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类型找什么单位调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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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改变,近年来,诉至人民法院的群体性案件也逐年增多。这类纠纷以人数众多,矛盾激烈,利益敏感为特点,在处置上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起上访等非常之举,由于涉及社会稳定,往往为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视,社会各界所关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也往往持十分审慎的态度。笔者对本院近年来审结和指导调解的多起群体性纠纷进行了认真调研,提炼出一些体会与做法。 大局意识是化解纠纷的前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利益格局的变化使社会矛盾相对突出,其特征表现为:参与主体的多样化、矛盾的复杂化、利益冲突的对立化、行为方式的过激化。针对这些特点,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高屋建瓴,紧跟时代步伐,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方针政策,明确法院工作的中心、重点和要点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司法就总体而言是保守的,但不排除在社会变革时期发挥其独特的价值判断和引领作用,就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来说,客观上需要人民法官站在时代前沿,对政府行为与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平衡和调和,在处置具体纠纷时,既要准确把握地方党委、政府的总体思路,又要保护好群体性纠纷中的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保障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畅通诉讼渠道是化解矛盾的路径。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的任务之一。作为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和调谐器,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往往能起到缓和矛盾、减少冲突的作用。因此,对有激化苗头的纠纷,要及时组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将纠纷的解决纳入法律渠道,以理性消解矛盾的社会震荡;对于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司法救助,不得推诿;对于生活、经营发生困难,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在立案后48小时内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保群众的生活与生产的正常进行。法院及时立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行将激化的矛盾。具体审案时要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摸清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找准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结合点,审时度势,及时调判,力争多赢之结果。总之,把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引导到法律的轨道上,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既可避免受害方由于告状无门而采取极端手段,又能为政府减轻压力。 坚持司法公正是化解纠纷的保障。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公正司法应成为每一名法官不懈追求的人生目标,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皆源于此。就处置群体性纠纷而言,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主要通过对各类案件审理及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各类纠纷于萌芽状态来实现。由于群体性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当地社会的平安与稳定,关系到各种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的法律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公信力问题,法院在具体办案时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及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对正确的行政决定依法予以维护,对因故受到损害的群众利益及时提供司法保护,做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保护和维护互相促进。在两者矛盾能够调和时,坚持公正司法,做好调解工作;在矛盾难以调和时,法院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独立思考,公正裁判,运用法律手段定纷止争,确实保障社会生活的平安与稳定,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注重诉讼调解是化解纠纷的手段。由于群体性纠纷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不同,解决的目标不同,同时兼有易激化的特点,试图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通过一纸判决解决所有问题非但不现实,甚至有可能加剧矛盾。实践表明,耐心细致地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和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审判实践中,应针对此类案件特点,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 1、化整为零促调解。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调解群体性纠纷案件,法院应当尽量避免全体受害方到场参与,你一言我一语的无序发言,往往导致调解流产,为此,我们应采取化整为零的调解方法:对于共同诉讼的案件,由诉讼代表人参与调解;对于系列案件,由受害人选派代表参与调解。这样既可避免当事人因内部意见分歧而导致调解不能,又便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沟通,有利于调解达成协议。对于不能选派代表参与调解的,则选择思想工作相对难做的“钉子户”进行协商沟通,采取说服一个带动一片的办法,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依托有关组织促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除人民法院自行调解案件外,可以采取委托调解和调解辅助人协助调解两种方式,由于这些单位和个人与案件、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系,在一定情形下,对案件调解能否取得成功有时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他们主持或协助调解有时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一些行业协会对某些产品的交易习惯了如指掌;一些技术协会对商品质量有权威发言权;一些政府管理机构还执掌着公共产品的提供、分配权及资源配置权;基层调解组织与居委会贴近群众,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又兼具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容易取得矛盾双方的理解和信任等等。这些单位各具潜能、各有特色,充分发挥其独有的能力和资源优势,可以对司法调解所不具有的要素进行互补;因此,由它们出面或协助协调,可以直击纠纷要害,快速解决一些貌似疑难的群体性纠纷,从而提高一次性调解的成功率。 3、因势利导促调解。在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件中,鉴于诉讼的公开性和团体性,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表现为高度一致,但事实上,由于利益主体的不同,其内心需求与诉讼请求往往不尽一致;因此,人民法院在调解案件时应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摸清其思想底细,循其思想脉络,找准其思想根源,以便标本兼治,案结事了。实践中可以采取因势利导、灵活机动的调解方法,或一揽子解决,或逐案采取不同方法个别解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即便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和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法院也应承认其效力。这为我们因势调解群体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同时也拓宽了我们的调解思路,对一些法律关系交叉、复杂,矛盾尖锐,处置困难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若采取传统的诉什么就审什么然后判什么的方法,非但机械死板,甚至一纸判决还有可能激化固有的矛盾,从而影响办案的社会效果,若采取因地制宜的灵活办案方法进行调解,往往能取得双赢的结果和事半功倍效果。 平衡各方利益是化解纠纷的关键。通过对我院对近年来审判和指导调解的各类纠纷的回顾与反思,我们发现,虽然纠纷的种类、主体、性质、案由、争议内容各不相同,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存在着矛盾的个性和共性两方面,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深入探究其个性,就不难发现其共性――即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共同点。长期的审判实践,使我们深刻感悟到,分析利益的共同点,筛选利益的结合点,找准利益的平衡点,从利益的共同点着眼,从利益的平衡点着手,是成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定纷止争的关键。我院的审判和指导调解实践一再表明,只要抓准了双方利益共同点,案件方能屡调屡成。以我院调解成功的19名原告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为例,1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被告赔偿价值不等的经济损失,但其内心的真实意图是搬迁新居,房地产开发商急需一块土地用于建停车场为新建的购物中心配套,而19名原告的住宅恰好在建筑红线边上,基于双方当事人潜意识中这么一个利益互补的共同点,我院积极与政府规划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充分发挥其协助调解的功能作用,承其大力支持,最终使19名原告如愿搬迁新居,受损的房屋拆迁后改建为停车场。一起历时长、矛盾激烈的群体性纠纷,最终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平衡而得以圆满解决。(作者单位:湖州市南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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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州市行政中心3号楼 邮编:313000 电话:1新乡市政府采购广播系统项目询价公告(广播数字控制主机及软件各 1套; 播放机1台; 收音调谐器1台; 功率放大器5台;扩声音柱26支;话筒2支;扩声调音台1台;播控台1台;铜芯线 10盘;立杆6套等)
新乡市政府采购广播系统项目询价公告(广播数字控制主机及软件各 1套; 播放机1台; 收音调谐器1台; 功率放大器5台;扩声音柱26支;话筒2支;扩声调音台1台;播控台1台;铜芯线 10盘;立杆6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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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其广播系统项目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 一、采购项目编号:新财询价采购[2006]- 096H号
&&& 二、采购项目内容:
&&& 广播数字控制主机及软件各 1套; 播放机1台; 收音调谐器1台; 功率放大器5台;扩声音柱26支;话筒2支;扩声调音台1台;播控台1台;铜芯线 10盘;立杆6套等。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四、询价文件售价:人民币50元/份(售后不退)
&&& 五、购买询价文件时间:日-9月28日
&&&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00
&&& 六、购买询价文件地点及联系人:新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二楼综合部(新乡市胜利路164号)
&&& 联系人:韩女士 联系电话:
&&& 七、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询价开始时间:日下午15:30
&&& 八、询价地点:新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新乡市胜利路164号)
&&& 九、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新乡市胜利路164号)
&&& &&  项目联系人:郑先生、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十、监督单位电话:新乡市财政局:
&&& 新乡市审计局:
&&& 新乡市监察局:
&&& 注意事项:供应商购买询价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 新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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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摘要】: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0.5【正文快照】: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屋拆迁越来越多,折迁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大量拆迁纠纷诉诸法院。人民法院对于此类诉讼,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呢?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的折迁纠纷案件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此,法律界并无不同意见。而对经过行政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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