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儿童团放哨歌教案只去了三次要判刑吗

李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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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男,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文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任校霖,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李志强,男,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庚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强,诉讼代理人任校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至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志强等“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杜xx(已判刑)的纠集网罗下,在辉县市、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处开设赌场,以赌场可以借款的方式,诱骗多人参加赌博,并以赌场为支撑,逐渐形成以杜xx为组织领导,以李xx、姜xx、张xx、路xx、陈xx、蔺xx、王xx(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李志强和陈x、高xx、韩x、余x、张xx、姚xx、王xx、陈xx、张xx、王xx、赵xx、崔xx、程xx、郭xx、张xx、王x、王x、谢x、马xx(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平时以杜xx在辉县市与修武县交界处经营的煤场为活动聚集点,通过赌场发放高利贷每天收取1%至3%高额利息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并将所得收入部分用于该组织的成员活动。该组织为了敛财,在所开设的赌场上肆意发放高利贷,为避免高利贷追不回,专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借贷者在向赌场打欠条时,介绍入场人必须为担保人,如果不能及时还账,担保人负责要账,如果担保人要账不力,找到人后送到杜xx煤场,交由其拘禁并要账。同时,该组织为了扩大赌场规模,提出了借款者发展新成员可以偿还自己贷款的模式,在该模式的推动下,赌场规模和影响迅速增大。在杜xx的领导、指使和直接参与下,为了该组织的利益,该组织成员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等地,多次进行聚众赌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拘禁、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等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开设赌场罪 2009年至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志强和李xx、姜xx、张xx、路xx、姚xx、余x、陈xx、张xx、王xx、崔xx、陈xx、蔺xx、王xx(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在杜xx的组织下,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及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共组织百余人参与赌博,累计开设赌场数十次,杜xx非法发放高利贷达217万余元,谋取非法利息23万余元。 (三)非法拘禁罪 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强等人因赵xx借杜xx高利贷55000元未还。被告人李志强和蔺xx(已判刑)等人将赵xx拘禁在梅溪、李志强家等地两天,后被送到杜xx煤场,杜xx限制赵xx人身自由九天,期间由姜xx、李xx等人看管。&&(四)故意伤害罪2010年,杜xx在开设赌场期间结识并网络了被告人李志强和张xx、姚xx(均另案处理)、陈xx、赵xx、蔺xx等人,蔺xx手下有李志强、张xx、高xx、韩x、赵xx等人;姚xx手下有赵xx、姚xx、郭xx等人,蔺xx与姚xx关系较好;张xx手下有陈xx、杨x等人。日下午,因陈xx到被告人李志强家说还杜xx赌账的事碰到蔺xx在场,蔺xx说陈xx“你现在跟着张xx大哥混了”的话。陈xx走后又对张xx说到“大哥”一事。张xx与李志强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定打架地点。当天晚上11时许,双方纠集被告人李志强和蔺xx、陈xx、张xx、赵xx、韩x(均已判刑)、姚xx、赵xx、高xx、杨x(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持洋镐棒和砍刀在辉县市赵固乡溢香阁饭店门口遭遇后,发生殴斗,李志强用洋镐棒夯张xx头部,致使张xx头皮裂伤、脑挫伤、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骨骨折,属于重伤,九级伤残。赵xx、陈xx在殴斗中被打伤,其中赵xx头皮裂伤属于轻伤,陈xx右大腿皮肤裂伤属于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结论;3、证人马xx等人证言;4、同案犯杜xx、陈xx、蔺xx、王xx、马xx等证言;5、被害人陶xx等人陈述;6、被告人李志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了个人不正当目的,积极参加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殴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至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志强等“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杜xx(已判刑)的纠集网罗下,在辉县市、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处开设赌场,以赌场可以借款的方式,诱骗多人参加赌博,并以赌场为支撑,逐渐形成以杜xx为组织领导,以李xx、姜xx、张xx、路xx、陈xx、蔺xx、王xx(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李志强和陈x、高xx、韩x、余x、张xx、姚xx、王xx、陈xx、张xx、王xx、赵xx、崔xx、程xx、郭xx、张xx、王x、王x、谢x、马xx(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平时以杜xx在辉县市与修武县交界处经营的煤场为活动聚集点,通过赌场发放高利贷每天收取1%至&& 3%高额利息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并将所得收入部分用于该组织的成员活动。该组织为了敛财,在所开设的赌场上肆意发放高利贷,为避免高利贷追不回,专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借贷者在向赌场打欠条时,介绍入场人必须为担保人,如果不能及时还账,担保人负责要账,如果担保人要账不力,找到人后送到杜xx煤场,交由其拘禁并要账。同时,该组织为了扩大赌场规模,提出了借款者发展新成员可以偿还自己贷款的模式,在该模式的推动下,赌场规模和影响迅速增大。在杜xx的领导、指使和直接参与下,为了该组织的利益,该组织成员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等地,多次进行聚众赌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拘禁、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等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吕xx、郭xx、胡xx、秦xx等人证言证明开设赌场是杜xx规定规矩。证人吕xx证言:赌场上都听“老八”的,他在场上负责放贷,在下面就是像“xx”他们那样的领门的。场组织的比较正规,中途不让人来,也不让走,到半夜2点的时候有人专门供应饭,场上还供应“白面”让人吸食,外围有看场放哨的,每次赌博结束后,谁欠钱都去“老八”那打条。证人郭xx证言:赌场上老八说了算,他定的规矩有:进入赌场前将手机上交;提供免费的矿泉水、烟、饭;免费的白面儿;顶门必须顶够六个小时,顶不够的话不分钱;专门人负责看门放风。证人胡xx证言:有好几个规矩都是老八制定和说了算的,如不准随便出入,上厕所必须有人陪同;不论输赢每锅都得让老八抽钱,发锅的话抽10%的比例;管吃饭,放贷统一有老八往外放;进门时手机统一没收等规矩。老八这伙人的人员固定,因为每次在赌场上见到的都是那几个人,都是老八的手下。证人秦xx证言,老八定了规矩:赌博时不许和外界联系,必须赌5个小时以上,中途不许离场,有人送水、送饭,免费吸食白面,专车接送。老八负责放高利贷,抽水钱。 (2)证人白xx、郭xx、王xx、赵x、张xx、王xx、刘xx、和xx、李x、冯xx证言,证实其亲属因欠赌债,被逼债、拘禁、恐吓、有的走上犯罪道路。 (3)证人赵xx、王xx、袁xx、吴xx、陈xx、张xx证言,证实因到老杜xx的赌场赌博,欠杜xx赌债,被恐吓、拘禁、殴打。证人赵连xx言,证实因欠老八1.9万元赌债,老八的人就到其家逼其母亲打了一张欠条,后来其被非法拘禁。证人王xx证言,经人介绍到老八的赌场上赌博,因欠老八的高利贷,老八领人到家里闹,并扬言不还钱就把我的胳膊、腿打折。因此我的未婚妻和我退婚了,我因害怕对家里人不利,不敢结婚,老八一伙人害的都是一二十岁的年轻人,有的人为了还赌债甚至去盗窃、抢劫。证人袁xx证言,通过郜xx两次到老八的赌场赌博,因欠赌债,杜xx派人去我家几次,没有抓到我,把我爸的心脏病吓得复发了,对我家造成严重影响。证人吴xx证言,2010年7月到老八的赌场赌博,赢了钱想走,被老八的外甥“冰棍”等非法拘禁、殴打,说我作弊了,并威逼我打了15000元的欠条。证人陈xx证言,xx喊我去老八的赌场四五次,因欠老八8万元赌债,被老八关押过。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0年七八月份,伙同张xx、王xx在包公庙村开设赌场,并被非法拘禁的事实。(4)证人吴xx证言,姚x喊我到老八的赌场赌博三四次,名义是xx照头,实际赌场是老八组织的,赌场有很多规矩,组织严密,有十几个打手。(5)证人程x证言, 经xx介绍到老八的赌场赌博七八次,赌场组织严密,有人维持秩序,进门交手机,专人送饭、供应吸食白面。老八负责放高利贷,一万元每天300元利息,不还钱会被关押在老八煤场的小黑屋。(6)证人周xx证言,证实张强因欠老八的赌债,谢涛、何录玉等到新乡市火车站把张x抓到了老八的煤场关了起来。(7)证人何x证言,2010年4月份以来经姚xx介绍,到杜xx场上参赌输4000多元。赌场上的规矩是老八制定。在赌场上,我替张强向老八打了5000元的欠条,后张强无力还债,我就带领谢x、周xx、周xx等人将张x送到杜xx煤场关押。(8)证人李x证言,证实到老八的赌场上赌博输了十几万,xx是老八的手下。老八定了很多规矩:每次赌博的地点不固定,临时通知,有车接送,入场前交手机,中途不得离开,有人负责放高利贷,送饭、免费吸食白面,不还钱就会被关到煤场的小黑屋。(9)证人徐xx证言,证实到和新花家要账的事实。(10)证人原xx、闫xx证言,证明王蛋因欠赌债,被路xx等非法拘禁的情况。(11)证人刘xx证言,证实其将咖啡因卖给王xx、张xx的事实。(12)证人张xx、王xx证明,其参与开设赌场、购买毒品让赌客吸食的事实。(13)证人杜xx证言:我们这一伙有二三十个人。固定的人是王xx、蔺xx、xx、陈xx、张xx、xx(姚xx)等。王xx(王xx)和蔺xx是一伙的,他们手下有xx(张xx)、陈xx、路xx、韩x、赵xx、李x、李志强等,xx手下有小林(赵xx)、坤x、小亮(姚xx)、二军,还有三个人(他们专门负责要账)。张xx手下有何xx等人。这些人都听我的。我们的管理是:姜xx和李xx只听我的,剩下的人我只管王xx、xx、蔺xx、张xx等人,王xx、xx、蔺xx、张xx他们再管他们手下的人,他们手下的人如果还有手下的话,就由他们手下管住。我们这伙人的形成是:我和王xx开赌场挣钱,我放高利贷,王xx往场上领人,因往赌场领人顶门可以挣钱,慢慢人越来越多。我们的分工是:李xx和姜xx给我开车,负责往赌场上拿钱,有时替我放高利贷,王xx他们负责寻找赌博地点,并负责赌场上的杂事(如往赌场接送人、拉东西等),他们也负责往赌场上领人,另外他们的手下也负责往赌场上领人,并且他们负责要账,我在赌场上放高利贷。他们听我话的原因是:他们都能从赌场上挣到钱,并且他们都得有工资。工资分发是:股东们是分水钱,李xx和姜xx的工资直接从水钱里抽出,剩下的由股东们给他们的手下发。我们赌场上的规定有:参赌人员不能自己往赌场上,必须由看场人员接送,赌博场所开场之前没人知道,进赌场前收手机,赌场上领门的人负责照头借钱,并照头要账等。我自己经营一个煤场,我开赌场的资金大部分是我自己的,部分是我从煤场拿过来的,部分是李xx入股的。开设赌场本金有100万左右,获利有100万左右。本金大部分还在外面没有收回,放高利贷获利有23.3万元利息,赌场上获利的100万左右都被股东分了。另外,2009年赌场由我哥杜永战、外甥陈xx及陈xx领的几个孩维持秩序。2009年以后是xx及其手下维持秩序。我在赌场上只照张xx、蔺xx这些大股东的头,要账的话向他们要,他们再向借款人要。股东们在赌场分抽头钱。我们的赌场提供参赌人员的车辆、赌具、赌桌及“白面”(咖啡因)。2009年夏天,陈xx一直想去赌场挣钱,我就让他给我开开车,在赌场上抽水,有时替我装装钱,有时跟去要账。(14)证人李xx证言:我们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的团伙有一二十个人左右。有我和杜xx、姜xx、xx、xx、崔xx、蔺xx、陈xx等,杜xx说了算。我们的分工:团伙中都是杜xx说了算,我和姜xx只听杜xx的,xx、xx、xx等人也是只听杜xx的,他们负责找赌博场所,并担保让杜xx往外放贷款,还往赌场上领人,剩下的人是谁领去的就听谁的,他们负责往赌场上领人顶门或自己顶门,另外担保放贷的人还负责要账。拘禁人的情况:有时是杜xx直接派人的,有时是领门人直接将人抓住,把人送到杜xx煤场,由杜xx将人拘禁起来要账。我们向借款人要账时采用的手段是:如借款人不还钱的话,杜xx就派人殴打或恐吓他们,逼他们还账。这个团伙的形成是:开始是杜xx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后因借高利贷的人无法还他,就提议开赌场抽钱还杜xx的高利贷,杜xx同意后,就让这些人替他开赌场。后因借高利贷的人越来越多,杜xx的手下就越来越多。杜xx的管理是:他们欠杜xx钱,杜xx无形中就控制他们,杜xx说啥,他们就听啥,如果不听,杜xx就逼他们还债。比如赌场上的规定都是杜xx制定的。我们可以从杜xx处得到工资,一天200元。杜xx在赌场的毛收入有100万元左右,部分用于赌场开支及给我们发工资外,剩下的杜xx拿走了。老八和陈xx关系较好,两人经常在一起,陈xx负责管理赌场,放高利贷,抽取水钱。我们开赌场的影响:欠高利贷的没法还,有的人和老婆离了婚,有的人输了钱不敢回家,在外面躲债,给村子造成很多影响。(15)证人姜xx证言:团伙中杜xx一个人说了算,我和李xx只听杜xx的,我负责开车,和李xx往赌场上拿钱,有时去抓人,有时在煤场看人,有时去替杜xx放高利贷。蔺xx、xx、崔先xxxx他们也是听杜xx的,他们四个人负责找赌博的地点,并负责往赌场上领人顶门,在赌场上他们负责照头往外放高利贷,并负责要账。他们四人手下还有人听他们的,xx和xx手下有xx、陈xx、志强等人。陈xx是2010年以前在赌场上收水钱,替杜xx放高利贷,也去要过账,还有张xx,他的地位和蔺xx都差不多,也是只听杜xx的。团伙的形成是:开始杜xx只开赌场,后名气大了,去赌场上的人越来越多,杜xx的手下越来越多。杜xx除了在赌场上有规定外,从经济上无形中控制了我们。我们听杜xx的可以得到工资。工资的来源是赌场上挣的钱,一天100元。杜xx和xx、xx等硬四门分水钱,然后他们各自给自己的手下发工资。(16)证人张xx证言:赌场上老八是总负责的,负责放高利贷,我和xx、小春、xx负责领人领门,最后抽的钱分五份。我们这伙有姚x、xx、王xx、程x、xxx、xx等。负责要账的是王xx、姚xxxx。xx、姚xxx乐是老八的手下,他们三个人手下都有人专门负责要账,不管要账或者休息,老八都给他们打有工资。一天100元或200元。另外xx在老八的赌场上放过高利贷,参与要账。我们听杜xx的原因是:我们大部分都在他赌场里赌博,欠他的钱,我们就替他干活还账。姚x从去年冬天开始和杜xx开场,姚x、xx、xx、老八xx人分五股,姚x两股,其余人每人一股。分工是:姚x在场上负责生活及治安,王xx负责组xx,他们手下负责抓人要账以及介绍赌客等,我平常听姚x的话,而老八的司机东东负责为老八看管现金,以及参与拘禁人等,“冰棍”主要充当打手,如果有事他纠集人。我领人上场赌博,由杜xx放高利贷,我领人找到欠钱的人,交给杜xx关押。(17)证人路xx证言:平时在场上老八说什么他们都听,赌场还是老八开的。除了听老八之外听xx的。赌xx老八规定:谁照头借的钱,老八向谁要,然后照头人再向借钱人要账。杜xx通过钱上管理股东们。(18)证人姚xx证言:赌场上有专车接送赌客,不让自己去;到赌场之后他们把手机都收了;赌场开始以后中途不能离开,只有到散场之后才能走;老八在赌场上放高利贷,不还钱的会被关到老八的煤场。 (19)证人余x证言:老八及其团伙是有组织、有纪律的,一切都听老八的,老八除自己的手下外,照股东的头,股东又照自己手下的头,股东的手下都各自想办法完成自己的任务。另外,老八规定了赌场上的规矩。我参赌从经济上受到损失,另外我生活也受到影响,我回来家后不敢开手机,怕老八他们找我要账,成天心惊胆颤。另外我听说好多人因为欠老八的钱,不敢回家,在外面跑。(20)证人张xx证言:我听说老八是真正的黑社会,手下有很多人,欠钱不还的话就把人关起来。在赌场上,他们刚开始不用让带钱去,都是放的高利贷,不还就打人、关人,我在老八赌场输的钱包括利息钱,一共给了老八十几万,家里人一直和我生气,老婆也要和我离婚了。(21)证人郭xx证言:赌场上的纪律性很强,所有参赌人员到赌场内手机一律关机并上交,赌博期间一律不准提前离开,同时,老八还为赌客免费提供饭和水等,赌场上还有“白面儿”供参赌人员吸食,主要是为了给参赌人员提神。赌博结束后,除去饭钱、工资等开支后,老八和各门负责人平分“水钱”。 (22)证人高xx证言,证实2010年6月底,其和路xx在辉县市知青快捷酒店拘禁王蛋。(23)证人陈x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在自己家开有赌场,并利用赌博进行诈骗。(24)证人韩x、张xx、程xx、王xx证言,证明其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25)证人王x证言,证明其参与非法拘禁、利用赌博进行诈骗的事实。(26)证人谢x证言,证实其参与非法拘禁张强的事实。(27)证人陈xx证言,在杜xx的赌场上替杜xx抽水钱,并参与了非法拘禁周摇摇、张xx。(28)证人蔺xx证言,证实其和姚x、xx是老八赌场的股东,其参与赌场有二三十次。老八定了赌场的规矩:赌博地点不固定,有专车接送,入场前交手机,中途不准走,免费吃饭、吸食白面,欠高利贷一万元一天300元利息,不还就被关起来。其参与非法拘禁过陶xx、崔文帅、赵xx。(29)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和杜xx合伙开设赌场有一二十次,并负责找赌博场地,往赌场上领人,抽水钱。还参与非法拘禁秦天亮。(30)证人马xx证言,证实其和张xx等一起到老八的赌场有二十余次,其和张xx去找陶xx要过赌债,并把陶xx送到老八煤场的小黑屋关起来。还有一次和xx等十余xx拍石头找一个叫小喇叭的要赌债,但没有找到人。 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郜xx、杨xx、宋xx、徐xx、宋xx、张x、王xx、魏xx、曹xx、李xx、田xx、郭xx、贺xx、程x、宋xx陈述,证实因欠老八的赌债,被老八及其同伙非法拘禁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其因欠老八的赌债,被非法拘禁了二十几天,期间被杜xx强奸。 (3)被害人王xx、石xx的陈述,证实被张xx、张xx、陈x、王x利用赌博诈骗11万元。3、被告人李志强供述,供述了老八赌场上的规矩,在其家两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还打过别人。蔺xx让其到赌场上,混个头。(二)开设赌场罪 2009年至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志强和李xx、姜xx、张xx、路xx、姚xx、余x、陈xx、张xx、王xx、崔xx、陈xx、蔺xx、王xx(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在杜xx的组织下,在辉县市吴村镇、峪河镇及焦作市修武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共组织百余人参与赌博,累计开设赌场数十次,杜xx非法发放高利贷达217万余元,谋取非法利息2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 (1)证人马xx、王xx、彭xx、陈xx、王xx、李x、李xx、陈xx、李xx、冯xx、王x证言,证明杜xx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开设赌场的地点。(2)证人王xx证言,证实经陈xx介绍到老八的赌场上混头,赌场有专人放风,有专人抽钱,老八放高利贷,一万元一天300元利息,蔺xx在场上负责一门,负责喊人。(3)证人宋xx证言,证实 2009年王xx领其到老八的赌场上赌博,一共去了十几次。老八负责放高利贷,xx、xxxx人是股东,往场上领人,分水钱。谁领的人高利贷照谁的头。每次赌博都有三十几人。(4)证人李xx、李x、张xx、郭xx、郭xx、吕xx、王东、张xx、谢x、袁xx、冯x、王xx、吴xx、郭xx、郎xx、胡xx、李x、郭xx、梁xx、吴xx、陈xx、张xx、宋xx证言,证实到老八的赌场进行赌博的事实。 (5)证人张xx证言,赌场上有很多规矩:进门交手机,中途上厕所有人跟着,管饭,不玩够六七个小时不让走,免费给赌客吸食白面。欠高利贷不还就被拉到煤场关起来。(6)证人吕xx证言,证实路xx领他去老八的赌场赌博,xx是赌场xx股东,路xx是xx手下的xx责往场上喊人。 (7)证人魏xx证言,证实到xx的赌场xx,xx负责放xx贷,抽水钱,赌场有严格的规矩。 (8)证人田xx证言,证实到老八的赌场赌博,老八放高利贷、抽水钱,姚x、姚xx等各占xx,老八一股、四门各占一股。(9)证人陈xx证言,xx喊我去xx的赌场四五次,xx是股东xx,xx是老八的会计。(10)证人杜xx证言,开设赌场我本金投入一百万左右。获利总共有一百万左右,我的本金大部分还在外面没收回,我放高利贷获利有二十三万三千元利息。赌场上获利的一百万左右被股东们分了。我在吴村开有三十多次赌场,是王xx找的地xx在峪河开有二十多次赌场,是xx找的地方;在赵固开有六七次赌场,是蔺xx找的地点。2009年夏天,我和王xx开赌场xx陈xx一直想去赌场上帮忙挣钱,这样我就让陈xx给我开开车,替我放高利贷,在赌场上抽水钱,有时替我装装钱,每次一二百元工资。后来过了年,我就没有再用过陈xx。 (11)证人李xx证言,杜xx开场,我给杜xx27万元入股放高利贷。杜xx安排我到蔺xx的场上放过高利贷。我帮忙期间,杜xx开设赌场有20多次。我给杜xx干之前,陈xx就已经在杜xx的赌场上服务,我见过陈xx在杜xx的赌场上管理赌场、放高利贷、抽水钱。 (12)证人姜xx证言,我是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四五月份,跟着杜xx开赌场,我去之前杜xx就经常开设赌场。总共开设赌场有四十多场。我去杜xx赌场之前,陈xx就在杜xx的赌场上替杜xx放高利贷、收水钱、也去要账,并挣工资。(13)证人崔xx证言,老八和王xx合伙开设赌场,蔺xx算一门,他下面有xx、xx,我在赌场负责看门、放哨、接送人,还放高利贷、找赌博场地。(14)证人韩x证言证明,2010年四月份的一天,其和蔺xx到一赌场参赌,蔺xx说杜xx的赌场有他的股。杜xx在辉县市多个地方开有赌场,其去了有十几次。(15)证人赵xx证言,我跟着xx从2009年冬天开始到老八的赌场四十多次。老八的赌场在辉县的峪河、吴村、赵固、修武方庄等地开设,每天都换地方,赌场玩的是牌九,是800、1600元的锅,赌场分五门,老八独自一门其余不固定,其中xx是一门,各门负责人负责往赌场上召集参赌人员。
(16)证人张xx证言,证实王xx从2009年秋天以来多次在峪河镇、吴村镇等地开设赌场的事实。
(17)证人路xx证言,证实通过王xx、蔺xx到赌场上赌博,并通过蔺xx借了老八的高利贷,为了还赌债,喊崔xx到赌场赌博。
(18)证人陈x证言,证实其介绍高x、李xx、东方等人到杜xx的赌场上赌博 。
(19)证人姚xx证言,证实到杜xx的赌场上参赌十几次。xx负责找xx赌博、顶门,蔺xx也顶门。 (20)证人张xx证言证明,王xx固定他往赌场接送赌客,一次200元。并告诉他王xx是联系放高利贷的。
(21)证人陈xx证言,证实通过王xx、蔺xx到杜xx的赌场赌博,王xx是给老八组织赌场的,负责往赌场送人,并找赌博地点。其介绍张xx、赵xx等人到杜xx的赌场上赌博。 (22)证人王xx证言证明,杜xx是开赌场的老板,陈xx放高利贷,王xx联系人xx赌博。 (23)证人张xx证言证明,蔺xx、王xx是老八赌场的硬四门,二人是合伙的。我和xx包括我们喊来参与赌博的人都是蔺xx的手下,我们赌博,蔺xx、王xx都从中抽钱。(24)证人陈xx当庭证言,在杜xx的赌场上替杜xx抽水钱。(25)证人蔺xx证言:我和姚x姚xx是老八赌场的股东,我参与赌场有二三十次。老八定了赌场的规矩:赌博地点不固定,有专车接送,入场前交手机,中途不准走,免费吃饭、吸食白面,欠高利贷不还就被关起来。 (26)证人王xx证言:我和杜xx合伙开设赌场有一二十次,并负责找赌博场地,往赌场上领人,分抽水钱。2、被告人李志强供述 :2010年4月份,蔺xx给我打电话说能不能找个地方赌博,我就让他们来我家,晚上,蔺xx、陈xx开车拉来赌具,人到齐后,我放风,他们赌了一夜,给了我300元。过了两三天,蔺xx领人又来我家赌了一夜,给了我300元。规矩是老八定的,入场交手机,中途不能退场,有专车接送。(三)非法拘禁罪 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志强等人因赵xx借杜xx高利贷55000元未还。被告人李志强和蔺xx(已判刑)等人将赵xx拘禁在梅溪、李志强家等地两天,后被送到杜xx煤场,杜xx限制赵xx人身自由九天,期间由姜xx、李xx等人看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杜xx证言证明,赵xx欠我和蔺xx高利贷五万元未还,蔺xx和我商量把赵xx关起来,让赵xx的父亲替他还债,后我让战勇把赵xx关起来。(2)证人李xx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蔺xx将赵xx带到赌场,第二天凌晨散场后,蔺xx让杜xx将赵xx留下,后杜xx让战勇将赵xx关在小黑屋四五天。我负责看管他。李xx辨认笔录辨认出其拘禁并看管的赵xx。证人姜xx证言证明,赵xx借了杜xx高利贷未还。蔺xx和杜xx商量好,让杜xx把赵xx先关起来,再让xx去赵xx家要钱,后杜xx让战勇把赵xx关到了小黑屋有八九天。他爸还钱后让赵xx走了。姜xx辨认笔录辨认出其参与非法拘禁并看管的会超就是赵xx。 (4)证人赵xx证言,证实其子赵xx因欠老八赌债被非法拘禁了十几天。 (5)证人蔺xx证言,赵xx欠我赌债,我让李志强跟着他二三天,让赵xx找钱还我。后来我想让赵xx去赌场上弄点钱还我,我就把赵xx领到杜xx的赌场,他通过我借了杜xx4.5万元高利贷,散场时,杜xx不让赵xx走,就把他扣在那儿了。(6)被害人赵xx(会超)陈述,我输钱后,蔺xx让李志强跟着我,意思是让李志强看着我,让我想法弄钱还账。后来蔺xx、李志强将我带到杜xx的赌场,等散场后,杜xx将我带到煤场,我被关了九天,我爸还了55000元把我带走了。(7)被告人李志强供述:因赵xx欠蔺xx钱,蔺xx让赵xx跟着我,意思是看着他,在我家两天后,蔺xx将赵xx送到杜xx煤场,关了赵xx好几天。(四)故意伤害罪2010年,杜xx在开设赌场期间结识并网络了被告人李志强和张xx、姚xx(均另案处理)、陈xx、赵xx、蔺xx等人,蔺xx手下有李志强、张xx、高xx、韩x、赵xx等人;姚xx手下有赵xx、姚xx、郭xx等人,蔺xx与姚xx关系较好;张xx手下有陈xx、杨x等人。日下午,因陈xx到被告人李志强家说还杜xx赌账的事碰到蔺xx在场,蔺xx说陈xx“你现在跟着张xx大哥混了”的话。陈xx走后又对张xx说到“大哥”一事。张xx与李志强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定打架地点。当天晚上11时许,双方纠集被告人李志强和蔺xx、陈xx、张xx、赵xx、韩x(均已判刑)、姚xx、赵xx、高xx、杨x(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持洋镐棒和砍刀在辉县市赵固乡溢香阁饭店门口遭遇后,发生殴斗,李志强用洋镐棒夯张xx头部,致使张xx头皮裂伤、脑挫伤、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骨骨折,属于重伤,九级伤残。赵xx、陈xx在殴斗中被打伤,其中赵xx头皮裂伤属于轻伤,陈xx右大腿皮肤裂伤属于轻微伤。张xx受伤后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辉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经济损失34 504.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鉴定结论,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赵xx的头皮裂伤属于轻伤;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陈xx右大腿皮肤裂伤属于轻微伤;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xx的头皮裂伤、脑挫伤、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骨骨折属于重伤;新乡豫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7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xx为九级伤残。 2、证人证言(1)证人赵xx(小名会超)证言证明,日傍晚,我和小波在一块儿,小波不知接了谁的电话,说李志强要和别人弄事,我们便到了李志强家,见有二十多人。后来蔺xx说事说好了,我们便和李志强等人到赵固溢香阁饭店吃饭,李志强让把洋镐棒预备到手边。后李志强喊xx来了,快出。我们拿着洋镐棒往外边走,见张xx躺在路中间不会动了,张xx一方的人来到饭店,一个叫小涛的人叫着把我们围起来。 (2)证人王xx、张xx证言证明,张xx在赵固街被打受伤。 (3)证人曹xx、张xx证言证明,李志强和张xx因几句闲话准备打架,其从中调解此事。 (4)证人刘xx(又名刘一刀)证言证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陈xx、杨x、张xx开车到赵固一饭店,张xx掂了一把砍刀直奔饭店,屋里出来几个人手持洋镐棒朝张xx身上乱打,其赶紧跑开,被蔺xx等人追上,因和蔺xx认识没有打他。双方参与打架的有三四十人。 (5)证人杨x证言证明,日傍晚,张xx和李志强打电话互骂起来,并约定地点打架,后对方找人把事说下了。后我们去辉县唱完歌,开车往赵固走,张xx接xx话,让我调头往溢香阁饭店,张xx一xx车往饭店走,李志强领人从饭店出来,李志强用洋镐棒朝张xx头xx了一下,张xx躺xx上。李志强领有三四十个人,拿有钢管、洋镐棒、尖刀等。 (6)证人陈xx证言证明,日下午,我碰见张xx(xxx),说蔺xx说我大哥(张xx)了,并逼我还债。后来李志强和张xx在电话中互相骂起来,并约定地点打架。晚上,我和张xx、刘一刀、杨x赶到赵固溢香阁饭店门口,xx下xx饭店,被李志强用洋镐棒朝xx的xx砸了一下,我的大腿也被人用刀捅伤。 (7)证人张xx证言证明,李志强和张xx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定地点打架,李志强就给蔺xx联系,又联系赌场上其他人。后经人说和不打了,我们就去赵固溢香阁饭店吃饭,我们在吃饭的时候,xx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有30多个人在那吃饭,过了没多久,张xx坐xx辆面包车下来掂刀就去砍李志强,李志强拿了一把洋镐棒把张xx夯xx。张xx后xx来20来个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棒,双方的人就打起来,赵xx被打伤了。 (8)证人赵xx证言证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其和xx等一二十个人在李志强家,准备和张xx打xx后到赵固一饭店吃饭,李志强放饭店门口一二十根洋镐棒,后发生打架,其被对方六七个人掂着钢管、洋镐棒围住乱打。(9)证人韩x证言证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蔺xx联系我到李志强家,见到张xx、赵xx等二三十个人,后到赵固一饭店吃饭,李志强叫人开车拉来十来根洋镐棒。后张xx坐xx来,掂了一把大砍刀往饭店里跑,在饭店门口被李志强用洋镐棒夯翻了,其余几个人对张xx用xx棒乱抡。张xx领xx掂刀、钢管、洋镐棒从赵固街南边赶来将赵xx打伤。打架结束后,我看见蔺xx手里拿了一根钢管在一边站。(10)证人蔺xx证言,因李志强和张xx在电话里相互骂起来,李志强说张xx要找他的事,我就和曹xx等从中和事,后来我和张xx说好双方不打了。我们便去饭店吃饭,我在饭店停了一会儿便走了,我没有参与打架。 3、被害人张xx(又名张xx)xx,日下午,其和李志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约定地点打架。晚十点多,其和陈xx、杨x去溢香阁找xx说事,李志强用洋镐棒将其打伤。
4、被告人李志强供述,我和张xx在xx中发生口角,后我们约定地点打架。我打电话让蔺xx给我喊人。后xx和xx去赵固街找张xx把xx下了,xx便领我们一二十个人去溢香阁吃饭,吃饭中间,不知谁说xx来xx我就看见xx手xx个刀朝我这边走并骂我,我往饭店里跑,在门口拿了个洋镐棒,张xx拿xx我没砍住,我用洋镐棒把张xx夯xx。后来张xx领xx就和我们这边的人打了起来,并把我们这边的赵xx打伤了。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有:1、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辉县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2、医疗费单据,证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综合证据(1)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李xx人民币19 050元、扣押杜xx65 800元及毒品、扣押姜xx1000元等物,发还物品清单;(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李志强户籍证明;(4)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刑毒鉴字(2010年)第143号、14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70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志强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了个人不正当的目的,积极参加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殴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李志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李志强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志强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应负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要求被告人李志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害人张xx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应减轻侵害方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李志强对本院(2011)辉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十五项“被告人赵xx、韩x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经济损失17 252.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居芳&&&&&&&&&&&&&&&&&&&&&&&&&&&&&&&&&&&&&&&&&&&&&&&&&&审&& 判 员 秦可妍&&&&&&&&&&&&&&&&&&&&&&&&&&&&&&&&&&&&&&&&&&&&&&&&&&人民陪审员 杨海芸&&&&&&&&&&&&&&&&&&&&&&&&&&&&&&&&&&&&&&&&&&&&&&&&&&&&&&&&&&&&&&&&&&&&&&&&&&&&&&&&&&&&&&&&&&&&&&&&&&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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