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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龙岩海平面法律事务所
专长领域:,一般债务债权,损害赔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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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煜中不服新罗法院判决其与被上诉人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煜中委托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委托代理人朱冰雁、童长欣,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煜中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民初字第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煜中的委托代理人林惠玲,被上诉人张永的委托代理人朱冰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被告张永于日在一张空白的原龙岩市土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格式借款单中的借款人一栏签名,并写明借款金额40,000元,但借款部门、借款用途、本部门负责人意见、领导审批、会计主管审批、付款记录等栏目均未填写内容。另查明,周平、黄庆斓与原告卢煜中、被告张永四人均系原龙岩市土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张永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日,该公司向被告张永出具收款收据二张,其中一张写明缴款单位为被告张永、款项内容为交回借款、金额为80,000元。日,福建辰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闽辰所专审字[]20082第12号专项审计报告,对原龙岩市土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999年至2007年7月期间的帐务进行审计,其中职工借款明细单的四个职工没有包括被告张永。日,被告张永将所持该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周平、黄庆斓与原告卢煜中三人,双方于当月在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公司于日出具了《关于张永任职期间公司审计报告》,其中写明:“张永同志因为工作需要,借用公司的资金已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归还。”现该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被告张永诉至该院,要求周平、黄庆斓与原告卢煜中分别支付转让款66,600元、66,700元、66,700元及利息。该院已于2010年7月分别作出(2010)龙新民初字2753号、2752号、275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周平、黄庆斓与原告卢煜中应各支付被告张永股权转让款66,600元、66,700元、66,700元及利息。该三份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三份判决书中分别写明,周平、黄庆斓与原告卢煜中分别主张应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被告张永向其借款47,500元、40,000元、40,000元,因被告张永提出异议,且借款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借款不予合并审理。为此,周平、黄庆斓与原告卢煜中分别诉至该院。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卢煜中主张被告张永向其借款40,000元,虽然提供了被告张永于日立下的借款单,但该借款单中借款部门一栏空白,并未明确写明出借人为原告卢煜中。原告卢煜中主张被告张永以在永定老家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借款,但该借款单中借款用途一栏亦为空白,无法印证原告卢煜中该主张。且该借款单为原龙岩市土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格式借款单,被告张永于日立下该借款单时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张永作为总经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借用公司资金,与该公司于日出具的《关于张永任职期间公司审计报告》能够相互吻合。因此,原告卢煜中主张被告张永向其借款4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原告卢煜中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卢煜中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卢煜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卢煜中上诉称: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时,是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上诉人的上级,上级向下级私下借贷部分款项,利用公司的借款单作为凭证,是符合常理的,也正是因为上诉人在被借款当时是被上诉人的下属,才会出现被上诉人利用借款单来进行个人借贷的行为。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明确表示“被上诉人向公司的借款已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归还”,但上诉人现提供的借款单据丝毫看不出有被财务记帐过的痕迹,可证明上诉人持有的借款单不是公司借款单。3、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标准或格式,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虽然辩解上诉人持有的借款单是公司借款单,但并没有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应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以及审计报告中关于被上诉人已经归还公司款项就认定上诉人持有的借款单是公司的借款单,这样的认定证据是错误的。综上,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亲笔签名的借款单,被上诉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单是向其他人所借或者存在其他可以不予归还的情形,故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请应予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张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庭审,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本案事实亦作与一审相同的事实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借款40000元,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了日出具的借款单予以证明,但该借款单仅有借款人张永的签名及借款金额,而出借人、借款用途等事项均空缺,且该借款单为原龙岩市土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格式借款单,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张永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因工作需要曾借用公司资金,也于日前归还了公司。故上诉人仅凭此借款单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借款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借款4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卢煜中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由上诉人卢煜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 繁 钦&&&&&&&&&&&&&&&&&&&&&&&&&&&&&&&&&&&&&&&& 审 判 员  张 佳 平&&&&&&&&&&&&&&&&&&&&&&&&&&&&&&&&&&&&&&&& 审 判 员  许 虹 菁&&&&&&&&&&&&&&&&&&&&&&&&&&&&&&&&&&&&&&&&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文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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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龙岩法律顾问,福建法律顾问,龙岩律师咨询-福建省指北针律师事务所,福建律师咨询,龙岩知名律师事务所,福建知名律师事务所-司机:找熟人办证也要一千元,我们的证是伪造的
9月2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非法营运私家车司机告诉笔者,在前一天,她办理的假准入证被没收了。之前在雁石出入口就被抓到两次,其中一次保安收取了200元罚款,她说:“现在都不敢走高速了,虽然走高速公路会快10多分钟,但是有些路段还没修好,得逆向行驶。”
这名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司机还告诉笔者,大部分司机的准入证是假的。因为之前有司机办了真的准入证,但听说找熟人办一个真证要1000元,于是就打消了办真证的念头。她和其他司机一样把真证借来后,花5元钱仿造一个。据悉,真的准入证是蓝底灰红色字,并且写有车牌号及标段的管理人员名字。
乘客:出了事谁来负责?
王小姐是龙岩某单位的工作人员,经常来回于漳平和龙岩之间,最近她发现所坐的私家车竟然可以走高速公路。略懂法律的她告诉记者,她倒是不管司机的证照是真是假,担心的是在还未通车的高速公路上行驶,万一发生车祸怎么办?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国内已经发生过多起因为在未开通的高速公路上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
为此,我们专门咨询了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的谢律师,他告诉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规定,即使是未开通的高速公路,其性质仍然是公路,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按安全事故处理,非施工中发生的事故,按交通事故处理。
漳平高速公路指挥中心:否认可办理准入证
记者于9月11日上午多次拨打漳平高速公路指挥中心,终于拨通之后,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接了电话。笔者以办证者的身份向他咨询办理准入证事宜,他犹豫了一下,随后叫来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这位女性工作人员听说记者要办证,连忙说:“我们这里不办证。”记者接着问:“哪里可以办证啊?”她回答:“反正不是我们,你找别人。”
责任编辑:谢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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