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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法规)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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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发布单位常务委员会施行时间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已由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的保护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维护承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
第十一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规,非法征收[2]、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自2000年以来,玉林市出现了大量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械斗、上访案件持续增加。各级党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处理、协调,仍有许多纠纷没有得到解决。仅以玉林市为例,自2000年至2005年以来,玉林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85件,审结280件,其中2005年占到近60件。另外,以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等为由,涉及土地承包的案件至少在110件以上。各级政府调解处理的还多于起诉的数量。农村土地纠纷呈现出较大幅度上升现象,这种现状再任其发展,将会出现影响政治大局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从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我国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而土地是不能随着人的观念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的,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即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土地使用制度,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2003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产生的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3、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涨到了每亩300元、500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4、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是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为:(1)有些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5、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3]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农村承包地增值引发纠纷——以湖北枣阳一村为例    
枣阳市齐集村党员拉党结派打伤乡民争抢田地    
今年10月笔者从朋友处得知枣阳市环城办事处下的一村发生田地纠纷,10月15日特与朋友到该村了解详情。    该村党员与普通乡民争夺承包土地,甚至发生暴力冲突。过去有不少人将土地抛荒,今年土地热突如其来,引    起不少人争抢。     
之前齐集村某组五个党员在外打工,将所承包土地抛荒。他们也没打招呼说以后还要种,就这样把包袱甩给    了村组。该组组长只能好说歹说,把土地处理给愿意耕种的农户。农业负担由农户负责交纳,党员什么也不用    交。    
今年形势好了,农业税减免,农产品价格上涨,这些党员为了自己的私利才回来争地。党员想要回他们本来    的地,又不给耕种农户任何补偿。在乡民小组会上有乡民不同意,起来说了几句公道话。不赞同五个党员有责    任就逃,有利益就抢的作法。粮价低负担重时就把土地当包袱甩给村组,耕地农户在这些土地上投入大量财力    、精力,现在有利益党员就抢,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这些党员目无法纪,竟然纠集地痞流氓殴打表示异议的乡民。10月6日晚齐田和在离家不远处遭人用钝物袭    击,鼻骨骨折。  
后来只好再由该组组长调解妥协,说服耕地农户让出一部分土地,虽然不是党员们原来的那些土地。耕种农    户的损失只能由自己和村组“买单”。党员什么补偿都没出,但还不满意。    
纠纷暂时平息一段时间后,现在党员又开始闹了,就是给他们更多土地他们真的能安心耕种吗?还是只是为    了投机取巧?    
不管如何,农村党员应起的作用不是这样的,更不能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走到一起,五个党员结成一派。不    仅压制非党员的该组组长,使之难以开展工作,而且肆无忌惮地殴打同组的乡民。现在乡民只能忍受这些党员    的肆意妄为。镇党委、法院应对这些党员进行处理。    
      
2004年《半月谈》第20期上的《乡间骤起“争地风”》(该刊记者 张先国等三人)一文说, 眼下江西、山    东、河南、湖北都出现土地承包纠纷,暴露出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些深层矛盾。“    
“陈锡文认为,一《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说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权利。二什么样的    人才是集体组织成员不清楚。”     “由于有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的尚方保剑,争地农民根本不管签没签过流转合同,都强制性地要回承包地,而    种田大户地损失只能由基层政权来买单。”     “一些基层政府强行流转土地,过去被农民抛荒、弃耕的现象所掩盖。今年争地风起,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一下    子暴露出来。”      
“江西奉新县赤岸镇该镇以前常年有6000人外出打工,今年开春一下子回来了一半,去年撂荒的近3000亩地    一抢而空,土地流转面积也减少了65%。……农民王声柳耕种了35亩田,其中14.5亩是外出打工者的承包田。去    年田主每亩给他30到50元‘代种费’,今年他每亩要倒给人家30元,还有人干脆提出要收回承包田。”
(    其他材料)&&&王声柳说:凭我家两个壮劳力,用一点农业机械,完全可以种好100亩田。种36亩与外出打工差    不多,要致富至少得100亩。    
“湖北仙桃市农办主任刘裕光大部分精力用来调解土地承包纠纷。前年,丁刘村三峡移民张平汉承包了叶合    村四组的73亩“流转田”,签了20年的合同。去年育好了果树苗,今年开春准备栽时,田主就反悔了,不到10    天,73亩田被原先的田主瓜分一空。”    
“刘永汉等7人承包了仙桃市老里仁口村亩撂荒的650亩低湖田种植湘莲,经过年的苦心经营,今年眼看就有    收成,孰料被当地返乡农民哄抢得一干二净。这些农民还将3年才能结籽得湘莲翻耕,重新种上水稻。而按市场    价,水稻得收益只及湘莲的1/20。”    
“今年仅湖北公安县麻豪口镇就有3000多人回乡要田,全镇已处理土地承包纠纷100多起;监利县卞河镇西王    村因争地发生了6次群体性械斗,涉及300多人……”    
(从其他材料得知)湖北仙桃杨林尾镇五星村四组肖华兵承包39亩低湖田,五年合同今年是第四年,就在他    准备播种时三组十几个农民开着机耕船把他赶跑了。肖华兵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但三组农    民对此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最后村里赔偿了3万多元才将此事调停。
2000年陈新田承包仙桃范关村四组    低湖撂荒田309亩,15年合同并通过了法律公证。几年中他变卖房产,争取贷款,投入40多万元,今年春耕时节    原先撂荒的十几名农民抢田种粮,致使他无法进行生产。
今年荆门回流劳动力约1.8万,仅好于去年受非典影    响的3.8万。
江西奉新县赤岸镇赤岸村外出打工2500多人,农户间私下协商土地流转面积达40%。今年回来了    多人,有的为了要田主动把历年欠的税费交清了。村支书*联淦说,全村今年至少要少15万元的打工收入,要是    都回来了,大家就窝在一起受穷。
江西安义县黄洲镇塘下村3300亩田,540户,劳动力1100多人,900多人常    年在外经商务工,年收入近300万元。村支书黄友逸说,以前全村500多头耕牛,现在只有100多头,被微耕机取    代了。加上拖拉机、收割机,要是机械化水平达80%,全村只要40户种田就足够了。        
笔者所了解到的枣阳市的情况不过是冰山的一角。虽然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这些党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也不能目无党纪,肆意妄为。这些党员逐轻弃重,不声不响将地抛荒。当初为何不向村组打个招呼,约定先    给其他乡民耕种,几年后返还?他们显然没有人情观念和责任感,倒不缺党员的权力意识。基层党员的素质遏    待提高。     
在乡村每一块田地属于谁用,乡民固然相互知晓,但有地契为证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只写明每户承包    土地的面积。没有“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何规范?乡民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    
从武汉到枣阳需五个多小时,途经新沟、云梦、安陆和随州。316国道两旁的平原一望无际,稻谷多已收割完    毕。不时映入眼帘的建筑、楼房破破烂烂,毫无风采,难掩民生凋敝。途经的县城看起来和沿海地区一个镇的    规模差不多,东部和西部的差距实在太大。枣阳市隶属于襄樊,为县级市。枣阳齐集村9组40多户,200多人。    在到过的几户中,都没有像样的家具,除了一户新娶了媳妇的。没有一家有除电视以外的家用电器。有几户大    厅的墙上贴有毛泽东的图片。    
其他资料的整理:     
《新乡土中国》(贺雪峰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3):  “农民人口转移出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大部分试图摆脱村庄的村民,最后还是要回到村庄。这就是中央要制    定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原因。”(第一编乡土本色之九&村庄共同体&
)   “(湖北京山县曹武镇)转包与人要倒贴钱,请人耕种又不划算,不如抛荒在那里。一旦土地抛荒,上面按耕    地面积下达的农业税费无处落实,村集体亏空不能避免,村组就要想办法将抛荒的土地低价处理给愿意耕种的    农户。……外出打工有困难而种田有收益时,抛荒农户想回村种自己的承包田,接受了处理田的农户不愿意退    出来,矛盾就出来了。”(第三编制度下乡 之一&抛荒& )   “土地本身的福利功能可能牺牲了劳动生产率……这种均分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整体产出能力很高,且有效保证    了农民的最低收入水平,这是当前中国农民可以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在经营失败或找    不到工作时,可以回到农村种地谋生。”(第四编村庄秩序 之十二 &农民抗争的特点&)      
《观察与思考》(记者 徐友龙 潘海平 2004年第11期 月刊)   记者到安徽(临泉县 颖上县)采访时,当地干部说,在7月中下旬到8月中上旬的确出现了往年少见的民工返    乡现象,但是返乡的民工大多逗留不到一个星期就再次外出了。临泉县商业局局长高标说,以前全县60多万打    工者主要集中在粤浙苏沪,今年光到新疆采棉花的民工就走了10万左右。      
《我向总理说实话》(李昌平 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2.1)   我们调查的(监利县棋盘乡)角湖村,现有800亩耕地无人承包和接包,占全村耕地面积(1468亩)的54.5%…    …角湖村六组共有50户,有30户夫妻外出打工。村委主任李开银说,10名党员外出的有5名。(p64,66
农业    部贺军伟 潘文博给朱镕基的调查报告 2000.4)    
《残缺的土地承包权——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二)》 周其仁 2001  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却能够在不准许私人合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环境里,通过一个承包合约,就界定了农户    经营耕地的权利。仅此一条,“伟大”当之无愧!  
土地承包制是中国产权改革的第一块基石。土地承包制废了,不但农户恐慌,城乡全部个体户、私人企业主    和公有制企业的承包经理,都会恐慌。  
《不可操作的产权?——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十九)》   
只有农村劳动力集中到城镇,没有农村资本向城镇的集中,城市化是“化”不了多少的。      “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是新的流行曲。但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从来不曾提供过任何保障。土地对    农民的价值,是由土地的产权界定——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状况决定的。清楚界定到农户的土地    权利,才是“保障”;即便农民变卖了土地,“保障”还在。     
  《“稻谷第一县”四年之变 》
南方周末 记者 徐楠       土地:突如其来的升温      税费负担从亩均200多元降至45元,而承包价格由一度的40至50元上升到了130元———这组对比关系的变    化,显示出一个明显的趋势:土地经营权的含金量在上升。      这与以往形成极鲜明的反差:1999年,李昌平对种粮大户诉苦:“全乡6万亩地,有4万亩包不出去。这是    大事,我担不起这个责任呀!”      那时找不到人种地,角湖村当时的村支书李先进找到乡里、找到县里,甚至想找中央有关部门,但最终仍    无结果——当时粮食太贱,没人要田。      无奈之下,他自己包下100亩,前后亏本1.5万元。2001年,他放弃了承包,离家到株洲做生意至今。但当    年的草,成了今日的宝。此时田地成了人人都抢,李先进想回乡重新承包土地,却已无田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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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地种????不信。
  湖北省委省政府部署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    ( 06:36:27)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吴志远、通讯员刘业发、实习生江卉报道:为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昨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省委书记俞正声发表重要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罗清泉主持,省委副书记邓道坤全面部署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天增、副省长刘友凡、省政协副主席蒙美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出席会议。    俞正声指出,现在我省部分地区出现的土地纠纷,是影响农村工作、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地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具体工作中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要将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当作一项保持农村发展、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做,决不能急于求成,简单化。要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大稳定、小调整”,“民主协商”,“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这四条原则。在工作安排上,要将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和明年初开展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统筹考虑,统筹安排,相互衔接。    会议对全省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每个市州要先抓一个县市的试点,每个县市要先抓一个乡镇的试点,全省在明年秋播前完成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各地按这个总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在办好试点、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会议要求,各地必须统一思想,进一步认识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提高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领导水平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落到实处,要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工作部署,组派得力干部到基层帮助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部门责任。    罗清泉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认真抓好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并就全力抓好当前的抗旱秋播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州、县(市、区)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市(州、县)长,各乡(镇、街、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所在地的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现在已经开始推广抛秧技术了,不用犁田和耙田
  我去的地方还在犁田,用手扶拖拉机,没有的用耕牛(可能地不多,就没买拖拉机)。
  李昌平:怎样实现和保护农民的产权  
时间: 21:27:12 来源:三农中国 作者:李昌平 阅读8次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等农场品大幅涨价。种1亩地的收入相对2000年增加了800元左右。由此诱发了一系列潜在土地产权纠纷:  
  一是过去种地不挣钱出现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抛荒外出的人回来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给地;二是,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或负值,所以很多地方没有调整土地重新发包。20多年没有调地的地方出现了土地占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如贵州等地政府规定80年代分地后不再调整土地,20多年过去了,20%的家庭是村集体成员,但几乎没有土地,20%的进城家庭不是集体成员(有的成了国家干部),不尽村民义务,却成为了村里的地主。《宪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现有法律条文无法解释和处置农村发生的社会实践;      一号文件为9亿农民带来丰收的喜悦 (新华社北京2004年6月8日电)    当农民的口袋里得到“真金白银”时,从东北、华北到西北,从中部地区到华南,粮食生产的热潮在各地乡村迅速激荡开来。许多外出打工的农民重返乡里拾锄种田,昔日的抛荒地如今成了众人争抢的“香饽饽”。粮食价格的恢复性增长,使农民看到了田野上的巨大希望。    江西日报&&B4版&农村土地流转亟待规范  眼下不少农户私下进行土地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了不少“口头合同”,一旦经营方出现“掠夺式”经营或取得可观的利润,就容易诱发纠纷。  寻乌县 汪红英 严考泉
  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  
(中国改革论坛,王景新)     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在北京举办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以及来自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社等部门和机构的20余位领导、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农村所所长、浙江师范大学农村中心主任王景新主持。会议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这一主题,集中讨论了三个问题:(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形势、面临的问题以及改革思路;(2)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3)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发生、发展的趋势以及法律和政策问题。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认为,把“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与农民组织发展”这两个议题放在一起讨论非常好,土地制度和农民组织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它们往往互为因果,发生的变革也紧密相联。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不引入农民组织建设是没有出路的。他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土地承包关系到底是稳定还是不断变革,要深入调查研究,因为它最终涉及到整个体制问题。  
陈锡文认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两个问题。(1)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到底是什么权利没有说清楚,《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是在总则中出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后面的所有条文中都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概念。(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个什么概念没有说清楚。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法律赋予每一个成员平等的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这都解释得很完整,但是什么样的人才是集体组织成员不清楚。因为人口不断改变,新出生的就是你的成员,嫁出去就不是你的成员,这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根源。  
  陈锡文指出,整个农村改革和政策制定,到现在为止,好改的基本改完了,剩下几块“骨头”,不啃也很难前进了。因此提出两条:一定要积极地推进改革;一定要从我国现状出发。他主张在研究方案提出建议的时候,必须记住党和国家的性质;必须研究实施的条件和手段。改革措施要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向前迈进,而不引起社会动荡。这是最重要的。  
  陈锡文认为,随着税费改革的深入,对农村组织建设是一大机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明显的是土地的经营制度做了一些改革,但是农村的组织框架基本没有改革,就是把人民公社变成乡(镇)政府,生产大队变成村民委员会,生产小队变成了村民小组。从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看,农村土地所有权本来属于村民小组,但目前村委会反而把村民小组这一层的权利基本上都给淡化掉了。村民委员会从组织法上讲是一级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由于不是一级组织,所以它的土地所有权很难用法律保证。再则,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不是平等关系,农民是个人,村委会是组织。他指出,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建设已迫在眉睫。  
王景新提出,当前我国农村存在削弱家庭经营制度的五大因素:第一,农民承包土地承担了太多的功能,已不堪重负。第二,认识或观念上的误区,无疑是动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腐蚀剂”。第三,目前农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土地调整压力,集体土地总量减少的过程也是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的过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法律精神远没有落实,农民土地权利事实上&短期而不稳定&。第四,农村土地大量转移,形成两个“三分天下”局面:在农业内部的土地流转表现出向本地种植养殖业大户、非农村住户(民间、工商资本和外资)等主体迅速集中的趋势;向非农用途转移过程中“国家建设”、“园区开发”、“乡村集体圈占”三分天下。第五,与此相对应,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家庭经营制度逐步解体。  
王景新认为,从现实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其一,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其二,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无度征用土地和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挡。    
 王景新提出,用农民集体成员“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这样做,可以减少土地私有化对农村经济社会的震荡,同时,土地产权清晰,长期归属于承包农户,能够化解当前矛盾而又比较稳妥。因此提出三点建议:(1)以“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时限(比如第二轮承包起始)的集体成员平均分配承包。(2)把“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实行承包农户“永佃”;严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和“不得调整土地”的法律规定,切断新增人口与土地的联系。(3)用相关法律将农民“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界定和规范为“农民私有财产权”,纳入私有财产保护范畴,从根本上屏蔽外来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研究农民有组织的依法抗争而闻名于农村研究领域。他认为,中国农村20多年的发展变化,都是农民“逼”出来的。他说,“到农村调查,基层政府抱怨,‘现在的事情难办,没办法了,每件事情都要找农民代表协商’,这是农民抗争的结果”,是大好事。因此建议,土地制度和农民组织制度创新,要更多地关注农民的意见,看看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和组织制度,把更多的时间放在调查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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