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保险怎么赔谁过错?

请问,汽车交通事故中两车都有过错, 我方责任大些,交警判定损坏的车子各修各的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汽车交通事故中两车都有过错, 我方责任大些,交警判定损坏的车子各修各的,我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定评估了修车的价钱,车子已修好,但对方车子损坏较小没有走保险公司,现在我方保险公司拒绝按当时保险公司车险平估员平估的修理费理赔,我该怎么办
两机动车发生事故交警认定平等责任,两车都有损坏,我方人员受伤,两车都有交强险和三者险,这样的话保险公司改怎样赔偿
乡村交通事故。交警去事故现场说乡村交通道路责任不好判定。对方车主也不露面。怎么办
我弟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撞成右大腿骨折,在责任判定前,我们与对方协商要求他们承担全责(他的车是全险),他们也同意。但当我们把商议的结果告知交警时,他很恼火,说这种判定对他们来说根本不可能!原因是我弟无证驾驶,他最大限度判我们70%责任而不是全责就算是照顾了。请各位专家给详细说说这种情况,最少我们必须承担的责任是多少?
王律师你好!请问交通事故我方全责,车被扣,事故组已下了责任认定书,放车单被对方抢走,该怎么办
事情是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车和汽车碰撞)经交警判定,我骑电动车付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现在我老婆在住院,想问下关于赔偿怎样得到
请问汽车跟电瓶车相撞,各车都有损坏,其实汽车是事故前就存在的,车主报案了,想让保险公司赔钱,请问车主算不算骗保?
交通事故,车子被刮擦,交警判定双方都有责任,未进行酒驾检测,交警调解结果是双方保险互陪,对方称未带保险单,答应第二天或者过两天带保险单来处理,现在拒不出面,拒绝动保险,我的车辆损失大概在1000元左右,对方自称他的不用修理了,请问这样的情况去法院上诉有用吗?
请问,我方小型商务车与摩托车相撞,交警判定同等责任,对方住院50天左右医疗费用36000,(其中有左腓骨.左锁骨骨折未手术,左额颅内蛛网膜出血,有做引流手术)其中交强险支付1万,暂未进行伤残鉴定,对方摩托车损失,农村户口,68岁,无驾照,无交强险,我方有交强险,三责,不计免赔,我方修车4800元。同等责任下,我们应该支付对方多少钱?
你好,请问汽车脱审2年,现车主将车子借给他人开,出了交通事故,这个车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这个车主拘不承担责任,那会怎么样
他有什么责任
你好!汽车事故小碰撞,交警已出责任书(已有双方签名、盖章),我方责任,但我方保险公司到对方进行定损后,外包围只需修复,不用更换,但对方不同意,都是打电话叫我一起去交警处处理,请问这个是不是我方保险公司处理的问题?并不需我处理的?两车相撞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问题分析 - 武陵区法院网
两车相撞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问题分析作者:袁金平&&发布时间: 17:09:33&&&&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有部分案件为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辆相撞造成的事故。此类案件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相较单一车辆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更为复杂。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肇事车辆各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各车辆均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如何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等问题,均直接关系到侵权主体的责任分担及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本文将主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假设: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由于张某驾驶速度较快,造成路边骑自行车的王某受伤;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与李某分别在A、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起诉要求各方赔偿医药费10000元。&&&&一、肇事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在此概念下的共同侵权并不要求共同侵权的各个主体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即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此外,虽然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客观上损害后果是不可分的情况下,也构成共同侵权。由此可知,按照各侵权人之间有无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可将共同侵权分为两类: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中,各侵权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即只要侵权人的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也构成共同侵权。所谓直接结合,是指各侵权人的行为密切关联,作为一个整体导致损害的发生,各侵权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或缺,且无法比较其原因力大小。各方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时,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与《民法通则》第8条相比,该条文中增加了“实施”二字,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来看,共同侵权似乎仅仅指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从共同侵权中独立出来。因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如果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能够确定各方责任大小的,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只需承担按份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不构成共同侵权。两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如何赔偿&&&&一种观点认为A保险公司承担7000元,B保险公司承担300元。其理由是两辆以上机动车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如受害人的损失交强险限额之内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应当按机动车驾驶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各承担5000元。该种观点认为在多辆车辆致人损害场合,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两个保险公司应当平均承担该笔损失。&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基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理由如下:&&&&首先,从法条文意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前半段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前半段和后半段的比较可以得出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机动车驾驶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后者的基础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责任大小主要依据过错程度来判断,故前者的基础不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中可以看出,交强险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强制性,表现为购买的强制性和赔偿的强制性。因此,从条文的文意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及责任大小为标准的,而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分散被保险人赔偿的风险。交强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而且有助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展现了交强险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我国法律尊重生命利益、彰显人格价值的立法原则。综合投保人、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是基于强制保险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所以在保险人与受害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赔偿责任,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及其过错程度并无关联。因此,对于上述假设的案例,笔者认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应该各赔偿5000元。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认定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不构成共同侵权,各行为人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并不按照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分担相应的责任,而应该平均分担责任。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武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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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后的责任问题
)不然应该定对方70%我30%本人驾驶小型汽车直行与一左转弯货车发生碰撞。 对方车就一第三者5万。在这期间发生的费用?车辆修理费用怎么赔?拖车钱谁出,认定责任为各50%。我们两个车为一个保险公司。相撞哪天的医药费是由谁出。想问。(因为对方没有钱。我车是保了18万。为了修车可以方便点。我们各自去交通队
主要过错的赔偿比例为80-60%:100元人民币,次要过错的赔偿比例为40-2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双方都有过错的、次要过错、无过错,不能以有没有能力赔偿来认定事故责任,对等过错的赔偿比例为50%:11。  全部过错的赔偿比例为100%  1,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实事求是,000元人民币、对等过错。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10。  交通事故的过错分为全部过错。  3:11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次要责任、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000元人民币,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主要过错、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用百分比来表述。有能力赔偿和无能力赔偿都不会引起事故的发生。  200008,无过错的不赔偿、主要责任。  二.02、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的过错用交通事故的责任来表示、对等责任,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一:1,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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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然后去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车的修理费,那对方就不会赔偿你了,具体按保险公司条文来,只有你们各自找保险公司了。医药费和拖车钱你和第三方可以协商一下你还蛮好的啊,可是认定了你们的责任是一样的
两车都不负责任,因为在物理学说来讲,由于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所以两车都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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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无过错人受损的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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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两车相撞的中,无过错人应受伤住院,其经济损失应获得怎样的赔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一起相关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介绍】
  日,熊某在乘坐廖某驾驶的摩托车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秦某驾驶的货车在会车时相挂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伤。熊某入院后诊断为:左眼上、下睑皮肤裂伤,左眼下睑全层断裂缺损,左视网膜震荡伤。经:熊某左眼上、下睑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于9级;左额部、面颊部损伤致残程度属于10级。经:秦某因驾驶车辆占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因措施不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熊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为赔偿,熊某将秦某与廖某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秦某与廖某共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3176.31元。
  【判决】
  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熊某伤后的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3815.06元,由秦某、廖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41856.16元、11958.9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
  本案是一起货车和摩托车违章驾驶相撞致他人损害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秦某与摩托车司机廖某对无过错的熊某的损伤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审理后,其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与廖某的违章行为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行为的直接结合,系共同侵权,应对熊某的损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考虑秦某、廖某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可确定各自的承担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与廖某的违章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属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分歧的实质在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各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认识,及由此而产生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将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认定为共同侵权;而将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排除在共同之外,认定其构成法学理论上&多因一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并明确规定了这种&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承担原则,即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按份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对熊某损害的发生货车司机秦某与摩托车司机廖某均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双方争议之处在于,该损害后果是秦某与廖某违章驾驶行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所致。而这两种认定将导致不同的后果,侵权人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前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后者则是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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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乘车人受伤 两司机均担责
分类:律师说法 & 来源:中国西部新闻网 & 作者: 郝谊麟
张绍娟 & 发布时间:
  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轿车与无照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方雄受伤。方雄一纸诉状将轿车及摩托车司机都告上了法庭,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6月23日,张文驾驶小轿车在行驶中与韩东骑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摩托车的方雄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方雄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17万余元,其中张文和韩东支付了5万元。“坐了下摩托车就摊上这样的倒霉事,应该给我赔偿全部损失。”方雄要求两人赔偿他其余损失12万余元。  11月5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韩东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中我负次要责任,张文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方雄的损失应由张文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我与张文按责任划分比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文不但对自己的车辆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还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方雄受伤,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及伤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方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由被告张文、韩东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即被告张文赔偿60%,被告韩东赔偿40%。原告方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乘坐被告韩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对造成的身体损伤方雄自己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张文、韩东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张文、韩东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对原告方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收款凭证,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支付的医疗费为13万余元,由被告张文在应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剩余的12万余元按照80%的责任划分比例,由被告张文赔偿60%,即5.8万余元;被告韩东赔偿40%,即3.9万余元。其他赔偿也按比例由两人共同承担。  11月30日,米东区法院依作出法判决:除去被告张文、韩东之前已支付的5万元,张文在应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方雄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1.7万余元、护理费1.7万余元等共计7.8万余元;韩东赔付原告方雄剩余医疗费1.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2元等共计2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责任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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