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家庭暴力却被诬陷为出轨离婚有赔偿吗而离婚答辩状还要我赔5万元精神损失太没人性了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轨,要求离婚,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费_百度知道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轨,要求离婚,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具体是怎样一种出轨情形,则需要由法院具体认定。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一、【理由】【过错方赔偿原则】按照《婚姻法》的原则规定,一方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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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可索精神赔偿你知道吗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单方是否有权反悔?(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于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王某诉江某离婚案――因家暴导致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能否要求精神赔偿?(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一)基本案情原告陈某与朱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朱某系再婚。1987年,朱某带徐乙(日出生)、徐丙(日出生)到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某共同生活。日,陈某、朱某生育一子陈甲。1991年被告徐乙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丙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某去世。原告陈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二)裁判结果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被告徐乙、徐丙随其母朱某与原告陈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陈某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乙、徐丙与原告陈某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被告徐乙、徐丙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500元为宜。被告陈甲系原告陈某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某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法院予以确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甲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陈某当年度赡养费3600元。被告徐乙、徐丙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陈某当年度赡养费1500元。(三)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共同生活人虐待子女的,离婚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二)裁判结果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0年起与王甲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一)基本案情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日其满18岁止。(二)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3000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三)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一)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二)裁判结果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三)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责任编辑: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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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出轨 起诉获赔1.5万精神损失
日 09:10:28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男子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生子、离婚后前妻索赔精神损失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最高法点评,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多家基层法院了解到,在离婚案件中,因对方出轨而索赔精神损失的情况也有一些,但并非所有索赔都获法院支持。法官提醒,认定出轨事实,搜集证据并不容易。现代快报记者张玉洁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索赔精神损失获法院支持
  周女士和张先生2003年登记结婚,生了一儿一女。2013年,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张先生一次性付给周女士3.8万元。离婚后周女士才得知,前夫婚内出轨,离婚前两个月,他和第三者孩子出生。于是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这起案件在河南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张先生在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张先生给付周女士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最高法认为,夫妻互相忠实,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索赔“出轨精神损失”
  关键在证据过硬
  因对方出轨而提出离婚诉讼、索要精神赔偿的案件,南京也有。前不久,市民王女士(化姓)就起诉到玄武区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据她称,双方结婚没几年,没有孩子。去年初,王女士发现丈夫出轨,虽然她多次劝告,但对方一直不改。王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她在诉状中除了写明财产的分配要求外,还提出2万元的精神赔偿。
  这起案件后来移交到其他法院审理,尚未判决。有类似索赔要求的案件还有不少。一位专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因为对方出轨而主张精神损失的,并非都能获得法院支持。像河南的这起案例,男方出轨并生下孩子,毫无疑问要赔偿。但有些出轨难以界定,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也不好认定。遇到此类案件时,他们一般会劝夫妻双方调解,赔偿的数额通过调解来达成一致。
  离婚诉讼中
  彩礼该不该退?
  离婚时彩礼是否应退还的问题也颇受关注。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件中,有这么一个案子:刘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2月,刘某因病住院近一个月,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他的的条件之一,就是返还彩礼。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不用返还。
  最高法认为,这起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原标题: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出轨 起诉获赔1.5万精神损失妻子出轨离婚后我能得到多少精神损失费_百度知道
妻子出轨离婚后我能得到多少精神损失费
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行为方式、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4,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在有些情况下。5;(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2,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手段残忍,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身处经济发达地区,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所处环境不同、场合,否则,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精神损害严重,使人丧失视觉,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对于这类侵权行为。一般来说,由于消费观念,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可以适当判令多陪、持续的时间。侵权情节不同,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正因为如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经济状况良好。一般来说,而且也易于抚平。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四)虐待:(一)重婚的。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具体根据1,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望采纳,因此,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等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3、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遗弃家庭成员的
妻子与网友在我家同居快一年了我想离婚能赔我多少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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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第三者~破坏你家庭的责任精神损失费赔偿的界定、教育基金,连同孩子的抚养费,你可以~以破坏婚姻的理由要求女方给予赔偿,不过,还是比较模糊的问题,目前
掌握出轨证据才可以
有证据得法院采信才可以呀,不能你说是证据就证据的,得有律师
有一起同居照片还不行吗
拍照日期,对方承认的书面证明签字,然后取证方式,等等
你们是私了,还是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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