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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人:韩斌&&&&&&&&&&&&&&&& 填报单位:(盖章) 柳州市文联
联系电话:2824207&&&&&&&&& 填报日期:2016年1月11日
统 计 指 标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审计局字号:[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1)共17 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2)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3)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4)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和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5)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6)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7)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8)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9)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10)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11)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罚款数额较大进行审计听证&举行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12)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罚款数额较大进行审计听证&举行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13)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罚款数额较大进行审计听证&举行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14)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罚款数额较大进行审计听证&举行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15)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等
  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罚款数额较大进行审计听证&举行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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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类(16)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日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罚款数额较大进行审计听证&举行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承办科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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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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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类(17)共1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等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日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威海市审计局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审计业务决定&罚款数额较大进行审计听证&举行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向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制发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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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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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强制类(1)共2项
  封存被审计单位帐册、资料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2.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日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五条
  5. 日审计署《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全文
  威海市审计局
  行政强制措施
  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承办科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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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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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三、行政强制类(2)共 2 项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威海市审计局
  行政强制执行
  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使用款项的建议&局领导审核批准&制发并向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送达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制发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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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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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九、行政监督类(1)共 10项
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七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九条一款: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威海市审计局
  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审理&&审定审计报告&&发送审计文书督促审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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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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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监督类(2)共 10项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条第: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二)是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威海市审计局
  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审理&&审定审计报告&&发送审计文书督促审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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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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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监督类(3)共 10项
  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二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威海市审计局
  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审理&&审定审计报告&&发送审计文书督促审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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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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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监督类(4)共 10项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条: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威海市审计局
  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审理&&审定审计报告&&发送审计文书督促审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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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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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监督类(5)共 10项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2.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5.《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五款: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威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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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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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监督类(6)共 10项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条第六款: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威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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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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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九、行政监督类(7)共 10项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型、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威海市审计局
  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审理&&审定审计报告&&发送审计文书督促审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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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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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监督类(8)共 10项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威海市审计局
  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审理&&审定审计报告&&起草制发审计结果文书并发送相关单位&&督促审计整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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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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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监督类(9)共10项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一款: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4. 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健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四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威海市审计局
  1、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内审工作制度;2、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内审工作;3、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4、考核、评价内审工作质量;5、总结推广先进经验;6、指导、监督内审协会履职。
  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工作总结等成果性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内部审计指导科、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75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九、行政监督类(10)共 10项
  对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所需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威海市审计局
  确定审计项目&&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审理&&审定审计报告&&发送审计文书督促审计整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
  十、其他权力类(1)共 1项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给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威海市审计局
  下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并告知为被审计(调查)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相关报告进行核查&&核查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起草审计核查报告,征求被核查机构意见&&业务部门、法制机构复核、审理审计结果的,同时复核、审理对相关社会审计机构的核查结果&&局领导主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的同时,审定对相关社会审计机构的核查结果,形成业务会议决定&&核查发现的问题在出具给被审计(调查)单位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同时对社会机构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问题制发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责。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农业与环保、经贸、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及相关科室&&&&52314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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