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一、 具体解析:你的问题表述过于简略,其中具体事实和情况都不清楚,没有办法给你具体进行解答,你最好把问题具体一些说明一下把案件事实问题具体一些清楚,这样律师才能帮你具体分析和解答。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咨询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效问题
房产交易中心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一套房产过户给案件原告,两年多了,未见原告来申请过户,请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无时效性。该房产原登记人申请卖房可有可以给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来自:云南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04 咨询人:cmo51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VIP+版主]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2:1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14:0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刑事行政-案件执行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某法院两法官到甲公司,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一纸。盖甲公司拖欠某乙十万元,而某乙则因债务纠纷被某丙起诉并被判决偿还债务,某乙因无力偿还,遂提出甲公司欠自己十万元未还,于是法院要求甲公司协助执行,将十万元偿还给某丙。     法院的执行依据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0、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291、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然后呢?
  在实践中执行法官这样办理案件的例子并不少见。这里有一个疑问是,有关单位和公民在何种范围内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也就是说,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文中的“财物”和“票证”都包括哪些财产,其范围是什么?    要补充的一点是,案例中的甲公司欠某乙的是是房屋拆迁款。那么这种债权是不是包括在“财物”的范围内?我的意见是这里的“财物”应指具体、现实存在的财产,特别是实物,如果是货币,则指现金、或以特户、封金等形式具体化的情况。  如果将财物做过于宽泛的扩大解释,则合同法第73条创立的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简直是多此一举——反正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可以将任何有关单位和公民都牵扯进来!  另外,如果负有协合执行义务的主体面临破产等情况,则问题更为复杂,有待进一步分析。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请全面理解,不要断章取义,前面不是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定语么?
  反正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可以将任何有关单位和公民都牵扯进来。  楼上是否对这句有意见?  这里的“任何”指对本案债务人(被执行人、被告)负有债务的任何主体,不是说天下所有的人都欠那申请执行人钱也。    另,如果有关单位和公民是法律文书(判决和仲裁裁决)指向的被执行对象,就不存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问题,正说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受送达人不是法律文书上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存在有法律文书直接规定该受送达人应支付财物给申请人的问题。
  继续昨天的分析。  先说结论,那两位来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庭法官态度还算和蔼,然而给甲公    司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之举,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不惴以恶意度之的话,    是急申请人之所急而不惜诉诸司法讹诈的手段。以戏谑的角度观之,则两位法官    难道是在和当事人开玩笑吗?    看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    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    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本案例中法官所办理的执行事项,如昨天的讨论所述,被申请执行人某乙(债务    人)对甲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之性质纯属债权,根本不属于“财    物”或“票证”的情况,所以民诉意见第290、291两条,也根本不应适用于本案    的处理。    要令甲公司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先要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案的情况,财物    或票证先排除掉,有没有其他依据呢?本案涉及的财产利益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法》第222条规定的“收入”呢?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    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    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该条第二款明确了,负有协合执行义务的主体是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这显然说明    了,该条第一款所谓“收入”仅指被执行人的单位(考虑到民事诉讼法早在1991    年通过,依当时以至于现在的中国语境,此处单位即指公民的工作单位),而不    应扩大到涵盖任何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主体。  可见,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不能成为令甲公司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依据。    真正与甲公司面临的情况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    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    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    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    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    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    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为什么说执行法官的行为近于恶作剧?  执行法官可以给作为次债务人的甲公司下履行通知,但这一文件不应是什么《协    助执行通知书》(如实践中所发生的),而应当是依以上条文所发的《履行到期    债务通知书》。  这两种文书的区别在于——  对于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送达人(次债务人,本案的甲公司)的异议由执行员审    查,可以说这种异议权极为软弱,受送达人如拒不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    行。  对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受送达人    、次债务人,本案的甲公司)提出异议(当然这种异议不能是仅仅“提出自己无    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    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将只能通过另行起    诉等手段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说是恶作剧,其实这只是执行员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    违背法律规定而采取的便宜手段而已。  本案的情况,在法院执行实践当中并不鲜见,对于试图利用法律拖延债务又未能    识破此中法理的次债务人来说,是不利的。  
  您好  
针对保险公司遇到的协助执行问题大家有何高论?  
被害人与侵权人(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已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已预先支付了一部分赔偿款,法院现就剩余款项到保险公司来“协助执行”。甚至要求保险公司将如何计算出理赔数额的具体赔偿计算方法即损失清单出具给法院。  
要求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11.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适用的主体不同
(二)适用的对象不同
(三)适用的目的不同
(四)具体措施不同
三、强制措施的意义
1.有利于排除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2.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顺利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迫使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履行义务。
4.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四)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诉讼秩序。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4.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作伪证。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9.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10.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拔存款。
11.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券证明和其他财产。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法院需单位协助执行必须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 QQ
免费法律咨询
内容:问题越清楚,回答越精确!详细描述会得到律师更针对性的回复!
温馨提示:如果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点此发布或或,法律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您身边的法律问题!
法律在线&&北京法扬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信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受理通知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