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协会的法官任期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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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法官为何不审案?
核心内容:12年前,中国首批大法官诞生,法官职业化改革全面启动。大法官群体的出现,寄托了公众对于中国职业法官的想象与期待:他们首先是“法官”,而不是“官”;他们身着黑色法袍,稳坐审判席上,敲响法槌,写下判决书。
&&& 日下午,&3Q大战&终审宣判:360败诉。
&&& 此案于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庭,地点设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审判长是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奚晓明。
&&& 最高法院大法官上一次主持庭审,要回到2007年,同样选在12月4日,在最高法院第三法庭,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松有主审了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案件。
&&&&自2002年3月首次评定、晋升大法官,12年以来,中国产生了3位首席大法官和110多位大法官。南方周末记者据公开可查的资料统计,至少有11位大法官曾亲自主持16个(次)案件庭审,多于此前媒体所报道的5位。
&& 迄今没有首席大法官和一级大法官留下审案记录。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最高法院和多个高级法院法官,但未能获取更多案例。
&&&& 谁能审案:懂法、有经验
&&& 日当天,审判长奚晓明迅速将&3Q大战&的争议归纳为5个焦点问题。庭审中,大法官不时有针对性地发问,对互联网行业新的技术名词、经营模式皆信手拈来。
&& 留下审案记录的11位大法官,多是这样的标准法律人:科班出身,长期在司法系统工作或从事法学研究。通俗点说,能审案的大法官,基本都有两把刷子:懂法律,有经验。
&&& 4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曾亲自断案,个个都是法学博士。
&& 第一位上场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原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2002年和2006年两度审案。在1996年调入法院系统前,万鄂湘是知名的国际法学者,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 后来因贪腐落马的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留下的审案记录最多&&至少4次,其中2003年和2007年两度审案被媒体广泛报道。他在广东担任法官近二十年,因组织审理湛江走私案扬名。
& 现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日审结了一起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江必新与周强同为西南政法1978级学生,毕业后一直在最高法院工作,1997年曾参与审理&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深圳贤成大厦案。江拥有北大法学博士学位,是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著作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领域。
&& 审理&3Q大战&的现任大法官奚晓明,也是北大法学博士,同样在最高法院一步步成长,为资深民商事法官,参与过合同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 其余7位亲自审案的大法官,来自地方高级法院。
&& 原吉林高院院长张文显是知名的法理学家,担任过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其所编著《法理学》被视为经典教材,作为学者,他曾以兼职律师身份打官司。张文显现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 原河北高院院长刘瑞川、现任浙江高院院长齐奇,都是资深的司法官。刘瑞川毕业于北大法律系,晋升大法官之前,已当了近三十年法官;毕业于华东政法的齐奇,长期在上海检察院和法院系统工作,当上海市高院常务副院长时也有亲自审案纪录。
&& 现任青海高院院长董开军是中国社科院民法博士,在审计署法规司、北京市政法委、司法部等部门工作过,没有审判经历。但自2007年11月调任青海高院常务副院长之后,多次审案。
&& 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只有3人。
&& 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毕业于中文系,但在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了二十多年。2004年2月,中纪委外围调查阶段,吴还以高院院长身份亲自主审了一起绑架杀人案。
&& 原黑龙江高院院长徐衍东和现任广西高院院长罗殿龙,既非法律科班出身,在晋升大法官之前也没有审判经验。
& 但哈军工毕业的徐衍东,却在首批大法官诞生后第一个审案,比万鄂湘还早。2002年9月,他担任审判长主审了一起杀人案,而且罕见地当庭宣判。徐在黑龙江当过市委书记、省长助理,与法律唯一的交集是当了5年省政法委书记(包括3年公安厅长)。
&& 罗殿龙2011年亲自开庭审理了5起减刑案件。他学的是哲学,在广西当过县委书记、市委书记,有一段不到两年的市政法委书记经历。
&& 由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务挂钩,从未系统学过法律、从未审过任何案件,因当上法院院长&自动&成为大法官的案例并不鲜见。
&&不过,自&十八大&以来,越来越多资深法律人晋升大法官。外界对大法官亲自判案的期待越来越高,包括西南政法毕业的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
&&& &审啥案、怎样审:应起示范作用
&& 奚晓明大法官选择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庭审理&3Q&案。这一天也是最高法院的公众开放日,有80余位公众代表入庭旁听。电视台、广播、网络进行&全媒体&全程直播。
& 6年前的同一天,大法官黄松有主持分家产官司庭审,央视录制了特别节目《大法官开庭》,中国大法官第一次通过电视节目与公众见面。
&&& 从电视节目标题可见,面向全国公众的审判,看的是&大法官&的表现。
&&& 奚晓明率领的合议庭阵容强大,成员包括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副庭长王闯等4名法官。
&&& 如此高规格的合议庭,基本上是大法官断案的标配&&大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相关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参与。
&& 能入大法官&法眼&的案子,往往有特别的理由。
& &3Q大战&打到最高法院,诉讼双方均视为&终极之战&。最高司法机关如何界定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规则?长达四万字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大法官的择案标准,可供参考的是2007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有四类案件被提倡由他们审理:1、疑难、复杂、重大案件;2、新类型案件;3、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4、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 &3Q大战&符合多种类型:重大(创同类案件诉讼标的额之最的1.5亿);疑难(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新类型(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
& 现任浙江高院院长齐奇2010年4月审理的引渡案,在浙江省是首例。齐奇当庭裁定准予引渡。他对这类案件并不陌生。中国首起涉及俄罗斯当事人的引渡案件,就是齐奇在担任上海高院常务副院长时审理的,结案后他还与同事撰写了一份&引渡案件审查工作要领&。
& 除了上述两个案例,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其他9名大法官审理的,都不是热点案件,也算不上特别重大疑难,更看重的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
&& 在一位基层法官眼中,这些案件都是常见的案件类型,往往契合当下的法律政策热点或司法价值理念。
&& 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审理了3起合同纠纷案,还特别挑选了一起分家产官司,他的理由是&&&家事如天&。他从此案的发展过程,看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财产结构发展变化的轨迹,民众法制观念、维权意识的增强。
& 上述4起案件,有两起以调解方式结案。其时,正逢调解手段得到大力倡导,召开民事调解会议,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代表最高法院出面发言的,往往就是黄松有。
& 2006年3月,原河北高院院长刘瑞川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死刑二审案件,并要求全省法院推广,以回应最高法院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的新政策。&目的都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不错杀,保证每个死刑案子都办成铁案。&
& 日,广西高院院长罗殿龙亲自开庭审理了5起重刑犯的减刑案件,专门邀请各界代表旁听。据介绍,这是为了推进&阳光司法&,示范性地将减刑过程公之于众。在以往,减刑、假释案件是不公开开庭的,由此引发暗箱操作&花钱买自由&的担忧。
&& 大法官审案过程中的细节,被媒体悉数捕捉到。
&& 审理家庭财产案件时,黄松有没有选择气势恢宏的大法庭,&大法官希望让当事的这一家人能够近距离、面对面地交流&。
& 刘瑞川主持的庭审中,被告人不戴戒具,着一身休闲服装坐在被告席上,审判长向被告人发问时多使用&请&字,&无罪推定原则充分渗透&。
& 大法官不仅参与审案,还决定案件的结果。
& 徐衍东、齐奇审理的两起案子,都是当庭作出裁决。&3Q大战&一审判决由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大法官奚晓明签署的终审判决书,不再有审判委员会的影子。
& 一起案件由大法官或由普通法官主审,在法律上他们所拥有的独立审判权并没有本质差别。不过,不少重大疑难案件的判决,是领导审批、向上级法院请示、或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结果。
&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虽能起到&把关&案件质量作用,但因审、判分离&&不参加庭审而作裁定,且不公开,数十年来一直饱受争议。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均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而其余大法官,则是各地方高院审判委员会的主持者。
&&& 不审案的大法官:管别的法官去了
& 11位亲自审案的大法官,都是二级大法官。3任首席大法官和5位一级大法官,都没有留下审案记录。
& 东部某省一位中院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省高院院长在担任其所在中院院长时,就已不审案子了。
& &在法院科层制下,大法官不审案是正常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分析,大法官要承担更多的司法管理职能,比如,案件审批和司法解释制定、协调。
& 侯猛曾对某位大法官首次出任最高法院副院长547天任期内的活动做过简单统计,发现他从事的是大量行政管理工作,诸如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班开学典礼、观看最高法院离退休干部美术展等。唯独没有亲自主持庭审的记录。&他在任时太忙。&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更直截了当:&大法官之所以不审案,是因为他们在管别的法官去了。&
& 中国的法官等级制度是在1995年制定通过法官法时确立的,分&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级、二级)、高级法官(一级至四级)和法官(一级至五级)。
& 最高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通常有一位副院长为一级大法官,其他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各地方高级法院院长则为二级大法官。
&& 可见,大法官之所以能成为大法官,首先是要具备相当的职务资格,这也使得他们的职责有别于纯粹的办案法官。
& 《法官法》没有具体描述大法官的职责,仅从法官的行政职务角度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履行审判职责是否意味着必须亲自开庭审理案件?也没有明说。
& 一位高院院长曾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自己实际上&早已经进入了办案的角色&:有的案子批示了几十次,&进入了具体的细节&,没有必要亲自开庭。他还认为,作为法院院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带好队伍,&从某种意义上比办一个案子更重要&。
&& 对于审判和管理的双重角色,审过案子的大法官有不同理解。
&& 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打过这样的比方:&作为院长,作为大法官,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亲自去尝一尝,这对如何抓好审判方式改革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 一位原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他的第一次审案结束后对媒体表示:大法官开庭审案只是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已,不应当成为什么新闻。
&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在法院当了个什么&长&后,亲自开庭审案就很少了,甚至不开庭审案了,这是不应该的,&他说,&院长、庭长首先是法官,是法官就应当能够走上法庭审案,这是一名法官应该具备的基本功。&
&& 一个值得玩味的现象是:多名大法官在晋升前都曾开庭审案,晋升之后反而难觅审案的公开记录。
&& 近几年,大法官们与公众最近的距离,在各种大接访现场。公开报道显示,最高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景汉朝于2011年11月在呼和浩特亲自参与调解了一件长达18年的信访积案。&亲自包案&、&带案下访&,是媒体近年来报道大法官们的热词。
&&& 侯猛认为,大法官不审案现象,是法官职业化的问题,&是政治、人事、司法制度之间相互纠缠的问题&。
大法官们审什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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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深圳3月18日电(记者吴俊)记者18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将启动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从优秀律师和法律学者中选任法官等一系列改革。根据改革规划,该法院将力争在2016年底前率先基本完成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改革任务。 
记者了解到,该法院的改革规划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推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根据改革规划,深圳中院将探索任期制法官制度,面向社会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法律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即结束法官身份,符合条件者可转任执业法官。
该法院改革规划提出,只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取消其他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建立“法官业绩档案”,以这种新的评价体系来全面评价法官综合能力、审判绩效、案件质量。法官的个人权益保护也列入改革规划。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免职、降级,强化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化保障。
责任编辑: 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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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的制定与修改,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但与外国的法官任职资格立法相比较,我国的法官任职相关规定又有不少疏漏之处。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我国法官的负面新闻屡屡见诸报端,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法官犯罪现象更是让人触目惊心,而与此同时,我国司法界对法官的相关制度改革也在大刀阔斧地进行,这些事实折射出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不足,这其中,法官的任职资格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本课题组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对法官任职资格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活动,对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分析并尽所能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官制度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思路。  1 法官任职资格  1.1 法官任职资格释义  现代对于任职资格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任职资格是指从事一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经历、知识、素质和能力。 也有人认为任职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责任职角色的人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与经验、技能、个性特征、行为之总和。 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发现尽管表示有差异,但总的来看,任职资格包含了知识、经验、能力、特性四大要素。因此本文对法官任职资格做如下的定义:法官任职资格是关于法官所应具备的知识、经验、能力以及其他特定的要求。  1.2 中外法官任职资格内容比较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所以各国对于法官任职的资格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的界定上各有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官任职资格特点为注重遴选对象的法律实践经验,贯彻精英年长的原则。例如,在美国,仅担任初审法院的法官就必须具备JD学位(法律职业博士),获得律师资格证并已有一定的律师从业经验的人才有可能当选法官。在英国的条件更是苛刻,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成员(出庭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或者两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大陆法系国家,他们则将考试合格与否作为法官准入的先决条件。在德国,首先必须接受正规大学法学教育,毕业并获得法学学位后,就要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在此期间,见习法官必须在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某个行政机构以及私人律师事务所都工作一定时间。实习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有笔试和口试组成。通过者获得候补法官资格,可从事法律职业任何部门的工作。但想成为法官,还需要经州司法部长推荐,由司法部长决定任命为初任法官,经3年试用合格者,方可被任命为终身法官。  在混合法系国家,法官任职资格的取得不仅需要渊博的法律知识,还强调司法实践,两者可谓并重。以日本为例,首先必须取得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文凭,然后参加第一次考试。通过者再参加由司法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者可被任命为司法研究员,并在司法研修所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要再参与至少10年的候补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律教学工作,积累了足够的司法实践经验后,才能被任命为正式法官。  近几年,我国人民法院频繁出现“诉讼爆炸”这一现象,难道是我国的法官任职资格过于严格。事实上,相比较其他三大法系的国家,我国的法官任职资格并不是很严格。根据《法官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从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法官准入最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而法官的任免则有很浓的地方色彩。在调整干部级别、任命审判干部方面,地方往往起到主导作用。  2 法官任职资格与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目标毫无疑问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条件。现阶段,法学界认为实现司法公正所必要的条件包括:(1)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2)确保司法权威;(3)司法人员的高素质和职业荣誉感。其实这三个条件内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递进关系―――首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种价值之间的权衡是司法公正的基本框架;其次,这基本框架的构建需要具备确保司法权威的整体制度保障,因为没有权威的制度规范,任何公正都失去了评价的标准与意义;最后,在各种司法制度的保障下,司法人员才是权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最终裁断者,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主导因素。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法院裁判工作的执行者,因此法官的职业素养不仅是法院能否公正断案的决定性因素,还对整个司法公正的实现起到核心作用。然而,法官的职业素养包括法官职业技能和法官职业伦理,而这两个基本因素都与法官的任职资格息息相关。  2.1 法官职业技能和法官任职资格。法官职业技能包括法官在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和职业技术这四方面的能力总和。从法官职业技能所涵盖的内容可以看出,法官只有在这四个能力上不断努力才能为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而提供可能。而法官职业技能又是法官任职资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的任职需要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方面有所区别于其他职业。而法官的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积累和培训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才能完成,如果法官任职门槛过低,都寄托于在职期间的后天培养,这样的司法成本就不能想象。因此法官的任职资格不仅只是作为筛选人员的一种表象规则,而更是考虑到了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可操作情况。所以一个国家法官职业技能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法官任职资格所作限制的宽严,任职资格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法官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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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描述:在此输入问题,点击“我要咨询”,律师在线免费帮您解决法律难题美国的最高法院的最高法官是终身任职的,但是为什么说最好法官终身任_百度知道
美国的最高法院的最高法官是终身任职的,但是为什么说最好法官终身任
如果法官可以换届又为什么保障不了司法独立了呢,但是为什么说最好法官终身任职就可以保障司法独立了呢美国的最高法院的最高法官是终身任职的?
提问者采纳
同时社会分工深化了这种专业精英与非专业精英的差距?少数派包括其中吗,批评法院在事实上对民主宪法的颠覆,事实上,但却懊恼得发现自己得选择是个无法挽回的错误,我们一方面希望国家展现父爱,而英雄恰恰是独裁的暗影,或者英国人集权、值得信赖,称得上是一种传统的限制,行政权在罗斯福之后就不断膨胀——这是现代福利国家的标准任务所规定,人们却不曾改变对高法的肯定态度?民主即是多数人对抗少数人吗。但是中国人似乎相反。高法建立初期。 高法的法官由总统提名、权力制约权力的平衡状态更符合权力怀疑论的他们,当然也有看走眼的时候,我可能提出了更多的问题,在这里,一个分歧的,文明的“民主社会”?职业政客到底扮演了何种角色。至于美国,但是争议归争议、公正。到底什么才是法治——英国信奉议会主权,比如民选法官,关键点在于,近代的国家陆续进入了被认为具有进步意义的?民主是否加速了“英雄”的崛起,美国国内也不乏指责高院的反民主,讨论是开放的,另一方面却又厌恶被束缚得太紧——所以检查者产生了?等等等等 2、不被权力左右的形象,但是智识上的距离是否足以长出怀疑的种子呢。如何看待专业精英与非精英的群众关系 专业值得尊敬,但是从来没有人认为中国由法统治,法官的提名还要经受一个独立的法律人的职业社团的评议,从某个角度看与中国类: 1。谁能代表民。但疑问却积攒起来?庞大的社会能实现这种直接民主吗,常常可以看到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轮流占据法院。 当然,在社会契约的虚拟之下,似乎这种民主就是民主了,历史上也有不少的总统推举了自认为是我方的法官,那些具有显著倾向的法官被剔除,希望有所助益,这就是法院系统?难道民主不会流变为选票-权利的“权钱”交易。民主是否真的乃纯然的正价值——民主本身就是极具争议的?或者早已经开花结果,以普遍的代议?原生民族的族群大会是否才更贴近民主,如会计师事务所,很显然,与总统唱对台之后,尽管在呼喊着解放民权的口号之下,法官与总统的关系远远不是那么简单。 3、选举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的专业机构往往树立了中间这是个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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