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里农村自建房设计图基础挖墩可以吗?1求解答

求助:残疾人没有房子能不能占用一小块农田建房_法律论坛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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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一个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境贫穷。我父母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在家务农,我家房屋建在半山上,现已成为危房,经过镇领导批准。因此我想在靠山边的自家一块2分田的农田建房,全组52户百姓有49户签字同意,(另三户其实是一家人),因生产队长报复原因,我家在村上镇上奔波了很多次,这事快一年过去了还是没有结果。
&&&&在面临生存问题的逼迫下不得已我家私自占用了农田建了一层,前段时间镇国土局带领50多人,驾驶20多台小车来势汹汹将我家房屋推倒一半,我和我爷爷跪地求饶他们才罢休!
&&&在这里,我恳求各位好心人能够帮助我!谢谢大家!我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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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北京报社的,希望你能提供详细材料,我们会尽快给你答复。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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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和你家是一样的&&我家8个人就住一间小房子&35平方米&&现在都不够住了&&&&现在在我家的一块农田里盖房子都不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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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民&事&侵&权&案&件
看&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葛长生
一、案件事实与处理结果
(一)一审情况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经我单位同意民情况下,擅自在我单位管辖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光缆,我单位已向被告通知停止侵害,拆除光缆,但被告至今未能拆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侵害设施。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所主张被告侵权这一民事行为已经举出相应的证据,而被告由于在举证期限内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答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作出了侵权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拆,要求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新地乡政府的证明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争议的通讯线路是于1958年架设,而后改光缆的事实,我们单位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上拆人提供的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新地乡政府的证明,因均系在原审审理期间客观上已经存在的事实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证据的界定范围。故二审法院对上拆人提供的二份证据不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拆,维持原判。
二、案情分析与评述
经一、二审法院审判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从本案看,一审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又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中向当事人载明了举证事项。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没有提出答辩,又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这说明被告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证明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证明权从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即主张权和陈述权。当事人对事实主张都有权利加以证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明权,则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没有实际意义,离开了证明的主张和陈述,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当事人的证明权又体现为有权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对提出的证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被告在一审中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导致被告在一审中不提供证据承担了败诉后果。
严格按法律来讲,乱占土地建房,确实不对~
但是,法律也是有情的,像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村里、镇里完全可以批一块地给你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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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依法拆除基本农田建房一事的投诉
  我们是衡东县踏庄乡花园八组的村民,现怀着异常激愤的心情向您们举报本村村民秦知徕、何丰其等人无视国家法令法规,擅自在大片基本农田中央侵占200余平方米用来非法建房,村民多次举报投诉未果,现我们再次向您们反映,祈盼引起您们的关注和彻查。  [背景]  衡东县踏庄乡花园八组现有人口130余人,仅有基本农田40亩,人均耕地0.3亩。这些农田可是祖辈留给我们的,它曾养育过我们每一位,而村民秦知徕、向丰其等人仗着县(乡)政府机关一些亲友撑腰,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村大片基本农田中央修建一栋占地200余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将大片基本农田毁坏得千疮百孔。我们眼睁睁地看着一块整齐划一的良田,在他们施工的轰鸣声中满目疮痍……  我们多次向县(乡)有关部门投诉,遗憾的是无人问津,想不到侵占基本农田建私房,政府部门竟如此耐得住沉默和保持哑然。党纪国法在我们这个偏僻的乡村也荡然无存。  [群众呼声]  对于这宗典型的毁坏耕地,侵占基本农田建私房案件,不仅是本社区群众愤愤不平,连附近几个乡(镇)的群众都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跟旧社会没有两样。明知在基本农田中央非法建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基本农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可在衡东竟没有正义感的领导伸张正义,有关部门非聋则哑……村民们纳闷:难道有权有势的人就能一手遮天,一手遮地吗?  此事件久拖未果,严重影响了党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传达,影响了市委、市政府整治精神的贯彻。祈盼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能真正“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抽出宝贵时间下来巡视,倾听百姓心声,为民作主,匡扶法律的尊严!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政府采取了那些保护耕地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尊敬的各位领导,耕地是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不仅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了资源基础,还直接关系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和生态建设。而我村秦知徕、向丰其毁坏耕地、侵占基本农田建房一案,,已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倘若此案再恶性循环下去,久拖未果,有关部门不采取有效措施强行拆除,设法恢复耕地原貌,并统一复耕。我们在无奈之下一定会集体向省(中央)有关纪检部门反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此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举报人:衡东县踏庄乡花园八组村民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中国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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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河南郏县:基本农田里建房&乡政府办手续打白条"
TITLE="河南郏县:基本农田里建房&乡政府办手续打白条" />
  每间房子8000元,乡政府承诺办手续
  “乡政府承诺我每间房子交8000元费用后就给我办理各项手续,只因晚交半天就扒我的房子,还把我和儿子暴打一顿。”昨日,郏县李口乡东北村村民蔡明伦向记者诉说了自己不幸的遭遇。
  据蔡明伦介绍,李口乡政府附近的公路两旁,经乡政府的同意,一些村民违规在自己的责任田盖房或者把责任田出售给别人盖房,乡政府承诺,只要给乡政府交钱,就给办各种建房手续。今年9月份,在乡政府的同意下,他以每亩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口汽车站以东路北部分村民3亩多的责任田,准备建上下两层的门面房。乡政府承诺他每间(两层算一间)房子交8000元费用后就给他办理各项手续。他当时手头紧,就先交了8万元开始建房。
  只因晚交钱
村民遭乡干部“酒后”暴打
  10月23日上午,主管土地和村镇规划的李口乡副乡长史志杰找蔡明伦催要剩余的费用,蔡答应当天送去。下午2点左右,史再次要求当天天黑之前一定要送去。就在蔡积极筹钱的时候,3时许,史副乡长和三个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工地,把建筑工人全部赶跑,并毁坏部分建筑,剪断施工用电。
  蔡明伦和家人闻讯赶到后,史志杰正要坐车离开。他上前质问,在众多民工的指认下,史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蔡明伦就拦住车头不让史离开,非让他说清楚不可。
  “谁知他们四个人下车后将我推倒在地,暴打一顿,我儿子上前拉架时也被他们拳打脚踢,直至不省人事。”蔡明伦说,副乡长史志杰当天中午喝了酒,事发后他被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截至记者发稿时,乡政府还没有给蔡明伦的伤有一个说法。
  在事发现场,记者看到蔡明伦家的房屋已经停工,一段砌好的墙和楼梯被损坏。记者还看到,类似蔡家的情况,在当地很普遍,沿公路两侧的责任田里,虽然树立着基本农田保护牌,但是许多门面房正在或者即将被开发。一个村民告诉记者,现在被开发的大约300间左右,一般每间乡政府收费元之间。照此推算,乡政府收费在200万元以上。
  房屋建在农田里,乡政府收费打白条
  记者看到,李口乡政府收取蔡明伦家的费用打的是一张白条,没有加盖乡政府任何部门的公章,也没有注明收取的是何种费用。蔡家说,乡政府是以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名义收费的。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李口乡政府,电话联系史志杰副乡长,他说自己在北京接访。但是他的同事却说他到县里开会去了。对于收费问题,他说收的是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对于为什么要建在基本农田里和为什么要打白条,他没有回答。当记者问他和蔡明伦一家发生冲突时是否喝过酒时,他拒绝接受采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村民无论是在自家的责任田建房或者出售自己的责任田让他人建房显然都是违法的,况且占用的是受到国家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呢?既然是违法的,李口乡政府为什么还要承诺为他们办理合法手续呢?再者,乡政府既然收取了费用,就应该严格财务纪律,为什么又要向交费者打白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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