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为我们做了那些实事

请结合自己生活实际,谈谈你对目前城市社区居委会或农村村委员作用的认识?你认为当前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障碍是什么?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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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层自治组织,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在我刚上高中那年,那是一个夏天,暑假的时候回爷爷家,不巧的是在我回爷爷家那几个星期,那里发生了水灾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在我爷爷家旁边的邻居家,他家的房子被雨水给打透了,邻居家的房子是属于那种黄土做的。被强烈的雨水侵袭已经发生倾斜,水灾过后,爷爷家那里的农村村委会,立刻开始调查损失。对于邻居家做了初步预算,然后就灾后重建,给邻居家提供了砖瓦,水泥等等一些建筑材料,还给了一些补助金。等我放寒假的时候,再回爷爷家,邻居家的房子已经盖好了,冬天东北的天好冷,过年去邻居家拜年他家的暖气好热,卧室的装潢也不错。呵呵,体会到农村村委会的力量可真大!
&&&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从操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
&&&我认为,在基层组织中,民主选举是相当重要的,只有在好的村组织领导下,才会带来经济的发展,像我爷爷家那每年过年村子都会按人口发福利,但是在换届的时候也会有人拉选票,私下买通村里的人投他的选票,所以民政部门在这块应该加大管理力度,可以通过走访,信件举报制度来缩减不正当的选举行为。使得选举更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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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在我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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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区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发文文号】新政办〔号【实施日期】日【颁布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区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号日  为理顺城郊管理体制,优化城乡布局,构建产权清晰、村民共有的市场竞争主体和适应城镇化需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体制,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现就我市城区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设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撤村设居工作的重要性  撤村设居工作是新时期推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城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城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搞好撤村设居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城区管理体制,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增强居民的城镇化意识,推进城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巩固城区基层政权,促进城区“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实现撤村设居的平稳转换,提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基本原则:合理确定管辖范围;集体财产权属关系不变;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撤村设居对象: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村。三、基本程序  (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撤村设居的方案。  (二)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对撤村设居方案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的代表参加,撤村设居方案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并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县(市)、区政府审批。撤村设居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将《××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村委会设置××社区居委会的请示》报县(市)、区政府审批。请示内容包括:撤村设居的基本情况、理由,改为社区居委会后的管辖范围、人口和面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撤村设居的意见;村民会议对撤村设居的意见。  (四)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五)成立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县(市)、区政府批准撤村设居请示后,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可以先分别整体转为新的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以后依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上级统一要求,分别进行换届选举。四、相关政策  (一)村民转为居民。将村民户口全部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新的户口簿。  (二)集体土地处理。原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转为国有后的土地,在未实施城市建设前,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继续使用。  (三)集体房产和村民自建住宅处理。原村集体或农民经批准建造的集体用房或私房,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应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关系。撤村设居后,原村集体财产仍归其所有,不得平调和剥夺。在集体经济的经营和管理上,提倡实行股份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  (五)撤村设居后,规划编制、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六)原由村委会管理的学校及学校的教育用地、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归当地县(市)、区政府管理。  (七)各县(市)、区就业培训机构应为撤村设居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原村民)提供专门的技术培训,由居民选择参加一次免费培训。就业培训机构应积极推荐居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八)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五、要求  (一)全市已完成撤村设居“换牌”工作的83个社区居委会(红旗区3个、卫滨区1个、牧野区4个、凤泉区6个、开发区2个、卫辉市1个、辉县市19个、获嘉县3个、封丘县27个、原阳县6个、延津县5个、长垣县6个),今年要全面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二)2007年及今后新开展撤村设居工作的行政村,其撤村设居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同步进行。  (三)撤村设居政策性强,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研究,科学决策;坚持“一村一策”,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确保圆满完成撤村设居任务。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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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  所谓国家机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而在宪法中,相对应的概念只有“国家机构”一词,依据其规定,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的认定,直接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虽然在宪法中并没有对国家机关以准确定义,但是我们完全应当结合我国的宪法、司法实践以及实际情况,作实事求是的认定。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应当包括: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分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直属的中国气象局、中国专利局、证监会等、烟草专卖局(公司)、粮食局(公司)、盐业局(公司)等“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   一般来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较容易理解,也较为典型。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有关党和政协的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理论界存在二种说法。否定说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党派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只能认定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中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肯定说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协的各级机关均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人阶段对国家的领导又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政协机构在我国又具有参政议政地位,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并且在国家管理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所处的执政党地位以及政协机构的参政议政地位,决定了其管理工作在国家活动中所处的重要位置。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其活动同国家的管理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于国家事务有着不言而喻的影响力,其所从事的活动应当被视为在全局意义上具有公共事务的管理性质。因此将上述机关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同我国的政治结构及其实际功能是相对的,但是对于这一范围应当作一必要的限制。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党务人员应当是指参与对某一区域的党或政协的事务进行整体性、全局性管理的工作人员,而并不是指所有党组织的成员或者所有党员或政协委员。   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另一问题是: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第96条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民代表在整体上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对国家从事管理工作、行使国家权力,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宪法第76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非专职性。权力行使的整体性决定各人大代表在日常工作中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仅仅是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其行为显然并不是公务行为。因此,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是权力机关,但是其组成人员即单个的人大代表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指人大代表,而是指为了权力机关的工作正常进行而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因此,即使当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成员,在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过程中,行使一定的权利,也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完全可以将其作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对待。   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还有: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居委会、村民委员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因此,其成员自然也不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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