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是行政机关吗和检查机关可以让人直接把罚款打到账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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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处理一起违法案件(经济方面)不打算移交检察院和法院,请问最多可罚款多少?法律规定的上限多少?
河南&04-12 20:54&&悬赏 0&&发布者:zdgwm & 回答:(3)
公安局处理一起违法案件(经济方面)不打算移交检察院和法院,请问最多可罚款多少?法律规定的上限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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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0913【民告官】公安机关作出四个违法处罚,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法院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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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公安机关作出四个违法处罚,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法院不立案!
据新华社电: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近些年此类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5月22日开始到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最高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在6月底前完成案件的登记、核查和汇总,并报最高院备案。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在全国排查进京上访民告官案,错案必纠。要实行包案责任制,包案到省、包案到院、包案到人。逐案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凡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查、清理工作。进京赴省申诉上访案件也要比照活动的要求进行评查和清理。
公安机关作出四个违法处罚,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法院不立案
我叫刘志民,党员,法律本科生,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科协干部,电话:5,信箱:。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法院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因民间借贷纠纷,邯郸市中级法院在日作出[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36号和第37号民事判决书,我在日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有上千万元资产证据和线索,包括邯郸华兰服装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车间、债权等及曲周县橡胶厂有固定资金787万元、经营场地33960平方米、在邯郸恒天鞋业有限公司中股权411.6万元等,法院推诿扯皮、“踢皮球”,就是不执行,甚至随意违法中止执行;因劳动争议纠纷,邯郸市中级法院在日作出[2008]邯市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孩子的妈妈在日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曲周县人民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工作组有千万元债权、汽车等证据和线索,法院也久拖不执行。
  因曲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县办集体企业曲周县橡胶厂改制过程中,有违法乱纪行为。比如:①伪造公文,日,我和曲周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向东等到曲周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发现一个档案袋中有两份政府《会议纪要》红头文件;文号相同,都是[2000]9号文;内容相同,都是征用前河东28亩耕地及办证;只是主体不同,一份文件主体是曲周县橡胶厂,另一份文件主体是邯郸恒天鞋业有限公司;二者之一,必有一假。②假转股权,日,我和邯郸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付晓莉、曲周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志胜等到曲周县塑料制品厂调查取证,证实了曲周县橡胶厂在邯郸恒天鞋业有限公司中股权411.6万元等转让给曲周县塑料制品厂,根本不存在,是假的。③假破产,日,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刊登公告称,曲周县法院在2000年宣告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可是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在1997年变更为曲周县橡胶厂。实际上,在1999年用不存在的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十年之后又认可宣告没有主体资格的曲周县北方宏达有限公司的假破产,就是曲周县橡胶厂破产,是风马牛不相及。另外,孩子妈妈的单位没有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工资、生活费等问题。因此,被迫到市、赴省、进京申诉、控告、反映。可是,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多次受到打击报复。
  1、日依法向曲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曲周县公安局在日作出的曲公(城)决字[2008]第031号《公安行政处理决定书》。其违法之处是:
  内容1:“现查明日6时许,曲周镇北甫村刘志民到北京上访。”
  事实是,这是我的权利,并不违法。
  内容2:“曲周县人民法院李向东、杨建英、崔蛟龙到鸡泽县曹庄路口车站劝阻刘志民”,“刘志民拒不返回”。
  事实是,他们作为法院干警跟踪、拦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阻扰群众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是违法的。
  内容3:“杨建英在提刘志民携带的袋子时,刘志民咬到杨建英右手上。”
  事实是,这证实了杨建英在抢夺我的合法财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我国法律规定,当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实施正当防卫、进行自救的权利。而且,我根本不记得咬杨建英右手上,我的印象只是抱着包不松手。
  内容4:“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杨建英指控”,“证人路学军、李向东、崔蛟龙、医院诊断书等证据证实”。
  事实是,这就颠倒是非了,受害人应该是我刘志民,也不知道杨建英指控什么。路学军是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他没有和我在一起,怎么能成为证人。也没有见到医院诊断书是什么。
  内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日到日在曲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事实是,不知道拘留的事实和理由,这个时间正是我申请在9月5日-10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显然是阻扰行使权利,进行打击报复。
  2、日依法向曲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日作出的曲公(城)决字[2008]第0831号《公安行政处理决定书》。其违法之处是:
  内容1:“现查明月份的一天上午,曲周镇北甫村村民刘志民在信访局大院内手拿上写‘寻找人民清官’字样条幅,引起上访群众围观,后被信访局工作人员制止。”
  事实是,到底是5月,还是6月,具体是哪一天,时间都无法确定。我没有“寻找人民清官”字样条幅。我只有宽80公分,长100公分的锦旗,实际就是一个简单的反映材料。中间写着“寻找人民清官”,这是目的;左侧写着“因民间借贷纠纷我胜诉后法院不执行”,这是原因;右侧写着“河北曲周上访人党员干部刘志民”,这是身份;下面写着案件简要说明。引起谁围观了,谁制止了。事实上,2007年县级部分领导调整后,我曾在武装部门口展示过这个锦旗,县委常委、县委办张志方主任,看到后,了解了情况,对我很同情,表示帮助协调,从此没有记得再向外展示过,这一点,张主任是认可的。
  内容2:“刘志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访局的办公秩序,致使县领导不能正常接访”。
  事实是,这更是无稽之谈,怎么扰乱了办公秩序,县领导都在屋里接待,办公室门都是紧关着,他怎么能知道院里的情况,当时为什么不追究。事实上,我无数次反映问题,信访局不交办,不处理,反而说我扰乱办公秩序。
  内容3:“证人刘升学、袁凤飞、袁振军、崔银龙、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事实是,刘升学是信访局局长,十几年前就认识了;袁凤飞没有到信访局之前就认识了,而且在北京非常配合他接访;袁振军尽管到了信访局才认识,因为是老乡,心里感觉很近;崔银龙是槐桥乡催赵庄的,我也曾在那里工作过,有一种亲切感。他们都是信访局工作人员,为什么要这样作证,让公安处罚信访群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三)之规定。
  内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事实是,不知道警告的事实和理由,显然是进行打击报复。
  3、日依法向曲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日作出的曲公(城)决字[2009]第0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违法之处是:
  内容1、“日,刘志民到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东侧,被天安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现”。
  事实是,日,我到最高法院等接待场所申诉和反映问题。下午4点左右,我从北京南站坐20路公交车,到天安门广场东站点下车,要去东交民巷书店买司法考试书,在人行道“路过”时,警察看到我背着画夹子,喊住我,要观赏是什么作品,发现画夹子里面是上访材料。可以调取监控录像和记录。显然,处罚决定书是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内容2、“执勤民警向其训诫告知‘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你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
  事实是,当警察知道我是上访人之后,就问我来天安门地区干什么,我回答是要去东交民巷书店买司法考试书,路过这里,根本没有执勤民警所谓的“训诫”。显然,处罚决定书是杜撰。
  内容3、“刘志民的行为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书等证据证实”。
  事实是,训诫书没有训诫人,被训诫人是女性,也没有被训诫人签名,训诫内容没有说上访人不能路过此地,更没有记载扰乱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北京公安没有处罚,也没有委托曲周县公安处罚。显然,处罚决定书是捏造理由,编造事实。
  4、日依法向曲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曲周县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大队在日作出的曲公(经)决字[2009]第0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违法之处是:
  内容1、“现查明:日刘志民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信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
  事实是,日下午,我想到东交民巷内最高检察院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坐20路公交车在天安门广场东站点下车后,从路边人行道拉着行李车走10几米,到了东交民巷口被民警拦住,民警要求我配合他们的工作,把我带到天安门公安分局。我没有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信访活动,也没有人对我“训诫”。显然,该处罚决定书是捏造事实。
  内容2、“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2009年第40838号训诫书,刘志民笔录等证据证实。”
  事实是,我在曲周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办公室才看到这个训诫书,其内容只是说,天安门地区没有信访接待场所,不能在该地区进行违法信访等,并没有记录我在天安门地区进行信访活动,更没有记录我在天安门地区进行违法信访活动,也没有我的签名。我的笔录也没有记录我在天安门地区进行信访活动,记录我只是从路边人行道路过。显然,该处罚决定书是歪曲事实。
  内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志民警告的处罚。”
  事实是,该条款是“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作为中国公民,只是在天安门广场东站点从20路公交车下车,只在路边人行道走了10几米,就到了东交民巷口,怎么就扰乱公共秩序了,可以调取监控录像。显然,该处罚决定书是编造理由。
  内容4、“履行方式:由曲周县公安局经文保大队对刘志民进行警告。”
  事实是,该大队是公安局内设机构,没有法律授权,不具有作出处罚决定书资格;而且天安门公安分局也没有委托曲周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处罚。显然,该大队作出该处罚决定书是超越职权。
  群众有难,找人民警察,警察是人民群众保护神。警察即公安,只有公正执法,百姓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平安和谐!我依法、逐级、有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受法律保护,并没有违法,不应受到非法处罚,更不能受到打击报复!
  综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更为了纠正被告违法行为,我被迫依法向曲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可是,由于背后有看不见的“魔手”,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都敢于违法,公安机关敢于违法处罚,法院也敢于不立案、也不给任何手续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严禁法院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然而,曲周县法院还是不给立案,邯郸市中级法院也不给立案。
民告官,难于上青天!人民清官,你在哪里?
  下附证据和督办函:
03:21:45 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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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案件久拖不执行,甚至随意违法中止执行。
  2、行政案件无故不立案,也任何不给手续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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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4楼的发言:
建议河北省有关单位对网易进行处罚。为什么要上访,建议认真的看一下上访人的材料到底有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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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市、县两级法院出现一起“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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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作为、乱作为,都是违法,可是就是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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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司法腐败,还我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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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说,司法是“终极救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当司法不能对正义做出良好的回应,也就意味着公众对法律的美好预期落空,就可能会动摇其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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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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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偏听偏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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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中国真的没有法。文件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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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你的证据在有力点 也许好点,比你还冤的多的是 ,我看你炒的不足以让你们当地重视, 应该长期在上层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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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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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边反映的问题,上边听不见,中间腐败分子设下铜墙铁壁,所以说了也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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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答案】B。解析:这道题对稍有点法律常识的考生来说应该十分简单。但是定义判断这种题型是不会考查具体的专业知识的。考生只要抓住所给定义中的关键信息即可得出答案。A项只要注意&虽不构成犯罪&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C项只要抓住&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即可,法院采取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D项就更为容易了,注意&村干部&,其不属于题干中所要求的主体。本题最重要的三个字是&被告人&,被告与被告人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因而所指的对象也就不同。被告属于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提起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它的对称是原告。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A项只要注意&虽不构成犯罪&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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