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压员工工资一个月,说过半年再给,工作期间没有签订任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这种压工资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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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员工辞职时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否则扣一个月的工资,做人事工作的该如
给你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是不是试用期,是决定是否需要提前30天的前提条件。再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老板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那你就注意收集证据,一旦有了证据,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兼职除外),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适当的天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在最后一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1、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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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有半年了想辞职,辞职一般几天后可以离开,公司要求一个月后合理吗?
朋友,没任何合同、协议可随时走人!这要看你的心情和对公司的感情了!
但是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呢
朋友,我都说了,你可以跟公司协商,答不答应由你!
朋友,不知你的最后一月是答应多做一月还是走的这月!
朋友,该你的就是你的,现在很少人敢托欠民工工资的!
很少不是没有
朋友,那很少的也被法律强制执行了!
其他回答 (3)
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可以随时离开。
朋友问题是最后一月的工资怎么办
发工资后与老板协商解决,看老板什么反映后再找对策!
按规定就得一月后再走,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欠您工资的情况下,说一声或是丢下辞职报告就可立马走人,不用其同意。再干一个月的,那您这个月的工资就会出现毛烦了,按法律途径解决费事了。
&&&&& 当然,您不想走的,只要能证实在此工作了半年(工资名册、考勤记录或是三个及以上工友证实材料都可算证据),那就可依法再追偿另一倍工资。各其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解决、内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定;也可向管辖权法院起追偿。
&&&&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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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工作6个半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老板说试用期半年,过了试用期工资调_百度知道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工作6个半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老板说试用期半年,过了试用期工资调
过了试用期工资2000元”,工作6个半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说“当初说了将来效益好了才给涨到2000元”请问我是否应该要回我的劳动合同,过了几天公司以上医保为由要走了我的劳动合同,当时老板说试用期半年,要走之前我在我的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里写了老板当初承诺的话“试用期半年,说给我调整到2000。老板看了说我私自乱改劳动合同及没有销售业绩为由把我口头辞退了,过了试用期工资调整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我以前的工资是1500,于是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如没有正当理由或员工无违纪现象。如果你去告他,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能恶心公司,走正常的劳动纠纷,而且你可以去你公司所在的区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告他。就算真的没有赔偿你可是你为什么不留个复印件呢?可以要回,公司不能没有理由辞退员工,先说有没有加薪这个事情,只需要你出面参加调解会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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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四)女职工在孕期、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仍需裁减人员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哺乳期的,可以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裁减人员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六)法律。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三)企业转产;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办理工作交接,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产期,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当然要要回 那是你们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啊
应该要回,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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