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打官司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各自签字同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过几天觉得不妥,那还可以反悔吗?

自己一房产交付延迟官司,日立案,6月6日裁定转普通程序,8月13日判决。提供的庭审严重影响居住的维修照片资料证据被法院简单的认为只是房屋的小瑕疵,对方律师矢口否认现场维修状况的事实法庭的执行法官也是只字不提,提供的未交付却产生巨额水电费的供水部门的清单证据法院也是不作多的意向认为,维权啊难呀!上诉还不如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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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对司法网拍成功后,拒不支付成交价款的买受人陈某某、杨某某被裁定承担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差价部分。据悉,这是汝阳县法院首次对司法网拍拒不采取的。
  2014年3月,汝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人李某所有的海马牌轿车一辆进行网上公开拍卖。,福建人陈某某以1704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陈某某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成交价款。经法院催告后,买受人陈某某以法院不能支付费用为由拒不支付成交价款,并明确表示悔拍。汝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轿车进行拍卖。在拍卖中,江西人杨某某以9240元的最高价竞得,之后,买受人杨某某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成交价款。经法院催告后,杨某某以淘宝账号被他人借用,非本人参加竞买为由拒不支付成交价款,致使拍卖标的物于2014年 7月3日被依法强制报废,以605元的价格变卖至废旧车回收拆解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买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买受人陈某某、杨某某在法院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竞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后,拒不支付成交价款,致使拍卖目的无法实现。再次拍卖、变卖后低于原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应由原买受人陈某某、杨某某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足差额的义务。目前,汝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原买受人陈某某、杨某某在各自造成重新拍卖后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部分进一步执行中。
  通过本案,汝阳县法院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司法网拍不同于其他网络购物,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竞拍成功就应及时付清余款,否则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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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我与最高法院法官打官司---最高法院的这份裁定违法
最高法院的这份“驳回再审”《裁定》违法
2012年11月5日,最高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1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最高法院的此《受理案件通知书》既不是直接发给再审申请人董宝斌、赵华,也不是直接发给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陆华成;而是直接发给大连海事法院。而大连海事法院把这份《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即大连海事法院通知董宝斌、赵华到大连海事法院领取)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4日。
按《受理通知书》“在接到本通知书七天内,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补充材料”的要求,陆华成、赵华于2012年12月20日到最高法院总部(北京东交民巷27号)向赵迪法官递交材料,却被告知:本案的再审已被最高法院驳回。
2012年12月24日,大连海事法院执行庭贺永华法官出示了最高法院驳回董宝斌、赵华再审申请的裁定,告知董宝斌、赵华、陆华成,最高法院已经驳回了董宝斌、赵华的再审。但此裁定的落款日期却是2012年11月26日。(即当事人还没有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前,法院就已经作出此裁定了)。此裁定的审判长是最高法院民四庭(专管海事案件)王淑梅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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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内蒙古新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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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县环卫工人打官司:法院裁定不属于民事案件
  记者昨日了解到,日前,托县的王板香等25位环卫工人状告托县市容管理局和托县环卫所的劳动争议一案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王板香等25位环卫工人的上诉;此纠纷由托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统筹解决。  一审输了官司  日,王板香等25位“4050”人员被托县就业局安置到托县环卫所从事街道保洁工作。日早晨,正准备上岗打扫卫生的王板香等25位环卫工人,发现已有新招的人员顶替了她们的工作。在事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就不允许她们工作。于是,王板香等25位环卫工人在找有关部门未果的情况下,向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托县市容管理局和托县环卫所补发工资23598元;继续履行合同;为她们缴纳应缴的社保费用。  托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2003年5月,托县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4050”人员再就业政策,委托托县就业局下发文件:将原告王板香等“4050”人员安置到托县市容管理局下属的托县环卫所从事双河镇城关范围内的街道保洁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还查明,王板香等人的月工资在托县环卫所扣除其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后,实发工资200元。到2008年1月,因为托县政府调整政策,王板香等人由托县环卫所转到托县双河镇政府属下,继续从事保洁工作。可是,王板香等人拒绝在新岗位工作,并与托县环卫所产生了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落实国家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政策的受惠劳动者,其劳动期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实质上已经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劳动期间的实发工资虽为200元,但是,加上被告为其代扣缴纳的个人应缴部分的各项社保费用后,原告实际工资并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原告诉求的各项社保费用,也不存在未被缴纳的事实。所以,原告在此案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正当性,加之原告再无其他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王板香等25位环卫工人不服,上诉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9月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上诉人托县市容管理局和托县环卫所的代理人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之所以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是因为托县就业局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下发文件所致,现在,托县就业局已将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转到托县双河镇政府安置并继续工作,只要上诉人与托县双河镇政府签订《用工协议》就可以上岗。另外,上诉人的有关各项社保费用也一直由托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其缴纳。上诉人在工作期间的工资低,其实是因为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应缴社保费用被代扣代缴了,实际上,上诉人的工资数额要比实领数额大。  上诉人王板香等25位环卫工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上诉人作为落实国家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政策的受惠劳动者,其劳动期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实质上已与被上诉人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在一审时已被托县人民法院认可。根据国家和我区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003年5月至2004年7月托县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73元,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为380元,2008年1月至现在为500元。而她们在工作后的前3个月每月领200元工资,之后,一个季度才领200元,即使加上被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费用,实发工资仍远远达不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而她们的社保也只交到了2007年。再者,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被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再安排上诉人的工作,只是其他机构可能安排进行社区的保洁工作,这与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两个概念。托县人民法院既然认定双方是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却又判决认定“原告如继续从事保洁工作,仍无障碍,只是原告个人是否愿意而已”,实属自相矛盾。  二审法院作出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此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王板香等“4050”人员再就业,双方形成的事实劳动合同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4050”人员再就业属于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所以,此纠纷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条“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的规定,此纠纷应当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统筹解决。  昨日,王板香等人告诉记者,她们已经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告知托县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答复,将尽快研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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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
第 50题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答案]D本题所有考生正确率:100%[解析]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B区法院作出准予红光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后,A市中级法院对蓝光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不再审查。[考点][讨论]
第 95题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学/法网|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学/法\网|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答案]B,C,D本题所有考生正确率:100%[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张成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张成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张成功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区,即本案应由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区法院。
[考点][讨论]
第 39题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答案]D本题所有考生正确率:100%[解析]
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乙市B区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时,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即不得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或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A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和《民诉意见》第36条,乙市B区与甲市A区法院应协商解决该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D项正确,C项错误。[考点][讨论]
第 40题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案]D本题所有考生正确率:0%[解析]
D。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但并不能申请复议。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只包括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或先予执行的裁定,而对于其他的裁定,则一律不得申请复议。[考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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