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看守所律师上次见面了今天有事情家属要求她去见可以吗

我家属在看守所.我找了律师去见我的家属.律师说警察没时间,要我们找公安局_百度知道
我家属在看守所.我找了律师去见我的家属.律师说警察没时间,要我们找公安局
我找律师时候.律师说警察要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已经过了48小时了.
就应该争取尽早见到嫌疑人。律师应该去做这些工作。 祝好运。不应该让家属去找,在线交谈。不知道什么地方的案子,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通过百度hi加“北京杜律师”,什么罪名律师既然接受了委托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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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是不允许见家属的什么原因进的看守所?如果我没猜错,应该是刑事案件
正常,司法机关就是这样,谁都没有办法,只能催。
如果你认为警察有违法乱纪的嫌疑就可以向公安局信访部门投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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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守所会见还是有点难
& & 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了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被会见权及律师会见秩序,我所在城市的看守所自2014年9月下旬起实行律师预约会见制度,律师取得预约登记凭证号后,按凭证号的先后顺序会见在押人员。这一重大举措,对维护律师会见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举措的实施,尚有与实际需求不符之处。
  比如新的律师预约会见制度实施后,看守所只开放两间律师会见室,一个上午或下午的时间段内能得到律师会见机会的在押人员平均只有10人左右,且律师们在一个时间段内所取得的预约登记号在下一时间段不能使用,需重新排队取号。即使其余十多个会见室空空荡荡,律师们也无权使用,也只能眼巴巴地空叹息而无奈地排队等待那两间律师会见室。从我近期的两次会见感受及一同会见的律师同行们的抱怨声中,我初步了解到,该看守所作为本市最大的看守所,在押人员多达几百人,如果想前去会见,有时必须赶在看守所上班之前在看守所门外排队等候,如果去得晚或者预约凭证号排在10号以后的话,这一时间段内被安排会见的机会可能就比较渺茫,以至于出现律师们急于早出晚归去排队会见的现象。
  在押人员对律师们也是大发牢骚,有的情绪还不稳定,认为给律师打了多次电话律师都不积极会见,殊不知,律师们都是多次排队而未果。当得知当前的会见制度后,在押人员对律师们予以理解,但言语中还是认为这种安排是对他们被会见权利的一种限制甚至剥夺。
  写到这里,让我想到了2014年8月法制日报一篇关于《律师看守所会见难已经消失》的文章,的确,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律师看守所会见难的问题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但从目前情况看,也不能一概而论。希望有关部门对律师会见作出更加合理的安排,更好保障律师会见权及在押人员的被会见权,让我们共同为法治中国的实现贡献一分力量。
  本报记者 王裕奎整理
 责任编辑: 孔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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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再次来到中国海关律师网。日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至今已经施行了一年多。近期学界、业务界也举行座谈会,检讨新法实施情况。那么在犯罪刑事辩护领域,新法的实施又有哪些影响,我们今天请来广东律师事务所吴国雄律师谈谈这一领域的实践情况。因为时间所限,我们今天将范围限定在走私犯罪辩护侦查阶段。吴律师,您好。 [10:32]
【吴国雄】主持人,您好。各位网友好。 [10:32]
【主持人】日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正式确定为辩护人,而不再是 “法律帮助人”,这无疑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利。我们知道走私犯罪刑事辩护是律师刑事辩护的一个细分专业,既有刑事辩护一般特性,也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我想请您按着刑事辩护一般流程结合走私犯罪辩护的特点来完成这个访谈,您看怎么样? [10:34]
【吴国雄】您说得对,好。为方便起见,我将常见的法律法规使用简称,下面可能会用到。《刑事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海关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程序规定》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诉讼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身扣留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10:35]
【主持人】好多法律规定!吴律师,我们从头开始讲啊。家属如何知道犯罪嫌疑人涉嫌犯走私罪了,进而去寻求法律帮助? [10:35]
【吴国雄】您的问题看似平常,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现实中,缉私警察常常用“带去问话”或者“说明情况”等轻松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带走。当事人以及家属还以为自己是个证人角色,过去说明一下就没事了。比如我们之前接触到的一案例就是,一个包税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只有初中文化,他接到货主的委托之后又转包给另外一个物流公司了,其中只是赚取非常少的差价。他认为自己没有事,缉私警察打个电话让他来说明情况,他一去就被刑事拘留了。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比较难判断事情的性质。 [10:36]
【吴国雄】犯罪嫌疑人被缉私警察刑事拘留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缉私局应当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不过要注意,如果是在通关现场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个扣留是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指的刑事拘留。扣留期间,尚不能判断案件的性质,即可能是行政案件也有可能是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犯罪嫌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海关扣留,走私嫌人羁押在海关的扣留室。 [10:38]
【主持人】当确知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了,比如收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来找律师,需要带哪些资料,办哪些手续呢? [10:38]
【吴国雄】家属在到律师事务所来办理委托手续。首先,我们要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同时使用了家属和近亲属两个概念,但是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此款所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近亲属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一定要注意权利主体是否适格。我们也遇到过一些情况,比如未婚同居的男友被缉私局拘留了,女友虽然已经与其共同生育了孩子,仍然不能作为委托人;又如离婚的前配偶也不能作为委托人。 [10:39]
【吴国雄】委托人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需要带这些资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属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亲属证明)。这里特别讲一下亲属证明,比如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是父子关系,但是户口不在一地,又没有出生证,那么就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亲属证明。这些情况,我们一般会在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之前详细告知,以免无法办理委托手续或者无法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从而延误时机。 [10:41]
【吴国雄】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之后,委托人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们一般只需要委托人签三份;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新增加了一些辩护权利,所以我们一般要求委托人多签几份《授权委托书》,以便行使新增辩护权利时使用。 [10:42]
【主持人】谢谢吴律师详细的介绍。请问吴律师在与委托人会谈时,一般谈到哪些问题? [10:43]
【吴国雄】这要取决于委托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如果委托人对案件是完全不了解的,可以说除亲属关系之外,完全是一个局外人,那么我们只能告诉他(她)一些法律规定的程序权利,比如很多委托人要求到看守所去见犯罪嫌疑人,我们会告知在侦查阶段,家属是不能见嫌疑人的,但可以与其通信;又比如家属可以到看守所去存钱给犯罪嫌疑人,以便可以让他购买一些生活用品;有些看守所可以送一些生活用品,但有一些看守所则除了钱以后什么都不能送进去等等。
如果委托人了解案情的,比如就是公司的员工,那么我们会在倾听案情之后,做一些很初步的法律分析。因为影响一个案件的因素有很多,在全面彻底地了解案情、研究分析之前,我们不可能给出成熟的法律意见的。现实中很多家属将知道零碎的案情说完,直接问会判多少年,有没有可能判缓刑?心情可以理解,但实属违反刑事辩护实践一般规律。实际上,在这个时间段,最紧急的事情不是回答家属案件可能的结果,而是立刻会见犯罪嫌疑人。因为家属还有他人可以问,可以倾谈,而犯罪嫌疑人则处在与外界隔绝的陌生环境,正处于惶惶不安之中,急需有专业法律人士的法律支持和心理支持。 [10:45]
【主持人】是的。吴律师,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开始谈会见吧。有学者将会见、阅卷、调查称之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三驾马车”,可见其重要性。那么会见犯罪嫌疑人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0:45]
【吴国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首要的任务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只有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才可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除了关心他身体状况、转达家人的问候之外,我们通常会适当向犯罪嫌疑人介绍专业团队的一些情况,使其对我们有所了解,增加信任。
学者徐贲在《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提到一个观点信任是如何产生生的。我将其移到刑事辩护领域,这信任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专业上在行;二是律师是可靠的。
先说专业上在行。作为律师,正如日本《律师执业基本规程》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为深化教养、精通法令和法律而努力专研。”我们认为,律师当然要精通法律,但对于走私犯罪刑事辩护来说,仅精通刑事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国际贸易涉及到多个环节、众多交易主体,如果不了解这个领域,则不可能抓住案件的核心。而犯罪嫌疑人往往是这个领域的行家,如果律师不懂这个行业,跟嫌疑人就对不上话,嫌疑人也就难以信任律师了。比如低报价格走私,就需要清楚正常的完税价格包括哪组成部分;又比如伪报品名、商品编码走私,就需要熟悉海关的报关规范、申报要素、海关编码协调制度等等。
第二点律师是可靠,由于时空的限制,嫌疑人无法从其第三方的途径来了解律师,我们也只有遵循法律人应有的“谦抑”品质,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切忌夸夸其谈。当然家属的授权委托书也算是一份信任证明,特别是嫌疑人很信任的家属委托的情况。 [10:48]
【吴国雄】会见嫌疑人,我们一般首先鼓励嫌疑人详细谈其业务流程,包括贸易关系、通关方式、货物流向、资金流向、公司结构等等。听完之后,再就关键点详细询问。这样也就明白了案件大概轮廓。
第二,让嫌疑人回忆缉私局的讯问经过,侦查人员问了哪些问题以及他如何回答。这个可以用于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以及推测侦查机关可能掌握的证据。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见不到案件材料,所以这一点很重要。
第三,向其他讲解一下法律规定,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让其心中有数,不致过于慌乱。
第四,问其是否有需要向家人转达的问候。 [10:49]
【主持人】吴律师,会见无犯罪嫌疑人之后,接下来会做哪些工作? [10:50]
【吴国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想从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得寻找其他办法,比如走私犯罪案件往往会有大量的书证,这时公司可能还保留一些证据,或者有同事是了解情况的,这些途径可以帮助律师进一步了解案件。 [10:51]
【吴国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很多人认为这是律师的义务,我则认为这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要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如果侦查机关连辩护人是谁都不知道,也就不可能告知了。我们通常将授权委托材料以及《刑事辩护律师联系方式告知书》一并提交给缉私局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敦促侦查机关履行其职责。 [10:52]
【主持人】是的。据不少律师反映,侦查机关很少履行此告知义务。这需要律师去推动。吴律师,另外还有哪些工作要做呢? [10:53]
【吴国雄】对了,我想补充一下关于“三证会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现在有些地方看守所要求律师要到侦查机关备案,如果不备案就不让会见,这一点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超越了《刑事诉讼法》规定。而且有的侦查机关以负责备案的同事请假了等理由拖延备案,这实际上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犯。
本来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律师会见走私犯罪嫌疑人是无需缉私局批准的,现在大有借“备案”之名行使法外之权的势头。希望引起有关同行及部门的关注。备案之说,似乎是为了敦促律师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告知义务,但告知的方式可以邮寄、传真等,为何要亲自去备案还要取得回执,加重了律师的义务,增加侦查机关权力。更奇怪的是,让看守所来敦促律师履行告知办案机关的义务,看守所本应中立的地位更让人担忧。 [10:55]
【吴国雄】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如果根据律师的分析判断,缉私局可能立错案了,这时一定要向缉私局提交书面意见,争取撤案或取保候审。
由于目前缉私局接受律师书面材料还不规范,没有统一的接受窗口。律师亲自去递交,常常找不到承办警察;就算找到警察也只是接受一下,不给回执。所以我们通常以邮寄的方式递交,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还可以留下快递存根。如果侦查机关不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将律师意见附卷,也属程序违法,为将来程序辩护做好铺垫。 [10:56]
【主持人】那么现在,缉私局会将律师的书面意见附卷吗? [10:56]
【吴国雄】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就我们所遇的情况而言,执行的不多。所以我们律师需要去推动,要去激活法律的规定,使其从纸面上下来,在现实中发生作用。
同样的情况,还有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目前还很少办案机关能做到三日之内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办案民警常给出来的理由是要走内部审批流程,三日时间不够。我们认为,那是办案机关内部的事情,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限,任何执法机关都必须遵守。如果之前的审批流程不科学,就要考虑重新设计以适应法律的规定。但很遗憾,有些缉私局不是改进自己的审批流程,而是通过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来达到延长期限的目的。比如申请人邮寄《取保候审申请》,缉私局收到之后,让申请人再到办案机关签一份审批表。我们曾遇到一个案例,家属从外省寄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民警要求他到广东的某缉私局填写审批表。我们据理力争,办案机关最后也就作罢,没有再坚持让家属来填写审批表了。 [11:59]
【主持人】好。到目前为此,案件还在侦查机关,即缉私局,请问多久需要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10:59]
【吴国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走私案件,一般缉私局都会用足三十日,但也有可能例外的,比如个人进境走私物品的情况,因为案情简单,则不应延长至三十日。如果侦查机关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律师应提出异议。 [11:00]
【主持人】缉私局向检察院提请逮捕,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呢? [11:01]
【吴国雄】通过近三十天的工作,应该说律师对案件已经有了一定了解,如果发现在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可以不逮捕的,这时候要向检察提出律师意见,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由于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负责以后的公诉,相对要超脱一点。在中国目前的刑事体制中,出现了在庭前难得的类“控辩判”三角。辩护律师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意见,某些案件可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就止于此了。比如因为商品归类引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由于海关缉私部门在这方面有专业上的优势,检察官特别是较少办理走私案件的检察官会非常倚重侦查机关的意见,没有专业律师的意见来平衡,逮捕往往很快就给批准了。
在提出律师意见方面,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面陈述,二是提交书面意见。《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辩护律师也可以考虑先当面陈述意见,后提交书面意见。
另外,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促使检察官与嫌疑人见面,特别是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基于目前很多检察官不讯问嫌疑人而直接批捕,此时向检察官递交一份由嫌疑人签字的《犯罪嫌疑人请求当面陈述意见的函》则可以推动检察官去当面了解案情,而非只听侦查机关的一面之词。 [10:05]
【主持人】吴律师提到的这些程序都非常重要。有些案件可能通过您所述的努力之后就止住了。但如果还往前走呢?律师接下来还有哪些工作可以做? [11:05]
【吴国雄】是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也就是说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起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律师也可以申请检察院启动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制度。我们向检察院提起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时,很多检察院的案管部门还是旧思路,说案卷现在不在检察院,我们不能再收律师的材料了。我们只好详细向其解释这一新规定,最好要将相关条文附上。目前看来,在一些案件起到了作用。
另外需要提醒一下网友,虽然嫌疑人是由检察院批捕的,但批捕之后案件仍然回到缉私局,批捕之后2个月内仍然是侦查阶段。如果缉私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逮捕后侦查阶段最长可以延长至7个月(不包括批捕前的37天)。这是相当漫长的侦查期限。 [11:08]
【吴国雄】结合我们的辩护实践工作,我将律师在走私案件侦查阶段常见的工作内容列表如下。当然因个案不同,并非所有的工作都会出现在每一个案件中。另外,除了已列明的内容,有一些个案性特别强的工作,只要有利于嫌疑人,我们都会依法去做。比如有一个案件,因为归类问题引起的走私案件,我们甚至向出口国的海关机构申请了商品归类认定。
走私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一览表
律师工作内容
相关规定及备注
接受委托、协助嫌疑人或家属办理各项手续
刑事立案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通知办案机关(海关缉私局)
接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会见嫌疑人(包括了解案情、办案思路、提供法律咨询等)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包括查阅涉案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与嫌疑人通信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协助家属与看守所联系,寄存钱款、递交物品等
授受委托之后
备注:各看守所规定不一。
向缉私局了解罪名及案情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申诉、控告(如缉私警察有违法行为)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向缉私局提出书面意见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解冻公司银行帐户或改变冻结方式
授受委托之后
注:改变冻结方式一般指由“借方全额冻结”改为“借方部分冻结”
申请返还公司帐册
授受委托之后
注:缉私局将证据固定之后,请求返还,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向缉私局当面陈述律师意见
授受委托之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向缉私局提交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材料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要求缉私局调查核实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
代理申请重新鉴定
授受委托之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具《商品归类律师咨询意见书》
授受委托之后
注:针对因商品归类引起的走私案件
请求检察院监督错误的刑事立案
授受委托之后
《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
请求检察院纠正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授受委托之后
《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
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案件呈捕后
《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
向检察院当面陈述律师意见
案件呈捕后
《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
要求办案检察官当面听取嫌疑人的意见
案件呈捕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请求撤销错误的批准逮捕决定
执行逮捕后
《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二条
申请检察院启动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执行逮捕后
《检察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
请求检察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执行逮捕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主持人】谢谢吴律师。时间关系,我们下面进入到网友问答的时间。 [11:29]
【网友】您好,听了吴律师以上的介绍,能否总结一下,律师在走私犯罪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有多大的作用? [11:29]
【吴国雄】您好。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辩护实践中,侦查阶段有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明白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增强其信心;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特别是一些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律师的意见能起到较大的作用;另外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有可能缩短羁押期限。实践证明,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言,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很重要,应当受到重视。 [11:35]
【网友】家人被缉私局抓后,海关给我们推荐了一位律师,现在我们想问吴律师,请问要不要获得缉私局的同意?另外,总共可以请几位律师?谢谢。 [11:36]
【吴国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经缉私局同意,这是委托人完全自主的权利。 [11:36]
【网友】我哥在一家物流公司当仓库管理员,这家公司涉走私罪,把我哥也给抓起来了。起初老板娘保证说我哥不会被逮捕,结果还是被逮捕了。请问吴律师,逮捕是否意味着有罪了? [11:39]
【吴国雄】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与法院判决有罪的条件是高度相似的,所以实践中一般被逮捕了,有罪的可能性就很大。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才有裁判权,请不要轻易放弃。 [11:40]
【网友】听朋友说,只要检察院逮捕之后就不可能再申请取保候审了,请问是这样吗?如果可以申请,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 [11:41]
【吴国雄】在任何阶段都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则应向缉私局申请。请参阅上面的访谈内容。 [11:42]
【网友】香港人听不懂普通话,可不可以要求法院提供翻译呢? [11:45]
【吴国雄】您好,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 [11:45]
【网友】我司因为归类问题与海关发生争议,我们一直以为就是一个行政案件,结果给送到缉私分局刑事立案了。我们觉得海关是有意打击报复。请问这该怎么办?能不能向上一级缉私局请求撤销立案? [11:47]
【吴国雄】根据《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11:50]
【网友】我弟弟去香港回来,经过海关,被海关扣下来,海关会不会通知我们? [11:57]
【吴国雄】根据《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五条,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扣留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作好记录。对被扣留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通知家属、单位的,应当经其确认后记录在案。《人身扣留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不通知的情形,但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冲突,目前必须都通知。这是行政扣留。
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依据《刑事诉讼法》也要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12:59]
【主持人】感谢吴律师的介绍和回答。内容非常丰富,实践性很强。时间所限,今天就到这里。请未得到答复的网友,通过邮箱或栏目留下您的问题和看法。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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