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面房物业费法律规定收费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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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有1.5元的标准吗?交费时间有什么规定,我们小区2016年年底交2017年的物业费合理吗?
有1.5元的标准吗?交费时间有什么规定,我们小区2016年年底交2017年的物业费,合理吗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780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您好,协商解决。 16:28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29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1.5相对合理。缴费一般是按月交 16:32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31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咨询物价局或房管局物业科 16:53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98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物业费收费国家是有标准的,一级服务和二级服务收费不一样,您可以要求物业出具收费许可证以及批准收费的数额 19:45
无锡推荐律师业主们看过来!什么情况下不交物业费法院才能支持_山东新闻_大众网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但相关法律文件同时规定,基于“正当理由”业主可拒交物业费,因此何为“正当理由”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物业费纠纷的关键。本文整理了相关法、案、观点,为统一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相关案例
  1.业主拒缴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庄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案号:(2011)厦民终字第65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 总第83辑)
  2.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应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等情形――靳建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靳建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业主拒付物业费需有正当理由,该“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等情形。
  案号:(2016)闽民申12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专家观点
  1.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何谓“正当理由”?业主能否仅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扫干净或者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我们认为不妥。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这实质也涉及司法审判中遇到的价值评判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考虑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价值,这个价值与其他价值是否有冲突,有什么冲突,哪个价值更为重要,更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等等,只有这样,法院的判决才可以使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以一定价值观的形式凸现,才能得出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上有效的、符合公平的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总之,司法实践中要对“正当理由”认真审查,从严掌握,防止业主滥用“正当理由”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并没有列举何谓“正当理由”,而是把对是否为符合“正当理由”的要求赋予了法官,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由于社会生活是无法停滞的,它总是在流变,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司法解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何谓“正当理由”进行穷尽列举,只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才能克服成文法本身的滞后性、保守性,防止司法解释面对新的社会现实却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
  但是,法官在衡量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否正当时,其权力的界限并非无限扩张的,这种衡量必须与前述的诚实信用原则紧密契合,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使法律与生活同步。由此可见,本条司法解释在立法观念上秉承了抗辩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在具体事由的规定上却又采取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做法。这种制定方式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相互调适的方法的具体应用,反映了为使法律与生活同步发展的尝试。
  2.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下,物业使用人可以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而应该得到支持。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有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上的当事人,有义务向物业服务支付物业费,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履行抗辩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业主当然有权进行抗辩,可依法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而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
  物业使用人既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名义当事人,也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一般不发生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般也不会产生合同履行抗辩的问题。但是,物业使用人之所以负担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基本的依据是物业使用人与业主的约定;物业使用人承担的支付物业费义务,实质上应该是业主基于其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承担的义务,只不过现在,物业使用人承诺来履行这个义务而已。
  物业使用人既然是替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付物业费义务,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物业使用人同样可以行使业主享有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抗辩权。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使用人可以依法行使抗辩权,符合拒绝履行条件的,物业使用人可以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3.对业主合理抗辩而发生的收费纠纷的处理
  (1)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业主拒绝交费,业主行为属合理抗辩,此时应根据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状况,驳回其要求业主交费之请求或适当减少业主应交的服务费。
  (2)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致业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的,应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义务,若物业服务企业不继续履行义务的,业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以要求减少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返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
  (3)若公共费用分摊不合理致部分业主拒绝交费,应按相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业主应摊费用基础上,确定其费用。如业主多支付了应摊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予返还。
  (4)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业主因而拒交。对此,业主仅须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交付费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管机关对该企业的违规收费行为予以处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
  4.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超出合同约定的物业费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去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业主需要交纳的物业费的标准和范围都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去认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业主没有义务履行,物业企业也没有收取的正当理由。因此本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拒绝交纳不当多收部分。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李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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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地下室需要交物业费吗?有什么法律规定?(北京链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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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需要交物业费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提问者: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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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是否需要交物业费,是根据地下室是否记载在房产证上为标准的。但是地下室是否要交物业费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答案,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物业费?
物业费是物业的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单位对于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多个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和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地下室需要交物业费吗?
地下室能否收取物业费,关键看地下室的面积是否记载在房产证中。
1.需要看清楚所购买的小区地下室的产权性质
1)如果没有产证的地下室,一般这类的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
2)如果有产权的地下室,但是因为建筑层高不足1.2-16物业费减半征收。
3)如果有产权的地下室,不满足以上条件,属于储藏空间的地下室,其性质是业主的私有财产,是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2.物业管理费是是当初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里面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金额(一般依据产证面积征收)。在购房时应该在合同上明确好的,合同上说要缴纳就必须要缴纳,但是在没有签合同前,是可以与物业商量的。
虽然有以上的规定,但是这不是明确的法律法规,因此,每个不同的地区或小区都存在不同的收费情况,尽量可以参照以上的标准来看,当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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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小区的物业费是怎么定的?标准是多少?小区物业费定下来之后,受不受当地物价部门的规范和约束?小区的车位价格又是怎么定的?
  根据规定,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有关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双过半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  (一)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三)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四)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七)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八)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九)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十一)节日装饰的费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十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十四)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十五)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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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您好,建议咨询当地物价局。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一般由当地市级物价部分确定一个基本范围,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车位使用费等也要受物价局约束。当地收费标准如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各小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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