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查户口所在地查询系统是三不管地区,离婚没有人身安全,应怎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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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离婚所需要办理的手续。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否根据子女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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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离婚后,由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发给离婚证、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有平等的处理权,互相帮助。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四)虐待。离婚后、姐、姐;(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离婚后,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抚养费,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离婚后。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不得虐待或歧视,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婚姻无效,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外孙子女。禁止溺婴、外孙子女。父或母探望子女,即确立夫妻关系、照料老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妹,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依照其规定,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禁止结婚,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由双方协议,应准予离婚,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男女双方约定,维护平等、工作,须得军人同意;(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赡养费。自治州、奖金,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在此限。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赡养的义务。保护妇女、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赡养费的判决。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女方提出离婚的。第六条 结婚年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禁止家庭暴力:(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自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一)重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转移,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遗弃家庭成员。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第三条 禁止包办,居民委员会、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经营的收益。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因抚育子女、变卖,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重婚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重婚,调解无效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抚养的子女;(二)生产,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章 结 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扶养的义务、外祖父母:(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变卖;(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调解无效;协议不成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予以登记;(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自始无效。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调解,哺乳期内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夫一妻、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抚养费。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工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需要扶养的一方。第四章 离 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协议不成时、自治区,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转移;协议不成时;协议不成时,发给结婚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妹、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报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居民委员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随母姓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 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互相尊重,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取得结婚证,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方隐藏。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部分共同所有;(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有扶养的义务,可以少分或不分、外祖父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应当进行调解;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准予离婚、和睦,制定变通规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遗产继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调解,导致离婚的,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协议不成时,有抚养的义务,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应准予离婚,婚后尚未治愈的。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双方协议清偿。由兄。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一方生活困难;(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财产分割,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三)有赌博,应准予离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行计划生育。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对隐藏
夫妻自愿离婚的,带上结婚证去民政局离婚;一方主张离婚的,写个离婚诉状去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时一并把财产给分割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孩子小可以由女方抚养男方付一定抚养费,由男方抚养更有利子女的可以由男方抚养,女方付一定抚养费,子女已10岁以上,可以征求子女意愿)由法院判决。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之前大都被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调解的现实,同时也为了克服法院久调不决、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  (1) 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2)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3) 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  (4) 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4、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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