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疑有人要遇害我,我该怎么办,老师 我可以喜欢你吗报案吗?公安机关可以协助我调查取证

重婚案被害人能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协助取证?_网易新闻
重婚案被害人能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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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日,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程某在漳州市区一家茶叶店喝茶时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随后感情急剧升温,并开始同居,但程某一直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
起初张某的母亲不同意他们来往,直至2011年3月初,张某怀孕了,张母见已成事实,只好同意他们结婚。为了忽悠女友和“未来丈母娘”,程某同张某拍了婚纱照。为了表示俩人的亲密,程某与张某在朋友、邻居面前总是以老公、老婆相称。然而,“未来丈母娘”还是一直要看结婚证。
无奈之下,2011年3月,程某找到一名制作假证的人员,将自己和张某的照片及个人信息提供给对方,从而得到了一本伪造的结婚证,该证用两枚伪造的公章盖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和“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 字样。
后来,张某将该“结婚证”拿到民政局去办理相关事宜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是假结婚证,遂案发。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在刑事案件中,重婚案属自诉案件,许多人便认为这类案件应当由自己提供证据,并由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所以一些重婚案的受害人想指控对方,却因自身的能力和法律的限制,而难以搜集到确凿的证据向法院起诉。有的受害人最终因无法获取相关证据而放任对方的不法行为。
甚至有的公安人员也误认为重婚案不是公诉案件,不是自己行使侦查权的范围,对受害人要求帮助取证而予以回绝。
那么,重婚案被害人能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协助取证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婚案属自诉案件,只能自己提供相关证据,并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取证,也不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重婚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其实,重婚案虽属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要求举证责任由被害人提供,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对取证有困难或个人原因难以取证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受理并协助取证。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于重婚案件这样规定:“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婚姻非同儿戏,重婚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重婚案件的起诉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制度。对于以公诉方式诉讼的,被害人的控告或者其他公民的举报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重要材料来源。当然,如果被害人自己有足够的证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规定,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虽然重婚罪的追诉权由被害人行使,但检察机关同样可以提公诉,但对重婚罪的起诉,不是行驶所谓的“追诉权”。这种诉权不是代表国家行驶所谓的“追诉权”。
受害人可以在受到侵害时及时向司法部门求助,寻求法律的保护,对重婚行为采取“零容忍”,不要姑息纵容对方的重婚行为。
在此提醒,公民应遵守我国的婚姻制度,恪守婚姻道德;被害人也应学会用法律自我维权,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重婚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彭满荣)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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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位置:&&&&&&&&&&&&业务员欠款离职我该怎么办?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吗?
业务员欠款离职我该怎么办?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吗?
我公司有一名业务员,在工作期间共累计业务欠款6万余元。公司总经理放其在外收账过程中,该业务员又到另外一家公司去上岗任职,并且在我方很多次要求配合处理欠款时都表现出极不配合的态度。如果这样下去这些账务将成为死账,并且很有可能直接流入业务员口袋,我该如何解决?有没有法律可以约束这样的行为?
咨询者: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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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4]
[地区:北京-朝阳区
积分:689980
回答时间: 15:54
你个人的取证能力是有限的,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你再依据公安机关的证据到法院起诉该人要求偿还债务。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积分:364500
回答时间: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地区:广东-深圳市
积分:68873
回答时间: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地区:海南-海口市
积分:1021
回答时间:
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欠款人偿还欠款,具体可委托律师代理。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李武平主任律师 电话:3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
&|&京公网安备76号关于有人到网上偷删我博文一事
关于有人到网上偷删我博文一事
近来有人到网上偷删我的博文,主要是删掉我投诉“汕头市公安局长江楷鑫和龙湖分局长肖晓东的证据材料”。(网上统计点击已达4万多次)这种人的做法有点蠢,我国古代有则寓言叫做“掩耳盗铃”,事实存在的东西你不去改过自新,反而指使人到网上偷删我的信息。这说明我的投诉材料有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实聪明的网友他们即刻通过电话和网上发短信叫我将这部分被删的信息发给他们。
而我对他们违规违纪的犯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则可同以前一样的直接或间接送给公安部和中央”政法委”。网友们不是在网上早已看到我与王岐山和孟建柱的通讯了吗?所以,他们这些小儿科的动作阻碍不了人民大众的反腐洪流。我劝他们今后不要再搞这些小动作。无济于事,还是认真去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吧。余后谈,谢谢网友们!
黄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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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江楷鑫
  第一投诉人:黄厚才,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1230,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第二投诉人:林奕宏,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51210,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被投诉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住所地:汕头市黄河路88号
  第一被投诉人:江楷鑫,任汕头市公安局局长兼副市长,住所地:汕头市黄河路88号
  第二被投诉人:肖晓东,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局长,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8号
  第三被投诉人:柯建宏,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信访室主任,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8号
  第四被投诉人:邱银洪,汕头市渔洲派出所所长,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第五被投诉人:高继红(093463)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第六被投诉人:林延彦(093481)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投诉事项:
  之前,龙湖分局局长肖晓东勾结渔洲派出所所长邱银红一伙接受被报警人黄利忠的贿赂,抵制报警人林奕宏的举报和请求。
  故报警人于日向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方维民邮寄投诉肖晓东等的举报证据材料,按市局信访规定最迟90天内即应向投诉人交代受理结果。
  可是,江楷鑫为了保护肖晓东等解除此次原本应受审查的难关,玩弄手中权力,将市局纪委书记方维民调离出市局纪委会。造成至今无人办理此案,
  日投诉人曾写信请求江楷鑫关注此案并给予书面答复,可是至今未见江楷鑫有给投诉人任何形式的答复。可见江楷鑫已严重侵犯投诉人的公民权利。
  客观事实证明江楷鑫是肖晓东等犯罪集团的后台和保护伞。
  故,请求追查江楷鑫渎职侵权和与肖晓东等之前就互相勾结的犯罪事实。
  事实和经过:
  请看我们之前给江楷鑫的公开信和随信附上投诉肖晓东等的证据材料。
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请查阅黄厚才新浪微博:/u/
  新浪博客:.cn/u/
  Q Q:(一针见血) 的空间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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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汕头市公安局长江楷鑫的第一封公开信
  汕头市公安局江楷鑫局长:
  之前我就给你写过几封信,因此,对于我投诉龙湖分局长肖晓东一案,你并不陌生。
  发生在汕头市龙湖区境内的刑事案件不少,而且也较离奇;龙湖分局长肖晓东和渔洲派出所邱银洪所长俩父子涉嫌包庇和接受我的被报警人黄利忠的贿赂,我是有充分证据的,而我自日就在投诉信中公开提出请求:
  第一、本投诉人早于日就请求与肖晓东等到我市的广播电视台上对质论证,让我市人民来评判。
  第二、也可在市公安局纪委会的主持下,在龙湖公安分局的会议厅,配备录像录音,然后与他们五人对质论证。
  第三、也可把他们五人传到市公安局纪委会、在市局纪委的主持下,与他们五人对质论证。
  通过对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即可分清法律责任,我认为这是当前对付执法违法犯罪份子的一个可行办法。
  黄利忠此人已于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即使他近期会被定罪,报警人林奕宏会恢复原职,对于肖晓东和邱银洪俩父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会放弃,我认为执法违法犯罪份子是我们执政的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的第一号敌人,这些坏蛋好比白蚁,如不消灭会毁坏我们的共和国大厦,所以非搞出个究竟决不放手。
  可是我于日的投诉信和证据材料寄到汕头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方维民书记的手头之后却发生人事变动,据说你把方维民升官了,这是好事,但方维民书记刚好要给我们的投诉材料做结论的关键时刻被你调动职位而失去这份工作权力和责任。按贵局纪委的工作制度最迟不能超过90天,而你在客观上已经帮助肖晓东解除这一次市局纪委对他的审查,因此造成我至今没有得到市公安局纪委的受理文书和书面结论。
  从这个客观事实来分析你已经是肖晓东等违法犯罪份子的后台和保护伞。而今,我们在这里郑重地向你提出:这个案件现在请求你亲自来管,因为你不但是市公安局长,而且是督察长,此案对于你来说是责无旁贷。
  因为龙湖分局的门卫和信访室不让我上楼去找肖晓东和纪检监察的领导,而肖晓东是根本无胆量接见我们的。但在肖晓东之下的干部却向我表示无奈,因为我投诉的是龙湖分局第一人,他们没有胆量管,没有资格说话。
  好了,你是汕头市公安局的第一把手,只要你不做肖晓东的爸爸和邱银洪的爷爷就一定可以很快把此案了结。
  社会风传你接受肖晓东的重金进贡,现在我把投诉肖晓东的材料,邮寄一份给你,让你的工作实践来证明:社会上的传闻是否属实,这是很好的办法,你看是不是?
  顺便告诉你,有人说你是肖晓东集团的总后台,否则何以解说近几年发生在龙湖区界内的离奇案件不少呢?之前“三打两建”中,肖晓东在龙湖分局主持制造的所谓“地沟油”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我还没有过多的调查,暂时没有发言权,不知你这位春风得意的公安局长兼副市长知多少?
  好了,这些话暂时不说,先把这件事搞定再说吧,可爱的江局长。请你联系汕头电视台按排好我们与他们的对质,让全市人民来评判。如果你乐意也可站在肖晓东一边来与我们对质上述的指责。同时,请求你在人民来信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谢谢!
汕头市公安局长江楷鑫局长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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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肖晓东
投诉人:黄厚才,男,汉族,日出生,省份证号码:191230,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第二投诉人:林奕宏,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51210,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第一被投诉人:肖晓东,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局长,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8号
第二被投诉人:柯建宏,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信访室主任,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8号
第三被投诉人:邱银洪,汕头市渔洲派出所所长,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第四被投诉人:高继红(093463)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第五被投诉人:林延彦(093481)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投诉事项:
肖晓东利用职权与柯建宏、邱银洪上下勾结形成小集团,接受被报警人黄利忠的大笔贿赂,执法违法:报警人(林奕宏)报警的案件无容置疑的是刑事案件。邱银洪利用职权以渔洲派出所的名义,在答复报警人的文件中,蓄意篡改报警人的报案内容,企图改变该案的刑事性质。
报警人寄给肖晓东的三封公开信,足以说明上述的指控,故请求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严加追究肖晓东、柯建宏、邱银洪、林延彦、高继红等渎职侵权,涉嫌接受被报警人黄利忠大笔贿赂的犯罪事实。
日,林奕宏寄给中储粮汕头直属库黄少辉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日,林奕宏的报警回执。
日,林奕宏寄给林展宏政委的相片一组和相片说明。
日,林奕宏投诉邱银洪、柯建宏、林延彦、高继红等的证据材料。
日,林奕宏寄给肖晓东的第一封公开信。
日,林奕宏寄给肖晓东的第二封公开信。
日,林奕宏寄给肖晓东的第三封公开信。
&&& 请求:
第一、本投诉人早于日就请求与肖晓东等到我市的广播电视台上对质论证,让我市人民来评判。
第二、也可在市公安局纪委会的主持下,在龙湖公安分局的会议厅,配备录像录音,然后与他们五人对质论证。
第三、也可把他们五人传到市公安局纪委会、在市局纪委的主持下,与他们五人对质论证。
上述请求,盼望市局纪委会给予支持和答复。谢谢!
中共汕头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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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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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第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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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林奕宏寄给中储粮汕头直属仓库黄少辉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日,林奕宏的报警回执。
日,林奕宏寄给林展宏政委的相片一组和相片说明。
提交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林展宏政委:
中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纪检委马少雄书记:
先与二位谈谈心,我在2013年11月份的某一天,与几位老同学到潮汕路农业科技园游玩。然后在园内的饭馆用午餐,看到该店的老板在喂一只样子很好看的波斯猫,比起旁边的另一只本地猫儿来,那好看得多,体形比本地猫大一半,我问店老板:这只波斯猫好像很雄伟,大概很会捉老鼠吧?店老板说:非也,波斯猫只是样子好看,喂养它是为了欣赏它的外形,好玩而已,根本就不会捉老鼠,要抓老鼠还得靠本地猫。
可爱的林展宏政委,马少雄书记,我觉得你们恰像波斯猫,摆在你们面前有一个问题需要你二位给予我们准确的答复:
第一、我们向贵局党委和纪委投诉邱银洪、林延彦、高继红 、柯建宏等渎职侵权涉嫌受贿一案,你们是否受理?
第二、质问你二位:报警人林奕宏日上午10时12分向“110”报警的案件是明确指控被报警人黄利忠于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黄利忠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诬陷林奕宏偷走该粮库4号仓和6号仓帐簿档案资料出走。此案的具体内容和各项关键细节,你二位调查了解没有?如果你们没有掌握案件的重要内容,那么你还谈得上来接受我们投诉的案件吗?请回答。&&&&&
&第三、我们投诉邱银洪收受被报警人的贿赂,篡改报警人的报案内容,企图改变案件的性质,为被报警人开脱罪责一案,你们没有调查报警人的报案内容,没有拿到第一手材料,没有足够的证据,你们如何去整治违法乱纪的涉嫌干警呢?根本就没有资格接受我们的投诉。是不是?请回答。
第四、你们的职责本来就是检查监督分局范围内(严格的说,包括你们的局长肖晓东在内)的公安干警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可是你们收到投诉人的举报材料已经50多天,并没有给投诉人任何有依据的答复。看来你们还须去请示我指控的所长爸爸肖晓东是不是?请回答。
所以,我触景想着波斯猫。我在这里恳切的劝告你们,希望你们返回来做本地猫,发扬猫捉老鼠的本性。首先你们必须对报警人所报的案件进行实地侦查考察,拿到足以说服人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否则,你们对报警人和被报警人双方都没有发言权,更谈不上猫捉老鼠的游戏。我的意见或许对你们纪监工作的制度有冲突,但是,你们不是还有上级吗?我认为只要对当前反腐工作有利,一些陈旧的制度是必须破除的。谢谢!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林展宏政委
中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纪检委马少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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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一针见血&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林展宏政委、马少雄书记:
我昨天寄给你们的信中,请求你们以纪检的身份去实地侦查和考证投诉人(报警人)所报的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而掌握第一手材料,有了足够的辩证能力,然后才能准确分辨被投诉人邱银洪是否涉嫌篡改报警人(投诉人)的报案内容和蓄意改变报警人(投诉人)报警的案件性质。
据我近几年来的实践:司法腐败分子收受犯罪份子的丰厚贿赂之后利用手中的权力,抵制受害人的申诉造成受害人沉冤无法伸张的案件并不少见,这是我党当前反腐工作的新动态。
就本案而言,贵局长肖晓东在12月20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与我在他的办公室内发生争论,已证明他不支持本投诉人(报警人)对邱银洪等的投诉,而且他涉嫌受贿。所以我们请求你们运用手中纪检监察的权力和灵活的斗争艺术,冲破制度和人情的阻力迅速地对投诉人(报警人)的案件进行实地侦查考察。我认为采取这种措施并不会违反和超越纪检工作制度,而是针对当前我党反腐工作所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是一种突破和创新。因为你们对案件的调查是局限于有效的掌握投诉人所投诉的证据是否属实,也即是说,你们侦查考证本案的目的是为了审查被投诉人邱银洪等是否渎职侵权涉嫌受贿。而邱银洪等受理报警人的报案是为了侦查破解被报警人是否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两者各行其是,各人有各人的车道,并不冲突。
如果你们感到压力太大,勇气不足,那么,请你们将我的原信向汕头市公安局党委和纪检委汇报,并代我们请求。情况如何请你们在短时间内给予答复。谢谢!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林展宏政委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马少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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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一针见血)的空间
投诉人:林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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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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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林奕宏,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51210,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代理人(申请人的岳父):黄厚才,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91230,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被申请人:黄少辉,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主任(法定代表人),地址:汕头市火车北站东侧
第一被调查人:黄利忠,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主任,地址:汕头市火车北站东侧
第二被调查人:许良新,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副主任,地址:汕头市火车北站东侧
第三被调查人:陈友逊,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保管科长,地址:汕头市火车北站东侧
第四被调查人:陈武任,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广州分公司“纪检委”书记,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0350号17楼,联系电话:020-
第五被调查人:詹文才,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综合科科长,地址:汕头市火车北站东侧
第六被调查人:刘永平,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综合科助理,地址:汕头市火车北站东侧
日,黄利忠、许良新、陈友逊为了阻止林奕宏到市劳动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和上访。再次制造假案:出通知书诬陷林奕宏偷盗粮库4号仓和6号仓的账簿、凭证、单卡出仓,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一案,事关林奕宏一生的历史清白和前途。案发之后,当事人即积极向粮库主任黄利忠及广州分公司“纪检委”陈武任请求调查核实,至今,将近十年,当年粮库的主要负责人和案件制造者黄利忠一直抵赖,故无法澄清事实。好在有关人员还活着,为此特请求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领导,接受请求,动手查出此案的真相。
一、日的通知是汕头粮库综合科詹文才和刘永平亲自送到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的(是林奕宏的住宅)。
1、林奕宏接到通知之后,即于日上午发信请求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纪检委”的陈武任书记前来汕头粮库查证此案。
2、日下午,即用传真发信通过粮库综合科转给主任室,请求黄利忠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立即彻查此案。
二、日晚,在汕头帝豪酒店1411号房林奕宏向广州分公司陈武任反映和请求他乘来汕的机会,澄清此案,当年陪同他前来询问的是一姓郑女科长,询问时,姓郑女同志有在笔记本上做记录。可是陈武任事后并没有接受我的请求,因为他没有给我任何的答复。
三、日,汕头粮库不经过职工大会,不敢与林奕宏见面,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林奕宏是粮库4号仓和6号仓的保管员,按规定粮库领导需召他回库,移交之前的保管账给前来接替他仓库工作的保管员。但是,黄利忠却严重违反粮库的保管工作制度,单方进行了。
从上述过程来分析:
1、之前4号仓和6号仓的保管账林奕宏并没有带出仓库,否则前来接替4号仓和6号仓的保管员无法接交林奕宏的工作。
2、黄利忠、许良新、陈友逊等人为了迫害林奕宏可以说是不择手段。
我们所列的事实条条有证,现在所有当事人都活着。
时至今日,这个历史案件应该到了断的时候了,为此再次向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呈上申请书。请求重视此案,务必在人民信访工作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
申请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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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说明”
报警人林奕宏是中储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被报警人黄利忠是粮库主任(法人代表)日黄利忠等指控林奕宏偷盗粮库帐档出走,实属诬陷。现在报警人为了让有关部门尽速侦查和破案,特提供案件发生地的照片。特别提供当年案件发生的具体位置,粮库仓储管理科(保管科)办公室内有一专门放置供保管员使用的铁皮箱的小房间,这些铁皮箱每人各专用一个,每人配一把锁头,一支锁匙。
报警人请求调查当年案件发生的有关人员:仓储管理科(保管科)科长陈友逊(已调出汕头粮库)、科长助理刘永平、电工林永平、司磅员李清、保管员——谢少辉、黄浩波、许哲、吴彦强、陈传勇、林奕宏(已被非法开除)。
案件发生的时间(日至12月29日),请求询问这些有关人员,当年案发的现场情形和具体的证人和证据,这些人每日都在这间办公室上班工作,他们最有发言权。
提供证据人:黄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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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林奕宏投诉邱银洪的证据材料
日林奕宏投诉柯建宏的证据材料
日林奕宏投诉林延彦的证据材料
日林奕宏投诉高继红的证据材料
日林奕宏投诉柯素贤的证据材料
提交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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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州派出所邱银洪涉嫌渎职侵权的证据
投诉人:林奕宏,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51210,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代理人(投诉人的岳父):黄厚才,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91230,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被投诉人:邱银洪(094010)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举报的案件内容:
日,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黄利忠授意和指使综合科和人事科科长詹文才和助理刘永平操作出一份书面通知,同时由他俩负责送到林奕宏住宅(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此份通知的内容,涉及刑事: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指控林奕宏(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在日离开粮库时,私自匿藏挟带粮库4号仓和6号仓的账簿、凭证、单卡出走,事关国家财产和机密资料,所以,林奕宏自被指控之日起就涉嫌盗窃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而作为指控方的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主任黄利忠因为自案发之日起:一、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二、不保留案发现场。也涉嫌伪造证据,诬陷被控方(林奕宏)的刑事责任。
林奕宏和他的亲父母和岳父黄厚才长期以来多次向黄利忠提出请求,要他查清事实,撤消上述的书面通知,还林奕宏的清白,但至今未果。
所以于日正式用书面向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现任领导黄少辉申请。因他拒绝答复,被逼于8月9日上午10时12分于当年案件发生地(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室)向(110)求助。此案于当日由渔州派出所受理,并即作笔录。接警的是渔州派出所的副中队长朱潮流(091710)作笔录的是高继红(093463)。
投诉事项:
上述案件是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接到举报之后,必须负责任的侦查审理。
第一、必须迅速调查与此案有关的所有人员,并作笔录,防止犯罪份子串供。(包括指控方和被指控方)
第二、失窃案发生后,按常规粮库的主要领导人黄利忠(法人代表)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发生至今将近十年,他一直不报案,必须追究他在此案中所犯的渎职罪,而有关此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他本人负主要责任。
第三、虽然事隔将近十年,但指控方是国家企业单位。管理机构是完整的,所以指控方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当年案发现场的证据资料和案件发生现场的见证人。这一项的责任必须由当年粮库的主要领导人黄利忠主任(法人代表)和许良新副主任负责。决不容许他们用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和转移目标(黄利忠离任后居住汕头市丹阳庄)而许良新目前仍是粮库副主任。
上述案件线条清楚,被调查人都活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有关案件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准借故推卸,这也是一项国法。
被投诉人邱银洪是刚到任的渔州派出所正所长,今年9月4日接触本案,至今已有50多天。报警人林奕宏呈交的证据材料和笔录很清楚,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刑事案件。
一、林奕宏因公开向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举报黄利忠、许良新,陈友逊等涉嫌伪造假账贪污国家巨额公款一案而受到他们的暗害和制造责任事故加以迫害一案,因该案性质归属劳动争议,所以我们于2004年3月与中储粮汕头直属库到汕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
二、林奕宏举报中储粮汕头直属库黄利忠、许良新、陈友逊等勾结广州分公司李永峰、陈武任涉嫌贪污国家巨额公款一案已经省纪委和汕头市纪委督办,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两级配合,继续侦查审理中。
介绍上述案件的内容是要说明,我们于日报警的案件,性质归属于刑事。案件的焦点是追查被指控方林奕宏是否犯盗窃罪还是指控方(黄利忠)犯伪造证据的诬陷罪,因此,应该是公安部门的业务,任何部门不能替代。所以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对口的。而邱银洪所长接案于始,好象很积极,亲抓亲干,而后即向报警人诉苦他很忙,经手的案件和事务很多,忙不开。但我们多次跑走于渔州派出所。发现该所的警力富足而有余,本案按常规,应该是在所长的领导下组成办案组。而他却是忙一阵之后,就借故推开,其实说穿了,他是利用职权在每项有利可图的业务和案件中捞取第一道油水。他日给我的书面答复使我啼笑皆非。他的书面答复与我报案的内容简直是答非所问,很可笑,一个正职所长,手里拿着报警人的报案材料,然后睁着眼睛说瞎话。说穿了,他已经接受黄利忠等犯罪份子的贿赂,否则他不会为假案制造者开脱罪责。邱银洪50多天来放弃办案必须侦查取证的工作。严重侵犯报案人的权利,此案将因他的故意渎职而导致有时间给犯罪份子采取反侦查手段把案情变复杂。
不错,我们是要通过法律程序同中储粮汕头直属库解决问题,而我们这次通过“110”求助公安部门解决的这个刑事案件,正是法律程序所必经之路。恰如其份的说,邱银洪故意渎职耍滑,是中储粮汕头直属库黄利忠,许良新等制造假案蓄意迫害举报人的帮凶。
为此特向龙湖公安局纪检委员会投诉,请邱银洪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一、此案发生于日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保管科室内,该粮库所有的保管员每人都有一个属于保管员自己存放所管仓库的账簿资料的大铁箱。而且配备每人只有一把锁匙的锁头。
当年的保管员现在仍在该单位工作,请问你是否有向这些保管员调查当年当日发现失窃的情况没有?
二、你是否有追查黄利忠为何案发至今没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原因?
三、你是否有要求黄利忠提供当年案发现场的证据材料和见证人。
四、报案人提供的被调查人你是没有能力调查他们,还是故意制造困难,拖延时间,让犯罪份子可以继续串供和攻守同盟,50多天的时间,你没有完成上述工作。可见你收受黄利忠等人的贿赂是丰厚的。
本投诉人特向龙湖分局纪检部门提下面的请求:
一、你们可以将我们投诉邱银洪的信件内容宣读给他听,并且要他向我们作答复。
二、请求严格追查他在此案中明显的渎职侵权罪,我们认为他虽然披着一身制服,但是他比较于社会上的盗窃犯和土匪更可恶。故请求严格查处邱银洪的渎职侵权罪。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随信附上报警人的证据材料和邱银洪的书面答复)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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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投诉人:林奕宏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51210,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第二投诉人:黄厚才(林奕宏的岳父),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91230,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被投诉人:柯建宏,证号093025,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信访室主任,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8号
投诉事项:
柯建宏是信访工作人员,报警人所报的案件已有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办理,他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挟带私人色彩,越权干预他无权审理的案件,并对报警人施以威胁,涉嫌与被报警人(黄利忠)有勾结和接受黄利忠的指使,为黄利忠牵线搭桥,收买分局个别领导。
事实经过:
中储粮汕头直属库原主任黄利忠于日至29日与副主任许良新,保管科长陈友逊合谋制造刑事案件诬陷粮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林奕宏偷盗粮库的帐档出走。此事纯属栽脏陷害,案件发生至今已十年时间,林奕宏一直没有放弃请求黄利忠等澄清事实,还报警人清白的请求。可是,新任领导黄少辉主任(法人代表)不接受报警人的申请。林奕宏被逼于日上午10时12分向“110”求助。之后渔州派出所接警。
日,我们发现高继红,林延彦违规违纪涉嫌被我们的被报警人(黄利忠)收买。故向分局纪委投诉,该案已由分局纪检监察室张楚明主任办理。
而我们报警的案件则继续由新到任的渔州派出所长邱银洪主持办理。
日,当我们要到分局纪检监察室找张楚明主任时,经过信访室被该室一位女同志拦住并告知他们信访室的柯主任要见我们。不久柯建宏从大门外进来,见面交谈。他对林奕宏的案件很清楚,并且他自我表白,他了解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也认识粮库之前的法人代表黄利忠。接着即审问案情经过。他说:
1、此案的焦点是报警人与被报警人因劳动争议引发而来的,主要是劳动关系的问题。
2、林奕宏是合同工,用人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终止他的劳动关系有什么错误?
3、你们纠缠被报警人诬陷报警人偷盗帐档一事,那我就要起动刑侦初查了。黄厚才即答:你们早就应该查,而且,我们报警的案件应该有时间规定的。
可是他语带威胁地说:初查是没有时间的(这是他的原话)。
——质问柯建宏为什么我们报警的案件一经你初查就会没有时间限制呢?
柯建宏的态度很狂妄,好像分局有他很得力的后台,所以,请求严查他违规越权干预本案的意图。
严查他与我们的被报警人黄利忠的关系。和他如何为黄利忠牵线搭桥联络分局的个别领导的事实真相。如果没人做他的后台,何以解释他有恃无恐的越权干扰我们报警的案件。
上述事实,投诉人完全承担法律责任,请求贵局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视并给予答复。
中共汕头市公安局
龙湖分局纪律检察委员会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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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林奕宏,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51210,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代理人(投诉人的岳父):黄厚才,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91230,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第一被投诉人:高继红(093463)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第二被投诉人:林延彦(093481)住所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区分局渔州派出所。
举报的案件内容:
日,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黄利忠授意和指使综合科和人事科科长詹文才和助理刘永平操作出一份书面通知,同时由他俩负责送到林奕宏住宅(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此份通知的内容,涉及刑事: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指控林奕宏(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在日离开粮库时,私自匿藏挟带粮库4号仓和6号仓的账簿、凭证、单卡出走,事关国家财产和机密资料。所以,林奕宏自被指控之日起就涉嫌盗窃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而作为指控方的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主任黄利忠自案发之日起:一、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二、不保留案发现场。也涉嫌伪造证据,诬陷被控方(林奕宏)的刑事责任。
林奕宏和他的亲父母和岳父黄厚才长期以来多次向黄利忠提出请求,要他查清事实,撤消上述的书面通知,还林奕宏的清白,但至今未果。
所以于日正式用书面向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现任领导黄少辉申请。因他拒绝答复,被逼于8月9日上午10时12分于当年案件发生地(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室)向(110)求助。此案于当日由渔州派出所受理,并即作笔录。接警的是渔州派出所的副中队长朱潮流(091710)作笔录的是高继红(093463)。
投诉事项:
&上述案件是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接到举报之后,必须负责任的侦查审理。
第一、必须迅速调查与此案有关的所有人员,并作笔录,防止犯罪份子串供。(包括指控方和被指控方)
第二、失窃案发生后,按常规粮库的主要领导人黄利忠(法人代表)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发生至今将近十年,他一直不报案,必须追究他在此案中所犯的渎职罪,而有关此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他本人负主要责任。
第三、虽然事隔将近十年,但指控方是国家企业单位。管理机构是完整的,所以指控方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当年案发现场的证据资料和案件发生现场的见证人。这一项的责任必须由当年粮库的主要领导人黄利忠主任(法人代表)和许良新副主任负责。决不容许他们用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和转移目标(黄利忠离任后居住汕头市丹阳庄)而许良新目前仍是粮库副主任。
上述案件线条清楚,被调查人都活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有关案件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准借故推卸,这也是一项国法。
可是本案举报后,渔州派出所的警察和新任所长邱银洪却故意渎职,而且情节离奇。
一、日上午10时30分,高继红在渔州派出所询问报案人林奕宏并做笔录,本应同时开具报警回执给报案人林奕宏,可是高继红却故意不给,事后林奕宏和黄厚才几次到渔州派出所向他索讨,他不理会。最后于9月4日经过强硬索讨,在蔡志群副主任的关心下,才补做给举报人。时间已过20多天,这是违犯常规的事故,高继红所犯工作错误看起来很微小,但与后来的林延彦和邱银洪的违规违法操作连起来,就不可小看,所以请求贵局纪监加以严查。
二、日渔州派出所的领导委派地段警林延彦接办我们举报的案件之后,他一直消极对待,第一拒绝与报案人联系。第二他犯了常识性的操作错误,任何受过公安培训的警察,一旦接过我们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都懂得必须在第一时间与被控单位的领导取得联系,并请求该单位领导提供被调查人。方能进行调查取证的第一步工作。作询问笔录,可是他自8月12日至9月4日长达25天的时候,都没有与被控单位领导取得联系。
其实林延彦并非不懂,他是故意消极怠工,好让被控方有充分时间做串供等反侦查工作。很明显,林延彦消极查案、拖延时间和高继红故意不给报案人的报警回执的反常现象是有联系的,可以初步认定,我们的被控方(黄利忠等)当年指控林奕宏盗窃粮库账档一案是伪造证据诬陷的。因此黄利忠等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势必要拿出金钱来收买办案人,否则请高继红和林延彦给我们作有说服力的解释,故请求严查违规违纪的罪错。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随信附上报警人的证据材料和邱银洪的书面答复)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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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柯素贤
第一质询人:林奕宏,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51210,原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第二质询人:黄厚才(林奕宏的岳父),男,汉族,日生,身份证号码:191230,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联系电话:3,
被质询人:柯素贤,证号 094538,汕头公安局龙湖分局党委委员,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8号
质询事项:
&上访人于日上午10时左右到龙湖分局信访室递交投诉渔州派出所所长邱银洪等渎职侵权的证据材料,并请求通过她向局党委和局长重点反映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的严重性,要求局领导尽速调查处理。但她口头接受后整整在一个月的时间内(11月1日至12月2日)不给上访人任何答复,我们认为柯委员对我们上访的案件不够负责任,所以,上访人请求她答复下面问题:
1、你是否有将上访人的投诉证据材料和口头请求向局党委和局长如实反映?请你给予答复!&&&&&&&&&&&&&&&
中共汕头市公安局
龙湖分局纪律检察委员会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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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第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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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林奕宏寄给肖晓东的第一封公开信
日林奕宏寄给肖晓东的第二封公开信
日林奕宏寄给肖晓东的第三封公开信
提交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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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肖晓东局长的公开信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肖晓东局长:
你的尊姓大名我是经过向市公安局信访办较对后才确定的。太麻烦了,再次向你建议,请求将贵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像头和证号公示于贵局信访接待室。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所谓不能正已,何以正人。
我们于11月1日持市局信访介绍信到贵局求访你。虽然得到柯素贤委员的接见,但仍不放心,因为我们在贵局人民群众信访候见室(即贵局门卫室内)就听到贵局内部的工作人员给我们的忠告。他们知我投诉的对象是渔州邱银洪所长。劝我别白费力气,因为所长和局长是父子关系。你这个老头难道莫听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但我还是不死心,特写此信,向你这个所长的爸爸诉说一番。
先简介案情:
日,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黄利忠授意和指使综合科和人事科科长詹文才和助理刘永平操作出一份书面通知,同时由他俩负责送到林奕宏住宅(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此份通知的内容,涉及刑事: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指控林奕宏(4号仓和6号仓保管员)在日离开粮库时,私自匿藏挟带粮库4号仓和6号仓的账簿、凭证、单卡出走,事关国家财产和机密资料,所以,林奕宏自被指控之日起就涉嫌盗窃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而作为指控方的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主任黄利忠因为自案发之日起:一、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二、不保留案发现场。也涉嫌伪造证据,诬陷被控方(林奕宏)的刑事责任。
&林奕宏和他的亲父母和岳父黄厚才长期以来多次向黄利忠提出请求,要他查清事实,撤消上述的书面通知,还林奕宏的清白,但至今未果。
所以于日正式用书面向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现任领导黄少辉申请。因他拒绝答复,被逼于8月9日上午10时12分于当年案件发生地(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室)向(110)求助。此案于当日由渔州派出所受理,并即作笔录。接警的是渔州派出所的副中队长朱潮流(091710)作笔录的是高继红(093463)。
上述案件是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接到举报之后,必须负责任的侦查审理。可是渔州派出所邱银洪所长接案50多天,不到案件发生地(中储粮汕头直属库)调查下列几个关键问题:
一、此案发生于日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保管科室内,该粮库所有的保管员每人都有一个属于保管员自己存放所管仓库的账簿资料的大铁箱。而且配备每人只有一把锁匙的锁头。
当年的保管员现在仍在该单位工作,请问邱银洪,是否有向这些保管员调查当年当日发现失窃的情况没有?
二、你是否有追查黄利忠为何案发至今没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原因?
三、你是否有要求黄利忠提供当年案发现场的证据材料和见证人。
四、报案人(林奕宏)提供的被调查人你是没有能力调查他们,还是故意制造困难,拖延时间,让犯罪份子可以继续串供和攻守同盟,50多天的时间,你没有完成上述工作。可见你收受黄利忠等人的贿赂是丰厚的。从而与涉嫌制造假案的黄利忠等勾结一起来对付报警人。
肖局长,我今天再写信给你就是要请求你二件事:
一、严格查办邱银洪接受黄利忠等的收买,严重侵犯报警人的权利的犯罪事实(本投诉人随时与他对质和指证他)其实他用渔州派出所的名义给我的书面告知书就是最好的证据。该份材料的内容就是他勾结黄利忠等共同策划改变案件性质的铁证。
二、请求龙湖公安局,按公安部门的接警规定给报警人一个准确的答复;究竟是被指控方(林奕宏)涉嫌盗窃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还是黄利忠主谋策划伪造证据涉嫌诬陷罪,这是报警人的主要请求。也是投诉邱银洪渎职侵权的主要证据,铁证如山,任何人任何执法部门都改变不了。&
我们自今年8月9日向贵局渔州派出所报案。至今已过100多天,由于贵局的纪检监察力度不到位,导致渔州派出所从普通警员到正职派出所长都经不起犯罪份子的糖弹一击。纷纷违规违纪。而我们的报案请求,至今並未正式起动警力展开侦查,使我们感到可恼,同时也为贵局的领导(包括你)感到可悲,很明显,你们表面上说得很堂皇,实质上暗地里还在搞封建社会官场的潜规则,官官相护,否则你何以解释邱银洪明目张胆的渎取侵权呢?我们认为象邱银洪这样的渎职侵权罪必须引起广泛的注意和重视。
可爱的肖局长,我们得罪你了,但是得罪归得罪,还希望你不要真的做所长的爸爸,重视和尽速办好此案。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肖晓东局长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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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肖晓东的第2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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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肖晓东与邱银洪的父子关系
首先抄录我在第一封给你的公开信中的一段话:
我们于11月1日持市局信访介绍信到贵局求访你。虽然得到柯素贤委员的接见,但仍不放心,因为我们在贵局人民群众信访候见室(即贵局门卫室内)就听到贵局内部的工作人员给我们的忠告。他们知我投诉的对象是渔州邱银洪所长。劝我别白费力气,因为所长和局长是父子关系。你这个老头难道莫听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但我还是不死心,特写此信,向你这个所长的爸爸诉说一番。
&可是,你接我的信后即把这位老同志从门卫的岗位上开除出去,可见你的野蛮和粗暴,同时也暴露了你的心虚。从这个小故事中,说明你与邱银洪等有勾结,有着不可见人的勾当。
我记得这位老同志说过这么一句话:局长一级的人物吃大宗的财源,下面的小警察眼看着心里不平,就胡乱搞些小动作,上梁不正下梁歪,司法腐败的源头就在上面。龙湖分局就是这种状况,根源出在你身上,你自己心知肚明。
&第二、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我在你的办公室内向你陈述报警人林奕宏自8月9日报警至今已4个多月,询问你何时给该案作结论。因为你是龙湖分局公安业务第一领导人,有关报警人的报案材料和投诉渔州派出所所长邱银洪等渎职侵权涉嫌受贿的材料都于11月4日寄送给你,故我请求你给具体的答复时间,你对我的突然闯入很生气,拒绝回答。
&继而你对我投诉邱银洪等涉嫌接受被报警人的贿赂一事很生气,狠狠地说:我一个好好的所长刚刚到任,就给你搞得一无是处,我说他食钱(指邱银洪涉嫌受贿的意思),你即威胁我说,说话要注意,要负法律责任,我当即答复,我之前向贵局纪检和向你所提的书面意见我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并当场在众人面前向你提出请求,请求贵局党委通知邱银洪到场,我与他对质,当时刚好未下班,各科室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前来围观的很多,你立时哑了。推说已吩咐下面的人去办。我问什么部门,你一时急了,叫我到信访室找柯建宏,而柯建宏是我投诉的对象,之前他越权干扰本案的审理工作,并威胁我说,此案一旦起动刑侦初查,那就没有时间了,看来他是你的亲信,你们上下串通,早就统一好对付报警人的手段。
第三、中储粮汕头直属库前任主任黄利忠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诬陷林奕宏一案,虽然案件发生的时间有十年之久,但案件发生地的现状没有改变,案件发生地的有关人员多数在原地工作。侦查取证方便,即使个别人员调离原单位,但要取得联系和取证也没有太大的困难。
那么,本案为什么会一拖4个多月没有结论呢?其实最大的阻力在黄利忠身上,因为他涉嫌贪污公款二千多万,他手中拥有大量的糖弹,所以,本案报警至今仅4个多月的时间,贵局已有邱银洪、林延彦、高继红、柯建宏等被他的糖弹击落马下。
日上午11时15分在你的办公室内与你接触之后,使我茅塞顿开原来邱银洪等渎职侵权和涉嫌受贿的一系列事件,为什么他们干得那么粗,那么离奇,那么胆大妄为,原来有你这根大树支撑着,怪不得,人们说你是所长的爸爸,与邱银洪是父子关系。
至此,我明白了,可爱的肖晓东局长,请你交代黄利忠送给邱银洪的贿赂你分得几成,或是由邱银洪,或柯建宏引进,黄利忠亲自送大礼给你。
龙湖分局近几年来发生的案件我暂时搁下不提。邱银洪等渎职侵权和涉嫌受贿你是后台,你必须交代清楚。
我的指控是负责任的,请你向市公安局江楷鑫局长和纪委书记方维民反映。我请求汕头市公安局上报市党委,联系广播电视台,然后你带领你的部属邱银洪、林延彦、高继红、柯建宏一同前来与我对质。大家共同在党纪国法的平台上,在汕头市广大人民群众的面前论是非,让人民来给我们作裁判。
对于你这类人的斗争我最感兴趣,之前有关部门对你的宣传我认为是作秀,你的伪装必须剥开。谢谢!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肖晓东局长
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给龙湖公安分局肖晓东局长、渔州派出所所长邱银洪的公开信
——事实面前,肖晓东与邱银洪父子露原形
邱银洪所长:
这是我们给你的第一封公开信,同时也是给肖晓东局长的第三封公开信。随信附上我投诉你渎职侵权涉嫌受贿的证据材料,我们向分局纪委请求与你等对质,不知是你不敢,还是你的爸爸肖晓东袒护着你,直到现在并未实行。为了剥开你和肖晓东父子俩的伪装,特写此信,让你父子俩的犯罪事实在我市、我省、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中露原形:
先从我呈送给你的材料说起:
&日,黄利忠、许良新、陈友逊为了阻止林奕宏到市劳动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和上访。再次制造假案:出通知书诬陷林奕宏偷盗粮库4号仓和6号仓的账簿、凭证、单卡出仓,涉嫌泄露国家机密一案,事关林奕宏一生的历史清白和前途。案发之后,当事人即积极向粮库主任黄利忠及广州分公司“纪检委”陈武任请求调查核实,至今,将近十年,当年粮库的主要负责人和案件制造者黄利忠一直抵赖,故无法澄清事实。好在有关人员还活着,为此特请求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的领导,接受请求,动手查出此案的真相。
&上述事实,证明原粮库主任黄利忠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因中储粮汕头直属库现任领导人黄少辉拒绝答复申请人(林奕宏),故我在日上午10时12分,在当年案件发生地向“110”报警,贵所朱潮流、高继红前来接警并做笔录,和收取有关报案材料。
你到任后,以渔州派出所第一所长的身份,亲自审理此案,历时50多天。之后,你以渔州派出所的名义给报警人的书面结论,全文录下:
我所于日接报警人林奕宏报称他与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多方调查了解,林奕宏确于2003年5月与中央储备粮汕头直属库解除劳动关系。事隔多年,该单位领导离退和变更多任,我所积极为其调查了解,但中央储备粮库领导表示,林奕宏被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叫他本人通过法律程序同该单位解决该问题,我所也将调查情况向局各有关部门汇报,要求妥善处理林奕宏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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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渔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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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对你的答复文件逐项批判:
第一、你篡改报警人的报警内容,并企图改变案件的性质;第二、你的脑神经大概不会错乱吧,像这样的案情,换成一个没有经过公安学校培训的老百姓都能够认定的案件:此案的性质如果不是盗窃案,就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诬陷案件,非此即彼。第三、你说你经过多方调查,本投诉人在这里质问你:1、你是否去案件发生地侦查考证?
2、案件发生地的有关工作人员(仓储管理科)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你询问了没有?
3、当年的粮库负责人黄利忠是否向你提供案发现场的证人和证据?
4、你有追查黄利忠当年为什么不报案的原因吗?是否追查他在此项事故中应负的法律责任?
5、当年综合科长詹文才是书写和负责将此份文件送给林奕宏的主要人物之一(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日给林奕宏的通知书)。此人虽调离出粮库,但根据我国法律,被协助调查人有配合国家执法部门协助调查的义务。报警人日报案至今140多天了。这点事你们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做不到,汕头的老百姓还可依靠你们干什么?
6、原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保管科(即仓储管理科)的科长陈友逊,是当年粮库4号仓和6号仓帐簿资料失窃案的主要责任人。他虽然调出单位,但该人仍在汕头市内某单位工作,你是否对他调查?
你和肖晓东给投诉人的答复是统一口径的:被调查人部分离任和调离出原单位,所以虽经过140多天还是无法做结论。
你和肖晓东、柯建宏早已策划好对付报警人的手段:刑侦初查是没有时间的(这是柯建宏的原话)。
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我到肖晓东的办公室,把此案的补充证据材料送给他,他蛮横的说:要怎么查是我们的事。根本不看我送去的证据材料。质问肖晓东:报警人的证据材料你不看不理,你凭什么去调查取证呢?当然你肖晓东手中有权,你们为了钱,可以为制造假案的黄利忠作帮凶,可惜我国我党的监察机关,并非你肖晓东私人经营的。当然不排除你背后有靠山。
此案线条简单、清晰,虽然时间长一点,但不妨碍侦查取证,但是你和肖晓东、柯建宏和之前的林延彦、高继红都是聪明能干的干警,脑神经也不会错乱,但为什么给报警人的书面答复如此离谱呢?你这份文件使人看了发笑,但也让有正义感的人看了为你们感到可悲。我经过侦查较对,发现你们的心有病,特别是你和肖晓东犯了不可救药的贪财病,被贪污头子黄利忠的金钱糊住了,所谓财迷心窍。你们犯的是常识性的操作错误,你们不贪财受贿会这样干吗?除非你们承认犯了神经错乱症,否则无法解释。
我之前在投诉你的证据材料中,特别指出,对于像你和肖晓东等执法违法的犯罪分子,我是切齿痛恨的,你们比社会上的强盗、土匪还可恶,因为他们没有正当经济来源,而你们是享受着比普通老百姓优越得多的公务员待遇。所以对你们这伙人,决不能容忍,否则,共产党领导的政权会被你们搞垮掉。
目前的中国社会,如果没有你们这些执法违法犯罪分子在作怪,发案率会降低50%,执法违法的犯罪案件是当前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共和国内部的第一号敌人。此案你们不查,终归会有人去查,奉劝你们,乘此时手中还有执法权,尽早将此案的本来面目翻出来,放聪明点,去找分局纪委和市局纪律,他们会给你们指条明路!
龙湖公安分局肖晓东局长
渔州派出所邱银洪所长
请查阅黄厚才新浪微博:/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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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联系电话:&&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路12号4座106房
给龙湖分局指挥中心陈耀通的公开信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指挥中心陈耀通主任:
我们是日10时12分到渔洲派出所报案的,报警人是林奕宏和黄厚才。
报案的内容贵指挥中心和贵局林展宏政委和纪委马少雄书记应该是很熟悉的。之前,渔洲派出所邱银洪所长曾对我们的报案以该单位的名义给予书面答复,但他的书面答复是一份脱离了我们报案的中心内容,故意为被报案人黄利忠掩盖犯罪事实的奇文杰作。
理所当然,我们即向贵局纪委和党委投诉他渎职侵权和涉嫌受贿!此案的投诉材料早已邮寄给贵局纪委和市局纪委。
日我们到贵局信访,请求给予答复。之后,你受贵局肖晓东局长委托与我见面,本代理人黄厚才通过你向贵局党委提两点意见:第一,我之前投诉肖晓东,现在我请求他安排时间接见我;第二,渔洲派出所所长邱银洪于日给我们的书面答复的内容与我们的报案内容不对口。这是他渎职侵权,涉嫌接受被报案人收买的证据!通过我们的投诉和贵局纪委及上级领导的教育,我们请求给他改正的机会:解铃还须系铃人,让他以渔洲派出所名义重新给予我们正确和符合事实的书面答复!
日上午11时我依照你之前的通知前往渔洲派出所与邱银洪见面,可是他并没有依约与我见面,也不事前通知我不能赴约的原因!我认为他对此案的工作态度仍然是不负责任和有意抵制的!当晚8点我第二次与他见面,言谈中他表示不服我之前对他的投诉!很好,现在我写此信给你,并通过你向贵局纪委、党委再次重申我的诉求:请你们安排时间,在贵局党委纪委主持下,配备录音录像,实行我之前与邱银洪对质的投诉请求!
我这次送给你和送给他的有关我方日10时12分报案的书面答复稿(拟此稿的目的是本着对外维护公安单位的形象而拟的.其实调查和证实我报案内容的工作是贵局纪检部门在做实际工作)。邱银洪是一直抵制我的报案请求的,他之前也对此案好像做了很多忙忙碌碌的工作,其实他是装模作样为帮助被报案人掩盖罪证。
所以我特写此信并通过你向贵局纪委、党委提出下列请求:一,渔洲派出所给我们的第二次报案的书面答复,必须事先拟好稿报送贵局党委林展宏和纪委马少雄审阅!因为邱银洪是我的投诉对象,鉴于他一系列的渎职表现,他必须在向局纪委、党委呈送稿件的同时,如实写一份他在此案受理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的书面报告交给贵局纪委,然后通过纪委向党委汇报。&&&&
渔洲派出所发送给我的书面答复文件必须经过林展宏政委和马少雄书记审阅,因为我之前投诉渔洲派出所邱银洪等的证据材料都呈交在他们这两位领导和张楚明手中,所以他们必须负责任地做好这件纪检监察工作,并给我的答复。
上述我所提的操作意见:
一、是向我(报案人)负责。
二、顾全了渔洲派出所在当地老百姓的公开形象。
三、是贵局纪委和监察部门对邱银洪最负责任和到位的措施。
四、关于我的被报案人黄利忠在此案中所犯的刑事责任,贵局应该按照有关的公安业务给我一个交代。
五、我之前投诉的对象除肖晓东之外一系列的人物名单,贵局纪委应该给我一个明确的交代,时间太久了,不可再拖。
六、顺便说明,关于我投诉贵局现任局长肖晓东的证据材料,我以后另送给中共汕头市政法委员会。有关我投诉江楷鑫和肖晓东的证据材料一并寄给你们,对你们办理此案可作参考,有利而无害。请你们不要心生畏惧,如果怕了那就失去公安战士的本色!余后谈。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指挥中心陈耀通主任
报案人& 林奕宏
代理人& 黄厚才
联系电话:3&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道12号4座106房
帮渔洲派出所代拟的书面答复稿
你于2013年8月9日10时12分到我单位报案。之后,经我单位多方深入调查,结论如下:
2003年12月29日,詹文才、刘永平受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黄利忠的指派,亲自到林奕宏的居住地送通知书。
通知书原文如下:
林奕宏同志:
你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已五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请你接到通知后即到单位上班。
粮库的有关帐簿、凭证、单卡是国家的财产和机密资料,事关中储粮安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匿藏挟带。现四号仓和六号仓的有关帐簿、凭证、单卡被你私自匿藏挟带,如有闪失,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希你不要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应尽快回单位将有关情况谈清楚,以取得领导的谅解和有关事宜的解决。
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人事科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面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指控林奕宏私自匿藏挟带该库四号仓和六号仓的有关帐簿、凭证、单卡出走,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和影响中储粮安全等等。
指控方自案发至今十余年,并没有向案件发生地的所属公安机关(渔洲派出所)报案。
此份通知书中所指控的内容,经我单位半年多来多方反复调查,确认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确切地说,其内容是虚假的。
据上述情况和你的报案请求,特给你书面告知。
关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向该单位协商解决或到“汕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渔洲派出所&&
2014年6月17日
给林展宏、马少雄、陈耀通的公开信
林展宏政委、马少雄书记、陈耀通主任:
鉴于渔洲派出所邱银红所长之前所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和现在对报警人的请求采取逃避和滑头耍赖的态度。我们请求你们对他们的审查工作必须严格认真,决不可落入人情关系网。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司法腐败落到今天这种程度是令人痛心和痛恨的。
今天我特将写给邱银洪的公开信寄给你们,就是要请求你们严格审查邱银洪,同时将审查结果最后上报中共汕头市政法委员会。如果你们在审查中遇到阻力,也请求你们上报汕头市政法委员会解决。向上级求助。
龙湖分局林展宏政委
龙湖分局马少雄书记
龙湖分局指挥中心陈耀通主任
报警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2014年6月& 日
联系电话:3&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道12号4座106房
给渔洲派出所邱银洪的公开信
邱银洪所长:
今天傍晚接到你的电话,获知你又借故推迟给报案人林奕宏的书面答复通知。看来你还是想继续与报案人玩下去。为了维护我的公民权利,必须运用法律,把你的伪装剥开来让人民共同来分析。
因此,我重复日10时12分到贵所报案的内容:
2003年12月29日,詹文才、刘永平受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主任黄利忠的指派,亲自到林奕宏的居住地送通知书:
上面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指控林奕宏私自匿藏挟带该库四号仓和六号仓的有关帐簿、凭证、单卡出走,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和影响中储粮安全等等。”
很明显,中储粮汕头直属库对林奕宏的指控已构成一个刑事案件,问题的焦点是——指控的内容是事实还是虚构。这就是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渔洲派出所)接到报案之后必须马上侦查破解的关键。也是每一个公安工作人员的职责本能。
这种情况,摆在一个脑筋正常的老百姓面前,他都会向指控方提出下面几个问题:
1.案件发生之后,可有向所属公安机关报案?何时报案?
2.请求指控方提供案发现场的证据,主要是证人和证物。
3.渔洲派出所接到报案之后,按照公安业务和职业本能必须在第一时间到案件发生地勘查现场。(尽管案发至今十余年,但从侦查常识上还是必不可少的。)
4.必须在第一时间找到被报案单位负责人和当年的被报案人(黄利忠等)做询问笔录。
5.象这样的案件,必须确定办案负责人(2至3人)而不是象你现在这样;案件到受理单位已将近十个月,至今还在你手中拿捏。放着好几个副所长和骨干力量不用,让他们清闲自在,而你好象干劲十足,很负责。其实说穿了,你是为了在各项业务的源头上捞取第一道油水,收受各方面的贿赂。上述对你的指摘,我负完全的法律责任,你如不服,可用公开信逐条答复或到贵局纪委面前双方对质论证。
报案人于日接到你对本案的第一份书面答复。这是一份奇文杰作,请看原文:
现在我对你的答复文件逐项批判:
第一、你篡改报警人的报警内容,并企图改变案件的性质;
第二、你的脑神经大概不会错乱吧,像这样的案情,换成一个没有经过公安学校培训的老百姓都能够认定的案件:此案的性质如果不是盗窃案,就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诬陷案件,非此即彼。
第三、你说你经过多方调查,本投诉人在这里质问你:1、你是否去案件发生地侦查考证?
2、案件发生地的有关工作人员(仓储管理科)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你询问了没有?
3、当年的粮库负责人黄利忠是否向你提供案发现场的证人和证据?
4、你有没有追查黄利忠当年为什么不报案的原因?是否追查他在此项事故中应负的法律责任?
5、当年综合科长詹文才是书写和负责将此份文件送给林奕宏的主要人物之一(中储粮汕头直属库日给林奕宏的通知书)。此人虽调离出粮库,但根据我国法律,被协助调查人有配合国家执法部门协助调查的义务。&&&
报警人日报案至今140多天了。这点事你们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做不到,汕头的老百姓还可依靠你们干什么?
6、原中储粮汕头直属库保管科(即仓储管理科)的科长陈友逊,是当年粮库4号仓和6号仓帐簿资料失窃案的主要责任人。他虽然调出单位,但该人仍在汕头市内某单位工作,你是否对他调查?
我上述所指你完全没有去做(是根本不做),所以你无法证明林奕宏是否犯盗窃罪或者黄利忠犯诬陷罪。事实证明你为了帮助被报案人黄利忠掩盖罪证而故意篡改案件内容,改变案件性质,犯了渎职罪。当然你对黄利忠的帮忙是有偿服务的。按此案背后的份量和价值,你约收取他的贿赂10万元。当然你拒绝承认,因为你大脑并没有神经错乱而是财迷心窍。
可是时至今日,报案人通过你十个月来的表现已有足够的证据可控告你故意包庇被报案人和收受被报案人的贿赂。请你向贵局纪委马少雄书记和林展宏政委申请。请求他们根据我的投诉材料,上报中共汕头市政法委员会。
请求中共汕头“政法委”联系汕头广播电视台,然后你带领林延彦、高继红等上台亮相。到市电视台上与你对质和对你的指控,我会奉陪到底。通过电视台的现场直播,让全市人民来评判。然后决定你这个所长可不可让你当下去。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林展宏政委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马少雄书记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指挥中心陈耀通主任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渔洲派出所邱银洪所长
报警人:林奕宏
代理人:黄厚才
2014年6月& 日
联系电话:3&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华坞村大道12号4座106房
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渔州派出所——吴桂昌、马立新、杨智敏、莫伟挺、陈增强、朱潮流、蔡志群、林沛赋等领导同志:
你们好!我叫黄厚才,我投诉邱银洪等涉嫌渎职侵权的证据材料已登新浪博客,请你们关心贵所警务工作,上网查阅黄厚才博客。
邱银洪为什么迟迟不敢对我们的报案采取正常公安业务该干的工作和给予正确的答复呢?因为他接受被报案人黄利忠的贿赂,怕黄利忠会咬他一口。
现在根据邱银洪的表现,我向中共汕头市政法委员会和龙湖分局党委和纪委提出申请,要求与邱银洪等公开对质。把他十多个月来在我们报警的案件上所玩弄的花招拆穿出来让全市人民来看明白,这样既能教育我们自己又能教育群众。你们是渔洲派出所的干警,决不能置身事外。所以,特将有关材料寄送给你们。有何指示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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