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幼儿园管理案例及评析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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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云高刑复字第492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刑复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
不久前,在石家庄某高校就读的我省怀化籍学生杨亮(化名)在向同班女生求爱遭拒后,持菜刀向对方连砍40余刀;湘潭某大学化工学院2002级学生刘忆为了摆脱谢某对自己私生活的干涉,于去年纠集数人将谢某杀死;岳阳某学院大三学生黄某学习成绩非常优秀,但他为筹集赌资,仅去年一年就盗窃20余起,偷得同学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价值3万多元……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呈不断增多的趋势。在校大学生们为何频频触犯法律?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各界应该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部分高校学生工作处以及省犯罪学研究会的相关专家。
  令人惋惜的大学生犯罪
  在湖南省女子监狱,记者见到面容清秀的李爱娟时,很难想象她就是砍了室友62刀的杀人犯。3
日凌晨两点,一台电脑的主机被盗,第一次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日凌晨两点,又一台电脑的主机被盗,第二次由于机器本身很老了,不太值钱,好像重视的程度也不够。日凌晨两点,三台电脑的主板及一台投影机被盗,日凌晨,又三台电脑的主板被盗这一次学校才开始重视起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办案民警经过大量摸排,抓获犯罪嫌疑人丁超,丁超系该高校2001级的学生。丁超交待,他将盗窃来的价值数万元的电脑都拿到了重庆市某旧货市场进行销赃,共得到4000多块钱。
2007年元月,仙桃市龙华山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所用的计算机已中毒,即使杀了毒,随后也会恢复原貌。紧接着,该局部分办公计算机,也因中了“熊猫烧香”病毒而瘫痪。 与此同时,该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接到仙桃市江汉热线信息中心报案称,该网站的中心服务器大面积中了“熊猫烧香”病毒。 来势凶猛的计算机病毒,在该市还是首次出现,这引起了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高...5
一、案情简介
日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抢劫案件,某职业中学附近一家游戏厅的老板被杀害。经过数日的侦查后,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系该职业中学的学生,2007年高中毕业后到该校学习,作案时刚满20周岁。李某承认了自己杀人、抢劫的事实。
据李某供述,自己长期在被害人开设的游戏厅玩一种叫作“跑马机”的游戏机,输了很多钱,...
前些日子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和女朋友吵架,导致女朋友不辞而别。因为了解那各女孩爱见网友,所以以一个陌生人的身份接近那个女孩,经过他的努力,以一个网友见面的形势找到了那个女孩,之后听说这个女的打算分手,可我的朋友太爱她了,就是不同意,这些日子他们一直在我朋友家待着,请问这算绑架之类的犯...&&&&不是绑架你好,我是一名大二大学生,5月的时候接到一个培训机构的电话,说是给我做免费的职业生涯规划,到了那边,有一个“老师”和我一对一谈话,给我分析情况,被她说得一无是处,然后要我加入他们培训机构,还要我自己想办法交学费,并且不要告诉辅导员,同学,还叫我骗家长说是学校的一个培训要交钱,当时...&&&&你好,你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我驾车正从支路缓慢右转进主道时,(我车正好行驶至非机道上)右方非机动车道上疾驰而一辆dian动车,正好撞在我我车的右前轮往后的位置上,请问交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正确吗,我的车漆剐掉一长条,对方人车均未伤,交警劝我付对方二百元了事,我该付吗?问题补充:要补充的内容问题补充:要补充的内...&&&&拐弯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定主要责任正确。主责没错;你赔200元是自行协商,如果交警队决定受理后,有权扣你的车,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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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刑事案例评析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也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更是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本科生的重点专业课程和其他专业本科生的重要选修课程。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自设置以来,刑事案例评析一直是法律专业本科生的重要课程,已形成了相当的教学规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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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邓小燕&&更新时间: 15:52:16&&
&&&&【案情】
向单位客户及单位职工的亲戚朋友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方式筹集生产资金,到期不能偿还,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审: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0)港刑二初字第0038号(2010年8月13日)
某铸造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为筹集生产资金,1998年,经法定代表人沙某提议,董事会决定以12.5%的年利率向职工和社会公众集资。之后在传达室、食堂等处贴出公告,要求全厂职工积极响应并动员亲属、朋友集资。2002年起,集资方式由原先的现金集资扩大到住房抵押贷款集资,即存款人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存入该厂,每月由该厂还本付息,存款人获取集资利息与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2009年11月,该厂尚有950余万元资金不能偿还,法定代表人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数日后,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目前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影响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沙某身为该厂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吸收公众存款决策并具体分管该项工作,对单位的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沙某本人构成自首,同时因其对外代表单位,被告单位同样也构成自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80000元、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单位因无法清退集资款引发破产危机,法定代表人在此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就被告单位向客户以及职工的亲戚朋友吸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单位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对象是非法资本、货币经营行为,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向一个或者多个公民借款,只要没有进行资本、货币经营,即使未经银行管理机构批准,也不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被告单位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仍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且无法及时清退集资款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认定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正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从以下两点加以把握:一是要看行为的对象是否针对不特定人群;二是要看行为的结果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扰乱了金融秩序的界限。本案中,被告单位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方式吸纳他人存款,其行为影响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具有违法性;就存款人与被害单位的关系而言,虽然众被害人或为单位职工的亲戚朋友、或为单位职工朋友的朋友、或为单位的客户,看似与被告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本质上他们已超出&特定对象&的范畴,具有广延性,被告单位早在1998年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就已作出&面向社会&集资的决策,此后又在厂内张贴公告,动员职工向身边人员进行传颂,充分表明了其主观上具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意愿,客观上被告单位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并不要求对存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查,任何人只要向其发出存款要约,被告单位均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就行为持续的时间而言,从1998年董事会作出决议至案发,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被告单位一直没有间断对公众资金的吸纳;就本案所引发的后果而言,巨额存款到期后无法兑现,由此引发被告单位破产危机,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
法官定案是一种理性的找法活动,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应符合立法的本源,应让位于公正。本案被告单位的行为已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为了更准确的表达立法本意,笔者建议将本罪罪名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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