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律师费谁出给了律师没有给事务所会有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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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未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蒙治逵&&点击次数: &&添加时间:
本人最近代理覃某诉某物业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有个感悟,抛出来跟大家共勉。
申诉人覃某以某物业公司 延时发放加班费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也未必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 系。在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足以影响劳动者根本利益或者主要利益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认为:用人单位一旦违约自己就可以解除合同。亦即,轻微违 约行为还不能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
劳 动合同虽然不同于民商经济合同,但两者之间也有诸多共同之处,比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都是两者的法律适用原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在公平的前提下签订,一经双方签订,没有法定或者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可以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如果劳动 者仅仅是一般或者轻微违约(比如一年上班迟到3次),用人单位不能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也是轻微违约(比如延长一天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保护交易的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不轻易解除合同是明智之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理解为只要用人单位未及时(哪怕延长1分钟)、未足额(哪怕拖欠1分钱)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通知辞职,前提须是用人单位有过错,且该等过错,只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职之程度为准,轻微过错不在其内{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此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的情形即可得到验证或印证,《劳动合同法》第39条 规定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无一不是劳动者有严重过错 (而绝非轻微过错)。对劳工利益保护有加的德国,其《德国民法典》第626条亦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由于重大原因而通知终止雇佣关系。&换言之,若劳动者无过错行为或过错行为轻微,则用人单位则不可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认为此一尺度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 所谓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年版,第132页}。如前所述,劳动报酬的主干部分是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系辅助工资之一种,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自此以言,退一万步,即便用人单位有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之情形,亦绝非严重过错,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显然不应得到支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等内容及其精神,可资借镜。其合理、可贵 之处即在于未拘泥于法律条文所用之词句,区分了严重过错及轻微过错,倘拘泥于字面或文字,则&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显属&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费&之情形,则劳动者完全可因用人单位少缴纳哪怕1分钱的社会保险费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请求倘若得到支持将是滑天下之大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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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如何征收营业税?
提问者:回答数:0有人关注提问时间:该问题已结束
您好,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最近,我们有一笔业务,我们收取客户的委托鉴定费,并给客户开了律所的服务费发票.以我们的名义委托鉴定后,鉴定中心又给律所开了发票.那这笔业务的全部收入是(委托鉴定费+律师服务费),那鉴定费是否可以填入纳税申报表中的第5项,作为减除项目?因为我查了税法,对服务业如广告,旅游,货运代理,物业都允许将相关费用扣除,但对律师事务所没有规定?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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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等级:董事长]回答时间:
你问题中的收取客户的委托鉴定费,如为律师事务所必须支出,则属于你单位的成本支出,不能扣除,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属代委托人办理的受托行为,则鉴定中心发票直接开给客户,属于&“代理业,可按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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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拍杆可以被拆成操作杆、把手、底座、夹钳几个部分。 伸缩……经典案例:
&&&&&&&&&&&&&&&&&&&&&&&&&&&&&&&&&&&&&&&&&&&&&&&&&&&&&&&&&&&&&&&&&&&&&&&&&&&&&&&&&&&&&&&&&&&&&& 没有规范,就有麻烦 &&&&&&& &&&&&& 随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下达,一场持续时间半年,案件标的达60万元,涉及6名劳动者的集体劳动仲裁案终于落下了帷幕。长久以来的辛苦总算没有白费,由这次案件得到的经验更加难能可贵,在这里,借着劳动周刊,和各位读者一起分享。
先对案件的大概情况进行一个介绍(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公司的利益,在此将劳动者姓名和公司名称略去),A君、B君、C君、D君、E君、F君曾是甲公司的员工,在2010年,六位员工因为不同的原因,在不同的时间,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在公司为其办理了辞职手续后,员工发现企业在用工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也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没有给员工下发离职证明书等,因此,六位员工到公司与公司领导协商解决,协商初期,公司和员工的态度都十分和气,并且甲公司领导口头答应给6位员工一笔不菲的补偿款,希望一次性解决纠纷,但谁知,几天后,公司领导岗位调动,原先的领导调走了,新来的领导完全否认了原先领导的补偿方案,因此,随着协商的深入,双方矛盾逐渐激化,终于,在一次协商过程中,双方的矛盾彻底爆发,发生了口头和肢体的冲突,双方再也没有了协商解决问题的姿态,终于,在2010年年底,六位员工以公司未和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约定发放保密费、未下发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就业损失和精神损失等理由将甲公司告到了天津市X劳动局仲裁委,在六位员工的仲裁申请书中,请求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高达60万元。由于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案件标的较大,仲裁庭也极其重视。
案件经仲裁科受理后,本所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了解了整个事情经过之后,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书,并且就本案和主审本案的仲裁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了解了员工的要求,以及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综合以上信息后,本所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对于员工要求的赔偿数额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分析,并出具了员工赔偿法律分析报告书,其中列明了哪些赔偿请求是有法可依,公司必须赔偿员工的;哪些赔偿请求是可以调解解决的;哪些赔偿要求是毫无法律依据的索赔。之后,在公司的配合之下,搜集了有关的证据材料,在社保中心查看了相关信息,并列明了证据清单,为调解和开庭做准备。
&&&&&&& 五个月后,仲裁庭下发了开庭通知书。开庭前夕,仲裁员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所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表达了公司积极赔偿的态度,并从法律的角度对于此次的劳动争议进行了分析,得到了部分仲裁申请人的积极回应,当场与两名申请人签订了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由于事先,个别申请人与公司矛盾比较激化,并没有接受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之后,仲裁员对于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本所从公司角度出发,以一个专业劳动律师的能力,向仲裁员发表了我方的代理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后,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仲裁员宣告仲裁程序结束,择日下发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日前,本所拿到了本次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基本上支持了本所的代理意见,最终裁定甲公司仅需支付4位申请人的赔偿金1万3千元,加上调解结案需要支付给两位申请人的2万元,本次劳动争议仲裁的赔偿金额共计3万3千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甲公司的领导喜出望外,并表达了对于本所工作的肯定和感谢,至此,耗时半年多的劳动争议仲裁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 对于此次案件,需要分析,需要总结的地方有很多,其中,本所认为最重要的,对于公司来讲,务必要完善自身的管理,尤其是劳动合同的管理,加强对于企业HR的法律教育,规范HR管理流程,一旦与员工发生了劳动争议,一定要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避免劳动争议扩大;对于劳动者来讲,在面对劳动争议中,咨询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以法律为维权的准则,不能将个人感情夹杂其中,如果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那么就早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超过仲裁时效,丧失维权的最好时间。对于专业律师来说,要充分了解案情,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从法律和实务的专业角度分析案情,提出合理的建议,打消当事人不当的心理欲求,要坚持事实,不能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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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给了律师没有给事务所会有麻烦吗
如果付款人有证据证明确实已交款;如果没有交,律师的麻烦就大了,则属于私下收费,开具发票,但律师未开发票的,严重违反执业纪律一般情况下律师会把客人交付的律师费转交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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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就看这个律师想不想你有麻烦
收据,重复一次有收据什么的吗,你是转账还是给现金
有真凭实据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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