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被害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进了看守所3天、没签逮捕证、可以和被害人协商私了撤案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进了看守所3天、没签逮捕证、可以和被害人协商私了撤案吗
山西-晋中&10-08 22:34&&悬赏 0&&发布者:短信用户 & 回答:(2)
进了看守所3天、没签逮捕证、可以和被害人协商私了撤案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河南-郑州]
147279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看是什么事了
[山西-太原]
242354积分
回复时间:
属于公诉案件的话一般不存在私了,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等,建议及时委托律师辩护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最佳律师解答
(怀向阳)()&
(徐卫东)()&
(陈晓云)()&
(熊树刚)()&
(常相坤)()&
最新回复律师
黑龙江 大庆
人气:37529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37085
人气:20348
人气:277153
人气:2863
人气:355949股票/基金&
“职务侵占”致女商人被逼跳楼 错案撤案当事人申请赔偿
作者:杨进欣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杨进欣)黑龙江女商人康凤云原本是为创业,谁想却跌入到一场刑事案件当中。由于警方在进行刑事侦查时出现失误,导致其身陷囹圄多日,后经警方调查依法作出撤案处理。  据了解,康凤云以前经营哈尔滨瀚康经贸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双城市尚宾酒业公司,拥有配制中草药营养酒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并生产和经营瀚康营养酒。2006年,康凤云与山东省海阳市大明酒业公司董事长林口头协议,在海阳市新建酒厂烟台瀚康公司。合作中,康凤云发现烟台瀚康公司不设会计和出纳,财务都由王树林的妻子一人经手。鉴于前期投入金额已达数百万元,康凤云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两次带会计找王树林核对公司账目并对库存进行清算,但遭到拒绝。  2009年3月,王树林以康凤云“职务侵占”为由,向海阳市公安局经侦队报案。6月12日,康凤云被控制,后交由海阳警方羁押。由于过度刺激加之颅脑手术没有痊愈,康凤多次在看守所出现生命危险。在律师和家属的一再举证下,海阳警方同意“取保候审”,前提是缴纳10万元保证金和“扣押40万元涉案款项”。  感觉受到莫大(,)侮辱的康凤云在取保候审回哈尔滨几天后,就三楼的家中跳下自杀,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接受康凤云委托的北京律师程海介绍,卷宗材料显示,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屡屡出现常识性错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显示,康凤云在逃类型为“刑拘在逃”,逃跑日期为“”;海阳市公安局看守所2009年7月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也显示,康凤云日被拘留,而实际上,康凤云日才被“抓”。  该案经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地方领导的重视。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严格调查,日海阳警方向康凤云下达了“案件撤销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的撤销原因栏内,清楚写到: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2012年1月,康凤云向烟台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决定,没有获得支持。日前,康凤云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11/21 13:1312/14 15:0312/14 14:5012/14 14:5012/13 20:0012/12 13:5312/11 20:3612/11 16:57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word】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案问题探析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word】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案问题探析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对于强奸未遂,受害人想撤案,要怎么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一个朋友出去玩,被人差点强奸,后来逃脱了,然后报了案!受害人不想把事情闹大,也没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想撤案,可是警察说她们忙了几天,不是你说想撤案就撤案的,要告她报假案,他该怎么做
我外侄才8岁,被一个30多岁的男人骗上车,此男人一直亲吻她,并想实施强奸,由于我外侄哭,被人发现那个男人才没有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吗,请问应该怎样定罪呢? 不够成强奸未遂吗,已经报警了,警察还没有定罪,接下来我该怎么做呢?他已经把她的裤子都脱了
在6月20号的时候
去法院去问 什么时候开庭 法庭却 告诉我们 罪犯已经开庭审判
法院人称 给了开庭信但是忘记发给 受害人
罪犯家属。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 这个责任是谁应该来承担。 受害人应该得到的精神损失赔偿吗? 治疗费赔偿吗?
罪犯理所应当要被判 2年半吗?
犯罪的日期是
十八大 前两天、
请律师分析
是否这样的欺诈报案有结果?我在网络上看到一个关于网络兼职的
。。。大概流程属于给网络商家刷信誉的。。通过查询找到客服
但客服说做之前需要有自己的卡上需要有300的流动资金 我就充钱了 然后开始做任务
做完之后它说我才做了第一步 让我继续做
我继续的时候才发现
这个单子它依旧要300的流动资金 我问他怎么回事 不是说好的做一单结一旦么
结果他说这两个是一个单子
晚上又充钱做任务
做之前我问他 我这次做完就没问题了吧
钱应该会到账吧 ...
女方什么没有伤害,就是法医鉴定为没有伤,可能女方也没有上诉,男方承认是强奸未遂,不知道要判几年,当然女的也不是什么好东西,我就想知道大约判几年,2年还是3年,好着急
女方什么没有伤害,就是法医鉴定为没有伤,可能女方也没有上诉,男方承认是强奸未遂,不知道要判几年,
强奸未遂,受害人最后能得到多少赔偿?
受害人有受伤,由于是孤证,警方不能刑事追究,最后要求赔偿,除了医药费,其它能得到多少?比如精神损失,误公,陪护,等等!!!
女方经一朋友邀请,出去吃宵夜,并且认识了甲,吃完夜宵后,女方提出要回家,甲要求送女方回去。可是女方上车后,甲方却没有想要送女方回去,并把车门反锁,将女方载往与女方家相反的方向,女方发现方向不对就要求甲停车,甲没有答应,并与女方起了争执。并对女方使用暴力,威胁说:如不答应陪甲,甲就要把女方杀害等等的语言。女方执意要下车,甲就抓住女方的头发不让她下车,并掐住女方的脖子要求女方交出手机,女方被迫只好交出手机。
甲拿到手机后并没有松开手,而是继续抓...
在公安机关刑侦阶段还没有立案,受害人在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和解下答应撤案(不涉及金钱)不控告。请问:过了一个多月,受害人出于对社会的责任不想犯罪嫌疑人继续为非做歹,危害更多的人。还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控告犯罪嫌疑人吗?
此案中 犯罪人由于自身原因 导致接触了却没有能插入 受害人后来逃离求救了 之后110 警车赶到并抓住了嫌疑人 公安机关提起了公诉 现在案子已经移交了检察院 当事人也收到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请问本案属于未遂还是即遂 受害人该怎么做 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民事诉讼该何时申请 请求律师帮帮解答 当时嫌疑人手抓嘴咬并恐吓受害人 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
故意杀人持刀杀人未遂且致受害人重伤应该被判几年,以及最高赔付金额?透视“撤案”程序危机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对顺义区近三年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实证研究|考研心得,考研心路,考研复习,考研资料,考研资讯,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法大,西政在线-西法大在线
&& 透视“撤案”程序危机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对顺义区近三年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实证研究
透视“撤案”程序危机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对顺义区近三年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实证研究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浏览次数:&&&&字号:&&&&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以下简称公安撤案),是指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和检察机关建议撤回。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它成为公安和检察机关都欣然接受的一种结案方式,其适用量远远超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于法无据的变通做法构成了对正当诉讼程序的巨大冲击――案件倒流,无法正常地“来和去”,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救济权和求偿权,也导致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和公安机关个案复议、复核权的丧失,使得个案处理上在公正性和权利保障方面的危险性的增加。当前,中央政法委正号召全国开展“ 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而公诉阶段公安撤案问题涉及到公安撤案、建议公安撤案、不起诉等多项执法司法行为,成为加大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近三年来公诉阶段公安撤案的基本情况、具体特点进行实证研究,并对公诉阶段公安撤案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一、公诉阶段公安撤案的基本情况&&&
(一)撤案案件数量&&&
以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为例,近三年该院公诉阶段公安撤案案件共116件141人。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一:撤案案件与不起诉案件比较&&&
年 实际数量 占全年收案总数 比上年增长的比例&&&
撤案 不起诉 撤案 不起诉 撤案 不起诉&&&
人 1件1人 3.5% 0.1% \ \&&&
人 0件0人 4.6% 0% 1.1% 0%&&&
人 3件3人 6.9% 0.3% 2.3% 0.3%&&&
从上表看,在公诉阶段公安撤案数量逐年递增。与不起诉案件相比,公安撤案数量明显高于不起诉的数量,增长的比例也远远高于不起诉案件。&&&
(二)撤案案件性质。&&&
近三年来该院公诉阶段公安撤案案件中涉及17个罪名,其中相对集中的罪名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二:撤案案件涉及罪名情况&&&
侵犯财产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其它&&&
罪名 数量 比例 罪名 数量 比例 罪名 数量 比例&&&
窃 24件32人 22.7% 故意伤害 34件34人 24.1% 非法拘禁 2件7人 5%&&&
劫 5件7人 5% 强
奸 5件5人 3.5% 非法持枪 4件4人 2.8%&&&
敲诈勒索 5件5人 3.5%
交通肇事 3件3人 2.1%&&&
职务侵占 1件3人 2.1%
从上表看,涉嫌故意伤害案占撤案的比例最大,占公安撤案总数的近1/4,主要原因:一是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明确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即当事人双方就经济问题已达成协议并执行,且被害人已提出明确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可做撤案处理的;二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到审查起诉阶段其无故传唤不到案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另外,盗窃案也占公安撤案总数的1/5强,究其原因:一是证据明显不足,无法认定犯罪;二是系未成年人犯罪,盗窃数额刚达量刑起点,且积极退还, 按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
(三)公诉阶段建议公安撤案的理由&&&
1、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此类案件共24件28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19.9%。第一,轻伤害案件。符合北京市委政法委法制会《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的规定,因民间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做撤案处理的,如董志国、刘崇厚涉嫌故意伤害案。第二,盗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可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如张宇、陈浩伟、周岩、周钊涉嫌盗窃案,其系未成年人,且数额较大,系初犯,按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
2、退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此类案件共28件34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24.1%。第一,对于案件中的重要情节未全面调查取证。如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责任能力等,2004年有2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无受审能力,无法提起公诉,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强行移送审查起诉。此类案件仅2004年就有12人。如赵嵩等5人盗窃案,该案犯罪嫌疑人与失主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供证矛盾,且犯罪嫌疑人盗窃物品与事主证实明显不符,赃物也去向不明,加上本案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认定该案价值,因此认定赵嵩等人犯盗窃罪证据不足。&&&
3、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此类案件共17件20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14.2%。主要原因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不准。如盗窃与侵占的区别在实践中把握不准,如张丹盗窃案,该案张某的行为系侵占非盗窃,且数额未达到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4、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在法时限内传唤不到案。此类案件共42件43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30.5%。原则上此类案件应属不符合受理条件检察机关依法不受理,退公安进行处理。因在实践中受理案件人员无法审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只有案件到承办人手中后按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三日依法进行传唤告权时才发现其无法到案,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依法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故而采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做法,待其保证犯罪嫌疑人能正常诉讼时再行移送。如任中文故意轻伤害案,其非本市人员,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受案后因无法传唤到犯罪嫌疑人,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遂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待其到案再行移送。&&&
5、经审查不属本地管辖,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其他有管辖的检察院。此类案件共2件7人,占公安撤案总数的5%。究其原因,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未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进行管辖。如张仲基等6人非法拘禁案,该案犯罪地非本区且非北京市,但在受理后侦查且由本院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该案不属同级法院管辖,且牵扯省市级检察院间协调问题,遂建议公安撤回由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6、此外还有因建议追捕,侦查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未追捕到案;因发现新罪等原因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如王东亮等四人抢劫案,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并对四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应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故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追捕。而公安机关在法定退补期限内未追捕到案故先行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待其追捕到案再行移送。&&&
综上,对于第4、5、6项原因,多属于程序性因素,而非案件的实体性原因;而对于第1、2、3项原因,分别属相对不诉、存疑不诉和绝对不诉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案件出现质量问题,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和检察机关的不诉率的考核评比,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家协调,由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
二、公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公安机关在公诉阶段撤回案件是否具备程序上的合法性?――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依照最高检的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这二种情况,才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除此以外,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作出诉与不诉的决定。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困难,例如,如何界定“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行为”,是包括没有一般违法行为和没有犯罪行为,还是仅指没有犯罪行为。另外,公安机关如果对检察机关退回案件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公安机关是否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要求撤回案件等问题,《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实施规则》均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最高检可参照最高法制定《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有关问题》司法解释的作法,就上述有关问题与公安部联合作出规定,以改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一现象于法乏据的状况。&&&
问题二:公诉部门对疑案采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方式是否合理?――不合理,其性质属“法外司法”的行为,应予规范。&&&
目前检察机关实践中对疑案处理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存疑不起诉;第二种是对部分疑案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其理由与存疑不诉如出一辙。但此种做法目前法律上没有依据,属实践中变通的做法。笔者认为,要求撤回应属于公安机关的权限,不应允许有检察机关裁量。至于建议撤回也不可取,因为检察机关应进行消极地撤回审查而非主动要求。那么为什么会有第二种处理方式呢?笔者认为这体现出现实与法律的冲突。目前由于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刑事发案率较高,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其追诉犯罪、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突出,如若对所有疑案按法律规定均做了存疑不诉,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打击不力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实践中,外部监督机关将无罪判决和带有无罪性质的存疑不诉决定作为衡量公诉质量高低的标准,如被判决无罪的案件多或存疑案件多就会在社会中产生案件质量不高,打击犯罪不力的影响。因上述现实因素,检察机关在处理疑案时慎而又慎。而在侦查机关这一方面,其在考查侦查人员办案质量时,将由检察机关做了不诉决定的刑事案件认为是承办人员有办案质量问题,在此案件质量评价机制下,侦查机关承办人希望检察机关尽量减少不诉案件数量。综合上述因素,使得疑案的处理在公检机关内部形成了一个默契的作法,即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方式,使部分疑案在两个机关内部得到解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和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被普遍认为是检察机关坚持案件起诉标准,确保案件质量的一个做法。但笔者认为,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力,非依诉讼程序行使,既失尊严,又易生随意和疏漏。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无法律依据,又是针对职权事务,可以说是一种“法外司法”的行为,既不规范,又不严肃,因此,对这一做法进行规范是目前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问题三:公诉阶段公安撤案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哪些权利?――导致个案刑事诉讼程序无限延长,损害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剥夺了其救济权和求偿权。&&&
首先,由于对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案没有明文规定,对撤案的时间、次数、撤回后处理等问题也没有法律限制,公安撤案可以反复使用,从而导致个案刑事诉讼程序被无限延伸,于是形成这样一个循环: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这样,程序的无限延伸不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加深了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信任危机。&&&
其次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得到合理、及时的判决。如果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无形之中加长其等待判决的时间。同时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特别是已羁押的期限也将会随之延长,这种隐性的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其合法的诉讼权益。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范》,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请国家赔偿;作出存疑不起诉的,经审查逮捕确有错误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提请国家赔偿。因此公安机关一旦撤案,实际上也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再次,对被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一是因为公安在侦查阶段撤案,被害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诉,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但公诉阶段由于检察机关建议撤案,即已对诉讼结果形成意见,导致无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这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二是检察院改变不起诉决定而作出建议公安撤案,使被害人失去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自救权的法定理由,审查起诉案件本应该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却程序倒流回公安机关,实际上就剥夺了被害人刑事申诉、起诉的救济权。&&&
问题四:公诉阶段公安撤案对司法机关产生那些影响?――检察机关丧失了检察监督权,公安机关则丧失了疑案的复议、复核权,导致二机关相互制约的关系很难实现。&&&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权利是法律监督权,审查起诉权是其主要内容。而案件由公安机关撤回后,检察机关将无法进一步行使检察监督权。如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容易不了了之,因为此时检察机关未列补查提纲,对公安机关如何补查、补查效果如何等都无具体监督方式,因此,根本无法谈及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因此,当检察院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改为建议公安撤案处理的时候,事实上使得公安机关丧失了复议权、复核权,同时也剥夺了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权。&&&
三、公诉阶段公安撤案普遍适用的原因&&&
既然在公诉阶段公安撤案存在着诸多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多项诉讼权益,那么为什么公安撤案还被普遍适用呢?&&&
(一)法律原因:法无明文规定不允许。&&&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只能采取起诉或者不起诉二种方式。对不起诉的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三种不同的选择方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其基本上涵盖了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基本内容。对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并无任何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六部委的联合规定,因此,对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由各地自由把握,对撤回的决定权、时间、次数、程序、后续处理等均不一致,造成撤回案件成为了案件处理的一个“大口袋”。&&&
(二)执法思想原因:公、检二家“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根深蒂固。&&&
由于公、检二家多年来形成的惯例,特别是对一些存在证据瑕疵的案件,退查会影响公安机关的退查率,不起诉又会影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因此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是避免考核影响的最好办法,也是结案的最好选择。另外,不起诉决定程序复杂,又直接影响前期诉讼行为机关的评优评先,从这一点上说,没有监督和救济程序的“撤案”处理,最为“经济”。但由于撤案不在起诉部门的法定权限之内,故而采用建议公安撤案的方式,与公安机关通气协商。出于利益的考虑,公安机关也乐于接受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建议撤案函,并以此作出撤案决定。整个过程中,无论是起诉部门,还是公安机关都回避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说到底,这是司法领域内公权机关之间的一种执法交易。因此,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尽管检察机关只是建议撤案,表达的是一种倾向性意见,但这种建议权在终止诉讼的效力方面,与决定权并无二致。据统计,三年来该院建议公安撤案案件上百件,而公安机关对该院建议撤案提出异议的比例为零。&&&
(三)现实原因:相当比例的案件在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达不到起诉标准,同时适用不起诉制度又受诸多制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很多都未达到公诉的标准,突出表现为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三年来该院公诉阶段退补案件共427件815人,退补率分别为24%、31.7%。主要原因是许多重要证据甚至是定罪证据因在侦查阶段未及时提取,导致在公诉阶段因时过境迁而难以补充。据统计,在补充证据方面,公安机关以工作说明替代实质性侦查工作的达25%以上,其中内容为“无法查证”的工作说明竟达30%以上。&&&
其次,不起诉权受到较多限制。一方面是内部制约,即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一般案件的审查程序和不起诉案件的审批程序。法定不起诉必须提交检察长审批,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则还要由检察长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检委会审定。另一方面是外部制约,《刑事诉讼法》第144、145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被害人、上级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不起诉率的硬性要求,不起诉决定将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工作考核的结果,同时不起诉将会影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所以,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是避免考核成绩不好的最好办法,也是结案的最好选择。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还将面临刑事赔偿的风险。&&&
四、 解决撤案程序危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对策和建言&&&
“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真实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将‘查明真相’ 和‘程序正义’作为两大理念这一点,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也不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是同样的。”针对上述在公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中出现的实体和程序上问题,我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为出发点,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一)针对不捕、不诉案件,在侦监和公诉部门建立稳定、长效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制。&&&
1、建立健全引导侦查机制,用制度保证引导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第一,建立和完善公、检两家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召开联席会议,就一定时期提请逮捕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对不捕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建立疑难案件随时通报制度。对于一些涉及罪与非罪供证矛盾突出或其他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报捕之前应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共同解决疑难问题。检察机关对复杂疑难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之前,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或向其讲明不捕理由,听取对方意见。 &&&
2、是建立引导侦查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奖惩规则,明确办案人员引导侦查任务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
3、要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对重大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要及时、适时介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侦查建议,使其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以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如共同犯罪案件要引导办案人员既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间的相互印证,又注重全面提取其他证据;对难以获取证据的,要引导办案人员核实固定证据,同时针对被害人、证人可能离开本地的情况,可向办案人员列明询问要点,如制作视听资料,随案移送有关部门审查认定,避免证据流失。&&&
4、切实改进《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方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要改变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方式,不仅要将需要补充的项目列出来,而且要求对每一个项目的侦查目的、方向以及证据的规格、标准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二)赋予侦查机关对疑案的撤案权。&&&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129条、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而对于侦查机关经反复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将疑案也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之后要么经退查后由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要么由检察机关建议做撤案处理。这种做法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一方面也是实践中产生诸如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等不合理做法的一个原因。对此有学者提出应规定对侦查阶段出现的疑案可作无罪处理,即对经过再三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案件。但必须要把握好两个标准:一是主观标准,即公安机关申请作疑案处理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部门审查决定;其次是客观标准,即只有案件侦查超过一定的期限,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才作为疑案予以撤销。 &&&
(三)打破起诉率、定罪率等考核条条框框的束缚,依据法律程序从严执法。&&&
1、公、检二家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检察机关应当对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批准逮捕,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不予起诉,该退查的退查;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再使用撤回案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对于因不同原因撤回的案件,应区别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抓捕同案犯的,在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机关与原案合并处理;对于起诉质量有问题的案件,则可以由检察机关退查,如实在无法查清,则由检察机关以存疑不起诉处理。
2、去掉退查率、不捕率和不诉率的考核标准。用比率来考核工作成绩,是对司法实践工作的一种极端机械化考察,不符合办理案件的具体实践。正是由于这样的上级考核评比才使得公、检二家不得不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来避免考核的失败。因此,这样的考核标准应当去掉。
3、取消检察机关业务报表中的移送机关撤回案件一项。由于检察机关业务报表中,包括审查批捕报表和审查起诉报表,都有移送机关撤回案件一项,因此,这在无形之中便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提供一定的依据,是一种默许和支持,给司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扩大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突破立法“瓶颈”。&&&
1、应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262条规定的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这两种情形纳入法定不起诉范围。&&&
2、根据目前建议撤案的适用情况,建议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犯罪嫌疑人确系无罪,追究错误的,应作出法定不起诉;(2)证据变化定罪标准提高,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构罪的,如有新的证据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罪或司法解释变化,也应作法定不起诉;(3)捕后侦查不力,致使案件证据情况不能达到起诉条件的,应经法定程序后,再作存疑不起诉;(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中止诉讼,作法定不起诉;(6)在审查过程中,遇有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致使诉讼不能继续的,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但不能建议公安撤回;(7)犯罪嫌疑人确已构罪,但情节轻微确无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3、由最高检、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撤回案件问题的合法性作出联合规定,并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如撤回的决定权、时间限制、次数限制、程序、文书、案件后续处理等问题,以此从法律适用上权威性地指导公、检二家的具体司法行为,使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处理方式更于理通畅,于法有据。&&&
作者:李旺城&&&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付强、张文娟、崔杨:《试析疑案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载于法律论文资料库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参见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岳金矿、尉连东、叶衍艳:《退处的正当程序危机及其改革出路》,载于《海淀检察》2003年第2期。    参见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参见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第155页。
【写作年份】2005
【学科类别】未分类
责任编辑 free
     
& 西北政法大学?西政在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