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权3个月改进结果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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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要提前三个月吗?
我们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三个月,否则不予办理关系转移手续,扣发年终奖,请问这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三个月,否则不予办理关系转移手续,扣发年终奖,请问这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辞职要提前三个月,否则不予办理关系转移手续,扣发年终奖,请问这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所以,辞职要提前三个的规定,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而无效.
你好,关于你说的以快件的方式递交辞职报告,我想问一下这个快件的收件人是谁?公司老总还是人事科呢,如果给了人事科纳到时候老总不认账怎么办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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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3217
依据的。但是法律也不是完全禁止。其实我认为这也并不是违法,因为根据有的职业工种不同,如果涉及到一些保密工作的员工可能会制定相关条款的。但是关于楼上这位大哥提出的该条款违反法律我认为这个也不赞成。对于是不是违背你个人的真实意思签定的劳动合同我认为难度也很大。除非你能提供出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让你签定的劳动合同的证据。否则该协议既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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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9年进厂工作,2008年发生工伤,经过两次手术治疗。在家休养至今年2013年5月接到厂里终止合同书。日至2013年6月这份合同不是本人签的,合同有效吗。请问我可以要求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赔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失赔偿吗
我于进入公司,签定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到2011年9月到期,但现在要更换公司,由另一家公司来接手,这样原公司算不算违约,是不是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原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会得到赔偿吗?我会得到怎么样的赔偿,谢谢,急
我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标明月薪1500元,我的实际月薪3000元,工作至今,a.(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公司没有为我交社保,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每月发工资比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晚5-13天。我向公司递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赔偿(赔偿理由a.和b.)的“辞职申请通知”并让人事负责人签收了,公司领导口头答复立刻可以办理离职了,公司不会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由于公司没有同意赔偿我没有办理离职,依然考勤上班。
私立学校因地被收回,不能办学校了,正好我们定的合同也到期了。他把老师打发回家,没有任何补偿。当时只签一份合同,(在老板处一直推脱不补给我们)平时上班都是签到,也不给工资单。我们只有交社保的凭证,后来在我们强烈要求下办了本《失业证》。老板说你们劳动合同到期了,不能给《终止劳动合同》,更不会有赔偿金。你们要告去告,你没有证据,劳动法我都研究过了。不知道我该去哪维权?
我是做秘书助理的,公司在3月签定了3年的合同,使用期3个月,工资4000,当时签定的工作地点是广州.现在公司说要不就派外省工作,要不提前解除合同,我知道公司这样是想借派外辞退我,我不想到外省,只能协商解除合同,我想询问我能够争取怎么样的赔偿?他现在说补6000,也就1个半月的工资,
但是马上就过年了,工作肯定一时间找不到较为理想的,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 是试用期3个月,有签合同.还有点啊,我想询问的就是补偿方面应该是怎么样算才行的
我1996年一月进现在的这家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2008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前一直未买养老保险,直到2000才开始买,到2002年才开始买住房公积金,直到现在也没有买失业保险,我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要求公司给我赔偿么?如果能拿的话能拿多少?
律师们 好!
我工作地是在深圳,09年4月份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签定劳动合同后,按照公司规定,月薪人员周六、周日加班不给加班费,又没有给我买社保,现在另一家找到合意的工作,而之前那家公司一直不批我辞工申请,说辞工要一个月,新公司也不会等我一个月,请问我能否直接以之前那家公司没给我买社保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立马给我结工资? 如果之前公司不给我结工资要拖死我,我一个打工者没时间跟它耗,我是属于一个弱视群体,不知该怎么办?
日到日签两年的劳动合同
现在不到合同期限,公司将在2009年12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为多少?如何算,
支付赔偿金为多少,如何算 签了劳动合同后公司一直没有还我合同。我一直追讨。但公司一直用各种理由不还我。如果公司部还我合同我该怎么办.公司也没有提前跟我说解除合同。11月30日下班后通知我解除合同的。说再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我不答应。具体我应该拿多少赔偿呢
我刚进公就签了一劳动合同,但是我只做了3个月公司就帮我解除了,请问公司该赔偿我我多少的赔偿金?
公司今年6月份和我们说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要派我们到分支机构工作,我不愿去,现在真相大白,原来公司已纳入了广州市"退二进三"企业名单,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已在10月25日从广州市海珠区变更到从化市经济开发区,但公司至今仍没有向我们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只是催促我们快些到从化工作,并口头承诺有车在原址接送。我不愿意去,问公司如何安排,公司说准备在距原址5公里的地方设立一个办事处,因仍在广州范围内,我必须去那里工作,我签的无固定期合同工作地点是注明了原公司地址的...
我们06年月工作,06年10月至07年10月.07年10月08年10月.签两次一年期合,08年10月至10年11月未签,2010年10月单位补签无固定期合同,2010年11月解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是否应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是否应按比例支付年终奖
时间: 09:25&&&&&作者:劳动法律师&&&&&来源:本站整理
&& 2006年9月29日下午,在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江苏省南通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支付了该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的年终奖金35000元。至此,一起历时一年的劳动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
KK 外企招聘高管人员
KK 2004年5月6日,江苏省南通美亚热电有限公司(外资)招聘在上海一家外企供职的张先生(化名)为该公司管理人员。
KK 该聘用确认书载明:热电公司自2004年5月17日起聘用张先生为高层商务经理,其中规定了张先生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同时附上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
KK 双方签完聘用确认书后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7日到2006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高层商务经理;甲方(热电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乙方(张先生)应当严格遵守;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视生产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收入。《员工手册》第3.6条特别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司于每年大约春节放假前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完成结果、部门的绩效及员工个人的考核结果核发上年度的年终奖。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及于12月31日未满3个月或试用期的员工将不发该年的年终奖。&
KK 2004年5月17日,张先生按约如期到热电公司工作。张先生作为公司商务经理,因工作成绩突出、经营目标完成出色得到了公司的赞赏。公司按照合同如数支付了张先生的基本工资、月度奖金和2004年度的全年奖金。
KK 为年终奖对簿公堂
KK 2005年8月25日,张先生以夫妻两地分居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请求。
KK 公司接受了张先生的辞呈,双方经协商后于2005年9月23日办理移交手续。
KK 9月23日,张先生向企业提出索取年终奖金,企业以《员工手册》规定职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不享受年终奖为由拒绝。
KK 2005年10月,回到上海的张先生连续发了数份电子邮件到热电公司,仍然主张其应享有2005年的年终奖金。
KK 2005年12月19日,热电公司作出书面决定致函张先生:&根据《员工手册》第3.6条规定,你不参与2005年度个人绩效考评,同时不能获得2005年年终奖金。&
KK 2006年1月19日,张先生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热电公司给付其2005年度年终奖金62250元。
KK 2006年3月14日,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张先生申请辞职,全年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更不存在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突出的年度工作绩效,热电公司拒绝支付张先生年度奖金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聘用确认书约定,故驳回张先生的申诉请求。
KK 2006年3月21日,张先生不服仲裁结果,将热电公司告上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KK 2006年4月15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企业员工向外企追讨年终奖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KK 原告张先生诉称:被告热电公司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原告不参与2005年度个人绩效考评,同时不能获得2005年年终奖金。但其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本身是无效的,且原告对《员工手册》的内容不知情,本案中不应当适用《员工手册》。被告应当根据2004年年度奖金比例发放的情况,按原告实际工作时间发放2005年的年度奖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当。原告不服该裁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热电公司给付原告劳动报酬62250元。
KK 被告热电公司答辩:原告对《员工手册》规定的内容是明知的,该《员工手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应当适用于本案。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离职人员无权享受年度奖金,且因原告中途辞职也没有2005年的个人绩效考核。原告自2005年9月23日离职至2006年1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KK 一审判决支付年终奖
KK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告按比例支付当年度的年终奖金。
KK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就本案而言,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争议的年终奖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
KK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现《员工手册》的该条规定实质是克扣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KK 原告在收到被告不予发放年终奖的书面决定书后,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KK 综上,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包括年终奖金在内的工资,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第3.6条的规定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年终奖金的合法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62250元年终奖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仲裁费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KK 2006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热电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先生2005年度年终奖金人民币62250元。
KK 二审调解支付35000元
KK 宣判后,热电公司不服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KK 2006年7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
KK 上诉人热电公司称:《员工手册》不仅仅是上诉人的规章制度,还是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雇员不能得到2005年度的年终奖金;《员工手册》在制定过程中通过上诉人的工会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并在相关劳动部门审批、备案,故《员工手册》是通过单位的民主程序制定的;年终奖金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其发放条件受公司年度绩效、个人年度绩效等因素的制约,一审将年终奖金划入工资的范畴不当。《员工手册》规定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职工不发放年终奖,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KK 被上诉人张先生辩称:上诉人所提供的《员工手册》对员工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有所限制,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员工手册》的规定亦不适用于被上诉人;员工的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属于工资的范畴,《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职工不发放年终奖,该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KK 同时,二审另查明,2004年5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第4.2条规定:一般在每个月的上旬发放上个月的生产月度奖。在春节前向员工发放相当于一年度基本工资总额25%的年终鼓励奖,但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此奖金,也有权根据公司的营运状况和员工的个人表现及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决定此奖金额的数量。本项奖金只发给在奖金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如果到年终时你的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你的奖金基数将按你在该年度实际工作的月数按比例计算。
KK 庭审中双方向法庭表达了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案的意愿。2006年9月29日,双方互谅互让,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热电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给付张先生2005年度年终奖金35000元。在双方签收南通中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后,张先生随即收到了热电公司支付的35000元。 KK
劳动法专家点评
KK 审理本案,首先应当明确年终奖金的性质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事实上奖金的发放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这一根本属性。就本案而言,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争议的年终奖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同时,结合被告&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完成结果、部门的绩效及员工个人的考核结果核发上年度年终奖&的规定,也应当认定本案的年终奖金属于基本工资的补充,其性质仍属于工资。
KK 其次,企业内部《员工手册》第3.6条的规定能否成为被告拒付年终奖金的合法依据。虽然《员工手册》第3.6条规定了对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职工不发放年终奖,但该规定能否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还有待于法院审查,即该规定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首先,从程序上来看,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员工手册》经过单位的民主程序制定;其次,从内容上看《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现《员工手册》的该条规定实质是克扣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该规定也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为无效。
KK 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双方的主要义务。现被告通过该《员工手册》的规定拒绝支付原告的年终奖实际是免除其主要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情不符、与法相悖。至于原告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系原告行使辞职权,并且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了被告,故原告依法辞职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年终奖的法定事由。综上分析,被告的《员工手册》中第3.6条的规定,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年终奖的合法依据。(陈健全)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一&钢性&的法律规定告知我们,企业在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扣发职工奖金的情形发生之时,任何人不得扣发职工奖金,因为它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无端扣发奖金与扣发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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