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只作荒芜补偿但没征用又用了,找过用地方不给予赔偿我该怎么办

我家的土地被征用了,我对给予的补偿费和安置费感觉不满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个农民,今年春天得到村上的通知,自家的口粮田被政府征用了。也就是说今年的春天,村里就没叫种。直到现在08年8月村上贴出给予补偿费和安置费的通知。 每亩田给的补偿费和安置费是1万6千多,到农民手里也就剩1万1千多了。对村上给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实在太低,大部分农民都不满意,因为我们被征用的土地都是一等一的好田。口粮田的承包期还有20年。 我想问一下村上扣留我们的补偿费和安置费是不是合法的,要是不同意给予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去那里上诉
我是温州龙湾区蒲州街道的一位农民,现在这个街道就除了我们这个村没发下来以外,其它的村全完部发下来了,村民去市、区、街道想要个说法有些还被这些政府部门关了半年之久,土地被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费一直就不给发下来,我们应该怎么办,政府这么腐败,我们去农民何去何从啊?
郊区的土地被国家完全征用后,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安置补偿费该如何分配?怎样才能监督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的和安置补偿费的管理?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又是多少?如果乡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征用土地后,又私下转让给私人开发商,村民又该如何维权?
我单位是个国有公司1985年与农村某个生产队签订合同承包荒山开办果场种果《合同》约定期限到2020年,现因国家修高速公路经过征用了部分面积,所得补偿费和安置费分配问题我们与生产队产生了纠纷。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调解这个问题上说法不一,有的说:以上两费全归土地所者生产队所的,有的说:补偿费按《农村土承包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所者生产队只得荒山级的补偿部份,我公司得扣除支付给土地所者生产队荒山补偿后的果园级部份;安置费全归我公司所得,因为法律规定荒山是没...
我们小组是83年从天目山国家风景区迁入,按人口分配划分了责任田,自留山和自留地,后来部分村民转为合同制工人后户口迁入社区,且享受国家福利和待遇。还有部分村民买了蓝户口,加上死亡的,现在实际人数才28人(当初迁入是63人)。现在土地被征用,请问该征用费该如何分配?另外再请教下,我们组的山,田,地是国有性质的,请问在征用时,补偿标准和集体性质的有区别吗?谢谢!
我家的承包了几十亩地,在河边。后来要建拦河坝,区里征收了这块地,但双方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未达成协议,政府没有什么手续的情况下,让推土机把地上的作物推了,我家里人阻拦的时候,也被打伤了。
我向问问,这种事情怎么打官司?要是打官司的话,律师费是不是按照补偿的费用按比例来负律师费?
是不是只能打官司?
你好,我是浙江宁波一名普通公民。户口因98年读书农转非,现在是非农业户口。本村土地征用有一笔补偿费,大概每人2万左右。当初是农业户口可以拿得到的,现在非农业户口也能拿了,因为国家政策已经下来了,非农业户口也同等对待的。现村里面迟迟不给这笔钱的理由是要等到下次土地征用了才可以拿。我不解:明明是老百姓可以拿的钱为什么不给我们?下次土地征用是何年马月?村里面明明是欺侮老百姓不懂法讲些理由想赖掉这笔钱。我该怎么办?麻烦能给我回复。
您好,我家是浙江杭州淳安农村的,前几年有家公司在我村开发旅游,有一部分的田地被用作新办办公房和停车场,当时签的是租赁协议,现已完全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和原貌,请问这样合法吗?另外,淳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费分别是多少?急,万分感谢!
2001年为了修一条村公路,村与村之间通过协商成功。别人被征用的土地均已得到补偿,而占用我的1.2亩良田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于是我就去找协商时的村干部,他们推诿我去找办事处,找到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他们说给解决,但一拖再拖没有实现,我一直在找他们,也没有给我很好的说法,找他们的次数多了,他们也不耐烦了。我一直找了他们六年未果。于是我又去行署,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我说:“你这个年份太长了,你写份材料,我们这里要一份,财政局一份(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退耕还林的钱和...
一,我是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乡是农民
承包了一块10亩多地 还有地上物
现在要动迁
浑南动迁办说要按照2002年的8号文件执行
这样合理吗? 要拿10年前的文件动现在的地。
二,农耕地;畜牧地;养殖地和集体土地跟动迁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同一个村,补偿标准不一样,县政府文件每亩1.5万元,乡政府只给补偿每亩0.75万元,告状的每亩0.90万元,怎么办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村民没办法了怎么办??)_百度知道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村民没办法了怎么办??)
五月治理河床七月就给我们谈协商征地;我们村村干部协同当地政府一起蒙骗我村村民!!,明眼人一看便知,因为没人敢讲,可是谁也不知道该找谁说理去:土地统一征用;急呀;我村是位于城效,然而到2010年才开始协商征地,然而村民根本不清楚把他们养家的土地征来做何用,不然我们就没有可供我们生存的土地了,根本不知道是怎样算来的,(在土地管理法里可以找到这明显是不合法的)征用价格是每人四万元,请专家帮我们全村村民出出主意!!,试问农民离开做菜的行业他们能做什么,其民意代表才被放出来(给他的说法还是监外劳教一年)其理何在;然而在协商征地前夕,用巩固河床的借口就这样把我们糊弄了,这其中的水深水浅,把我村大部分土地用砂石淹埋,然后来跟村民商议!!,在期间有一位民意代表就被无端抓走,所以百分之九十以上是靠种植蔬菜养家糊口的,从06年开始就不允许村民做合理建设我村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猫儿洲村,把几个党员组织在一起先前把土地卖了,后因其年迈父亲因气成疾逝世了,也不给村民商议的机会,村干部给出方案是!
提问者采纳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位置:  1;(土地补偿知情权)  8、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预征知情权)  3、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申请预征听证权)  5,你们对征地的事项知道的太少了、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以下权利!该害怕的是他们!不然不懂法很容易吃亏、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违法举报权)  这些都是你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补偿方案听证权)  10。(调查结果核准权)  9、有权阻止施工,首先就该去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看征地公告、经农户申请、安置手续、安置方案公告的、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手续权)  12、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对征地不偿不满意的可以再向你们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也就是要求增加补偿);有权提出裁决申请;(拒绝履行政令权)  14!真正违法的是那些不按法律程序来办的人!  对于民意代表被教养的事、被征地农民知情,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参与报批权)  6、对征地补偿!这里的程序比较复杂一两句话说不太清楚建议你们在当地找一个懂这方面的律师为你们办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你们争取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恢复耕种权)  15、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不用害怕,应当在征地补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安置方案进行补偿、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我个人认为是为了吓唬你们、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调查结果确认权)  4!所以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来看,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批复结果知情权)  7;(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  为了保护农民朋友的利益
提问者评价
谢谢您的答案!非常感谢得到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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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承包补偿只赔偿青苗费合不合理?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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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征用土地承包补偿只赔偿青苗费合不合理?房屋拆迁补偿的货币支付方式就是对被拆除房屋权益的货币赎买。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房屋拆迁补偿的货币支付方式就是对被拆除房屋权益的货币赎买。而这种赎买,实际上是政府机构强制作用影响下的一种权利购买与不对等交换,其实施要件是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按照政策标准评价、计量。
  :征用土地承包补偿只赔偿青苗费合不合理?
  市政府修路,我们是20年前搬迁过来的,承包村里的集体土地,现在村里说我们是承包的土地,只赔偿青苗费合不合理?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按承包协议的约定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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