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fidicfidic合同条款 中英文的有关规定,业主与承包人产生争端后其按什么程序来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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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IDIC合同
第一节&&&&
FIDIC合同条件简介
一.FIDIC组织介绍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F&d&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nieurs-Conseils前5个字母。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于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现在瑞士洛桑。
FIDIC成立80多年来,对国际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该会编制的《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桔黄皮书)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区域发展援助金融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合同和协议范本。这些合同和协议文本,条款内容严密,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合理规定,以利遵循解决。这些协议性文件为实施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使业主、承包人以及咨询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此外,FIDIC还编辑出版了一些供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使用的业务参考书籍和工作指南,以帮助业主更好地选择咨询工程师,使咨询工程师更全面地了解业务工作范围和根据指南进行工作。该会制订的承包商标准资格预审表、招标程序、咨询项目分包协议等都有很实用参考价值,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欢迎,得到了广泛承认和应用,FIDIC的名声也显著提高。
FIDIC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种,执行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小组。一般性的日常活动是由几个常委会和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特别小组来负责组织和管理的。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那些会员大会职权范围所无法涵盖的管理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准备年度报告,修订议事程序,签署年度费用报告;任命常委会和特别小组的人选,审查其职责范畴并监督其行为;根据需要,提名授予某人联络沟通责任;执行FIDIC的战略计划(例如对影响咨询业的发展进行连续评估,在适当的时候对FIDIC的计划和行动进行重新定位,评价并更新现有的战略计划);定期评价、更新或根据需要起草新的政策;加强FIDIC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
常设委员会具体设有裁决评审委员会、商业实践委员会、合同委员会;特别小组具体设有建筑容量小组,诚信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小组、可持续发展小组:以上个委员会和特别小组的职责这里就不一一具体介绍了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种会议和研讨会的论文集、来界信息、标准的资格预审格式、合同条件及应用指南和顾客/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等,除了传统的印刷版之外,FIDIC还提供加密的电子格式文本和CD以供下载和出售。
目前,最新的FIDIC工程合同条件为1999年出版的一系列的标准合同范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设计才工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和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顾客/咨询服务模式的协议》(新白皮书,1998),
FIDIC《转包合同条件》,《咨询分包协议》和《招标程序》等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
中国工程师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了该组织。
二.FIDIC合同条件的发展过程及构成
1、FIDIC合同文件的发展
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
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
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和第三版。&
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
1987年9月红皮书出版了第四版。将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扩大了,单独成册出版,但其条款编号与第一部分一一对应,使两部分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确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必须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起草。为了方便第二部分的编写,其编有解释性说明以及条款的例子,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必要且可供选择了条文。(1988年,做了若干编辑方面的修改之后,红皮书再次重印。这些修改不影响有关条款的涵义,只是澄清了其真正意图。)
同时出版的还有黄皮书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橘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全称是:
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rt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
《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名称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l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银皮书(Silver
FIDIC还编写了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绿皮书(Green Book)。
2、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构成
新版FIDIC合同条件更具有灵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并不适用于实际项目,那么可以简单的将其删除而不需要在专用条件中特别说明。编写通用条件中子条款的内容时,也充分考虑了其适用范围,便其适用于大多数合同。(不过,子条款并不是FIDIC合同的必要部分,用户可根据需要选用。)新红皮书、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书、合同协议、争议评审协议。各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部分都有二十条款。绿皮书则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裁决规则和应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仅为用户提供使用上的帮助),合同条件共15条,52款。
&Ⅰ.《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适用范围:
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业主提供设计的项目。新红上书基本继承了原红皮书的“风险分担”的原则,即业主愿意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因此,业主希望做几乎全部设计(可能不包括施工图、结构补强等);雇用工程师作为其代理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签证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持续得到全部信息,并能作变更等;希望支付根据工程量清单或通过的工作总价。而承包商仅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当然,承包商有时要根据要求承担结构、机械和电气部分的设计工作。)那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正是此种类型业主所需的合同范本。
(1)框架:新红皮书放弃了原红皮书第四版的框架,而是继承了1995年橘皮书的格式,合同条件分为20个标题,与瓣黄皮书、银皮书合同条件的大部分条款一致,同时加入了一些新的定义,便于使用和理解。
(2)业主方面:新红皮书对业主的职责、权力、义务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如对业主资金安排、支付时间和补偿、业主违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细化。
(3)承包商方面:对承包商的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承包商应将质量保证体系和月进度报告的所有细节都提供给工程师、在何种条件下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工程检验维修的期限等。
(4)索赔、仲载方面:增加了与索赔有关的条款并丰富了细节,加入了争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由3个委员会负责处理那些工程师的裁决不被双方认可的争端。
本文主要论述《施工合同条件》,即新红皮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研究。
&Ⅱ.《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适用范围:
& 《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设计-建造”(Design-Construction)建设发行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业主愿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情况。《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建造合同条件》相比,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业主不再将合同的绝大部分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将一定风险转移至承包商。因此,如果业主希望:(1)如在一些传统的项目里,特别是电气和机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设计,比如业主提供设计要求,承包商提供详细设计;(2)采纳设计-建造履行程序,由业主提交一个工程目的、范围和设计方面技术标准说明的“业主要求”,承包商来满足该要求;(3)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督导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4)执行总价合同,分阶段支付。那么,《设备合同范本》(新黄皮书)将适合这一需要。
(1)框架:借鉴1995年橘皮书的格式,合同结构类似新红皮书,并与新红皮书、银皮书相统一。
(2)业主方面:对设计管理的要求更加系统、严格,通用条件里就专门有一条共7款关于设计管理工作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工程师较大权力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批;限制了业主在更换工程师方面的随意性,如果承包商对业主提出的新工程师人选不满意,则业主无权更换;业主对承包商的支付,采用以总价为基础的合同方式,期中支付和费用变更的方式均有详细规定。
(3)承包商方面:承包商要根据合同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在设计和实施开始前,都要将其全部细节送工程师审查;增加可供选择的“竣工后检验”并严格了“竣工检验”环节以确保工程的最终质量;另外,新黄皮书的规定使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如将“工程所在国之外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政变、内战、离子辐射、放射性污染等”在原黄皮书中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改由承包商来承担,当然因为设计工作是由承包商来提供的,设计方面的风险自然也由承包商承担。
(4)索赔、仲载方面:与新红皮书一样,采用DAB工作程序来解决争端。
&Ⅲ.《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适用范围: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是一种现代新型的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承包商承担绝大部分风险的情况。与其它三个合同范本的最大区别在于,在《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下业主只承担工程项目的很小风险,而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这是由于作为这些项目(特别是私人投资的商业项目)投资方的业主在投资前关心的是工程的最终价格和最终工期,以便他们能够准确的预测在该项目上投资的经济可行性。所以,他们希望少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以避免追加费用和延长工期。因此,当业主希望:(1)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合同价格的高度确定性,以及时间不允许逾期;(2)不卷入每天的项目工作中去;(3)多支付承包商建造费用,但作为条件承包商须承担额外的工程总价及工期的风险;(4)项目的管理严格采纳双方当事人的方式,如无工程师的介入,那么,《EPC/交钥匙项目合同范本》(银皮书)正是所需。另外,使用EPC合同的项目的招标阶段给予承包商充分的时间和资料使其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并进行前期规划、风险评估的估价;业主也不得过度干预承包商的工作;业主的付款方式应按照合同支付,而无须象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里规定的工程师核查工程量并签认支付证书后才付款。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特别适宜于下列项目类型:
(1)民间主动融资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e),或公共/民间伙伴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或BOT(Built Operate Transfer)及其它特许经营合同的项目;
(2)发电厂或工厂且业主期望以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项目;
(3)基础设计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水或污水处理石、水坝等)或类似项目,业主提供资金并希望以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项目;
4)民用项目且业主希望采纳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项目,通常项目的完成包括所有家具、调试和设备。
(1)风险:EPC合同明确划分了业主的承包商的风险,特别是承包商要独自承担发生最为频繁的“外部自然力”这一风险。
(2)管理方式: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已大大减少,他就没有必要专门聘请工程师来代表他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EPC合同中规定,业主或委派业主代表直接对项目进行管理,人选的更迭不须经进承包商同意;业主或业主代表对设计的管理比黄皮书宽松;但是对工期和费用索赔管理是极为严格的,这也是EPC合同订立的初衷。
& &Ⅳ.《简明格式合同》(绿皮书)
适用范围:
FIDIC编委会编写绿皮书的宗旨在于使该合同范本适用于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民用和土木工程,如:
(1)造价在500,000美元以下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下;
(2)工程相对简单,不需专业分包合同;
(3)重复性工作;
(4)施工周期短。
承包商根据业主或业主代表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当然,简明格式合同也适用于部分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电气、机械和建筑设计的项目。
类似银皮书关于管理模式的条款,“工程师”一词也没有出现在合同条件里。这是因为在相对直接和简单的项目中,工程师的存在没有必要性。当然,如果业主愿意,他仍然可以任命工程师。
鉴于绿皮书短小、简单、易于被用户掌握,编委会强烈地希望绿皮书能够被非英语系国家翻译成其母语,从而广泛地应用。此外,对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和在世界范围邀请招标的项目,绿皮书也被推荐使用。
(1)简单:正如绿皮书的名字一样,本合同格式的最大特点就是简单,合同条件中的一些定义被删除了而另一些被重新解释;专用条件部分只有题目没有内容,仅当业主认为有必要时才加入内容;没有提供履约保函的建议格式;同时,文件的协议书中提供了一种简单的“报价和接受”的方法以简化工作程序,即将投标书和协议书格式合并为一个文件,业主在招标时在协议书上写好适当的内容,由承包商报价并填写其他部分,如果业主决定接受,就在该承包商的标书签字,当返还的一份协议书到达承包商处的时候,合同即生效。
(2)业主方面:合同条件中关于“业主批准”的条款只有两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承包商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业主;通过简化合同条件,将承包商索赔的内容都合并在一个条款中;同时,提供了好几种变更估价和合同估价方式以供选择。
(3)承包商方面:在竣工时间、工程接收、修补缺陷等条款方面也和其他合同文本有一定的差异。
3、新版FIDIC文本格式
FIDIC出版的所有合同文本结构,都是以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其他标准化文件的格式编制。
⑴通用条件。
所谓“通用”,其含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属于哪个行业,也不管处于何地,只要是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均可适用。条款内容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工程师(交钥匙合同中为业主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各种可能预见到事件发生后的责任界限,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以及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解除时各方应遵循的工作准则等。
⑵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相对于“通用而言”,要根据准备实施的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可以对通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修订或取代其中的某些内容,以及增补通用条件中没有规定的条款。专用条件中条款序号应与通用条件中要说明条款的序号对应,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构成对某一问题的约定责任。如果通用条件内的某一条款内容完备、适用,专用条件内可不再重复列此条款。
⑶标准化的文件格式。
FIDIC编制的标准化合同文本,除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外,还包括有标准化的投标书(及附录)和协议书的格式文件。
投标书的格式文件只有一页内容,是投标人愿意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承诺表示。投标人只需要填写投标报价并签字后,即可与其他材料一起构成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投标书附件列出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涉及工期和费用内容的明确数值,与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序号和具体要求相一致,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时予以考虑。这些数据经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确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遵照执行的依据。
协议书是业主与中标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标准化格式文件,双方只要在空格内填入相应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可生效。
三.FIDIC合同的特点
国际性、权威性、通用性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国际性和权威性,从其出台的过程以及它多年被应用于国际工程所证实。其通用性,表现在只要是土木工程,包括房屋工程、桥隧工程、公路工程等均通用;另一方面,它不仅用于国际工程,也可以应用于国内工程,如我国国内工程广泛应用的交通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等同采用FIDIC合同条件,铁道部编制的《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就是等效采用FIDIC合同条件而出台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分明、趋于完善
FIDIC合同条件文件不仅对工程得规模、范围、标准以及费用得结算办法都规定的十分明确,而且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雇主、承包商、工程师等各方权责规定的十分明确,这是保证工程实施的重要条件,从而减少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如雇主与承包商之间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但是雇主必须通过工程师来传达自己的命令。雇主和工程师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是雇主不能干预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但是可以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所进行的工作都必须通过工程师的批准,严格遵照工程师的指示。但是承包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FIDIC合同条件所确定的各方之间的关系示保证工程按照合同顺利进行。
文字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广泛具体、可操作性强
合同各个条件之间既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又有互相补充的关系,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但是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文件的优先次序。(1.5款)
法律制度完善
合同条件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具有法律特征的管理制度体系,如工程保险制度、合同担保制度、质量责任制度、价款支付制度、施工监理制度等。使得合同地顺利履行具备了制度上的保证。
合同条件具有唯一性
即FIDIC合同条件是承包商和工程师各自工作的唯一依据。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就只能以此合同作为办事依据。
&FIDIC条件的标准文本由英语写成。&
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1957年颁布,1963年FIDIC合同条件第二版、1977年FIDIC合同条件第三版、1987年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相继问世。
目前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一般分为协议书、通用(标准)条件和专用特殊条件等三大部分。
合同的基本内容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
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由协议书、标准条件(第一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第二部分)等组成,计44条。并通过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加以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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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计44条)、第三章白皮书——附加讨论、第四章附件A——服务范围、第五章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第六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权范围及其制定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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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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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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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合同;(2)雇主;(3)雇主代表;(4)承包商;(5)设计;(6)职员与劳工;(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8)开工、延误和暂停;(9)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1)竣工后的检验;(12)缺陷责任;(13)合同价格与支付;(14)变更;(15)承包商的违约;(16)雇主的违约;(17)风险和责任;(18)保险;(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端与仲裁。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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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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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包括:
& 序言——序言对由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的条款所要求的详细细节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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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文件;(5)概述;(6)承包商的义务;(7)业主的义务;(8)劳务;(9)工艺和材料;(10)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11)竣工;(12)竣工检验;(13)验交;(14)验交后的缺陷;(15)变更;(16)设备的所有权;(17)证书与支付;(18)索赔;(19)外币和汇率;(20)暂定金额;(21)风险与责任;(22)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23)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24)责任的限度;(25)保险;(26)不可抗力;(27)违约;(2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9)关税;(30)通知;(31)争议与仲裁;(32)法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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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专用条件:(1)概述;(2)A项;(3)B项;(4)投标保函;(5)履约保函;(6)变更命令;(7)移交证书;(8)缺陷责任证书;(9)缺陷责任保函;(10)最终支付证书等组成。
第二部分的A项用于说明在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第二部分的A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
在A项中还要涉及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等款项。
第二部分的B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A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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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条件;(5)一般义务;(6)责任的分担和保险的义务;(7)业主办理的保险;(8)承包商的其他义务;(9)劳务;(10)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11)暂时停工;(12)开工和误期;(13)缺陷责任;(14)变更、增添和省略;(15)索赔程序;(16)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7)计量;(18)暂定金额;(19)指定的分包商;(20)证书与支付;(21)补救措施;(22)特殊风险;(23)解除履约;(24)争端的解决;(25)通知;(26)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7)货币及汇率;(28)可能使用的补充条款;(29)投标书;(3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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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件。&&&&&&&&&&&&&&&&
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
1.凡第一部分的措词中专门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更进一步信息者,而第二部分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合同条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有说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信息,合同条件仍不失完整。
3.必须增加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条款。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更,则在第二部分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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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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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于1994年颁布,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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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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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一般义务;(3)分包合同条件;(4)主合同;(5)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6)现场工作和通道;(7)开工和竣工;(8)指示和决定;(9)变更;(10)变更的估价;(11)通知和索赔;(12)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3)保障;(14)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保险;(16)支付;(17)主合同的终止;(18)分包商的违约;(19)争端的解决;(20)通知和指示;(21)费用及法规的变更;(22)货币及汇率。
&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附报价书及协议书格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条件和特殊应用条件与对应的条款编号相联系,共同构成了决定分包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包合同条件。&
为适应每一具体的分包合同,特殊应用条件必须特别拟定。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旨在为各个条款提供适宜的选择方案以帮助进行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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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
& 1.凡第一部分措词特别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分包合同条件不完整;
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词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材料,合同条件仍不失为完整;
& 3.分包工程的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须增加的条款(如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
& 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动。此类变动应如此进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说明第一部分的某条款或删除某条款的一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替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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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FIDIC合同的应用
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
  在世界各地,凡世行、亚行、非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招标文件中,大部分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凡亚行贷款项目,全文采用FIDIC“红皮书”。凡世行贷款项目,在执行世行有关合同原则的基础上,执行我国财政部在世行批准和指导下编制的有关合同条件。
  2 .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
  许多国家在学习、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一系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标准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的项目和内容与FIDIC合同条件大同小异。主要差异体现在处理问题的程序规定上以及风险分担规定上。
FIDIC合同条件的各项程序是相当严谨的,处理业主和承包商风险、权利及义务也比较公正。因此,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通常都会将FIDIC合同条件作为一把尺子、与工作中遇到的其它合同条件相对比,进行合同分析和风险研究,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防止合同管理上出现漏洞。
.在合同谈判中使用
  FIDIC合同条件的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使合同双方在谈判中可以以“国际惯例”为理由要求对方对其合同条款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作出修改或补充,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在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谈判中普遍使用。
  4 .部分选择使用
  即使不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编制招标文件、分包合同条件时,仍可以部分选择其中的某些条款、某些规定、某些程序甚至某些思路,使所编制的文件更完善、更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思路和程序来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FIDIC在编制各类合同条件的同时,还编制了相应的“应用指南”。在“应用指南”中,除了介绍招标程序、合同各方及工程师职责外,还对合同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这对使用者是很有帮助的。另外,每份合同条件的前面均列有有关措词的定义和释义。这些定义和释义非常重要,它们不仅适合于合同条件,也适合于其全部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情况介绍与应用情况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
特点和不足之处
1.特点分析
1999年12月重新修订后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更加突出了国际
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得完备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基本体现了以下特点:
(1)系统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勘查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
文本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科学性。反应了项目建设的基本规律、体现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体现了合同管理的思想。
(3)实用性。适用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
2.不足之处
1999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仍存在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施工合同中存在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导致合同履约率较低。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条款较多,各组成文件间可能会出现矛盾或二义性。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承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业主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承包商与业主地位的天然不对等性,承包商往往处于劣势不能很好的伸张自己的益。
(2)合同主体责任不明确,国家质量标准与合同质量标准混淆,争议解决方式单一。
(3)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承包方制订的。相对而言,对业主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
(4)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部分条款己不能满足合同管理要求。任何一种计价模式的背后都要有相应的合同条件与之对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后,国家尚未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出现许多问题。
研究内容及目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许多无法克服的困难急需改进,但是在国内直接应用国际施工合同条件因不合我国特点,会遇到许多障碍。因此吸收借鉴国际施工合同条件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我们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吸收借鉴国际施工合同条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在实际中最具操作性的方式就是针对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际的施工合同条件加以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即FIDIC)制订,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合同条件。而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成功借鉴FIDIC合同建立,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鉴于以上考虑,下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选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比较。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选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与之进行比较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1) FIDIC “新红皮书”适用于主要由业主方(或委托工程师)进行设计,承包商基本只负责施工(可能也会做少量的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这种形式下业主方(依靠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较多,对项目从头到尾都要进行较细致的控制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应用于房屋建筑领域,而我国目前房屋建筑领域内也是以业主方进行设计为主,承包商多是只负责施工。从这个角度考虑,两者是一致的,具有可比性。
(2) FIDIC“新红皮书”主要应用于单价合同-一这是FIDIC合同体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总价合同形式居多。尽管两者在计价方式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合同条件中有些条款与计价方式并无关。另外,这方面的不和谐正随着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实施而淡化。由此可见,在有些方面两者之间存在可比性。
合同作用范围与效力
《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土木工程施工的通则,己经日趋成熟。一般的国际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以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合同均可以以它为依据。该合同条件规则详细,适用性强;使用者可将有关法律、法规附于专用条款部分。但是FIDIC合同条件本身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针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特点制订,适用于国内大、
中、小型工程。它尚处于发展时期,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缺乏与我国现行监理制有效结合。但是它与我国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将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规则融于合同条款之中。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禁止工程转包。建设部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签定合同,必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条款”,说明本合同条件在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同时,我国法律也赋给了它强制性约束力,这是FIDIC合同条件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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