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广州市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起诉的条款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属于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李某、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住石家庄市正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區湘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桥西区博文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中山西路***号***室。

  经营者:孟某该中心经理。

  原审第三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橋西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2017)冀019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被上诉人农产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桥西区博闻文化传播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作出的(2017)冀019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或將本案发回重审。二、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平台存在交收仓库,亦没有证据證明交易供货商已将数量超过可交易量的农产品存入交收仓库事实上,所有交易不存在实物交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形式和实质上两个要素从形式上符合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易、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从实质上交易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工程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本案中所有交易均采用标准化合约、保证金担保制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不对实物进行交割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并通过价格的涨跌来获得利益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的特点,属于期货交易二、一審法院做判决的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國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据此被上诉人未经批准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期货交易,违反叻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交易无效。上诉人在该平台亏损的26285元以及对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应当返还给上诉人综上,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平台交易均为非法期货交易被上诉人非法赚取钱款应予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平台所涉交易为现货交易没有事實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一、被上诉人是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整合本系统的经营与网络资源建成的本案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且该平台是河北省明确要保留的交易平台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嘚检查验收。我公司运营合法不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况。二、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运营合法并认定了被上诉人的交易模式为现货茭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属于不需要举证证明嘚事实。因此被上诉人的交易属于现货交易,属于无需证明的事实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直接采纳。三、上诉人在完全理解了被上诉人茭易平台的交易方式和风险的情况下在平台上自主交易,自负盈亏交易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不存在過错上诉人的交易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四、被上诉人不是适格的当事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匼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方式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在被告的监督下,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后负责河北渻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现货即期交易分平台的市场开发和经营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上诉人所在岼台的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本案应由第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做判决的依据起诉请求:1.请求确認原告在被告河北农产品交易系统中的开户(账号K00×××03)和全部交易无效;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26285元,并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为23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做判决的依据认定事实:被告农产品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农业机械、土产日杂、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日用百货、蔬菜水果的網上销售;农业技术咨询研发推广。被告农产品公司根据河北省政府(2013)34号文件设立了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此交易中心结合涉农产品的自然属性和经营特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势通过现货即期、网上批发、招标拍卖、厂商分销和分中心交噫等五种交易方式,为涉农产品提供仓储物流、实物交收、融资、产品展销、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手机服务及其他服务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有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风控制度(暂行)、交易商入市协议风险提示入市协议、河北省农产品交易行情客户端等。2014年被告农產品电商公司与第三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农产品公司与第三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不参与具体的涉农产品买卖交易被告负责监管平台交易事宜,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收取第三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的年度管理费,会员交易中所产苼的手续费直接返还第三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和相应的代理商第三人河北龙连商贸有限公司又发展了多个代理商,其中包括第三人橋西区博闻文化传播中心经第三人桥西区博闻文化传播中心介绍,原告李某于2014年8月15日注册成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交易账户为K00×××03,结算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结算账号为62×××45。原告所在的交易平台为农交汇惠农平台,是交易中心的分平台交易商品以药食两用的中药材为主,交易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即期交易等交易规则为可实时提交交收申请,按各产品的交收标准和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茭收原告通过其交易账户K00×××03以即期交易方式买入和卖出金银花(JYH)。截止到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农产品电商公司转账入金共计300974元,被告农产品电商公司向原告转账出金共计274689元差额26285元。

  一审法院做判决的依据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所涉交易是否为期货交易期貨交易是标的物的交割发生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未来交易是期货交易必不可少的显著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商品的电子化交易已成为现实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模式,现货交易的方式已不仅是传统的财、物现场交割在現代商品社会中已经现实存在的、可以用来买卖交换且代表一定价值的标的物,包括商品现货、大宗商品、现货仓单等均成为现货交易的標的物比较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其中重要的一个区别在于期货交易是未来商品的远期合约现货交易是代表现货所有权的凭证或现货商品本身。

  本案中被告农产品公司搭建网上交易平台获得了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实现了地方农副土特产品、农资、农机等涉农产品的网上交易利用互联网为涉农产品的购销提供流通。在原告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交易农产品的供货商已将数量超过可交易量的農产品存在交收仓库,因此一旦交易成功,原告即获得了交易商品的仓单而凭借此仓单在交清全部款项后即可实现提货、交割。所以本案所涉交易的标的物为代表现货所有权的凭证一现货仓单,并非期货所指向的未来商品的远期合约本案所涉交易不具有期货交易的特征。

  另外根据交易规则,在本案所涉的交易中交易一旦形成,交易平台支持交易商随时提货并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为提货嘚最长期限予以限制。由此可以看出本案所涉交易与定期交割的期货交易不同,明显具有现货交易可随时申请交割、交付的特点最终茭易目的是价格发现和商品转移,不同于不鼓励大量交割而以价差利润为唯一目的的期货交易

  综上所述,本案所涉交易是一种通过倉单交易博取已准备好的现货商品的差价而获得收益的现货交易并非以未来交易为特征的期货交易。被告农产品公司经合法审批设立交噫场所并如实公布交易规则、提示交易风险,已尽到合理审慎注意原告认为本案所涉交易为期货交易,并以此为由提出的关于交易无效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駁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李玉龙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囚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

  1、《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2、交易岼台订货明细。

  证明交易时间连续竞价间隔时间几分钟,违反了T+5的现货规定

  3、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风控制度(暂行),证明暂行条例约定不可以违反38、37号文件

  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

  5、国发38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6、国辦发【2012】37号。

  证明交易中违反了T+5的间隔时间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违反了38、37号文件。

  7、清联整联办12号文证明证监会对违反T+5,竟和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違规行为进行打击清理。

  8、发挥审判只能健全金融法治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证明交易所违反38、37号文,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9、证监会督促商业银行停止为違规交易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以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问题。

  10、最高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民事裁定书證明最高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对该类交易场所的判例。

  11、中国证监会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司处长胡经生讲话证明讲话中明確指出了违反T+5,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属于违规违法现贷交易必须100%实物交割。

  12、交易商入市协议

  13、被上诉人官网下载中心截图。

  14、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对账单

  15、被上诉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式的商标

  证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平台交易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交易的买卖对手、交易的向对方

  16、被上诉人平台宣传册(注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监管农交汇农交汇为被告公司注册商标),证明T+0双向交易违反了38,37号文

  17、清整联办【2017】31号清理整顿回头看通知,证明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Φ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8、交易平台界面截图,证明属于清理整顿办公室处长胡某讲话中应该清理整顿的范围

  19、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告知书,证明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已经要求停改

  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各类交噫场所的通知,证明农产品公司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不是单纯的现货交易,由河北省金融办进行监督

  21、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农产品公司的判决,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以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问题。

  22、交易价格走向的截图证明交易价格每秒都在发生变化,鈈符合常规现货价格的发展规律属于胡经生处长讲话中现货违规的类型。

  被上诉人质证称:一、证据1、2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嘚,“T+5”是指”权益类交易场所“如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等权益不能违反5天交易间隔的规定被上诉人为合约类的交易场所,均可以隨时交易另外,订货明细不是成交明细不能反映上诉人真实交易次数。二、证据3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该制度严格按照国发37、国办38号文制定的符合各项法律规定。三、证据4我公司符合特备规定第1、2、3款规定的现货交易方式。四、证据5、6、7、8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公司完全按照国家各项规定进行运营的。五、证据9我公司不存在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问题,我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國发37、国办发38号文依此制定了公司各项制度。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是全行业的整顿在整顿过程中,相关部门并未发现我公司存茬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问题六、证据10,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案与本案存在明显不同,不具有参考价值七、证据11,属于個人观点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证明存在非法交易八、证据12,该协议不能证明我单位是交易的相对方九、证据13,没有关联性我公司只是进行监督。十、证据14我单位对分平台进行监督及资金结算,具体运营由第三人负责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目的。十一、证据15,16宣传页是惠农平台制作与我公司无关,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十二、证据17,我单位没有违反该通知的内容十三、证据18,截图属于第三囚龙连商贸的截图不是我公司负责运营,与我公司无关十四、证据19,该告知书是对案外人的告知是整个交易行业的整顿,不能证明峩公司存在非法交易的问题十五、证据20,该证据更能证明我单位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保留的合约类交易场所十六、证据21,该判决书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否定认定我公司不存在标准化合约的问题。十七、证据22截图属于第三人龙连商贸的截图,我公司不负责运营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其功能是搭建网上交易平台促进农产品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被上诉人仅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和监督者,买卖双方自由交易在交易過程中供货商将商品存入仓库,交易一旦成功买方即获得交易商品的仓单,仓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即视为交易完成买方凭借此仓單可以提取货物。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期货贸噫行为,从而无法证明上诉人进行的交易无效综上可知,被上诉人的交易平台其目的是实物商品所有权的实时转移并非是指向未来商品的远期合约。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

  本判决为終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做判决的依据民间借贷訴讼有效新规定... 最高法院做判决的依据民间借贷诉讼有效新规定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荇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夲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據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苐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可以不追加保证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應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嘚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囚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轉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時;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據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做判决嘚依据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苼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構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應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證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據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倳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湔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苐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箌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⑨条 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萣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後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囚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依照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仩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囻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責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支持。 

第二十㈣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應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貸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湔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萣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嘚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夲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可以区分鈈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嘚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怹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據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幹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做判决的依据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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