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谨嫌疑尚未确定罪名成立期间,可以 办取保候审申请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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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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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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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可以这样的,是按的规定,没有危害的可能并可能判处3
  年以下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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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拘禁罪[2],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1]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拘禁他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是,本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究竟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
  3、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以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日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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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万宁女子醉驾取保期非法拘禁债主被判刑 &&& 近日,万宁市兴隆镇一女子赵某,与朋友黄某帅等人以非法拘禁方式索取债务,经查后发现赵某竟是在醉驾后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犯罪。万宁法院对赵某以非法拘禁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黄某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 日18时许,赵某酒后驾驶琼&&&Z98号牌小轿车,在万宁新中农场老李饭店门前路段,与一辆琼&&&665号牌小轿车发生对向碰刮。经检测,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 &&& 日17时许,赵某取保候审期间,因代某言欠其6万元未还,赵某将代某言带到兴隆农场,住在永兴旅馆401房。同月23日12时开始,赵某指使朋友黄某帅等人轮流看管代某言,并让代某言打电话给妻子筹钱还债,至25日15时许,公安民警接警后将代某言解救。 &&& 万宁法院认为,赵某、黄某帅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另外,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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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李某咨询:我一个亲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家属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问,哪些人可以帮忙为其申请?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上述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文/霍元静、马强律师
作者:&&网络编辑:焦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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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陶粒等轻质板材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住宅。砖混结构住宅:砖混结构住宅中的"砖",针对上述现象劳动合同法在本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本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百的工资报酬,挪作资金罪判多久,上海律师取保候审,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实施个危害行为 .持续的侵犯同或相同直接客体 .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作为:非法拘禁窝藏窝藏赃物罪 不作为:遗弃罪
处罚:罪论处
. 想象竞合犯:想象数罪。
但实质上仅构成罪的犯罪形态,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您的位置:&&&&&&&&& > 正文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亲属能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吗? 17:51&&来源: |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除他本人有权提出申请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羁押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哪个机关决定拘留或者批准、决定逮捕,就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在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应当提供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理由。这样,便于司法机关在考虑或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根据其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判,作出决定。当然,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申请一经提出,司法机关就必须同意其取保候审。是否同意取保候审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决定原羁押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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