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撤诉赔偿,赔偿能谈妥的话在撤诉私了。可以这么操作么?我的意思是这时候能撤诉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法院已判刑责还会提出民事赔偿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今年5月被告人开着小型挖掘机去自家门面房(主体已盖好)内清理杂土,原告强行进入屋内并蹲坐在挖掘机铲斗内,迫使停工(原告强行霸道,无理取闹致使房屋一直没建好)。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开动挖掘机作了过激行为,造成原告2级轻伤。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月4号法院做了2年判决(原告方亲戚是当官的,所以判的重)。但是原告民事部分已撤诉。请问撤诉的民事诉讼会不会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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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正在上诉,原告方有过错,法院没有采纳,急切盼望好心河南律师能助我一臂之力。有希望我聘请作上诉律师!谢谢!
人身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我如果在没开庭之前撤诉后可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是在刑事判决前还是之后?法院受理吗?
我朋友把人打伤,那人撤了刑事附带民事又另外起诉民事赔偿,他要做伤残鉴定,请问刑诉法支持伤残赔偿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可不可以撤诉改成民事自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
被害人经鉴定构成轻伤,刑事部分在事发10个月时才开庭,没当庭宣判,当时没有附带民事部分,现在单独提起民事,立案庭说要等刑事判决后才能立案,刑事部分庭审合议一个月后还不给判决,据说人体伤害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刑事部分迟迟不判,耽误了民事的诉讼时效怎么办?刑事部分庭审合议最长期间是多久?
广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第一次刑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可要求的赔偿有哪一些?是否在广西是没有精神赔偿一说。
在判决生效后,可不可以再次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我老乡是做水果摊生意的,与人口角斗殴,被对方用剪刀刺成重伤,现对方已被判有期徒刑入狱服刑。法院判决民事赔偿5万块。可一直未收到一分钱。他是50来岁的外省农民,无正式工作,老家有唯一的住宅房。妻子在外有份清洁工的工作,有两个成年子女。请问,我们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他妻子的工资,或者子女名下的存款或者财产吗?可以申请执行对方老家的房子么?
因本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没有提到精神赔偿,被告咬掉我耳朵下垂,我己经是终生毁容,我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伤害损失吗? 要用什么程度要求精神赔偿?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以下内容:
2004年由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其中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元,当时因被告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未执行,“裁定书”最后有说到根据(2004)闵刑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七项中止执行,这一条究竟是什么意思?请问现已事隔六年我应如何向他们要回赔偿费?
你好,我是新疆阿克苏我的腿是别人故意撞断的被告人批捕三个月了
检察院把案子第一次反回公安局补充证据公安局补充完把案子有送到检察院他们把案子送来送去到现在没有给我赔付一毛钱我该怎么办
我要咨询因为被别人故意用车压断了腿,经医院检查左侧胫骨骨折,左侧下胫腓联合分离,现在还未康复,请问这属于轻伤还是重伤,怎么赔偿?
手术后五天他们就给我做了鉴定
现在县公安局委托市公安局重新做鉴定
委托书上写着当时做鉴定时身体包扎无法查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洋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伟刚故意伤害一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洋,男,苗族,日出生,学生,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鳌山社区居委会乔家湾10号。
委托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伟刚,男,日出生,洞口县人,汉族,中技文化,农民,现租住邵阳市汽制二村2栋305室。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拿不到这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拿不到这么办?
& 求救高人和专家指点。
& 案子现在已经移交到法院了。今天法院也找我谈话了,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也已经交到法院去了,法院问我是否愿意调解,我接受了,但是我不知道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如果走正常程序,法院判刑了,被告如果不支付民事赔偿部分,我该怎么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可以的,但是前提条件是,被告方的家庭条件可以达到强制执行的条件。
强制执行条件,现在说法不一,不过一般都是根据各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挂钩的。
就好比,大城市的,和山里的,比例就是不一样的。
家庭条件还是被告人自身经济条件?和家庭经济条件有关系吗?
当然有关系了。说句通俗的话,父债子还!
难道他犯法后,把几百万的家产都给自己的儿子,
进了监狱,法院就判他不欠别人钱么?
我现在就怕被告把资产全部转移。我现在头都大。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转移,对方的受赠亲友,也是要承担赠与人的债务的!
这个“某些情况”关键就看法院怎么判了
& 我感觉今天法官问我,你怎么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经济能力,有什么证据,我感觉法官有点推卸责任。不想把事情揽到自己身上。
如果告的话,就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
这个是必须的。在任何打官司都一样的!
最好,能搞到相片或者影像的记录。
比如某人的车,现在哪里?房子?谁住呢?
如果他已经进去了。那么可以托人查查他车子房子,过户时间!
如果真的在他妻子,儿子,或者好像恶意转移财产范围内。
都要承担他的债务的!
的感言:谢谢您了! 满意答案
1、可以接受调解,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最好实现咨询律师委托,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2、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拒不履行民事赔偿的,到时候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祝你一切顺利!
& 我们家因为经济能力没有请律师,法院的法官要我在赔偿书上宁愿多写点钱,也不要少些,如果多写了,可以按照法律相关政策执行。
& 我现在还在等相关的调解结果。
& 我最关心的是,要是被告不履行民事赔偿,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方面的东西。
& 因为之前我听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因为我不是专业的,希望大家多多的帮助我!感谢大家了!
调解就是你方少要点钱,但是不是一次性给付要看你们协商结果。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对方在服刑,等服刑结束后再找他赔偿比较困难,虽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前提是对方有赔偿能力,如果没有建议协商,拿一点是一点。
建议你先听听对方或法官的调解方案在做决定吧;
今后如有需要,可以给我留言,我的QQ,愿意为你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力所能及的其他帮助。
被告人是否是经济能力偿还是原告取证还是由法院和相关机关去取证呢?
原告有义务提供线索,法院有责任调取证据。
的感言:衷心的感谢您,潘先生。 相关知识
其他回答 (5)
你好,我是律师,针对你的问题,我建议你等待法院的结果,即使调解也是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你不同意,就是调解不成功是要判决的,请你放心。
可以的。如果法院宣判了賠償金、被告人有沒進行賠償、可以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不知道您是否已经调解过了?如果调解完毕的话,双方同意会签调解协议的。
法院判决赔偿的话,如果被告不支付赔偿,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满意请采纳,不满意请追问!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从申请到最后大概的时间是多长啊?
这个要看当地法院的执行效率和力度,最长可以达到半年之久,也许一个月就能执行,这个没有确数。
满意请采纳,不满意请追问!
那在您看来是调解为上策还是等待审判?
调解是上策,调解的一般比判决的多,而且如果对方赔偿得多,可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这是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所以,个人感觉调解的好。
1、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写附带民事诉状,送交法院立案庭(最直接),或者通过起诉的检察院转交也行。要在法院一审宣判前提出。能快就快。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己搞定也可以。2、提供证据。你有举证责任,要把你受伤住院、治疗、误工、交通费用等单据提供给法庭。3、庭前在法庭主持下与对方就赔偿进行调解。也可以不。或者,出庭时接受调解,或者庭后调解。调解的好处是避免判了拿不到钱或给被告人一个表现悔改的机会。附: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九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第九十六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九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另附: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你的)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现押于什么看守所。(对方,可以向检察院查阅文书、起诉书)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元。事实与理由:以时间序述,原、被告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缘起和经过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参考检察院起诉书事实认定部分)………………………………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 年 月 日
法院问我是否愿意调解,我接受了,但是我不知道最终的结果是什么?
民事部分可以调解,调解是可以拿到现钱的。
如果走正常程序,法院判刑了,被告如果不支付民事赔偿部分,我该怎么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人确实没那么多钱支付,不够部分也只能等他有钱时才能追款了。
& 被告人经济能力是原告取证还是由相关机构来取证呢?谢谢!
调解时,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罪责,他和他的家人都会尽一切努力筹备的(包括他们可能会四处借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根本就不用取证。
今天法官直接问我,你虽然知道被告有经济能力,但是有证据吗?
法官的问法没有问题呀,他的意思在你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多要一点赔偿款呀。因为,犯罪嫌疑人毕竟在看守所中,你现在是见不到的,只能是法官去看守所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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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Baidu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撤诉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四人(均是受害人亲属),现其中两人与被告方达成赔偿谅解,想撤诉,另两人调解不成,想诉,这种情况,可以分开诉吗?
尊敬的律师,
您好!去年碰到一诈骗分子周某,骗了我几十万钱。今年6月份去了派出所报案,现在案子还在调查处理阶段,周某也抓进看守所。但因为刑事流程较复杂,法院短时间内不会开庭。目前,当地法院立案庭也不受理我递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庭的意思是必须刑事判下来后再提交民事。
而事发之后,才知道周某不仅到处骗钱,也到处借钱。所以,7月份时,有其他多个债权人以民间借贷名义在当地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法院也即将在8月中旬开庭。
对于我这样的受诈...
对方轻伤(耳朵),医院里的医药费八千多。法院现在还没判,可对方现在又说做了二次手术,手术费上十万,那法院到时候判的话会支持对方的二次手术赔偿吗?
放火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法医签定),受害人应该得到多少赔赏
刑事附带民事,母亲被人故意伤害颈椎挫伤致终身残疾一级残疾,法院轻判被告五年,并判赔偿仅18万元,四年过去了,分文未兑现。我们是否可以再次提起上诉?如果可以,如何上诉?
甘肃省灵台县一离异单身女青年去新疆博乐市打工,遭人杀害,家人根据博乐市公安局通知过去处理了后事,安葬了受害人。凶犯已抓捕归案,但是,凶犯是一混混,离家多年,没有积蓄,经公安机关清查,其财产不到1000元。请问,爱害人家属如何申请民事经济赔偿?国家对此类案件的爱害人家属有没有补偿措施? 受害人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后撤诉,但目前法院并未有将准许撤诉的裁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现当事人反悔要撤回撤诉申请继续上诉该如何处理?该怎么办?
入室盗窃的罪犯要被法院判刑,之前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资料,经过联系得知,法院与罪犯家属协商赔偿问题无果,如果说判他赔偿的时候,他和家人一口咬定没钱赔该怎么办??我以前看《今日说法》中有提到强制执行一说,请问有没有可能能要到赔偿,或者也有可能什么都得不到,只是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我今年被别人用刀刺成轻伤.被告人不陪我医药费等.我告上法院.前天开庭一审过了.现在他家属愿意赔偿我叫我撤诉.请问律师现在可以撤诉吗?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先说一下,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我方受害人遇车祸身亡,法院已判决我方胜诉,不过赔偿资金却并未到位,我们也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法院那边的意思是要我们当事人弄清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资金现状,这方面作为平民百姓的我实在没什么办法,而且对方难道就不能将资金财产之类迅速转移的么?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做比较好,敬请您答疑解惑!
我被人砍了左手.导致左手5跟伸肌腱全断.经过手术后,住院治疗了15天.出院.花费了医药费11396元.但手恢复的很好.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现在对方要开庭了.我要提交民事诉讼.但不知道除了医药费以外.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这个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无法确定怎么样写诉讼请求...
明天大早就要交起诉书.非常急..哪位律师可以给我点建议.谢谢了论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赔偿范...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两个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适格原告有四类: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为其承担了医疗抢救、丧葬、差旅、营养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如果一名被告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侵害多个被害人,其中有的构成重伤,有的构成轻伤,还有的构成轻微伤。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构成轻微伤的被害人是否也具备附带民事原告人主体资格,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是这样认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的存在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先决条件的,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轻微伤,属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故此被打成轻微伤的被害人显然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笔者认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是他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才是合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原告人,但由于《解释》第89条的规定,赋予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许多法律文书中就直接将其作为原告人加以表述。这种作法不敢苟同。虽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其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一切诉讼活动只能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充当原告享受诉讼法上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等于剥夺了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将法定代理人直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做法显然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3、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应理解为被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比如,一名张姓男子的妻子李在一交通肇事中死亡,张姓男子、其父母、子女均以被害人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张姓男子的父母并不是死者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但同时应将李的父母追加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然要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为前提),并在法律文书中将所有的原告人都列出。这样做既是为了公平起见,也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对赔偿财产发生争议时产生不必要的诉讼,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
4、人民检察院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人?《刑诉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真正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其实对于附带民事争议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无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它是代表国家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行使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并不独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督促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更完整地履行检察院检查监督的职能,更好地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此外还包括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为其承担了医疗抢救、丧葬、差旅营养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
5、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继承人,但不一定都是被害人的继承人,例如被害人抚养的是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孤寡老人或被人遗弃的儿童,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确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因此当被扶养人因扶养人、被害人死亡而丧失生活来源时,有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要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或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4)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1、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应当被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它包括:
(1)没有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其他侵害人,其中包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致害人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致害人。比如,日,被告人宋与其年仅12岁的弟弟一同将被害人王打成重伤乙级。在这里的宋的弟弟因未满14周岁,其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没有被检察院作为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但其属于适格的附带民事被告人,应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2)自诉人没有起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些人都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人。 在审判实践中到底应如何正确理解和确定共同致害人对能否正确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致关重要,而且比较容易混淆,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9月份至2006年11月份期间,被害人林(日出生 )在某县某镇30栋120室宋教师(女)家接受功课辅导,在此期间,宋的丈夫被告人何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刺激,利用妻子、儿子不在家的时间或送林回家的时机,多对林进行猥亵,用手指抠摸林生殖器及肛门,大约每隔1-2天猥亵一,导致林阴道粘膜红肿发炎,处女膜破裂。无疑被告人何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受害人林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将被告人何及其妻宋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宋是否属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妻宋是本案共同致害人,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理由是被害人林是一名只有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宋家接受功课辅导,宋有责任保护林不受到损害。第二种意见认为宋不是本案共同致害人,她不是本案附带民事共同被告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从表面上看宋确有保护林不受伤害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基于宋接受了林父母的临时委托,代其父母承担临时的监护义务,如果即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基于一种委托合同,是一种合同之债,而被告人何是因为其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林损伤的,他承担的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其妻宋与被告人何无共同故意和过失,宋不是本案林身体受到伤害的共同致害人,因而不能将其列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就算她接受林父母委托后未尽到监护义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在逃犯是否属于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对在逃犯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不休,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在逃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公告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缺席判决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逃犯不是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因为《刑诉法》第77条及相关解释均未规定在逃犯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主体,且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是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在逃犯没有被提起公诉,法院无法查清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更无法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确定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赔偿数额的多少。且《刑诉法》及解释中也没有关于公告送达送达缺席判决的规定,故此,前一种意见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在逃犯的合法权益。对于这样的案件,考虑到被害人需尽快得到民事赔偿实际情况,可以先判决已归案的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待其他在逃犯归案后,如果已判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已全部执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对其他归案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如已判未全部执行到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已归案的其他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判决确定原判的赔偿总数额,然后在赔偿总数额中扣除原归案同案人已承担的份额,再按现有同案人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各被告人分别应承担的份额,如责任大小无法确定,可以判决各被告人等额承担赔偿责任,相互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由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将被告人及其监护人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但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就是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4、被告单位和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不法利益受害者是单位,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其单位犯罪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是被告单位。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单位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范围如何确定呢?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某些法定条件下,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个体肇事司机的雇主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犯罪,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将刑事被告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同时,应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雇员在履行受雇行为过程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物质损失的,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将雇主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错误的。因为雇佣关系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雇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只有在雇员实施伤害行为时才能成立。
5、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关于对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其继承人继承了已死亡罪犯的财产,因而罪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继承行为而转致其继承人,故应将其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主体欠妥。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根据《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告已执行死刑后,刑事诉讼程序已全部结束,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依赖前提和条件不复存在,因而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为限。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应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
我们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是要实行全面赔偿,还是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一直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承担能力,以防判决流于形式,甚至成一张空文,有损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为将来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多隐患。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实际损失多少就应赔偿多少,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因为全面赔偿的判决至少使受害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内心也得到了一种抚慰,尽管这种权力可能暂时无法实现,被害人无即得权,但其可有一种期待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这有利于对被害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相反按第一种观点实践中很难操作,如何判断被告人是否有赔偿能力也没有一个具体的统一的标准,法官也难以掌握,随意性较大,还可能让本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钻法律空子,从而逃避赔偿责任。
(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要求一定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 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显然与民事案件规定的赔偿范围相矛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两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和实施,我国立法在民事诉讼中已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定,遭到了司法界有识之士的普遍质疑,为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远远低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实由于案件性质不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上所遭受的打击都要大,而且对许多被害人来讲,与犯罪人所受惩罚相比,更重要的是如何使自己所受的伤害尽快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方面罪犯在服刑,甚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还可能过着逍遥的生活,另一方面被害人却继续生活在犯罪给他带来的精神痛苦之中。当被害人不能从正当的诉讼程序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时,有些人就选择私了以获得物质赔偿,甚至发生被害人撤诉,更改陈述,帮助被告人摆脱刑事追究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词等怪事。究其原因,都与法律的不合理规定有关。为了诉讼的效率和为了使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足够的及时的救济和保护,笔者认为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非常必要。理由如下:
1、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仍然属于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本质就是民事侵权之债,程序本质就是民事侵权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诉法外,还应适用民法原则和民事诉的相关规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仍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只不过由于这种民事诉讼赔偿是由于犯罪引起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2、从法理上讲,刑事犯罪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且比民事侵权要严重的多。在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犯罪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如强奸、侮辱、诽谤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远远大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如果法律对较轻的民事侵权尚且规定受害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因犯罪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则在情理之中。
3、国外已有立法先例可供借鉴。
西方一些国家早就规定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上的损害。比如,《意大利刑法典》、《法国刑法典》就把刑事精神损害作为实体法的一个原则,将赔偿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解决,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85条规定:根据民法,任何犯罪将导致赔偿之债,如果犯罪引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损害,不法行为者应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其行为伤害的人予以损害赔偿。 为此,目前我国刑、民立法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规定矛盾突出,迫切需要立法者加以协调、规范和修改。只有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民立法割据,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的冲突和矛盾,使被害人通过不同途径进行诉讼获得相同的诉讼结果,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真正实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便、快捷的诉讼目的,切实全面保护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者:弋阳县法院 方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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