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一个户口本上面的其他人的 财产你会不会会被执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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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遭遇闹剧 员工打110“求助”
日15:27  
半岛都市报  
  岛城法院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展开针对难执行的“骨头”案的强制执行行动。3月19日记者随执行法官目睹了被执行人上演的两出闹剧:在第一起案件的执行现场,当事人为了“捍卫”石子机,扬言谁敢动就砸死谁;而另一执行现场,一自称员工的人担心被记者拍照,拿衣服包住头,并吓唬在场人员称要从二楼跳下去。执行人员无奈地告诉记者,当事人因不懂法而采取极端方式进行阻挠,已成了“执行难”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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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闹剧一:“我的地盘我做主”
  女子无视警戒线闯禁区
  3月19日上午6时30分,记者跟随李沧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赶往胶南,办案法官向记者简单介绍了案情。
  吕某、周某、曲某三人因为建石子厂,欠下王某74000元设备款,迟迟不还。王某将吕某等三人告上了法庭,李沧法院于2004年判决吕某等人共同支付王某欠款74000元。法院对吕某等人的石子机进行了查封,并于2007年11月,通过拍卖行将石子机拍卖给了雷先生。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吕某等人竟然私下将已查封的石子机卖给了庄某。雷某无奈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前天上午,当执行人员来到位于宝山镇的水泥厂时,庄某已带着一大帮人在石子机旁边守着。法院向他们传达了进行强制执行的通知,并在石子机周围拉起了警戒线。没想到,庄某的妻子竟然钻过了警戒线。在法警进行制止时,她大声说:“这是我的地盘,我愿意上哪儿就上哪儿。”随后庄某也从屋内赶了出来,冲过来推搡执行法官,并对他手下干活的人大声说:“谁动我的石子机就把谁砸死,出了人命我负刑事责任。”庄某又让手下把石子机通上电,还开来一辆挖掘机挡在法院执行车辆的前面。这样还不够,他又让几名中年男子站到石子机上。
  另一边,石子机的“正牌主人”雷某也摆好了“阵势”,他带着人拿着气焊切割设备赶来了,赶到后直接将六个气罐卸下了车堆在石子机旁边,准备切割后进行运输。双方各不相让,发生了多次语言冲突,局面非常紧张。眼看场面面临失控,执行人员在现场进行了紧急协商,先是劝退了雷某,随后又将庄某提供的证据都进行了登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协调,双方都同意先由法院进行审查再对石子机做处理。
  执行法官声音
  李沧法院的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法院依法冻结、查封的资产不允许私下转卖,即便进行了交易,买卖双方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卖主故意隐瞒资产被冻结、查封的事实,并且转卖的资产金额巨大,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执法人员提醒市民,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应该事先确定买卖财产的合法性,特别是大型设备、不动产等。
  闹剧二:“胡搅蛮缠”三部曲
  “蒙面员工”上演跳楼秀
  青岛爱立特电器有限公司欠下青岛振立辉工贸有限公司一万元钱租赁费,青岛振立辉工贸有限公司多次索债不得,将其告上法院。虽然法院去年已判爱立特公司还钱,但其至今未履行。
  19日上午11时记者随执行人员来到爱立特公司的所在地黄岛。与在宝山镇所碰到的火热场面不同,青岛爱立特电器有限公司静悄悄的,找个人都困难,3月19日是星期三,公司里怎么会一个人都没有?听了记者的疑问,执行法官解释说,每次来此执行,都找不到他们的负责人。记者暗自松了一口气,以为接下来不会再遭遇惊心动魄的场面了。
  法官走进了财务室,没过一会儿,一名穿工作服的男青年走了进来,问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干什么,有什么相关证件。执行人员出示了证件后,问他是否是公司的负责人,他沉默不答。可没想到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他上演了“胡搅蛮缠”三部曲出尽了风头。
  执行人员查封了几台电脑主机,请男青年签收送达传票时,他突然变得激动起来,拿了一件衣服蒙在自己头上,对着记者说:“别照我的脸。有手铐就给我铐上,把我抓走吧。”而且还一个劲地解释,自己只是个干活的。这位老兄可谓使尽了浑身解数,竟然还拿起电话打了110,说有人要扣押他,请求警方支援,法官向他解释只是让他签收一下文件,并不扣押他,他还是不听。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打完报警电话以后,他竟然拉开窗要往下跳,不管是真跳还是假跳,一名执行法官眼疾手快将其及时拉祝几名法官不得不给他做起了思想工作,再三向这名男子解释“签收送达传票”的意思。费尽口舌,终于让那名男子平静了下来。
  但他还是不罢休,就在执行法官要离开时,他跟着执行人员下了楼,使出了第三招:掏出手机对着警车一顿狂拍“保留证据”。
  执行法官声音
  执行法官告诉记者,该男子可能是因为头一次遇到法院执行,比较紧张,误以为签收送达传票就是要担负法律责任。其实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他签收,只是作为法院把该文件送到该公司的一个证明,而且就算是他拒绝签字,法院照样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传票贴在公司大门或是办公室门前。所以那名男青年根本就没有必要那么激动。 (栾磊 韩继升 田绪宏)
  (半岛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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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无锡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外逃躲债案
  日06:38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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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电 3年前向银行借钱买房,谁知生意亏了还不起钱。为逃债,举家外逃2年之久。然而,他们还是不能逃脱法律的执行。日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拒不偿还银行借款案,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欠债者向银行提供的抵押物――所居住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邱某于2001年8月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4万元用以购买住房,由其父母向银行提供了他们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但邱某在取得贷款后,并未按照约定按月偿还借款本息,也未将贷款用于购买房屋。由于邱某借款后一期未还,权利人遂诉至法院要求邱某还款或优先受偿其父母的抵押物。而此时邱某和其父母早已不知去向。据了解,邱某因做电脑生意亏了本,在外欠下了不少债务,其中一部分还是其父母向别人借的,债主经常上门讨债,邱某和其父母无奈之下,在2002年底便逃离了无锡。
  法院依法对邱某及其父母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宣判。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虽然被执行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一直不肯露面,而且经查邱父已于去年10月身死异乡,但这一切并不妨碍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经过委托评估、拍卖,公告强制搬迁等执行程序后,在当地派出所和社区的配合下,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抵押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实现。(王秦飞 沈峥嵘)(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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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终结一宗农民工欠薪案
中广网&&&&07-02-1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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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广安2月14日消息(记者周平 郑轶 广安台苏坤明 赵自立)“刘昌武,上班天数25天,实发工资389.275元,请来领工钱。”昨天下午,四川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一边叫着民工的名字,一边将钱递到他们的手中。数着迟到4年的工钱,华蓥市溪口镇渔槽村的68位农民工激动不已。
&&& 据了解,日,华蓥市溪口镇某公司与溪口镇渔槽村5组签订了《用工协议书》,就在同一天,溪口镇渔槽村5组又把《用工协议书》转让给韩某个人,随后,韩某便组织村民为公司搬运石灰石等物品。开始,工人们每个月都能按时足额领取工钱。可2003年3月到4月,工人们的工资却没能兑现到手。2004年,韩某等68名民工将华蓥市某公司所属的大矿山采矿业主告上法庭。法庭判决,业主一次性支付工人工钱55465.35元,但业主一直不履行。于是,韩某等68名民工于2006年向华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华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工资55465.35元,该裁决书生效后,被诉人仍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韩某等民工便向华蓥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立案后,办案法官在走访中了解到,2002年至2005年4月,华蓥市溪口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柏某。因此,被执行人以“这属于以前的债务,应由原承包人柏某承担”为借口,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一度陷入困境。春节将至,为让民工过上一个舒心祥和的节日,华蓥市人民法院立即启动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绿色通道,组织精干力量兵分两路来到被执行单位,一路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另一路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法律宣传工作无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做出了最后通牒:再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对其所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支付民工工资。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通知后,最终决定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
&&& 2月13日下午,华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将执行到的5.5万元现金带到渔槽村,现场为68名民工发放工资。当领到了迟到4年的工钱时,56岁的韩明章老人激动不已,他告诉记者,有了这笔钱,他就可以备置更加丰富的年货了,还可以多给孙孙们一点过年钱了。
&&& 下午4点多,兑现完68名民工的工钱后,法官们准备离去,村民们自发放起了鞭炮,感谢法官们为他们追回了拖欠长达4年之久的工钱。
来源:SRC-74&&&&责编:任佳怡&&&&&&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春明
   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强制执行难的一对矛盾,即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不同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难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的执行人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分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中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隐匿、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无法进行。
  (三)暴力阻挠执行。
  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四)消极对待委托执行。
  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件中,委托执行可以算作是最为典型的一种,由于执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以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往往从本地的利益出发,以人手少、困难多、或者判决书有错误为由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有些法院甚至自行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委托执行的成功率极低。
  (五)拒不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方式。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措施,但如果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了作为执行标的钱款或财产,人民法院则无能为力。同时,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上述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束手无策。再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有执行异议制度,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这一规定仅仅是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所设立的制度,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案外人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形却没有规定。与此相仿,代执行制度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条中作了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而,对这一规定如何操作,如代执行是否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对代执行能否扩展为再代执行,即对第三人的债务人进行代执行?以及代执行的管辖法院,代执行后第三人的履行方式等等,缺乏系统的明确的规定。
  (二)执行制度的不健全。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没有统一完备的统一执行机构,虽然现在全国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局,但部分法院都流于形式,还是原来的人马不变,只是换了块牌子,因此在某些地方名义上的审执分立,实质上仍然是审执合一,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对强制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执行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人民法院规定”。因此,在现行的体制中,人民法院的职能庭全部是或者绝大部分是各类审判庭,虽然现在全国法院都要求设立执行局,而所设立的执行局只有一个或几个执行员,有事情时由审判庭代行执行局和执行员的职责。
  (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低。
  在设有执行机构的法院,尽管其执行庭或执行局等在名义上与审判庭平行,但是实际上,其法律地位远远低于审判庭,“重审轻执”这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必然导致执行不力,执行难也在所难免。
  (四)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执行人员法律意识谈薄,执行工作中崇尚拜金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
  当然、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缺乏等,也是重要原因。
  三、强制执行制度的对策。
  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定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做出了有益的贡献。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世界各国,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强制执行民事判决的法律,只是名称不尽相同,立法体例有所差异而已。一般来说,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或者在民事诉讼之中,或者单独立法。英国在1884年就制定有《执行法令》,日本在197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废除了原有的强制执行条例,在全面修改原有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将原来的第六编“强制执行程序”与拍卖法合并,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奥地利在《民事诉讼法》之外,也单独制定有《强制执行法》,另外,比利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如此。我国目前是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之中,作为独立的一编。但是,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我国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有极大的紧迫性。
  1、从理论上看,所有法定的执行都需要强制执行法作保证。首先,虽然民事诉讼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具有一定的联系,民事诉讼往往成为强制执行的前提,强制执行也往往是民事诉讼结果的延续和保障,但两者毕竟反映出不同的法律性质。民事诉讼程序是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将双方当事人已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定的程序,故它是一种纠纷解决程序;而强制执行程序则是法院行使司法执行权,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的程序,因此,它是一种权利实现程序。其次,由于包括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不仅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还有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书、支付今等,因此,强制执行程序并不仅仅是对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的保障程序,而是对所有法定的执行根据的执行程序和包括民事纠纷、仲裁、公证、支付今、破产等在内的程序法的保障程序。
  2、从司法实践上看,急需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日前,案件的执行率低,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当事人可以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通过一切非法手段逃避执行;而执行机构往往由于没有明确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使得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受到干扰。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的问题,急需要明确、具体,且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的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3、从立法上看,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才能保证所有法律确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方面由于强调执行程序规定的民事诉讼之中,使现行的执行程序过于原则化;另一方面,日益拓宽的民事、经济活动也使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不断扩展,现行的立法体系和内容已显现出强制执行措施不力,强制执行制度不完备弊端。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是改变强制执行立法滞后克服执行难的关键,可以完善各项强制执行制度,加强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使强制执行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先后颁布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企业破产法》、《仲裁法》、《合同法》等为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奠定了基础,使其不应从属于民事诉讼法,而应成为保障所有法律确认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强制执行法。
  总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可以更充分、更具体、更完备地体现和反映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原则、制度、措施和具体程序,为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问题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
  完善的执行体制,健全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保证,也是改革和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
  强制执行从体制上说,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和实施“审执分离”制度,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并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作为同等重要的司法职能来看待;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将执行机构作为自己不可缺少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执行机构。
  (三)提高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员的素质。
  在各级人法院设立执行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执行局。执行局从能别上与审判庭平行,但由于其不仅是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也是所有法定执行根据的执行机构,因此,具有独立于审判庭的法律地位。执行员应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应充分肯定执行员是人民法院的基本组成人中员,执行员同审判员一样属于法官的序列,执行员应具有单独的职称评定系列等等。同时,在具体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建立执行的合议制、独任制以及主执行官制,代替由任意执行员进行执行的体制。
  在建立、健全执行机构之后,由于强制执行的具体过程是由执行员来进行的,因此,执行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强制执行程序的运行是否合法和高效。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即某些执行员的素质是一个必备条件,所以,应加强对执行员的管理和培训,使执行机构拥有一支文化程序高、业务能力强、公正廉洁、综合素质好的精干的执行员队伍。
  (四)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作用。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首先应该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如执行管理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和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第三,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通过实践完善理论;另一方面,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寻求解决的对策。我们呼吁我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尽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将我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根本出路在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期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解决困扰我国执行工作的执行难的问题,使执行工作走出困境,步入坦途,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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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下午,长沙市雨花区檀香花园,搬家公司工人正在搬“老赖”家的物品。 记者 王智芳 摄
  本报9月11日讯 在繁华地段别墅区拥有2套住房、名下另有五六套房产,出入有私家车,长沙男子黄某却以“没钱”为由拖欠债主120余万元不还。规劝未果,法院将“老赖”黄某房屋拍卖,限期尽快搬离,他仍置若罔闻。
  9月11日下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黄某动真格,采取了强制执行。
  有多处房产却称“没钱还债”
  “多次上门要求偿还借款,可黄某总以‘没钱’为由,拒不还钱,我们只好起诉到法院。”借人钱财却本息全无,债主李庆(化名)很无奈。
  2011年6月,李庆起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黄某辩称,“欠钱属实,但我确实经济困难,只能分批偿还。”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先后于2010年分两次在李庆那借得120余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日。借款到期后,黄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通过审理,法院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120万的本金和相应利息偿还给李庆。可黄某仍赖账不还。李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尽管我们多次出面调解并采取强制措施,可黄某始终就一个态度,就是不还钱,理由是‘没钱’,但实际上他有多处房产,像这样的‘老赖’在我们依法清收中非常少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颖说。
  “老赖”黄某恶意拖欠借款,情节非常恶劣,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债权,法院于今年5月将黄某名下的2处房产以总价330万的价格拍卖。
  法院强制执行搬空豪宅
  至此,黄某欠李庆的120余万债务得以偿还。但他迟迟不愿搬离房屋,导致拍卖所得者无法入住。
  今天下午,记者在黄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檀香花园的家中看到,屋内家具很高档,液晶电视足有50来吋。
  一直拒绝搬走的黄某下午没有出现在执行现场。因为没有房屋钥匙,在小区物业等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法院工作人员撬开了房锁,进入其被拍卖完的屋内,清点后,搬空了屋内物品。
  ■记者 王智芳 潘显璇 通讯员 李丹
  遇到“老赖”怎么办
  面对欠钱不还的老赖咋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解德辉介绍,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诉讼解决。如没有写还款期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如有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否则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对于“老赖”企业,法院将公布其办公地点、工商注册号、法人代表姓名,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门牌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老赖”的未履行标的及案由将公之于众。
  长沙对付老赖招挺多
  此前,长沙中院推出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平台。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警告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向一定范围内的手机用户发送相关信息,动员大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按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长沙法院联合工商、税务、公安、银行、国土、房产、审计等部门,建立了互通情况、相互连接的信用系统,发布违背诚信、拒不履行义务的“黑名单”,使其再次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投资、融资、置业等行为受到限制。实行了“委托调查令”制度,拓宽案件执行线索来源层次和渠道;建立了司法公益短信平台,以“短信”促“公信”;继续实施“限制高消费令”、“敦促执行令”、“财产申报令”,让恶意赖债的被执行人“有钱花不了,有钱不敢花,有钱不敢藏,有财不能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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