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科丢失的证据证据怎样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后,交警发现行驶证和驾驶证丢失,该由谁来对此事负责,该怎么补办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处理后,交警发现行驶证和驾驶证丢失,该由谁来对此事负责,该怎么补办
如果是交警搞丢失,了,肯定是他的责任的哟。要有证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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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答案:正确
固定现场证据后,事实已经认定清楚,所以为了不妨碍交通就要撤离现场,如不撤离可按妨碍执法予以强制撤离。
本题解释由提供
证据确凿后,不是还要当事人清理现场的吗?又不清理了啊!!
人家在那待一会不可以吗 不走你就要用强的&&又没有妨碍你 只要不妨碍交通就可以了呗&&郁闷啊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我没听错吧~?~那谁负责啊?
基于不妨碍交通的原则。
520xiang520
不用把当事人带到交通警局去吗?
我插&&&&为什么&&,我站在路边看热闹不行 啊,,,为什么强制 啊???????
誰、離↘吥開誰
一切还需从长记忆&& 外一要是还有遗漏或是隐藏的证据为被发现 当时人又毁灭证据的可能
yanjianjunwoaini
我晕,当事人人都走了,你还了解什么情况啊,在说了万一你从中捣鬼怎么办呢?现在的社会什么都有可能发生!
萌系小猫咪
貌似我昨天选正确的时候也告诉我错了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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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不能超过500字。
&&&&以趣味、通俗易懂的解题方式,让大家找到快速的记忆方法,让交规不再枯燥。我们谢绝谩骂,谢绝发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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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ICP备号 本站法律顾问:孔建祥律师肇事逃逸,两人死亡,九个月过去了,检查院说证据不足,事故科说证据已经很足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_百度知道
肇事逃逸,两人死亡,九个月过去了,检查院说证据不足,事故科说证据已经很足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
肇事逃逸,两人死亡,九个月过去了,检查院说证据不足,事故科说证据已经很足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我弟才23岁,还有一个几个月的女儿!急急急!!
提问者采纳
去问问为什么他们不起诉,如果不能给出理由就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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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民事起诉,先争取民事赔偿。只要有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就可以直接去法院民事起诉,不需经检察院。民事赔偿到手后,继续给检察院施压,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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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载]新乡检察院丢失证据原件&法院判决遭质疑
12月25日 星期二 
新闻热线:8&
12月25日 星期二 
新闻热线:8&
新乡检察院丢失证据原件 法院判决遭质疑
来源:时代报告网&&&评论: 点击:12
【大公中原新闻网讯】新乡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丢失重要证据的原件,以复印件提起公诉,证据有失真嫌疑。然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主要证人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言,进行综合条理化后作为证据使用,并非使用原话。使案外人难以看出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自己前后证词不一的矛盾之处,对于案件中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原件丢失却视而不见,虽经几次重审,于建都不能逃出被判死刑的命运。此案虽经十一年十判,多次被上级法院驳回重审,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几次判决结果都是维持原判,一起重要卷宗丢失的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告人最终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被告于建的父亲于连科走上了一条漫长的上访之路。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中……
案卷丢失 检察院起诉藏猫腻
证据矛盾 法院判决遭质疑
近日,本网接到河南省长垣县城关镇三里庄村于连科反映:“其子于建在日开车不慎将苏小行挂倒致死,其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让新乡市检察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演绎出了一出故意杀人的闹剧。”
接到反映后,记者一行二人驱车前往实地调查。在新乡市检察院,宣教处工作人员明显对此案十分警觉,说此案时间太长,具体办案人员及领导不是调走就是在开会,都不在。如果要采访,改日再来。随后记者来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无法见到案件的具体承办人,记者遇到了相同的遭遇。因此,记者采访这一起案件的主要办案人员及领导未果。后经记者翻阅大量卷宗及实地采访,发现其中蹊跷甚多。
据于建的父亲于连科介绍:“日,被告人于建到杨太国修理厂修车,到晚11点未修好。老板杨太国拉于建去饭店同其好友苏小行、刘建明、张强等人喝酒。期间,因于建不愿多喝酒,遭刘建明、张强殴打;被苏小行、杨太国等人拉开。张强、刘建明开车走后,于建从杨太国手中要来车钥匙,开车去追张、刘。因未追上调头向东,回家时见苏小行、杨太国在路边说话,便驾车靠近想问一下苏小行打他的那两个人是啥村的,都叫啥?当车还未接近苏、杨二人时,苏小行却从地上捡一砖块砸向车头,于建未停车便向前开走。心想我没有惹你为何砸我的车?为此又调转车头向西上人行道问一问苏小行,当车还未接近苏时,苏又搬起一水泥块朝车头砸去(击中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于建本能的一低头开了过去,于建想当晚喝点酒已无法说事,便驾车回家睡觉了,于建对砸车的瞬间其低头开车是否碰住苏的情况全然不知,直到次日凌晨4点多公安人员到其家传唤他时,他才意识到可能是昨晚开车出事啦。”
漫长而艰难的诉讼过程(简要)
1、日以(2003)新刑一初字第14号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建死刑,于建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失实定性又准,没有杀人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同年3月28日新乡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但半年后撤回。
2、日以(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192号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3、日以(2004)新刑一初字第18号判决书又以事实和证据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判处于建死刑,于建不服判决,又以同上理由提出上诉。
4、日以(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268号裁定书,经审理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5、日以(2008)新刑一初字第13号,再次判决于建死刑。
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次定审,省人大、省政协的代表参加了听审。并且本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最后说:因长垣县公安局对现场勘查笔录中对苏小行的死因没有明显的说明,所以至今死因不祥。但省高法还是作出了(2009)豫法刑三终字00124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依据(2009)刑三复号刑事裁定不核准于建死刑,撤销河南省高法(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124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审理终结,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069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于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撤销新乡市中法(2008)新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
9、经新乡市中院第十次审理以(2011)新刑一初字第23号再次以于建故意杀人罪判处于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建限制减刑判决书。于建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新乡检察院丢失证据原件 法院判决遭质疑
来源:时代报告网&&&评论: 点击:11
卷宗主要证据丢失,大有猫腻可做之嫌
新乡市检察院在“关于反映于建故意杀人案,原始卷宗丢失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二项中说:于建故意杀人案,因案件定性问题有分歧意见,决定向省院汇报。日,省院公诉处孟国祥副处长等人到新乡检查工作。11月20日下午四点多钟,当时的主管检察长吴子连安排李新强、苗建平、庞丽贤到孟国祥副处长住处汇报此案。庞丽贤按照苗建平的要求带上于建案件的全部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汇报提纲及相关材料,用档案袋装好,与苗建平、李新强、张广华一起到孟处长住处汇报,因焦作市院公诉处正在汇报,我院公诉人员就等候汇报。等到下午6点多,领导安排吃过饭再汇报。庞丽贤就随身携带着卷宗和公诉处人员及省院领导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法纪处王建华也来到餐厅。晚饭后,因时间较晚,孟处长说于建案例次日上午再汇报。因晚饭前苗建平有事开车出去。庞丽贤放在车里的皮包被带走,身上没有办公室钥匙,于是就让王建华开车送其回家。大约9时许,庞丽贤回到家后,将随身携带档案袋中的卷宗放在卧室内便去休息。第二天早上(日)6时许起床后,发现家里阳台窗户被打开,菜刀砍在阳台上的一棵白菜上,随后发现卧室放的卷宗和客厅里的一双皮鞋不见了。庞丽贤即给苗建平打电话说卷宗被盗,苗建平让宠丽贤报警。宠即向110报案。案发后,新华公安分局于当日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但至今未侦破。在第四项中说:因该案受理后,庞丽贤及时复印了侦查卷宗的全部材料,李新强处长安排苗建平、庞丽贤根据复印卷宗对所有证人全部进行询问取证,并找到卷宗内全部证据笔录、鉴定等材料的制作人,让其对复印件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给予认证。
然而,河南省大代表张树森对于于建故意杀人案卷丢失情况存在诸多疑点:
1、 庞丽贤携带卷宗到福星山庄汇报工作,并带着卷宗一起吃饭。
2、 以庞丽贤的皮包放在苗建平的车上,被苗建平有事开车带走和身上没有办公室钥匙为由违规把卷宗带回家是否可信。
庞丽贤回家后,把卷宗放在“卧室”内便去休息,第二天6时许起床后发现卷宗被盗。更加蹊跷的是,小偷把菜刀砍在阳台上的一棵白菜上,而后把放在“卧室”里的卷宗(部分)盗走,就连客厅里的一双皮鞋也被盗走。然而其放在桌上的金项链及财物却未被盗。小偷此举用意何在。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对于建案卷宗被盗一事,自圆其说,着实让人难以信服。
卷宗丢失后对案件的补救情况:报告里说是在号被盗。被盗后找到材料的制作人,让其核对复印件,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给予认可。并以此案补查证据后于日起起诉到新乡市中院。我认为这一说法,事实是不存在的。假如确实是在日前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给予认可。被告方律师在日开庭前到新乡中院去复印卷宗被盗情况是否应该告知被告律师真相。事实证明,如果不是被告人于建之父在2003年3月上旬接到一个电话,在家接到不熟悉人的电话,并告诉他于建的卷宗被盗了。此前卷宗被盗一事一直被新乡市检察院隐瞒。据于建父亲回忆说“当时接到电话后,对方问‘你是于建父亲?你儿子的卷宗被盗,都知道这是故意致你儿子于死地,你赶快弄清楚事实情况吧!’就说这么多,电话就断了”。随后,于建之父就到新乡市了解丢失卷宗的大概情况。在日晚关于卷宗丢失一事了解了主检察官苗建平,才知道卷宗丢失的事实(有录音为证)。
另外,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界的资深律师,就卷宗主要证据丢失问题进行了探讨。郑州绿城律师事务所韩智勇律师认为:本案的公安侦察卷在检察阶段丢失,仅凭复印件定案,显然证据效力极低。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原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适用。复印件要作为证据适用,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或司法鉴定后才能适用。本案原卷宗丢失后,复印件没有进行司法真伪鉴定,仅凭检察院的丢失卷宗人证明该案的证人证言复印材料与原件核对过了的一句话,就作为证据适用,显然效力极低。况且在原始卷宗的主要证据丢失后,对杨太国、韩峰恩、代良辉等人的重要取证,应当由办案主体资格的工作人员取证。新乡市检察院在卷宗主要证据丢失后,由书记员庞丽贤到长垣取证,显然不合法。并且杨太国是苏小行的朋友,韩峰恩、代良辉是杨太国的徒弟,现在取证,就给杨太国等人在作证时不免带有很浓厚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也给办案人员篡改卷宗提供了可乘之机之嫌。复印件虽然由当地的公安办案人员认证并加盖公章,但主要证据中,一字值千斤,可以左右判决结果,决定于建的生与死!
再者,新乡市检察院在指控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晚11时许,被告人于建和杨太国、刘建明、张强、苏小行在长垣县文明路豫苑饭店喝酒时,因琐事与刘建明、张强、苏小行发生争执。然而其实际情况是,当时被告人于建并未与苏小行发生争执,苏小行其实是劝架人,这与事实不符。”以此可以看出新乡检察院的工作严谨性、严肃性值得怀疑。
时至今日,此案已经过去了十一年之久,对原始卷宗丢失人并未作出处理,对主要证据原件的丢失给被告造成的不可预计的命运也未作出任何检讨。
证据前后自相矛盾,到底谁在左右判决结果?
河南省高院老干部公正司法促进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于建驾车转三圈撞人的事实采信证据偏颇。
认定被告人于建转三圈撞击被害人苏小行致其死亡的事实不成立。首先是,所谓的三个目击者证人没有一下目击于建转三圈撞苏小行的全过程,特别是苏小行砸车倒地的情况没一人在场。杨太国回头看是,才见苏小行倒在地上。代良辉回厂准备休息,听到人喊便转回门外,见苏小行在地上躺着。韩峰恩在厕所解手听见人叫后才到了跟前。其二、一、二审法院依据杨太国、代良辉、韩峰恩三证人的证言定案证据不力。且不说杨太国与苏小行系朋友关系;代良辉、韩峰恩和杨太国系师徒关系;其三人的证言对公正处理本案存在着利害冲突。更主要的是三人一个证于建的车速不快、一个证于建驾车往前冲、一个证事后听说的等证词不一、自相矛盾。然而,与被告人于建归案后和四次庭审中均供述:“驾车调头看车牌号、调头回家顺便问苏小行打他的人叫啥、哪村的、又调头问苏小行为何砸车?”这些证人证词显然和被告人于建的陈述相左,不能相互印证。法院引用证人的证言也不是原话,而是将三人的几次证言综合整理条理化作为证据适用,传案外人难以看出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自己前后证词不一的矛盾之处。再者,河南宇法、河南中原两个律师事务所于日、2004年元月15日分别对证人杨太国、韩峰恩作了调查,他们的说法与原证言大相径庭。故对不客观不公正的证言,不可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结论都没有证实被害人苏小行的死因如何形成。公诉人也当庭阐述被害人的死因至今不详。不知法院认定被害人苏小行是于建驾车撞击死亡的依据是什么?
经查看现场,现场的人行道宽5米,进出口之间公有11米,上面还有两棵树,电线杆和电话亭等障碍物,不具备开快车的地理条件。
检察机关于日,对新乡中院第一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建死刑后,该院认为定罪不准,量刑畸重和被害人两次砸车过错在先为由提出抗诉。该抗诉之后虽被撤回,但不影响法院认定事实和定罪不准的错误存在。
于连科告诉记者:“苏小行死后,苏家以苏小行被撞死为由,要求我们家人支付10万元的丧葬费。但于建认为苏小行并非是他直接撞死的,拒绝了苏家的这一要求。但我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积极筹措资金,东挪西借凑足了五万块钱送给了苏家。苏小行在其死亡后的第三天被家人埋葬。然而,苏家在接受了于建家人送去的五万元现金后不久,又通知我们需再赔偿他们50万元。这50万元的索赔,吓坏了我们一家人,我们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借钱买了一辆车跑出租,手头根本没有多余的钱,上哪儿去筹借这50万元的赔偿款呢?因此我们也无法向苏家支付这50万元的赔偿要求。”
于连科说到伤心处,抹了一下脸上的泪花,继续说道:“苏家见我们家不给这50万元的赔偿款,就放出狠话不拿出50万元赔偿款,就得要了于建的命!”
随后的几次审理,于建始终没能摆脱被判死刑的命运!于建的父亲告诉记者:“在这十一年里,每想起此案,他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但事情既然已经出了,一家人还要生活下去,他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轻易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他坚信于建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让人诧异的是,新乡市检察院在丢失了重要证据的原件后刻意隐瞒,在于连科的不断上访中,卷宗丢失才以证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些前后自相矛盾的证据,是如何认定的?
判决被告于建死刑又依据的什么?记者不得而知!
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中,对于本案的最终判决,本网将继续关注。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刑事案件已经立案后,被害人证据全部丢失了,案件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刑事案件已经立案后,被害人证据全部丢失了,案件怎么处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最后只能撤案,给的信息也太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你问的太宽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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