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生前赠与把宅基地赠与给我,并签订了协议,受发法律保护吗

五保户的宅基地可以自由转换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队的五保户已经去世多年,当是葬礼是他的近门侄子操办,所以宅基地名正言顺的就归了侄子。宅基地的一半他侄子换成了承包地,另一半我想要,是用承包地换合法还是买合法。我们这里该结婚的需要宅基地盖房,村里不管。有地方就盖。没地方自己想办法。
我三伯父是五保户 他去世后 宅基地该归谁所有呢 我和他之间有赡养协议 我能得到他的宅基吗?
我伯父是散养五保户,是我赡养.并安葬的事过没几天,村委会一没给送老衣二没给安葬费却给啦张通知书...五保户死亡后其宅基地应归还集体限十日内由赡养人将其房屋撤除干净,请问各位专业人士我该怎么办?敬请回答谢谢
我姑奶奶是五保户,农村户口,老伴去世。原先身体还不错,在家独立生活,去年冬天腿疼,自理困难。由村里负责送到福利养老院,把她的宅基地收回并卖掉。请问村里有权处置她的宅基地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宅基地集体所有,房屋私人,村里有权处置吗?村里处置的依据是什么?
我侄女赡养了一农村五保户,她已嫁出本村了,请问她可以在这位五保户的宅基地修建房屋吗?
现在还没有房产证,说是已经照相了,估计马上就会办,在那一片都是这样的房子,不知道能不能买,
你好!95年我家老房子造路拆迁了一个卫生间。可以补偿申请批宅基地的2间。我们的房子是属于集体土地的,后来村长找我爸,我爸转让1间宅基地给他。也没收钱。到97年12月的时候以我一家4口就是连我妈。我跟我弟弟。宅基地批下来了。可村长藏着批下申请单。没给我爸。现在是日。我爸要造房,好不容易到国土局打了这个土地申请单的复印件还加盖了国土局的章。把城建城管也叫来了。可老村长说是他们的。不给我们建。请问这个转让协议给他的1间合法吗。当时我也18岁了。写给...
离休干部回原籍居住时,是否可以要求村委提供宅基地供盖房使用?
小伯伯是单身
今年不幸患癌证去世 死后丧事有父亲大伯操办 死前医疗费用也由他们负担
并未留下什么遗产 只有五间老房子 不知房子和所处的宅机地的使用权是否该由父亲大伯继承
而村干部要求将这些宅机地当包产地退还集体或进行集体拍卖
这样是否合法
我老家宁波农村有一处老宅,最近据说要动迁。老宅的土地使用证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现父亲已经过世,后辈的户口都不在当地。听说农村宅基地动迁安置要凭户口,我们后辈都希望在故乡能留有一处房产,有个根。如遇动迁我们可以要求分配安置房吗?
我家在昌平农村有一块宅基地,已经卖出10多年了,现在想要回来,请问可以吗?现在房屋并没有翻新,使用权证已经是后来买房人,他是非农户口,要回来需要补偿多少钱,谢谢! 请问补偿是怎么算的,谢谢&&&&标题目录
“五保户”死后,其原有宅基地不能被继承
&&&&案情:李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未与所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签订扶养协议。1998年李大爷因病去世,留下土木结构房屋3间。最近村委会决定在李大爷的宅基地上进行统一规划。李大爷的侄子李某得知前来阻挠,认为他是李大爷的惟一法定继承人,李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委会认为,李某未对李大爷尽到任何义务,李大爷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李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李某不服,遂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说法:依照法律规定,李某无权要求继承该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本案李大爷本人已死亡,生前也无同住亲属,故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李大爷死后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不属于李大爷的遗产。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被继承,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故李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该宅基地。&&&&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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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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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 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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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 ■相关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解答: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本案你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
  专家解惑&&&
  本案中,丁老汉去世,发生遗产继承。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丁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是丁老汉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丁家3个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来,他们的孩子也可以继承,法律没有限制。但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继续使用,但不得随意处分。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尽早将房屋转让给同村的村民。
  问题:
  刘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全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但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1998年刘大爷因病去世后留下3间房屋,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要求继承,几年来该房屋在风雨中慢慢倒塌。2005年下半年,正当该村决定在包括刘大爷留下的一大片废地基上连片建设标准化农民住宅时,刘大爷的侄子刘某前来阻挠,他提出自己是刘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却认为,刘某未对刘大爷尽任何义务,刘大爷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刘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刘某不服,遂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反映。请问:“五保户”死后其原有宅基地能否被继承?
&&& ■解答:
  ●农村宅基地继承的疑问
  请问: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爷爷生前有一块100平方的宅基地,现在他去世了,我爸有几个兄弟姐妹,现在想知道具体的农村宅基地继承,是如何继承的。
  中顾网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组织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
  因此,本案中,你父亲与他的兄弟姐妹对宅基地上的房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而对其处分是有效的,但由于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遗嘱中如果是涉及的将宅基地转归你们所有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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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的祖传宅基地卖买问题
五保户已到养老院供养,他有两地祖传宅基地(在一个地方),一块已于入敬老院之前卖给了本村村民王三全,另一块是在入院后也卖给了王三全。现在王三全要建房,村里却不批给他。说五保户的房产宅基都是村里的,五保户本人没有权利售卖。现在五保户转让宅基地的钱已经用掉,而王三全建房又批不下来。请问五保户是否有权卖自己的祖传宅基,王三全该怎么办。
 问题来自:浙江 - 杭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0:23 咨询人:law5727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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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所有公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民无权进行买卖;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可向同村村民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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