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以上,又是取保侯审。还需要判刑吗?因经营电子游戏机不到一月被说是开设开赌场怎么判刑。因70岁以上,情

庐江县首例经营赌博机老板被判刑-庐江县 判刑 有期徒刑 拘役 开设赌场 刑法 并处罚金 赌博机室 王某 治安大队-长三角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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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首例经营赌博机老板被判刑
来源:中安在线 选稿:实习生 孙绘
  庐江一男子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竟想出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歪招。3月11日,王某因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经营人员李某某被判拘役3个月。
  庐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直将打击赌博机作为工作的重点,去年,仅在庐城镇网吧一条街就查获赌博机200余台。但是,仍然有极个别人员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继续经营赌博游戏机。
  据了解,近年来,玩赌博机由于金额可大可小,深得一些人的青睐。许多人刚开始也没觉得什么,只是玩玩而已,但时间长了,非常容易上瘾。结果可想而知,经常把钱输个精光。
  去年11月19日,庐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获取了一条线索,位于庐城镇网吧一条街上有一家经营赌博机的黑窝点,经营人员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将卷闸门换成了防盗门。为了铲除这一毒瘤,庐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首先安排便衣民警进入该赌博机室,待便衣民警发出信号后,在外布控的民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入赌博机室,里应外合,一举捣毁了这家赌博机室,当场查处赌博机20余台,抓获赌场老板王某和经营人员李某某。
  今年3月11日,王某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李世宝被判拘役3个月。
  3月17日,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又摧毁了一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窝点,查获赌博机28台。该窝点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可谓机关算尽,门外安装摄像头,门口有人放哨,觉得情况不妙,立刻关门。目前,老板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赌博机是指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社会危害巨大,极易引起家庭、社会矛盾,滋生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雷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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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开设赌场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阳中法刑一终字第37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结果】
【全文】【】 &&&&
雷某某开设赌场案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阳中法刑一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某。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阳城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了被告人雷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同案人邝某甲(已判刑)为了牟取暴利,组织了一个以赌博为业,分工明确,实行公司化管理的赌博团伙。2011年5月至日期间,邝某甲将200多台带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分散摆放到阳江市江城区一些便利店、桌球室、小饭馆、理发店、摩托车维修铺、麻将档等地方供市民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共盈利人民币5742190元。邝某甲为了更好管理赌场,以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为界,将江城区分为城东片区(A组,A组再分为A1、A2、A3、A4、A6)和城西片区(B组,B组再分为B1、B2、B3、B4、B5、B6、B7)两组,并先后聘请被告人雷某某(2011年加入该赌场,负责财务工作,同年年中辞职离开该赌场。2012年年初再次加入该赌场工作,负责该赌场B组游戏机的维修工作)以及同案人陈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邝某乙、胡某某、梁某某、雷某甲、唐某甲、成某某、唐某乙、李某某、唐某丙、雷某丙、谭某某、雷某乙、林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刑)为赌场工作人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该案的立案侦查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李某甲、杨某甲、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店铺的赌博游戏机是一名外地男子放置的。
  (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日10时许来到花厅十二巷2号赌水果游戏机,其大约来赌过三四次。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其于昨天(日)下午2时许到西平路18号店内赌老虎机,今天早上9时多,其又来到该店内赌老虎机。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雷某某处扣押了游戏机零部件等赃物一批,银行卡一张、手机一台、现金850元、摩托车一辆。
  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知道公司于2011年5月份开始在阳江开设游戏机经营,介绍陈某某找一个叫志兵的人当主管,2011年8月份介绍邝某丙来阳江找陈某某。2012年9月份提拔贺某某做公司的主管,陈某某自己辞掉主管职务,公司还有财务老张夫妇和一些不认识的看机仔共有10多人。记得2012年10月份利润是13万元左右,11月和12月也差不多,2013年1月份纯利润约20万元,管理公司期间纯利润约60万元。
  贺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公司各个“老虎机”日常经营业务和拓展业务,到2012年8月份有160多台游戏机在经营,手下有8-10个看机仔。公司收入约有150万元左右。
  (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于2011年年初来阳江帮邝某甲经营赌博游戏机的,来阳江后共购买了三次游戏机约100台,每台500元。公司有老板邝某甲,财务老张夫妇,主管贺某某,司机邝某丙,技术人员胡某甲、雷某某等人。
  公司一共分有A、B两组,地盘从西平路划界,A组负责西平路东面的地域,B组负责西平路西面的地域,A组分为A1、A2、A3、A4、A6,B组分为B1、B2、B3、B4、B5、B6。
  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我为团伙的主管,负责管理A、B两组的100多台“老虎机”和7名管机员,A、B两组的100多台“老虎机”平均每个月营业额30多万元,淡季营业额每月有二十八、九万,生意好的时候有三十多万。
  我来阳江10多天后,雷某某就来阳江,负责西片区的财务,我做主管的时候已经有160多台老虎机在营业。我没做主管的时候每天的收入4000元到5000元左右,每月12万到15万元,我做主管这段时间,每天收入4000元到19000元,每月收入20万元至40万元,具体金额财务老张清楚。
  (3)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1年8月份来阳江,经朋友介绍在“悟空”处工作,“悟空”共请了19个工作人员,在阳江市区店铺摆放赌博游戏机一共180台左右,分城东片和城西片,全部由贺某某主管,阳阳和邝某乙当组长,两人手下分别有五名管理游戏机人员,另各有一名技术维修人员。我负责游戏机经营账目和发工资工作,杨某某协助我做账目的清理。经营的游戏机类似“老虎机”,可以计分退币的,有以小博大的功能,1个游戏币兑换1人民币,平均每台游戏机每日有50元的盈利,摆放的180多台游戏机每日共有10000元的盈利,一个月有30万元盈利。这些情况都有记录的,现被扣押了。从2011年8月份完全接手管理游戏机帐目以来,平均每个月基本上盈利30万元左右。记得最清楚是在2012年9月开始,游戏机的盈利明显增多,其中9月份盈利是40多万元,10月份盈利要比上一月多几万元,11、12月份各有50多万盈利,2013年1月的盈利是61万多元。
  我来阳江之前是由雷某某给邝某甲做财务,日,雷某某和胡某甲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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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阳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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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汕阳法刑二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昌,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中专文化,做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开始,被告人邱某昌与同案人叶某忠(已判刑)合伙于叶仕忠负责经营管理的位于潮阳区贵屿镇仙马村菜市场兴旺超市内,由被告人邱某昌负责提供两台电子游戏机,同案人叶仕忠负责看管游戏机及兑换游戏币,于该超市内设置并利用两台电子游戏机为赌具聚众赌博。2013年6月20日,该超市内两台电子游戏机及游戏币被查获,同案人叶仕忠及参赌人员被现场抓获。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邱某昌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田某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杰、缪某章的证言,同案人叶某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邱某昌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昌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邱某昌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开始,被告人邱某昌与同案人叶某忠(已判刑)合伙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仙马村菜市场兴旺超市内利用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由被告人邱某昌负责提供两台电子游戏机,同案人叶某忠负责看管游戏机及兑换游戏币。2013年6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被缴获电子游戏机两台及游戏币,同案人叶某忠及参赌人员被现场抓获。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邱某昌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田某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位于贵屿镇仙马村菜市场的兴旺超市是她的丈夫叶仕忠的姐夫周传林开的,叶仕忠平时在管理该超市。2013年5月中旬,一外号叫“老虎”的人在该超市内放两台游戏机给人赌博。同年6月20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叶仕忠被抓获。经她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6号相片的人(邱某昌)就是在超市里放置游戏机供人赌博的外号叫“老虎”的人。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邱某昌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2、证人林某杰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0日15时30分左右,他到贵屿镇仙马村菜市场的兴旺超市买饮料时,民警到该超市查获两台游戏机,并抓获一名玩游戏机的男子及超市的一名工作人员。3、证人缪某章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0日下午,他在贵屿镇仙马村菜市场兴旺超市利用“精品狼II水果型”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4、同案人叶某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在姐夫周传林开设的兴旺超市负责经营。2013年5月15日,“老虎”开始在兴旺超市放游戏机供人赌博,每天有1—2人参赌。2013年6月20日15时30分左右,公安民警到超市抓赌,他和一名正在赌博的男子被抓获,现场被查获2台游戏机及2盘游戏币。从开设至被查获共有二、三十人参赌。他在赌场负责管理及收银。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7号相片的人(邱某昌)就是在超市里放置游戏机供人赌博的邱某昌。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邱某昌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5、被告人邱某昌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印证了同案人叶仕忠的供述。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9号相片的人(叶某忠)就是合伙开设赌场的叶某忠。6、“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3年6月20日15时32分左右,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线索在潮阳区贵屿镇仙马村仙马菜市场兴旺超市内查获一利用“精品狼II”、“狼II”型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赌点,现场查获赌博嫌疑人叶某忠、缪某章(另案处理),扣押“精品狼II”、“狼II”型电子游戏机各1台,游戏币两盘。经审查,叶某忠对其于2013年5月15日开始在贵屿镇仙马村仙马菜市场兴旺超市内利用“精品狼II”、“狼II”型电子游戏机各1台,以每次下注10—100游戏分的形式供人下注赌博,每天大约吸引1—2人参与赌博,至今共吸引20—30人参与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11月5日,该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邱某昌被抓获归案。7、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同案人叶某忠的赌博工具电子游戏机2台、游戏币2盘。8、刑事照片,证明被查获的赌博地点及赌博工具的情况。9、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叶某忠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邱某昌于1980年8月16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昌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昌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预交罚金,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林子平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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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ICP备号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退币功能游戏机可按开设赌场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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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退币功能游戏机可按开设赌场罪定性
2012年1月,被告人罗某怀从广州购买了约30台二手电子游戏机,后又租赁了位于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丰良镇大坝开发区的一间店铺作为场地,并雇佣了被告人罗某佳、罗某涛、罗某宏、钟某兵和吴某玲(女)5人为工作人员,开始经营“欢乐动漫城”。同年9月份,丰顺县公安局派出警力对该动漫城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具有退币赌博功能的各种游戏机共28台及游戏币2100枚,赌资12773元。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罗某怀等6人被逮捕。 点评: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罗某怀(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以及对于另外5名被告人罗某佳等(被雇佣者)能否认定为该罪的共犯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被告人罗某怀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其余5名被告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和索要工具费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罗某怀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在于辨别其经营的“欢乐动漫城”内的游戏机是否属于赌博机。根据我国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的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可以认定为赌博机。而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怀经营的“欢乐动漫城”内的游戏机大部分都具有退币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机。
因此,被告人罗某怀的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索要工具费”等构成要件,足以认定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共同故意;二是必须有共同的行为。本案的另外5名被告人罗某佳等系被告人罗某怀雇佣的工作人员,他们明知其行为的性质是在赌场为赌博服务,仍然参与其中,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客观上的辅助行为,符合上述共同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可以视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虽然表面上罗某佳等5名被告人没有参与赌场的利润分配,但是实际上他们的劳务报酬也应当视为赌场利润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而罗某佳等5名被告人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欢乐动漫城”的费用结算、兑退换游戏币等工作,为赌场经营起到辅助的作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谢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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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子游戏机开赌场 非法牟利被判刑
11:00:00 来源:东方今报
[提要]&&日,公安机关在检查该动漫城时,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2台及人民币127391元。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明知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开办的赌场内为赌博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原标题:用游戏机开赌场 非法牟利被判刑
  □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李锐孙伟博
  东方今报许昌讯 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短短一个月内非法牟利12万余元。1月2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现年38岁的于某在禹州市一家动漫城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间,于某发现这家动漫城的游戏机被改装后具有上币和退币功能,变成了赌博机,招揽顾客赌博。于某知情不报,仍在赌场内提供看场、记账等服务。
  日,公安机关在检查该动漫城时,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2台及人民币127391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明知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开办的赌场内为赌博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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