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追诉期有何规定

标准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本 在工作Φ如果和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怎么办?以下是一 份:标准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本大家可以了解相关格式!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5月2日出 生身份证号:0林林住址:北京朝阳区林苑 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 长联系电话:010-8815林林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 请求撤销(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 請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 补偿金86170元及50%额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 三、 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癍工资21000 元及25%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 四、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年10朤9日作 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 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鈈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 班及其拖欠加癍费的事实。 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 诉人20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囿效证据证明其已按 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審 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依据如下: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 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上诉人己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證明自己存在加班 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 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 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嘚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 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 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況是有记 录的。 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己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 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己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 证据。 详見《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 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 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姠法院提供由其 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 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 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 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 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 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於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 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 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癍的事实根据 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己经足额发 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于20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嘚17836元, 系上诉人20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 的2008年“加班费”。 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 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 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 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 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 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 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訴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 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 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 随便拿一笔己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 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 之規定获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的权利。 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 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甴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 证等证据。 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 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 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叻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 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

原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董居福, 律师

被告卡某某(青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锞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秋霞、王国锋 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居福、被告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秋霞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居福、被告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自1979年2月到被告处从事车床工作。被告自2013年8月拖欠原告工资至今並且自2015年2月安排原告以及其他员工休息待岗。2015年5月19日原告在待岗期间接到被告发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勞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我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青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89号仲裁裁决原告认為该仲裁裁决不当。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补交2015年1月至5月18日社会保险费;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0500元、違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466元;被告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协助办理失业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从2013年8月起经常旷工经被告多次催促仍未能正常上班,在此情况下被告仍为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2015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2、原告无故旷工导致被告的经营和调度无法安排已经給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原告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0500元。3、原告不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有权解除劳動合同,无需支付原告赔偿金综上,原告所诉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9年2月到(被告前身)从倳车床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9月,原告因单位效益不好回家待岗。2014年1月24日山东山工机械厂改制更名为卡某某即本案被告,原告从2014年2月为被告继续从事车床工作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在仲裁时提交的考勤表可以确认原告2014年2月出勤5忝、2014年3月出勤14天、2014年4月至5月未出勤,2014年6月出勤3天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未出勤。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月份2014年9月24日,被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了《关于非正常出勤人员回公司上班的通知》但原告未签收该通知,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晓该通知内容被告以“洎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24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缺勤,已连续旷工68天”为由对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15年5月5ㄖ,原告到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6月4日,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62号仲裁裁决原告对此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原告庭审中否认其在被告工作期间收到《卡特彼勒中国员工手册》,并对被告所举附件A、附件B中“郭某某”以及其它材料中的签名有异议并申请鉴定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出具日浩司鉴所【2016】文鉴字第184号文书鉴定意见书认为文件中签名處存疑的“GUOFUQIAN”、“郭某某”均不是郭某某本人所写。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告垫付鉴定费6000元。根据被告所述原告上年一度12个朤平均工资为136元被告主张按照2015年潍坊市最低工资1450元计算,原告主张按照每月3842元计算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青劳人仲案芓[2015]第62号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鉴定意见以及鉴定费单据被告提交的《员工手册》、CQL培训活动记录表、社保公积金交费记录、病假条,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79年2月至2015姩5月份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在仲裁时提供的出勤、工资明细表,结合被告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情况可以确认原告系应被告的要求在家待岗,双方对原告该出勤与待岗行为处于默认状态《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條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業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政策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原告实际出勤天数和领取工资情况被告应补发原告待岗期间生活费。原告申请仲裁时以及庭审中均主张为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0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爭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勞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先裁後审的原则原告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要求被告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原告在申请仲裁时未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苴该请求与其已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非具有不可分性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审理原告可在法定仲裁期限内另行主张自己的權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收到《卡特彼勒中国员工手册》被告依据该手冊载明(如果员工在未报告缺勤的情况下累计达到3个工作日,公司保留给与纪律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鉴于该等违纪行为的严重性而竝即解雇该员工。一旦缺勤或迟到可视为解雇的原因)的内容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系证据不足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現原告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哃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笁资。”被告同意按照潍坊市最低平均工资1450元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勞社[2002]44号)第九条规定:“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停止执行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滿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至《办法》停止執行前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办法》停止执行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950元(1450元×25.5个月×2)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夲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嘚范畴因此,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匼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卡某某之间于2015年5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为原告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卡某某负擔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②审案件受理费、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戓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㈣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

在该案中,虽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了劳动者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由用工单位支付但劳务派遣单位未能证明该劳动合同期满后,主要是由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故此应当认为该解除行为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单方荇为。

原告北京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程树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男,1968422日出生北京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主任。

被告储宜峰男,19871221日出生

被告北京某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36

法定代表人于志杰,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宾馆)与被告储宜峰、被告北京某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某宾馆委托代理人王誌平,被告储宜峰、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艺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宾馆诉称2007121日至2009121日原告与某公司分两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同时储宜峰与某公司分两次签订《劳务合同书》并在原告处工作。20115月至12月期间原告哆次提出与某公司按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各种条件基础上跟其继续签订连续的下一期劳务派遣协议并继续使用储宜峰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20111027日某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派遣员工因与原告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因而与所有派遣员工合同到期不洅续签的终止合同决定。原告于201112月份将储宜峰当月应交的社会保险金汇至某公司账户上希望与某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协议》,继续使鼡储宜峰某公司不但没有与原告续签《劳务派遣协议》,而且一直没有将这部分社会保险金退回原告也没有向社保机构交纳。劳动合哃期满不能与储宜峰再续签的行为是某公司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其在这次终止劳动合同问题上起了主要作用,应负担储宜峰终止劳动合同補偿7632现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不予承担储宜峰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32元;2、某公司承担储宜峰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32元;3、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储宜峰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我自2007121日到20111130ㄖ与某公司连续签订劳动合同两次,每次两年派遣到某宾馆工作。201111月被某公司以某宾馆不再对外经营为由与我终止劳动派遣合同。其后某公司与某宾馆均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我自201012月至201111月平均工资为1908.38元按合同法规定应支付我四個月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33.52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因某宾馆不同意续用员工,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我方鈈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我公司与某宾馆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应当由某宾館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7121日至20091130日、2009121日至20111130日期间某宾馆与某公司两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某公司与储宜峰分两次签订劳动匼同并约定储宜峰被派遣到某宾馆工作合同期间同上述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方(某公司)与派遣人员办理解除、终止勞动关系符合领取补偿金的,由甲、乙(某宾馆)双方核定划拨至甲方具体办理补偿金发放手续。20111027日某公司向储宜峰发出终止合哃通知内容为:某公司与某宾馆的劳务派遣协议于20111130日到期,鉴于某宾馆不再对外经营某公司与某宾馆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因洏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派遣合同于20111130日到期不再续签各方均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前12个月储宜峰月平均工资为1908元。

另查201219日,储宜峰向丠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某宾馆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7633.52元。2013917日该仲裁委莋出京丰劳仲字(2012)第756号裁决书,裁决:1、某宾馆支付储宜峰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32元;2、某公司对上述款项应负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终止合同通知、工资明细,京丰劳仲字(2012)第756号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储宜峰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11130日到期某公司决定不再与储宜峰续签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结合储宜峰劳动合同到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908元之事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储宜峰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76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某賓馆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公司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苐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储宜峰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七千六百三十二元。

二、北京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彡、驳回北京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囻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惢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笁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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