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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政府办公室主办
老河口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日
1.1机构名称
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
1.2办公地点、值班电话(含投诉电话)
办公地点:& 老河口市秋丰路永乐小区65号
局值班电话:
办公室电话:
投诉电话:& & 119543
1.3职能配置(三定方案)
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㈠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办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㈡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㈢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㈣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费的核定、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㈤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㈥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㈦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特别是汉江流域老河口段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㈧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措施;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报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㈨负责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和制度,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㈩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省、襄樊市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全市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乡镇村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1.4领导名录、领导分工
张玉豪: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环保局全面工作。
李星华:副书记、副局长。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全局工作。具体负责全市环境监察、信访投诉件办理、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工作、机关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法制与宣传教育科、环境监察大队。
韩四新:副局长、党组成员。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污染控制与治理、总量减排、环境监测及行政审批工作。分管环境影响评价科、污染防制与总量控制科、环境监测站。
李德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党务、纪检监察、财务工作。分管局人事监察科、环保科技开发中心。
杜& 萍:党组成员。
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分管局工会、局团总支、局女工委。
张文胜:党组成员。
协助韩四新同志抓好环境监测工作。主持环境监测站工作。
1.5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电话
1、负责政务督察、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水电、机关大院安全等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和主要领导讲话的起草及调研工作;
3、归口管理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
4、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5、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
㈡法制与宣传教育科
1、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的办法和措施;
2、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应诉等工作;
3、负责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
4、负责行政处罚文书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有关事宜;
5、负责监督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6、负责与地方税务局协调排污费征收事宜。
㈢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科
1、负责环境科技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
2、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
5、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
6、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7、负责拟定污染源治理计划;
8、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9、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工作;
10、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11、组织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12、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承担落实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
13、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㈣环境影响评价科
1、负责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
3、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4、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环保规划(计划)编制;
6、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
7、组织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8、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9、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0、负责权限内和襄樊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后评价工作。
㈤人事监察科
1、负责全市环保系统队伍建设;
2、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培训和人事管理;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4、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5、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组织审查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筹措、调剂工作;
6、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7、依照党纪、政纪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人员实施监督;
8、协助局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9、负责职权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参与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10、负责政务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11、负责受理群众的申诉、控告、举报和信访工作;
12、参与建筑项目管理监督;
13、具体承办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有关事宜。
电话:0710――
1.6下属机构及工作职责
老河口市环境监察大队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征收工作;& 4、在局里指导下,参与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参与全市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8、核辐射和放射源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9、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0、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11、承担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老河口市环境监测站主要工作职责:
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老河口市环保科技开发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环保高科技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环保产品,环保技术市场的开发、监督和管理;负责搞好全市老污染源治理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过程中的服务;负查环境信息的收集以及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负责全市环保资金的投入。
1.7廉政制度、工作制度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一、& 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 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 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 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 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位忠诚环保事业实现绿色文明
守纪律遵守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指令
讲廉洁不卡不拿不要自重自律自省
作风正办实事重实效说实话报实情
求团结识大体顾大局多协作互尊重
比奉献踏实肯干为民恪尽职守奉公
严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公开公正公平
勇创新锐意开拓进取坚持与时俱进
市环保局服务企业“十条纪律”
1、 不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2、不准在企业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3、不准接受企业的酬谢、提成、回扣以及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企业的宴请和参加企业的娱乐活动;
5、不准借用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
6、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7、不准以考察、学习等名义接受企业的出资旅游;
8、不准参加企业的营销和有偿中介活动;
9、不准插手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和私自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10、不准擅自参加企业的各种庆典和开工仪式。
1.8人事任免:
1.9网上咨询投诉信箱:
2行政许可、审批
2.1放射工作许可证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5条;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二、办事程序:
1、向市环保局领取和填写《放射工作许可申请表》;
2、向市环保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填写《老河口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市环保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查;
4、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5、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发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三、申办材料:
1、《放射工作许可申请表》;
2、《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带来核对);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辐射安全评价内容)及批复文件;
5、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6、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
7、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8、专职、兼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名单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审批时限: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223042
2、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0条。
二、办事程序:
1、向市环保局领取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
2、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非房地产类项目);
3、向市环保局提交申办材料,填写《老河口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市环保局对申请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5、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6、市环保局发放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
三、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襄樊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非房地产类项目);
4、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批时限:
1、房地产类项目: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2、其他项目: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223042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须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6-12条。
二、办事程序:
1、到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科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审查;
2、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时注意资格证上确定的业务范围应与项目行业相对应。
3、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进行技术评估。
4、向市环保局提交完整申办材料,填写《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5、市环境保护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6、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7、市环保局发放审批文件。
三、申办材料:
1、《襄樊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
4、技术评估报告;
5、环境现状监测报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批时限:
1、房地产类项目: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2、其他类项目: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223042
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须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6-12条。
二、办事程序:
1、向市环保局领取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向环保局提交申报材料,填写《老河口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市环保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4、市环保局发放批准文件。
三、申办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老河口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批时限: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223042
2、5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
二、办事程序:
1、向市环保局领取和填写《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申请表》;
2、向市环保局提交申办材料,填写《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市环保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
4、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5、市环保局发放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文件。
三、申办材料:
1、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环保设施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生产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等);
2、《市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申请表》;
3、《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5、最近一次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四、审批时限: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223042
2、6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
二、办事程序:
1、向市环保局领取并填写《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申请表》;
2、向市环保局提交申办材料,填写《襄樊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市环保局对申办材料经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查;
3、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4、市环保局发放审批文件。
三、申办材料:
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申请报告;
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申请表》;
3、《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
5、新、改、扩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6、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7、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四、审批时限: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223042
&2、7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5、3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29、42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国务院发布)第10条。
二、办事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总量指标申请
(1)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新建项目应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根据审批权限,向市环保局提出排污总量指标申请,在项目竣工验收30天内按前条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3)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不包括改建、扩建和技术措施项目),应提前30天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申报登记表》;
(4)改建、扩建和技术措施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根据审批权限,向市环保局提出排污总量指标变更申请,在项目竣工验收30天内,按(1)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续。
2、总量核定
(1)市环保局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变更申报登记表》的内容,按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审核;
(2)市环保局根据排放标准、区域环境功能的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申报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及废物去向;
(3)市环保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结合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排污状况核定新建项目的允许排污总量及废物去向。
3、申报审批:
(1)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和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填写《襄樊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市环保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
(4)市环保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5)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
三、申办材料
1、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2、环保部门核发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批复文件;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4、《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5、许可证年检监测报告、污染源治理工程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6、新、改、扩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7、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报告。
四、审批时限:自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8223042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施行。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日起施行。3、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3、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日起施行。3、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日颁布施行。3、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3、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3、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日施行。3、11《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日国务院发布。3、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9号,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3、1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3、14《排污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部(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排污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3、15《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3、16《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
4、1指导思想
4、2基本原则
1)统筹衔接。规划编制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全过程系统控制角度,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进行总体设计。在规划目标与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多次与省市环保部门纵向对接以及与市直各部门的横向沟通,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区域与流域相结合,行业与项目相结合。
2)分类指导。基于分区域、分流域、分行业的技术、政策、标准等差异化要求,合理测算减排潜力。总量控制目标与任务结合保康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资源能源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环境容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
3)分解落实。按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要求,准确掌握老河口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行业治理水平,科学测算总量控制基数、新增量,上下统筹衔接,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区、行业、项目,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通过规划编制切实推动“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
4)合理可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和任务落实要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按照技术可达可控、政策措施可行、经济可承受的思路,做好存量、新增量、减排潜力、削减任务之间的系统分析,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步伐,做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
4、3规划目标和指标
根据国家制定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科学测算污染物新增量,深入挖潜分析减排量,合理制定“十二五”减排目标,明确提出减排工程和政策措施。根据国家结合经济发展态势、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环境管理政策标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等因素综合平衡,提出老河口市总量控制任务要求,在“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批复后,老河口市应根据湖北省总体要求提出总量控制规划修改稿,湖北省正式下达总量控制任务要求,并签署目标责任状。
1)控制因子
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氨氮和氮氧化物(NOx)纳入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国家总量控制,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十二五”期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仍把污染源普查口径的农业源纳入总量控制范围。
2)目标确定
2009排放量
2015控制目标
削减比例(%)
(1)COD排放总量
(2)氨氮排放总量
(3)SO2排放总量
(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5)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5.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知
(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
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列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号)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省、省辖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号)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湖北省环保局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否
重大影响& &轻度影响& & 影响很小
编制报告书(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或通过招投标确定环评单位)
编制报告表(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环评单位)
填写登记表
不同意建设去函
是否符合环保审批各项条件
受理并公告
不符合& 符合
不同意审批或暂缓审批去函告之建设单位并注明理由
同意审批并公告&
(三)报批环境影响文件须提交的材料
1.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经建设单位认可)2份及其电子版本(光盘)1张,修改清单1份。
(3)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文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1份。
(6)其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还需提交的材料。
2.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经建设单位认可)2份及其电子版本(光盘)1张。
(3)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文件。
(5)其它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还需提交的材料。
3.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5份及其电子版本(光盘)1张。
4.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达到环境功能要求,应附当地政府对区域环境整治的方案、计划。
5.总量平衡方案中涉及关停其它企业或需要其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腾出总量的,应附当地政府相关工作计划。
6.固废中有危险废物的应有具备资质的接收单位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和处置协议;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
环境影响报告书
60日内批复
30个工作日内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表
30日内批复
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环境影响登记表
15日内批复
3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报告
不符合要求,整改
“三同时”现场检查
试生产(三个月)
不合格,限期整改
现场检查验收
办理验收手续
现场检查验收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卡》5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表》(适用于污染影响类)2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表》(适用于生态影响类)2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限
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相待、排忧解难、优质服务;主动向外来办事人员宣讲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为企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工作中不准私自指定评价单位,不准接受钱物和宴请,行使审批职权时不准以权谋私。
(十)信息查询网址
(国家环境保护部)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
(湖北环境保护网)
请随时查询上述网站,有关规定如有变化,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相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号)
6.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
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号)
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报送项目建议书
按环评及批复和设计方案建设环保设施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
根据分类管理名录和项目特点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
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查批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可行性研究论证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查
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试生产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需要试生产的
不需要试生产的的
填写环保设施试运行申请报告
投入试生产
环保设施调试并委托计量认证合格环境监测站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监测方案并认可
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申报表&
5、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的审理
& ㈠审理部门
& 老河口市环境监察大队
1、排污申报
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试行)》、《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情况为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2、排污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10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对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并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3、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在核定污染物排放量时,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拒报、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4、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根据日颁布的《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规定,自日起,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收。
5、排污费减、免、缓
关于排污费的减、免、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43号)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①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②、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③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④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8.苯并(a)芘
0.000 000 3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5)
13.化学需氧量(COD)
14.总有机碳(TOC)
15.石油类
16.动植物油
17.挥发酚
18.总氰化物
19.硫化物
21.氟化物
23.苯胺类
24.硝基苯类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9.彩色显影剂(CD-2)
31.元素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6.邻-二甲苯
47.对-二甲苯
48.间-二甲苯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53.2,4-二硝基氯苯
55.间-甲酚
56.2,4-二氯酚
57.2,4,6-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60.丙烯腈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合排放标准》(GB)。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
1.0~1,13~14
0.06吨污水
2.1~2,12~13
0.125吨污水
3.2~3,11~12
0.25吨污水
4.3~4,10~11
5.4~5,9~10
大肠菌群数(超标)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 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 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畜禽养殖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
3.鸡、鸭等家禽
4.小型企业
5.饮食娱乐服务业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日起)达到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物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日起前不收费,日起按每一污染物当量0.6元收费。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值(公斤)
1.二氧化硫
2.氮氧化物
3.一氧化碳
10.汞及其化合物
11.一般性粉尘
12.石棉尘
13.玻璃棉尘
14.碳黑尘
15.铅及其化合物
16.隔及其化合物
17.铍及其化合物
18.镍及其化合物
19.锡及其化合物
23.二甲苯
24.苯并(a)芘
27.丙烯醛
30.沥青烟
31.苯胺类
32.氯苯类
33.硝基苯
34.丙烯腈
35.氯乙烯
37.硫化氢
39.三甲胺
40.甲硫醇
41.甲硫醚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44.二硫化碳
(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1000元/t。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dB)
收费标准(元/月)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志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1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5、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审理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期限、注销:
(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二)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4、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㈠调查处理单位
& 环境监察大队
& ㈡调查处理的范围
& 老河口市境内及上级领导批示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
& ㈢调查处理的程序
& ⒈发现环境污染事故或接到举报后,组成2人以上调查组,及时赴污染事故现场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环境污染或事故环境现场状况,进行取证,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必要时通报周围单位或疏散群众,并同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 ⒉在现场进行有计划的巡查、监督,必要时由监测人员采样取证,填写污染事故调查记录,并由造成污染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
⒊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与处罚。对处罚不服的,也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4.重大污染事故的对外发布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5、5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 ㈠受理单位
&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襄阳市环境保护局
& ㈡受理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㈢行政复议的内容
& ⒈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⒉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⒊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 ⒋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⒌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 ⒍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⒎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⒏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㈣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㈤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要求
& 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⒋对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⒍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⒐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6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投诉
& ㈠受理单位
& ㈡投诉内容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市环保局或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投诉。
& 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 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 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 ⒋实施行政许可证不合法的;
& ⒌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 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 ⒎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㈢投诉要求
& ⒈投诉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对于不属于投诉范围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
& ⒉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的,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要求复议的,按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办法解决;要求诉讼的,告知到人民法院起诉。
& ⒊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 ⒋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按时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 ⒌办理投诉的期限为15日,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0日。投诉办结后,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5、7环境保护信访
& ㈠受理单位
& 老河口市环境监察大队
& ㈡受理范围
& 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 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信访;
& ⒊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
& ㈢受理权限
& 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和下一级环境保护局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
& ㈣信访程序和要求
& ⒈信访人应如实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 ⒉信访人应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和要求阐述清楚。
& ⒊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办理。
& ㈤环境保护信访办复时限
& 一般环保信访应在60日内办复;重大、紧急、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按时限要求办复,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信访人作好说服工作。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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