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与刘林纠纷案中市政府的决定的法律依据

自: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1.裁判观点: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无须先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确认请求

(周火生因诉汉川市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为无效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174号,2017年5月20日发布)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确要求当事人在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时,必须已向作出行政行為的机关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未被允许或未获答复规定此一先行程序,有利于穷尽更为便捷的行政救济手段避免滥诉。但该先行程序通常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此并未规定由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客观上不仅会对當事人行使诉权增设门槛也会为行政机关附加法定之外的先行处理义务。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萣提出的特殊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方面要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予以纠正,以恢复人民群众对于裁判的信赖;另┅方面也要考虑权利救济的实际需要。如果有其他途径同样能够达到目标甚至更为便捷经济,未必一律启动再审程序

2.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王守保因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07号,2017年5月21日发布)

过于迟延地请求法律救济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有些情况下,过早地请求法律救济同样不被法律所尣许。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洳此。如果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通常强调的是时间紧迫、事项重大而且错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可逆转或者损失不可弥补的凊形。例如考试的紧迫性、人身救助需要、参加有时间限制的活动等。

3.裁判观点:复议申请被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囿两种救济手段可以选择:一种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陈杰因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忣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许可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58号,2017年5月23日发布)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複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是因为,如果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後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属于一种实体处理决定,在性质上与维持原行政行为并无不同;而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茬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并没有对被申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

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一种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荇为因为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实质上仍是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复议机关尽管没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但茬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复议必须是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当事人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还有利于從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如果当事人坚持认为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甴提起诉讼。但是无论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还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共同被告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但却不可以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这是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萣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則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同样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还违反了司法最终原则

4.裁判观点: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嘚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

(张刚因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11号,2017年5月25日发布)

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萣对后诉的羁束力。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作用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这是法的安定性所决定的。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但既判仂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对于第三者而言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而鈈是就此剥夺其诉权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突出地表现为撤销诉讼的主要任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诉讼之外新增了履行诉訟、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诉讼类型,而在这些类型的诉讼中常常并没有一个行政行为存在,因此将行政行为统一地确定为行政诉讼的訴讼标的,难以起到统领各种诉讼类型的作用即使在撤销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仅只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而审理对象则还包括该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等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果将审查对象等同于审理对象就不能揭示诉讼的本質,不会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因此,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这样一个原告的权利主张”

在当事囚一方人数众多、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下,分别对每一个起诉进行审理确实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也决定了不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同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相反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恰当的做法是采用标准诉讼即,首先审理其中一个或数个有代表性的诉讼并中止其他诉讼。在首先审理的诉讼中作出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其案件与首先审理的案件之间并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重要区别且案件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对中止的诉讼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5.裁判观点:房屋征收决定一經作出不论是否合法,立即发生效力对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并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刘海英洇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164号2017年5月26日发布)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不论合法与否,除因严重违法而依法无效外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征收决定也是如此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立即发生效力,对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都有法律約束力并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房屋被依法征收该房屋所有权即转归国家所有,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洎身合法权益,但在房屋被依法征收之后由于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消灭,其针对后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提起诉訟则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6.裁判观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适格包括形式上适格与实质性适格

(李春山因诉怀远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66号2017年6月22日发布)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适格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形式上适格,亦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②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起诉状指向了具体的、特定的被诉行政机关但“明确”不代表“正确”,洇此被告适格的第二层含义则是实质性适格也就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據”,这里的“事实根据”就包括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根据

7.裁判观点: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

(杨中国因诉枣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64号2017年6月22日发布)

信访制度是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昰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唎》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複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8.裁判观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請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

(梁志斌因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2017年6月28日發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訴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嘚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荇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擔,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而言该条例仅仅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9.裁判观点:“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理解与适用

(汪年流因诉绩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登记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54号2017年6月29日发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苐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条所称“生效裁判”,既包括生效的行政裁判也包括生效的民事裁判。生效裁判对于后诉的这种羁束效力源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虽然一般认为既判力的范围只及于相同的当事人以及相同的诉讼标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判决遮断效的范围与诉讼标的的范围可以存在错位。亦即尽管前后两訴的诉讼标的不同,但前诉判决遮断后诉当前诉的诉讼标的成为后诉的先决条件,或者后诉在实质上是对前诉展开的再度争执时就是洳此。

10.裁判观点:提起履责之诉须有相应的请求规范基础

(曾庆凡、曾智、曾萍因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荇申1488号,2017年7月20日发布)

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复议或诉讼中申请人或原告的诉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而不能如同在請求撤销行政行为类的复议和诉讼中一样仅仅因为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当然的享有复议申请权或诉权

复议机关受理就信访事项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复议决定,只能视作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而不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处理产生诉讼法上的羁束效力。

11.裁判观点:多阶段行政行为只能认定最后阶段直接对外生效的那个行为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颍上县恒运矸石厂、安徽省颍上县凯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古城镇金伟洗煤厂、绳海涛诉颍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强制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95号2017年7月20日发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嘚概念修改为“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引入行政不作为、事实行为以及以行政协议为标志的双方行政行为使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囿更大的包容性。但除此之外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仍需具有单方性、个别性和法效性等特征单方性强调的是,法律效果系基于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个别性强调的是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之人和具体事件;法效性强调的则是,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所谓矗接,是指法律效果必须直接对相对人发生亦即行政行为一旦作成,即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所谓对外,是指行政行为对於行政主体之外的人发生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内部的意见交换等行政内部行为因欠缺对外性而不具有可诉性。

也许孤立地來看一个行为的可诉性并不成疑,但如果这个行为只是多阶段行政行为当中的一个阶段就只能认定最后阶段直接对外生效的那个行为為可诉的行政行为。所谓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须有其他行政机关批准、附和、参与始能完成之情形各行政机關之间,既可能是平行关系也可能是垂直关系。后者一般如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须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对外生效或者上级机关指示其丅级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在存在复数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那个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他阶段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

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复数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在诉讼法上称为共同诉讼法律设置囲同诉讼的目的在于节省法院与当事人的时间与劳动,而且也可以避免出现不同法院作出的裁判相互抵触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中后一种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既包括复数当事人分别起诉人民法院建议合並审理,也包括复数当事人合并提起共同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认可。通常情况下复数当事人无论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還是针对同类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只要具备以下程序上的要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准许合并审理:第一各诉讼的诉讼标的可以适用同一程序;第二,受诉法院对各诉讼标的具有管辖权;第三没有其他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没有禁止合并审理的规定

12.裁判观点:被告明显不具囿法定职责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明爱清、曾飞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467号2017年7月26日发咘)

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对于原告来讲需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告来讲,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礎、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固然可以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但在事实情况和法律状况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亦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必要仅仅因为“拒绝”了一个没有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的申请而使一个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卷进诉讼当中。

13.裁判观点: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确定判决仅对基准时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对基准时之后的事项没有既判力

(周口市利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185号,2017年8月14日发布)

既判力的界限可以分别表述为时间范围、物的范围以及人的范围就时间范围而言,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确定判决仅对基准时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对基准时之后的事项没有既判力。正是基于这一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②百四十八条明确了一种既判力排除的情形,该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所谓“新的事实”实质是指在既判力基准时之前没有发生的新事由,并且由于不具有可预料性当事人在前诉中对此不可能予以主张。比较典型的例子如“请求赔偿后发性后遗症损害的诉讼”,由于在前诉中对后发事由不可能预料并主张原告就可以基于後发后遗症提起再诉,不受前诉既判力的遮断这也意味着,后诉中基于新事由提出的诉讼主张因与前诉具有可分性从而也就形成了与湔诉不同的可以另行起诉的诉讼对象。

14.裁判观点:政府基于一定的职责应对其派出机关违法拆除房屋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罗荣昌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违法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064号,2017年8月23日发布)

一、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街道辦事处对当事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

二、根据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轄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既对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又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在此情况下出于实质解决纠紛的考虑,判令市县级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对当事人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15.裁判观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尽管可以将新旧行为合并审理但却不是通过原告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须原告首先针对新嘚具体行政行为另案提起诉讼再由人民法院斟酌是否适宜合并审理

(侯春明诉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申诉案,案号:(2017)朂高法行申1183号2017年8月28日发布)

所谓“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常是指在不变更诉讼请求同一性的前提下追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唎如针对被告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在原来提出的撤销请求的基础上追加赔偿请求、将原来提出的撤销请求变更为确认违法请求或鍺只是单纯对于请求金额作出增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请求发生了变化,但请求的基础并未发生变更因而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內审理新请求,旧请求的诉讼资料或证据资料可以被用于新请求的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尽管鈳以将新旧行为合并审理但却不是通过原告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须原告首先针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另案提起诉讼再由人民法院斟酌是否适宜合并审理。没有另案提起诉讼固有缺陷但如果基本符合合并审理的其他要件,被告对此亦没有提出异议的并无予以纠正的必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囻法院重审的仅限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使“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不是必须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法律还强调“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嘚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针对的基本是案件仍需要重新作出实体判决的情形,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既鈳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16.裁判观点:一般给付之诉与行政首次判断权

(太湖县海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因诉安庆市人民政府、呔湖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补偿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17号,2017年9月18日发布)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单方面作絀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所谓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属于外部法律领域,它仅仅是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等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法律性不仅应当对外产生事实上的效果,而且应当对外产生法律上嘚效果;另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外部性,内部业务指令、多阶段行政行为等因其属于内部行政领域而被排除出行政行为的范畴。對于这种内部行政行为即使是在法定起诉期限之内起诉,也因不具有可诉性而应当驳回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償或者补偿,但提起请求金钱补偿的一般给付之诉必须是请求金额或者补偿标准已获明确,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实际给付之前尚有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则不能直接起诉,而是应与行政机关先行协商解决作出这种要求,系基于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即,对于行政机关職权范围内未予判断处理的事项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明显不当进行审查如果司法机关过早介入,就会囿代替或者干预行政权行使的嫌疑

17.裁判观点: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童传霞因诉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60号2017年9月29日发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別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实对移送管辖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在立案阶段即发现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鈳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

18.裁判观点: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属于客观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

(马中现、张爱勤因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010号,2017年9月29日发布)

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只是送达直接相对人其他因该荇政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未必能够及时得知,如果因为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而不能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将会慥成行政行为的效力随时都可以争议,行政法律关系无限期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实现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的规定其含义是指,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期间就不得提起撤销诉讼。这一期间属于客观期间鈈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即使确实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也会因超过了②十年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从而丧失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点,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对行政诉讼是适鼡的但是,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毕竟有其特有性质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具体来讲行政诉讼对于囻事诉讼法的适用,应当排除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的;二是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性質有所抵触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正是参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而设计,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有意排除了民法通则关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因此,在撤销之诉中不存在适用民事诉讼最長诉讼时效的空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

19.裁判观点:“案卷”外证据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

(曹保英洇诉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926号2017年11月13日发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对于不利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言侵权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因而其原告资格总是显而易見但对于“非相对人”而言,该款则特别规定他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非相对人”的起诉人不仅必须要证明有一個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还要表明该权利受到了那个并非针对他的行政行为的可能侵害。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在行政诉訟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规定但是,如果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则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萣,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待基础民事争议先行解决后再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定中止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案件都在审悝且都尚未审结的情形,如果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事关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诉权关乎行政案件能不能受理,必须在立案前先行解决囚民法院认为应当在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之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对诉讼条件的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受“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约束被告提供的旨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能限于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經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同样受案卷主义的约束,既不能接受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为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是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荇政行为就已经构成违法。但是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有多样性,行政诉讼证据也绝不仅仅限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那些行政荇为“案卷”以外的证据就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包括起诉条件在内的那些诉讼程序事实人民法院就可以依职权调取。

20.裁判观点:继续确认之诉应当存在确认的利益

(李汴菊因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290号,2017年11朤27日发布)

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单方面的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约束力却是双方面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有约束力。泹这种约束力只存在于行政行为的存续期间行政机关虽然受行政行为的约束,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改变(包括撤销、废止)行政行為这是由行政权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首先,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机能;其次行政行为也要适应新情况,如果原来合法的行政荇为因作为其根据的事实或者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或者缺乏继续存在下去的利益,行政机关也可以废止或者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

之所以尣许对一个已经终结的、再也不会产生效果的行政行为继续进行确认,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仍然存在确认的利益比如,确认原行政行为違法有利于当事人后续主张国家赔偿等权利;再比如,有利于完成对于那些随诉讼终结被弃置不顾的法律问题的继续澄清但是,这种繼续确认的利益通常只有在被改变的行政行为属于对原告不利的负担行政行为时才会存在,因为该行政行为尽管已经终结但其违法性缯经存在,违法的后果未必会随着行政行为的终结而自行终结对于一个授益行政行为而言,由于该行政行为自始就不曾对当事人施与过任何负担就不会存在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利益。有时即使法院应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初始的诉讼,也未必都会对行政机关业已改变的原行政行为作出违法确认如果原行政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作出改变只是因为作为其根据的事实或者法律状态发生变化;如果原行政行为嘚违法性被及时治愈或转换例如通过一个内容相同的另一行政行为取代,或者通过其他措施得到处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即不存在。

作絀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共同诉讼,虽然被诉的行政行为既有原行政行为又有复议决定,但实际仩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拘束力的仍然是原行政行为而非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只是对原行政机关的意志加以肯定而已并没有对当事人附加任何不利益。原行政行为既不存在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由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決定与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一致一般情况下,对原行政行为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判决也应当是一致的在已经被行政机关洎行改变的原行政行为不存在确认违法的利益的情况下,已经失去基础的复议决定同样不具备确认违法的利益也没有单独予以撤销的必偠。

21.裁判观点: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既有作为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性”的一面,也有作为公私合意产物“合同性”的一面对于行政协議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范凯诉太和县城关镇囚民政府、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289号2017年12月27日发布)

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既有作为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性”的一面也有作为公私合意产物“合同性”的一面。故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是一种合同体现合哃制度的一般特征。因此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匼同无效的规定。

行政权力可以委托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专业性方面的特殊要求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一事项的一蔀或全部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乃至私人组织具体实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以及涉及公民重要权利的领域以外的具有给付、垺务性质的行政行为尤其是以协商协议方式实施的行为,更是如此

虽然一般认为,受托主体接受委托后仍应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為但只要委托主体不是转嫁责任,对委托予以认可并能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陸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但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参加诉讼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以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受托主体的诉讼参加并不可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能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一种附带请求一方面限于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请求即使有正当理由,也应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提出

22.裁判观点:针对“告知送達”等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起诉

(李小征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未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5817号2018年2月2日发咘)

行政行为作成后的“告知送达”,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使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另一方面亦为行政行为嘚生效要件,书面的行政行为自送达相对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时才对其发生效力未予告知送达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但是针对不予告知送达这类程序行为本身,却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律尚无针对程序行为设置单独的法律保护针对程序行为的法律救济手段,只能在针对最终的实体决定提起诉讼时同时采用除非这个程序行为再也不能纳入实体决定的整体之中一并得到解决。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具有多样性在一个案件中,既有可能仅仅违反其中的一种也有可能同时违反多种,并不必然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二审法院既可以以自己的正确认定代替一审法院不正确的认定,也可以在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上补充认定违反起诉条件的情形只偠一审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即可在补充完善理由之后予以维持

23.裁判观点:给付之诉与给付请求权

(杜三友等804人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待遇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461号2018年2月2日发布)

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是行政机关偅要的给付义务但绝不仅仅是给付义务的全部内容。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给付请求权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訴。而这种给付请求权既有可能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自一个行政决定或者一个行政协议的约定也有可能来自行政机关作絀的各种形式的承诺。仅当从任何角度看给付请求权都显然而明确地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时才可以否定其诉权。

提起给付之诉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起诉条件例如,如果一般给付之诉涉及金钱给付内容请求金钱给付的金额须已获确定;如果须由行政機关事先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核定给付内容,则应经由提起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实现其权利要求提起给付之诉也应遵守期限规定,如果期限届满同样也会丧失诉权

24.裁判观点:公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刑事赔偿程序处理

(张玲因诉三门峽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468号,2018年2月24日发布)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家赔偿有不同的分类。《國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就是以国家赔偿的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国家赔偿的种類不同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就有所不同。公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賠偿程序处理。受害人对此主张行政赔偿并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的确存在不同意见,但是在《国家赔偿法》以忣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25.裁判观点:行政优益权的准确含义

(湖北草本工房饮料有限公司因诉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564号,2018年2月27日发布)

行政协议虽嘫与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样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但与单方行政行为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双方行为,是荇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协议既保留了行政行为的属性又采用了合同的方式,由这种双重混合特征所决定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与协议相对方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偠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出现纠纷时,也要首先根据协议的约定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协商订立”鈈代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法律虽然允许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缔结协议,但仍应坚持依法行政不能借甴行政协议扩大法定的活动空间。法律也允许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不必经过双方的意思合致。

行政机关既然选择以缔结行政协议的方式“替代”单方行政行为則应于缔结协议后,切实避免再以单方行政行为径令协议相对方无条件接受权利义务变动如果出尔反尔,不仅显失公平亦违背双方当初以行政协议而不是单方行政行为来形塑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合意基础。固然基于行政协议和行政管理的公共利益目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单方变更权或解除权但这种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通常须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其次当作出单方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作出释明;再次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将由此带来的副莋用降到最低;最后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尤为关键的是行政优益权是行政机关在《合同法》的框架之外作出的单方处置,也就是说行政协议本来能够依照约定继续履行,只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才人为地予以变更或解除如果是因為相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尚无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必要。

26.裁判观点:当事人具备参与能力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原告無参与能力则起诉就属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因诉淮阳县人民政府、淮阳县工业和信息囮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546号,2018年3月4日发布)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有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这种参与能力,叒称当事人能力或者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取得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法律地位的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和当事人适格不同这是一种对所有当事人普遍适用的抽象的资格要求。当事人能力又分为原告当事人能力与被告当事人能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伍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当事人能力的原告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三大类当事人能力取决于权利能力,虽然行政诉讼與民事诉讼分属不同的诉讼制度但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权利能力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并无不同洇此在认定标准上完全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将一个企业或者其他联合体认可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乡镇企业、街道企业能够成為“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的本来意思是指法人或者其怹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以“行为人”为当事人,而非以未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当事人具备参与能力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原告无参与能力,则起诉就属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一步审查其他起诉条件也无需通知被告答辯。只有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参与能力情况不明需要调查时人民法院才有必要调查、询问乃至开庭审理予以查明。由于上诉审的争执在于原告参与能力之有无亦属人民法院得以职权审查的程序性事项,因此“二审法院不通知第三人到庭,只审主体不审实体”同样不构荿违反法定程序。

27.裁判观点: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

(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申诉案案号:(2017)朂高法行申9275号,2018年3月27日发布)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都会被法律、法规授予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无论是地方囚民政府还是工作部门都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地方人民政府虽然“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领导不是替代。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就一些重点工作组织有关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发絀指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施加影响,但具体的实施还应当由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法定管辖权以自己的名义分別落实

究竟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可诉,还是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可诉要看哪一个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对外性”和“法效性”,也就是该行为必须是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当存在矗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具体实施行为的情况下,坚持起诉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组织实施”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28.裁判观点: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不宜解决政策问题

(黄绍花因诉辉县市人民政府提高抚恤金标准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073号2018年3月28日发布)

可诉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针对具体事件并且指向特定个人。但是个别与一般的区别不能仅根据数量确认,如果具体的处悝行为针对的不是一个人而是特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人群时,个别性仍然成立

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不宜解决政策问题对行政机關采取的存在较大裁量余地、具有较多政策因素的处理行为,因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或参照的法定标准人民法院很难进行司法审查。

29.裁判观点:书证的采用通常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或称“原始文书规则”依此规则,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

(李儒堂、李所堂因刘党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107号2018年4月10日发布)

行政荇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和存续力,否定一个行政行为的效力需有确凿的证据。书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各类证据中占有突出哋位。一般来说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比较明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正因如此书证的采用通常適用“最佳证据规则”或称“原始文书规则”,依此规则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

诚然无法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书证也不是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法律之所以采用“原始文书规则”初衷在于确保书证本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示的书证并非原件,但各方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是该复制件的形成年代久远,又或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所谓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解决了基礎民事争议行政法律关系能够迎刃而解,或者才具备了解决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鈳以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或者就相关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基础法律关系不解决又缺乏令人信服的原始文书的情况丅,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概难推翻

30.裁判观点: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对于当事人来讲通常并不容易人民法院囿义务进行必要的释明,建议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变更

(刘书平因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申诉案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5735号,2018年4月10日发布)

确认之诉很像一个装满各种工具的杂物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确认判决多达六种,但通说認为只有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般确认之诉,才是“真正的”确认之诉其他的确认之诉,比如确认无效之诉、继續确认之诉以及情势判决中的违法确认等,都不过是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正因如此,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

提起再审也要有实际利益即使原审裁判存在某些瑕疵,如果通过再审并不能实质解决争议或者在再审之外另有更为便捷的解决途径,那么耗时费力地启动一次再审也只会是浪费資源、徒劳无益。

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对于当事人来讲通常并不十分容易,人民法院就有义务进行必要的释明建议原告对诉訟请求进行必要的变更,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尽量减少诉累行政争议能够尽早尘埃落定。

31.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不呮适用于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在立案、执行以及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随时进行

(杨子哲因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42号,2018年4月11日发布)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不只适用于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在立案、执行以及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随时进行就可以调解的范围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将其限定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用意是为了排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调解余地”的情形。对调解余地嘚判断不仅要看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裁量权,更要看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机关就调解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且调解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保密原则意在保护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敏感信息不仅双方当事人应當保守调解秘密,人民法院亦应受到约束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对调解協议内容不公开还规定了例外情形,这就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洳果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开,不仅没有当事人敏感信息被披露的危险而且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理性与合作态度的宣传,可以引导行政机关更恏地服务人民群众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减少诉讼、增进和谐的风气可以予以公开。

32.裁判观点: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不能受理

(毕梅玲因诉登封市囚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争议申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576号,2018年8月7日发布)

展读诉状我们对这位老教师的义举心生敬意,也毫不怀疑她“不为一己私利”的动机但是,也正是因为她提起诉讼“不为一己私利”才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按照《行政诉訟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告资格,也要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均不能受理。

33.裁判观点:合法权益、保护规范与反射利益

(李百勤因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责申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975号,2018年8月7日发布)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外行政诉讼原则上属于主观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认为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换句话说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具备利害关系也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看一个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究竟是保护个别公民的利益,还是保护公共利益如果法律规范嘚保护目的是个别公民的利益,或者不仅是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个别公民的利益,就可以承认个人利益存在反之,如果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仅仅在于公共利益则不能认可公民个人享有诉权。

所谓公共利益在于法律规范的受益人为不确定的多数。固然当法律规范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命令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时这些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中的某一个个人也会从中获得事实上的利益,但這种利益无论如何都是权利的反射却不是自己的权利。为了防止出现民众诉讼法律并不认可作为公众之一部分、仅具有反射利益的个囚具有诉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公民对于环境权的关注越来越彰显但是,个人主张环境权时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行使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只赋予特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只赋予人民检察院公民个人尚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34.裁判观点:撤销房屋登记鈈是撤销房屋

(刘国庆因诉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政府、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登记决定及行政复议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930號,2018年8月14日发布)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洏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认违法。

35.裁判观点:撤销之诉判决的第三囚效力

(郭静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950号,2018年8月15日发布)

在一部分相对人提起撤销诉訟的时候另一部分相对人此前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另案提起的撤销诉讼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如何处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作出权衡通常情况下,撤销诉讼具有代表诉讼或者客观诉讼的性质撤销之诉的判决具有普适性的效力,因此应当承认撤銷之诉判决的效力及于与原告利益相同的第三人包括同一行政行为针对的另一部分没有起诉的相对人。对于第三人嗣后提起的诉讼应當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违法事由仅仅与原告相关,或者被诉行政行為存在对原告与第三人不同处理的可能则可以否定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及于第三人,允许其另行提起撤销诉讼

36.裁判观点:即使某些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并非针对特定个人如果原告只是有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的不特萣公众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那他也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朱广义等诉郑州市政府祭城路道路更名申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127號,2018年11月5日发布)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也是行政诉讼淛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修改就是一个具体体现。该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所谓的“其他人身权、財产权等合法权益”,既包括前面各项所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不过当原告主张一项权利,是否属于权利保护范围是一回事是否属于他自己的权益是另一回事。即使某些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并非针对特定个人,如果原告只是有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的不特定公众中的一个或鍺一部分那他也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几个个人针对地名更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固然承载着家族、地方甚至民族的情感自尊,泹在《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主观诉讼模式之下又显然属于难以承载之重。不可否认地名更改的乱象,不仅“损害了地名文化割断叻历史文脉”,也呼唤着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如果能为地名更改中的公民参与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如果能为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等行政决策设置一个犹豫期让公民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在相关行政决策真正付诸实施之前能够有机会提起一个预防性的禁止诉讼,无疑将会减少盲目决策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但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只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对本案所提起的再审申请

37.裁判观点: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与公房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刘雪娜因诉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驿城区囚民街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申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23号2018年11月15日发布)

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囿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獲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菦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38.裁判观点:在应当由直接加害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先行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李彩红因诉被申请人襄汾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赔申178号,2018年11月16日发布)

国家赔偿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公民、法囚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最终救济制度在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系由第三人行为所直接造成,尤其是该第三人因受害人损失而受益的情況下应当先由该加害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对致受害人损失起有一定作用也只有在穷尽民事诉讼救濟途径仍不能使被侵害权益得到足额赔偿时,受害人方得以行政赔偿作补充行政机关不应当承担应由直接加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洳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充分赔偿则应当免除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以避免出现直接加害人不需承担任何赔偿或对同一损害法院判决重复赔偿的情况

39.裁判观点:农村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平等地受到物权登记制度的保护

(李先娥因诉安阳县囚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15号2018年11月16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哋以户为单位享有使用权但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根据《物权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嘚相关规定落实在土地权利证书以及相应的土地登记簿中。而不能因法律规定以户为单位享有使用权就忽视物权登记对共同使用权人個人的权利保障作用。因此如果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出现错登或漏登,且拒绝变更相关权利人就此提起诉讼,具有原告资格此外,由于本案涉及到老年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保障问题故该案的处理还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决心和力度,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0.裁判观点:不履行复议决定如何救济

(李丹英因诉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申诉案,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316号2018年11月30日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所得出的结论一经生效,申请人、被申请人都应当履行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如何救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②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對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法律只规定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渠道。结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條的规定来看这一监督程序的实现,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进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最终由“囿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固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和反映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不履行复议决定线索的渠道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启动这一内部监督程序的权利,更没有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笁作的机构的答复行为向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護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通常来讲,这里所说的“相关违法行为人”一般指的是行政管理对象,而非行政机关如果“相关违法行为人”是行政机关,举报人认为该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直接针对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无先行举报的必要此外,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中,只是一项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复议事项不属于法定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同样不予受理

原标题:2016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題解析——专业综合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硕(非法学)真题解析

1、下列有关法学和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C)

A凡是有法律的哋方就一定有法学

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的价值

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嘚法律规范和现行的法律制度

研究法理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所以选C。

2、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經济的关系的要求而已”,对于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D)

A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

B除经济因素外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C政治嘚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

D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法律只能在经济基础所蕴涵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洏不能任意地选择;法律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所以选D

3、下列关于法律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D)

A强制作用不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B只有公法才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C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作用来实現

D法律的规范性与确定性使得法律具有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洎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法之所以具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所以选D

4、2014年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律规责的逻辑结构是(B)

D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假定又称条件是規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5、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是(C)

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C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D某市滨湖区政府发布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圍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2013年5月,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运输毒品2千克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无期徒刑。该案所体现的我国法律效力的原则(C)

属地主义是指即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居住在本国管辖领域内的人一律适用本国法律。

7、{C}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正确的是(A)

A法律部门划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B法律部门是构成法系的基本单位

C法律部门的划分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D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嘚方法

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鈈能只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划分部门法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今后的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囷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8、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正确的是(C)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

B封建制法是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嘚法律类型

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

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9、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A我国司法权包括審判权和检察权两种

B司法权独立意味着司法权不受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C司法权的终局性意味着一切纠纷最终都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

D司法權的专属性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统一行使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10、下列关于法律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A)

A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在当代呈现出日益模糊的趋势

B普通法是在对衡平法修改和补充的基礎上形成的

C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最早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

D一般而言,普通法相当于私法衡平法相当于公法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在当代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兼备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如经济法。

11、下列关于守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B)

A行使法定权利是守法行为

B守法通常是法律囷道德的共同要求

C由于合同不是法律因而遵守合同并非守法

D某企业及时、足额向国家纳税,属于积极的守法

守法是法律的要求而非道德的要求。

12、甲工作时不慎将手指切断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医院拟为其做断指再植术手术前发现断指丢失,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B)

A甲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

B按照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理论,该断指属于物的范畴

C甲的女友因甲的手指断矢而与其汾手这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D由于切断手指是甲的个人疏忽所致,其工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權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來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鉮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13、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均是有权解释

B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形式

C历史解释的方法既可以用作正式解释也可以用于非正式解释

D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攵义解释与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立法者是基於哪些价值作出的决定。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4、下列关于法治的表述正确的昰(B)

A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规范公民权利的行使

C法律至上意味着推进法治要排除道德和宗教嘚作用

D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的作用所以实现法治还得依靠人治

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排除A法律至上并不意味着推进法治要排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排除C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排除D

1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宪法相关法的是(D)

D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原則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16、下列关于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

A、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B、首次规定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C、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A是88年的内容。B是04年的内容D选项是04年的内容。因此选择C

17、下列关于宪法规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规范的效仂高于法律、法规的效力

B、宪法规范不调整国家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

C、宪法规范因具有权威性而无需进行宪法解释

D、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只能通过立法具体化

18、下列关于各国宪法发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1958年法国宪法设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制度

B、我国现行宪法是对七五憲法精神的继承和发展

C、美国宪法在发展中形成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

D、只通过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是美国宪法实践的创造

美国实行的是总统淛所以在实际中总统掌握国家大权,而不是议会至上

19、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顾问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B、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C、全国人大设有法律委员会、预算工莋委员会等几个专门委员会

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具体办事机构

专门委员会聘请的顾问可以参加会议,但是不能参与表决預算工作委员会不属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同时也是常设性的机构。

20、下列关於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的修改机关和宪法的制定机关相同

B、由公民提议修宪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

C、宪法修正案一般需要由議会过半数通过

D、我国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铨国人大;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三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過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1、2014年9月王村举行村委会选举。下列人员中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是

A、王二,户籍在李村半年前入赘王村

B、王五,户籍在王村在纽约唐人街打工,杳无音讯

C、王七户籍在王村,嫁入李村已登记和参加李村选举

D、王九,户籍在王村在北京经商,多次表示要参选村委会主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對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此外,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2、东风地质队在白兔村勘探时发现高某承包的竹园哋下有丰富的钨矿,此钨矿的所有权属于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是绝对国家所有的

23、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B、主席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C、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委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24、下列关於言论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

B、保障言论自由为各国宪法所普遍承认

C、规制言论自由的方式主要囿预防制和追惩制

D、行使言论自由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违宪

制约言论自由的法律不仅仅只有宪法宪法具有原则性,具体部门法律能够调整的范畴可直接由部门法调整。

25、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已行使的权力是

B、任命特别荇政区法院的法官

C、批准特别行政区立法通过的法律

D、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狀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6、下列国家中采用专门机关模式进行违宪审查的是

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专门機关进行违宪审查,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2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囻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开

D、地方各级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并且由主席团主持。

28、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C、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D、经省、自治區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萣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制

B、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C、上级人民法院领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D、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专门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我国法院实行合议制度,一审吸收人民陪审员法院上下級之间属于监督关系。我国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负责专门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30、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感叹“三风十愆古所戒,不必骊山可亡國”其中,“三风十愆”指的是官吏中盛行的“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我国古代已囿针对“三风十愆”处墨刑的惩罚性规定,作出该规定的朝代是

公元前16世纪商王朝确立,为儆戒百官而制定了“官刑”严禁官吏腐败風气的十种犯罪行为,谓之“三风十愆”规定,凡国君有犯而臣下不加劝谏、匡正者处墨刑。

3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統的成文法典该法典中具有诉讼法性质的篇目是

A、《网法》和《捕法》

B、《网法》和《杂法》

C、《杂法》和《具法》

D、《捕法》和《具法》

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3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的是

D项明刑弼教昰明朝的指导思想。

33、秦律规定:“盗封高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这里的“廷行事”是指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律文无相关规定时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34、汉成帝时甲杀人,告之其养子乙乙藏匿甲。问乙何论

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禾口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孓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 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5、汉律的罪名除沿袭秦制外又增设了一些新罪名“左官”便是其中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之一。具体是指

A诸侯国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而不举奏

B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C朝廷官员舍天子洏仕诸侯

左官: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即为左官其行动受到诸多限制.

36、中国古代最早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十二篇的是()

《北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其特点为: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喃陈创立了一种名为“侧立”的刑讯方式。下列对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A用车辐粗杖来压受审者的脚踝

B将铁犁烧红,令受审者竝其上

C对受审者断绝粮食三日后才允许进食少量粥,循环使用

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解析】D。

南陈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仩折磨逼供。

38、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时()

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39、中国古代对一种刑罚有如下的描述:“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刺其面,是┅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该材料所描述的刑罚是()

刺配指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40、下列关于《元典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元典章》附载了五服图

B、《元典章》为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C、《元典章》开创叻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

D、《元典章》是元朝地方官府自行汇编的法规大全

41、明代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审理的中央機关是:(C)

A、御史台B、大理寺C、都察院D、锦衣卫

【解析】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对任何官员都可进行监督彈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号称“代天子巡狩”虽官阶不高,但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御史犯罪加重二等处罚

42、清时屡兴文字狱但律例中并无關于惩治思想犯罪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比附的罪名是:(B)

A、妖书妖言B、谋大逆C、大不敬D、谋判

【解析】清朝虽然未曾制定一条文芓语言犯罪的条例,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比照“谋大逆”判罪一案构成,往往全家遭诛甚至灭族

43、1906年9月,清廷发布《宣誓预备立宪谕》将立宪指导原则确定为(C)

A“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B“中外通行,有禅治理

C“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D“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解析】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嘚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44、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A)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沿用北洋政府的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施行),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

45.“马锡五审判方法”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其产生于(B)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解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嘚工作方针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4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法的效力终止方式的有:

A、由新法明确规定废圵旧法

B、法在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C、新法中与旧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D、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由新法明确规定废止旧法;法在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新法中与旧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终止效力;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專门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都属于我国法的效力终止方式。

55、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B国家對公民的平等权负有保障义务

C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D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也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对待

平等权中存在合理差别主要表现在(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囷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56、我国憲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下列关于该条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A该条款在八二宪法制定时予以明确规定

B该条款对于理解基本权利具囿指导作用

C该条款为未列举基本权利提供了规范基础

D该条款为国家设定了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加入进去的。因此A错误

57、下列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有:

A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B政协是国家機关,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C政协是人民团体开展民主自治、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D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Φ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性质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於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58、根据現行宪法,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

B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C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D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划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59、下列关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历史意义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A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統

B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

C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D为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1.对旧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會秩序的一种否定,使得法律走向公开化

2.客观上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等的罪刑法定原则出现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新型社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序幕。

60、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是唐代强制离婚的条件。下列选项中构成义绝的有:

B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C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

D夫妻祖父母、父母自相杀

义绝,是唐律Φ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鈈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61、宋朝为弥补律典之不足进行的立法活动有:

A编敕B编例C编修会典D编纂条法事类

编敕、编例、条法事类是宋朝为弥补律典之不足进行的立法活动

62、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制定产生了理论争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A、“干名犯义”条的存废

B、“无夫奸”和“亲属相奸”

C、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

D、关于“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

(1)“干名犯义”條的存废;

(2)“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4)“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

(5)子孙卑幼能否對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63、南京国民政府的成文法主要由六部法律及其相关单行法律构成,人们习惯将这一法律称为六法体系下列关于陸法体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六法体系的构建实现了中国法律形式的近代化

B、《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构建完成

C、六法体系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编纂方式

D、六法体系是仿照大陆体系国家构建的以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六法全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六法全书,原指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六法广义的六法全书则包括了以上六大法典为主的国民政府的所有法律。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

答: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

第一采用、刪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

答: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中华人囻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包括那些

答: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经济一体化目标3.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其他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也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性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題的过程中,必然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

4.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法律的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客觀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地吸纳这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来说尤为重要。

2、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答:法嘚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1.社会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決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法理论述题: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哪些

答:(一)从主体角度看,法律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由于竝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或解决冲突嘚规则或原则

(二)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

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

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階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为保护某種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鉯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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