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几日后要递交刑事附带民刑事上诉状范文给法院

我不服湘潭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现已经有一个月了_百度知道
我不服湘潭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现已经有一个月了
法院还没有通知我,如果法院超过了一个半月还没有给我答复,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可以去问问具体情况……这个是中级法院通知你。2审的审限一般是3个月。所以在审限内你别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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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等吧,年底是这个样的。 纵横法律网 杨卫律师
要求法院尽快办理。
耐心等待吧。可以跟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联系、了解案件的进展。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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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定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保定辩护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未毕业,农民,住河北省蠡县XX镇XX村,现羁押于清苑县看守所。上诉人不服清苑县人民(20XX)清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如果改判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依法认定上诉人的自首情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三、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XX%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正一审判决第四项重复计算B交通费的错误。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㈠清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认为C驾驶的三马车是否与上诉人发生碰撞与上诉人是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关,不妥。上诉人提出的实施一系列行为的因由直接影响其主观方面,是其行为的目的、动机的产生根源;也是衡量上诉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参考因素之一。㈡一审法院忽略了本案当中证据间存在的冲突矛盾,认定证据适用尺度不一,有利于上诉人的从严,不利于上诉人的从宽。而且,本案当中不利于上诉人的证据也不占绝对优势,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也并非均能相互印证、未能形成严谨的、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足以认定上诉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明标准。1、一审法院没有认定D的询问笔录,见证据卷第XX-XX页&A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行驶到XX乡的保衡公路路西时一辆白色的三马车从A左侧超车时用三马车后斗右侧的一个挂钩把A挂倒了,那辆三马车没停就走了&、&当时我看到A裤子被挂破了&。2、一审法院没有认定C第三次询问笔录,见证据卷第XX-XX页&当时路上没有与我们同向行驶的车&、&当时对面也没过来车&;没有认定B第二次询问笔录,见证据卷第XX-XX页&当时路上没有与我们同向行驶的车&、&当时对面也没过来车&。3、一审法院没有认可上诉人当庭提交案发当时所穿的被挂破口子的裤子的请求,不妥。虽然上诉人之前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提取、封存其被挂破的裤子,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的规定,调取、封存物证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应让上诉人承担公安机关失职的不利后果。清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裤子可能被置换、处理的提法没有任何根据。4、上诉人本来就未主张C驾驶的三马车对应接触到了其驾驶的摩托车,而是辩解其追C是因为C驾驶三马车在行驶中挂破了其裤子将其挂倒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河北省清苑县公安局公(冀保)[200X]第XXXXX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与本案事实无针对性、无关联性,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5、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诉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的毁损,应当排除上诉人否定、排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毁损的可能性。通观全案,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据。㈢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上诉人实施一系列行为有具体特定的因由,即自己被挂倒了,而肇事车辆逃逸,。追上后叫停下来不停;上诉人实施一系列行为的目的是让C站住、给自己道歉、给自己个说法;别人牙根没碍着自己,自己无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财产的动机;出于自己安全考虑也排斥、否定造成其他人员伤亡、财产毁损,有意选择在前后左右无其他车辆行人的情况下才扔C驾驶的三马车,在潜意识里不放任更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即使上诉人的行为客观上对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危害性,在主观心态上也只是疏忽大意地过失,行为的性质也应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肯定了存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㈣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1、基于上诉人可以追上且二次停下捡拾砖块后仍可追上C的事实,可以认定当时其车速都不快,鉴于上诉人在确定前后左右无其他行驶的车辆、行人时才向三马车扔砖头,其行为只能危害到C、B以及上诉人本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规定,该意见在明确了&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规定的是&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非&醉酒驾车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应当认为法律并不要求对任何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动用刑罚进行约制。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比起醉酒驾车行为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应小,按该意见即使上诉人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因无重大伤亡的后果也不应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㈤《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列,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当。上诉人实施的追C、在与三马车并行并确定前后左右无其他行驶车辆行人的情况下用砖头扔三马车的行为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要小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的侵害力、破坏力远不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侵害力、破坏力大。㈥即使上诉人的行为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也要通过C驾驶的三马车才会危害到,C在当时情境下拒不停车在主观上是否也属于放任危害公共安全?二、假如上诉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也应认定自首。㈠上诉人承认自己的行为具有非法性、社会危害性,间接导致了B受轻伤。㈡上诉人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案发后,上诉人明知一会儿公安机关就会赶到现场,但一直没有离开现场,也未萌发过逃离现场的想法,在主观上持有的是等待公安机关到来解决事故的态度,且当场就交代了所有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上诉人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㈡自始至终,上诉人对案件的事实都毫无保留,符合《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规定的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要求。㈢尽管上诉人不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行为性质持有异议,但是,看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的规定,其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㈣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公安机关最初也只是对上诉人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处以行政拘留而非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单就上诉人在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如实供述有关事实也应当以自首论。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对XXX故意杀人案情况通报终审判决的理由中阐述的&XXX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X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对本案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三、本案的发生C等具有不可推卸的一定责任,如果C处理得当,本案完全可以避免,C、B的损失是因上诉人的行为与其自身行为结合在一起才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C、B应当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无论是对上诉人量刑还是认定承担民事责任均应考虑这些客观情节,一审法院不予考虑有失公允。B在治疗伤情过程中,对不是因为上诉人行为导致的病情如:肝囊肿、骨质增生等也一并进行了治疗,在计算其费时应扣除不是因为上诉人行为导致的病情部分的费用,在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时应适当缩减时间,在计算交通费时应适当降低数额。一审判决第四项重复计算了B交通费500元。综合以上,一审判决的部分事实不清,对上诉人定罪不当、量刑过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此致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上诉人:A日保定律师高宏图,法律咨询电话;保定律师高宏图网,、网上免费接受保定地区诉讼案例、法律问题的咨询。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家庭、、、、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保定律师高宏图,保定办公地址:百花东路149号(保定市儿童医院东)2楼。&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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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宋山木称清空相机资料并非系删除对方裸照
嗑巴灞ò附袢斩 告诫韩潺潺别乱折腾,昨天记者获悉,被告人韩潺潺的辩护于上周五(17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重新审理,改判自己无罪。
要求鉴定人二审出庭
韩潺潺在上诉状中认为,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公诉机关的起诉,最后到法院的判定,
2012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常考问题汇总5,男子被刺死,家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索赔遇阻 周光富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感到很想不通。 儿子被刺死,64岁的周光富向凶手索赔死亡赔偿金等。。由于市五中院在该刑案判决时没有主张死亡赔偿金,昨日,周光富向市高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宋山木称清空相机资料并非系删除对方裸照,1月4日,已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宋山木无罪,并且驳回罗云的民事诉讼请求。依据是,一审判决在事实、理由方面存在问题,在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错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强奸罪名成立。
“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赔偿的道理”,此时,旁听席不断传来“杀人偿命”的喊声,而张老师的情绪也是异常激动,一下子就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位置上窜出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张老师,在民事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过低,因此在二审中,合肥“嗑巴灞ò浮北桓嫒松纤 要求改判无罪,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上诉状。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39个热点问题解答,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上诉状。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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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冯菊,女,汉族,日出生,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琼江中路28号。
法定代理人(上诉人之夫):蒋小华,男,汉族,日出生,住所同原告,手机:。
  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吕家,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琼江中路6号。因涉嫌故意伤害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不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08)安居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根据被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本案从立案侦查至一审期间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遵循“罪刑相符”的原则,另行对其量刑处罚。
&&&&二、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确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项目和数额。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刑事部分
原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上诉人的事实、罪名均已成立,上诉人的伤情属重伤,六级伤残、因伤害导致上诉人成为“具有限制(部分)行为能力”人,上诉人尚需要后续手术治疗和终身护理。
&&&&但是原审判决却仅判处被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此,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严重不服该判决,认为安居区人民法院的该判决严重不公,对被上诉人量刑过轻,不符合刑法“罪刑相符”的法定原则。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上诉人故意伤害上诉人致重伤且已经造成前述的严重后果。
&&&&(二)、被上诉人不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没有自首情节;
&&&&&2、没有立功情节;
&&&&&3、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直至一审庭审,被上诉人一直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
&&&&&4、经一审第二次开庭查明,被上诉人在已经进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证人作伪证,严重干扰案件侦查、审查和审理,企图逃避法律惩罚和民事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此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5、被上诉人在已经进行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断找人恐吓上诉人及其亲属,并恐吓有正义感、愿意说出事实真相的证人,给证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干扰案件侦查、审查和审理,企图逃避法律惩罚和民事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此亦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6、自上诉人受伤后,在公安机关的一再督促下,被上诉人才通过公安机关办案警官曾清珊向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蒋小华转交了5000元治疗费(上诉人治疗费已经超过35000元),上诉人的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都是上诉人的家人东拼西凑筹借,此事实证明被上诉人没有悔罪的表现;原审判决第18页认定被上诉人“事后主动赔偿了受害人5000元”不是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对被上诉人从轻量刑的情节。
&&&&综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在被上诉人不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相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且拒绝对上诉人给予赔偿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从轻量刑和适用缓刑,严重违背“罪刑相符”的原则,故应予撤销并改判。
二、关于民事赔偿部分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其任务是通过民事诉讼确定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弥补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项目和数额。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起诉时已经依法提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并提供支持诉讼请求的充分证据,且已经过一审审理予以确认。
但是,原审判决仅仅笼统判决被上诉人“酌定赔偿冯菊(上诉人)经济损失50000元”,而将上诉人请求的其他大部分法定赔偿项目排除在(不予)外未予支持,反映出原审法院没有正确充分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该项判决违背有法必依、司法公正的原则,如果不予撤销,将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得极大的损害。
&&&&因此,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项判决,依法改判确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项目和数额,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且今后必然要产生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节,显而易见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身体伤害,必然导致上诉人及其家人终身蒙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但是鉴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导致的无奈,上诉人在起诉后又被迫撤回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待将来具备法律条件时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将会提出该项请求。特予以说明。
&&&&综合上述,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冯菊
&&&&&&&&&&&&&&&&&&&&&&&&&&&&&&&&&&&&&&&&&&&&法定代理人:蒋小华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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