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干什么挣钱婚姻法!男的挣钱是共同钱吗

新婚姻法。男方用婚前的个人财产投资一件公司,然后赚了钱,女方没有参与其中的经营,这属于个人财产吗_百度知道
新婚姻法。男方用婚前的个人财产投资一件公司,然后赚了钱,女方没有参与其中的经营,这属于个人财产吗
如果不属于,为什么?。男方用婚前财产投资,与女方没有关系,所得经营应该是属于个人的,又怎么会和女方有关系呢?我看许多富豪离婚了,也没分多少钱给对方啊,如果按照共同财产,富豪们不是哭死了
李建成&律师
来自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投资的钱属于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些富豪们离婚,为啥不是这么分的。我看他们经常离婚,按照婚姻法,他们现在应该是穷光蛋了吧
做婚前财产公证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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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
个人认为,剔除投资财产部分,公司增值部分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新婚姻法中,如果婚后我和老公挣钱买房(不是父母出资,就我们两人的钱)以后离婚怎么算呢???_百度知道
按新婚姻法中,如果婚后我和老公挣钱买房(不是父母出资,就我们两人的钱)以后离婚怎么算呢???
按新婚姻法中,如果婚后我和老公挣钱买房(不是父母出资,就我们两人的钱)以后离婚怎么算呢???房产证可以写几个名字啊。
提问者采纳
婚后你们自己的钱买 的房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写一个人名字也行,安心点就两个人全写上。房产证上有谁的名字,谁就地房产有权利。那个不是新婚姻法,只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所以别整的那么害怕了。婚后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也是两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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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由南方(女方)父母出钱购房还贷的,房产证写男方(女方)名字,属于男方(女方)个人财产。 只要不是由父母全额出钱或还贷,由夫妻两买的房子,房产证写夫妻两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一人一半。
没有新婚姻法,新出台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没有看懂,网上搜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再认真看一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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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挣钱存入岳父账户并由其掌管,应认定构成赠与
  朱某与孙某原系夫妻。1999年至2002年,孙某劳务输出去日本做工,其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并于2003年6月经两次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后,两人因95万日元存款的归属发生争议。2000年底,孙某回国探亲带回95万日元,后由朱某与孙某共同到银行使用岳父的身份证,并以岳父的户名将此款存入银行,存期3个月。
  随后,孙某把存单交给了自己父亲,期满后父亲则将此款及利息取出。离婚诉讼中,两人对95万日元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该款的性质持不同意见。法院判决离婚后,两人为此事再次发生争执,朱某坚持要求分得存款的一半,而孙某则认为当时是夫妻两人赠送给自己父亲的。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朱某将原岳父告上了法庭,称其取走的钱属,要求其返还,并与前妻共同分割。辩称,其事先并不知道与孙某一起去银行存款,事后两人把存折交给了自己,并讲明这些钱归自己使用,钱款取出后都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该存款应属赠与。
  朱某则认为该95万日元是,自己只是将钱暂时寄放在原岳父处,而赠与是需要一定形式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朱某与孙某共同到银行存钱的事实表明,朱某对以岳父名义存钱的行为是明知、自愿的,且事后孙某将存单交与其父时朱某也是明知的,因此认定赠与成立,其岳父取走钱款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析法 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了系争钱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其将钱款从银行取出并进行处分,是对属其所有的财产的正当处分,无需经过他人同意。原告主张的其与孙某将钱款以被告名义存入银行,并非将该款赠与被告主张是不符合常理的。
  原因如下:首先,本案系争95万日元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孙某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原告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孙某有权对此95万日元进行处分,因此,原告与孙某一起将该款以被告名义存入银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其次,银行出具的外币储蓄存单、取款凭条和外汇兑换凭条上户名均是被告,表明该款的权利性质已经发生转移;再次,孙某将该份户名为被告的外币储蓄存单交于被告本人,对此原告亦明知,且被告已接受,双方之间就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存单的交付即是赠与财产的交付,被告自实际取得存单起即取得对95万日元的财产所有权;最后,从存款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赠与亦合乎常理,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本案原告与孙某在可办理实名制存款的情况下,反而以代理人身份用被告的身份证件且以被告为存款人进行存款,之后又将该存单交给被告,故原告称是暂时寄放有悖常理。
  答疑 1.赠与的性质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对其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即是抛弃所有权;二是这种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也就是在此之后同时还有一个后续行为,这两方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赠与意思表示的过程,只有受赠人接受了,赠与才能真正成立。2.赠与的意思表示问题。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在交付财产之前,也可以是在交付财产时用一种明确言语表达出来的意思。但是也存在&默示&的表示方式,即双方之间无言语表达,但用一种彼此都能理解意义及后果的行为(如一方交付财产,一方即接受财产的行为)完成意思表示的全过程,默示产生与明示的一样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朱某虽未明确用语言表示赠与,但将自家的钱款用岳父的身份证并以岳父名义存入银行之后,又将该存单交给此人,这个特定的行为只能表明是赠与行为,否则反而有违生活的常理。3.赠与合同中财产的交付问题。
  我国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合同采取两分法规定:(1)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在赠与人将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2)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如果赠与的财产是一般的动产或者是货币,那么财产交付时所有权即转移,受赠人从接收动产或者货币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丧失所有权。本案中,受赠人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提供给赠与人,并同意赠与人存款,还接受了赠与人的存单,应当认定已经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提示 赠与是一种放弃自己财产的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存取款过程中应当特别小心。以他人名义存款,并将存单交付与对方一般会被认定为构成了赠与,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反悔。
  因此提示大家,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尽量用自己的名字存款,或者存款后自己收藏存单。另外,在赠予中也可设定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对方不愿履行,自己可撤销赠与或不再赠与,这样可给自己留下活动余地。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意解除赠予合同(但具有公益性质等情形下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物交付之后,则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般不能对赠与行为反悔。但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在以下情形下,也可被变更或撤销: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而不履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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