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AA制,口头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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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你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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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幸福生活是我们不变的目标和恒远的主题
努力经营好一个美满幸福的人生,除去双方共同的努力外,防范未知更重要明天,您的婚姻保险吗?
21世纪,最贵的不仅是人才,还有和谐!
&家和才能万事兴&,这是一句说来容易做来难的事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础单位,是家庭,当每一个家庭都和谐了,整个社会和谐也就为期不远。
家庭和谐需要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但人与人之间相处下来,摩擦和冲突难以避免,只有有效的避免和排除这些摩擦和冲突,家庭才真正能长远走向和谐。姻亲关系组建的家人关系,不同于血亲,维系的纽带更多在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那,我们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圆满呢?
10月金秋,丹桂飘香的季节,预示着好的年景和好的兆头,我们从心底里都有着共同的愿景,家庭和睦,关系和谐。为此,胜粟律师网特别邀请业内著名的婚姻家庭律师钱慧云及毕华宝律师、巴元芳律师一起,与大家共同探讨&明天,您的婚姻如何更保险&之今天,我们怎么&打小三&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婚姻与尊严。从此&天下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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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都出轨了 第三者插足有无法律责任?法律如何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95后都出轨了第三者插足有无法律责任?法律如何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 日前,琼海一位17岁的小爸爸有了外遇,被年仅16岁的妈妈发现后,当街殴打&小三&,而这位&小三&才14岁!
作为一家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胜粟律师网邀请本网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对以上新闻做以下法律解读:
1、17岁的爸爸和16岁的妈妈不可能是合法夫妻,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满22岁,女方满20岁才能结婚。所以,两者只能是同居关系,所以也就谈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出轨&了,最多只能算是&感情出轨&。
2、新闻说&第三者&14岁,不知道是不是已满14周岁。如果不满14周岁,那这位17岁的小爸爸就涉嫌强奸,不管该&第三者&及其家人是不是追究,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介入,查明是否需要启动刑事调查。因为,我国刑法第
10月29日,胜粟律师网首席律师崔瀚文,偕同婚姻家庭资深律师钱慧云、毕华宝、巴元芳,在线教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婚姻与尊严,合法合理&打小三& /About/zhuanti_4,参与请加QQ群:&
明天你是否依然爱我?
明天你是否依然爱我?
&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 当一切成空,今天,我们即将分道扬镳。曾经爱过你的我,明天是否依然爱我?
是的,也许这个命题看起来十分的伪科学。都已经分手,又何来继续曾经的爱。但又是否有人深究过,爱,不仅仅是狭义的,更是广义的;爱,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更是三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家族的。那,爱可以如何广义的体现呢?
从法律角度来说:
离婚后孩子的问题&
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
父母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即由共同直接抚养转化为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因此,在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夫妻离婚会涉及到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有的对子女感情深厚,将子女当作命根子不愿让其离开自己,坚持自己直接抚养;有的怕孩子遭受继父或继母的虐待,不放心由对方直接抚养;有的图在年老时有个依靠,坚持要由自己直接抚养;有的因不同意离婚,借抚养子女问题刁难对方,制造障碍,缠讼不休;有的怕抚养小孩不利再婚或者影响再婚后的感情或经济困难不愿抚养;有的基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疼爱而要求直接抚养;有的是双方都将小孩当成包袱,都不愿直接抚养,等等。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常常是离婚诉讼中争执较多且难以解决的一个焦点,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此,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综合而言,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在离婚时,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应以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如何确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据此,可以理解为哺乳期为2年。
哺乳期内的子女,或者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可由父亲直接抚养。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哺乳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将病传染给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母亲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甚至丧失直接抚养能力,此时由父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如果母亲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经过治疗,不久就会痊愈,则不影响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亲也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根据双方病情的轻重选择相对较轻、更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尽管属于遗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既然不尽抚养义务,要强迫她直接抚养,其对孩子也不可能出于真心尽力照顾,因而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允许。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在现实生活中,母方可能因为工作、学习方面的原因,如在野外工作、出国留学,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从维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应当由父方直接抚养。
双方协商由父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后子女的直接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因为父母最了解子女随谁生活对子女更为有利,当事人心平气和协商处理,可以减少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一旦协商一致,也利于协议的履行。但是,如果离婚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或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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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2014年10月29日周三10:3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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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AA制,口头约定有效吗?
夫妻财产AA制,口头约定有效吗?
我和妻子婚后对家庭财产进行了约定,明晰财产按AA制划分,但是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仅是口头允诺。现我们正在诉讼离婚,当时的口头约定算数吗?
口头约定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分割。(胜粟编辑:田艳君)
上述答案由胜粟律师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裁判实践归纳总结。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19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更多关于&婚姻家庭夫妻财产问题&的专业解读,详阅:/Answers/List/type/67&
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丈夫刚结婚不久,为了保障婚后生活,我和丈夫自拟了一份夫妻财产归属协议,明晰了婚后财产的归属。如果以后离婚,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与否要看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2、协议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而非他人代理;
3、协议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订立夫妻财产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胜粟编辑:田艳君)
上述答案由胜粟律师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裁判实践归纳总结。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更多关于&婚姻家庭夫妻财产问题&的专业解读,详阅:/Answers/List/type/67&
婚内借据能否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约定?
婚内借据能否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约定?
婚后,丈夫给我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由丈夫使用家庭共同财产100000元用于个人经营,并约定该100000元归我所有。现我们正在诉讼离婚,我能要求丈夫归还该项借款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对方出具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下的约定,是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胜粟编辑:田艳君)
上述答案由胜粟律师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裁判实践归纳总结。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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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约定的“离婚过错赔偿金”是否有效?
夫妻双方约定的&离婚过错赔偿金&是否有效?
我与丈夫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我们签订了《夫妻协议书》。其中,约定若对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40万元人民币。2013年,丈夫将我打成轻伤。我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对方赔偿我4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该协议有效,但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最终的赔偿数额。
夫妻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能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至于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要综合考虑女方遭受身体和精神伤害程度,男方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胜粟编辑:田艳君)
上述答案由胜粟律师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裁判实践归纳总结。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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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离婚时一方反悔怎么办?
婚内协议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离婚时一方反悔怎么办?
我和丈夫婚后约定,丈夫名下的奥迪车归我所有,现双方打算协议离婚,我要求丈夫将车转到我名下,丈夫不予理睬,我该怎么保障我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等同于双方不能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只能由一方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婚内财产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均有效,法院在判决时会尊重双方的婚内约定。(胜粟编辑:田艳君)
上述答案由胜粟律师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裁判实践归纳总结。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Answers/Detailed/id/33/type/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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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婚姻一路走来,你有心理洁癖吗?
共同婚姻一路走来,你有心理洁癖吗?
何谓心理洁癖?
心理洁癖,是说人在层面上所带有的洁癖。洁癖是过于注重清洁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是社会交往。
洁癖有轻重之分,较轻的洁癖仅仅是一种不良习惯,可以通过脱敏疗法、认知疗法来纠正。较严重的洁癖属于心理疾病,是的一种,应该求助于。
心理洁癖的成因?
& 洁癖,很大部分原因来自遗传,病人中有七成具有强迫性人格,这是洁癖的生理基础,另外社会心理因素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致病因素。有些人在强迫性人格的基础上,逐渐出现洁癖的症状,特别是当进入青少年时期,生理发育上的明显变化,与社会交往日益密切过程中的不适应,均可导致症状的出现和加重。
还有一些人是在外界的不良刺激下诱发洁癖,包括长期的心理紧张,如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变换加重了责任,工作过分紧张,要求过分严格,或者处境不顺利,常担心发生意外等;此外还有严重的心理创伤,如近亲死亡、突然惊吓、严重的意外事故、濒于灾难性的破产等。
洁与不洁,在不同的文化里解释完全不同。中国的隐士都有洁癖,自我美化。而西方(包括印度)的苦修者却满身污秽,用肉体肮脏来报复心理的不洁,用自渎的方式来净化。洁癖一般都是极端的完美主义者,中国古代文化就是一种极端完美主义的文化,产生了大量的洁癖。
心理洁癖在婚姻中的表象?
& 在《失婚男女》男女中姚芊羽饰演的&婚姻洁癖女&对于这个词条进行了很好的诠释:
姚芊羽在剧中饰演的顾盼是某栏目制作人,一个极品的神经质文艺青年,在看似稳定的身体里住着一个不稳定的灵魂。
被好友抢走了新婚老公,以至于婚姻只持续了不到一天,前脚结婚后脚就离了。在经历了情感上的这次重击之后,顾盼对待男人有了极特殊的方式:查QQ、查短信、查微博、查电话、查银行卡,无所不用其极。并且开始排斥&二手&或&旧&之类的字眼,连买件衣服都不要开过包装的。她不承认自己是个结过婚的二手女人的身份,觉得自己这个二手的名头来得太冤枉,因此矫枉过正从而极度排斥二手男人。
&洁癖婚姻&也能开出花朵  
关于心理矫正---浇开心里幸福花
1、性格调整&&换个角度去思考
改变原来的不良人格,树立起自信心,提高心理素质,培养乐观、独立、豁达、自信的良好人格。--不同角度看世界,精彩自不同
2、不做完美主义者&&相信努力就好
世界上并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人和事,只要努力了,对自己来说就是最好的。在婚姻中,适时承认和接受自己有犯错误的可能,对生活不应太苛刻,追求极端完美只能适得其反。同时在看问题时不可太绝对,要学会相对比较,同时保持乐观的心态。
3、转移注意力&&做自己更感兴趣的事
& 当反复进行强迫思考和强迫行为时,思维会专注于一点,这时最重要的是想办法转移注意力,尽快脱离现实症状,摆脱痛苦。
4、调整生活状态&&学会自我放松
& 应学会适当地的调整自己的生活状态,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这样不仅使枯燥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同时也减轻了生活上的压力,进而引发恐惧和焦虑的情绪也就会逐渐减轻。
关于法律防范&将一切问题扼杀在萌芽中
(1)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和成立后,均可以就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防范重于事后,有效进行财产约定,不至于有事发生时的伤害感情,百利而无一害。
(2)扶养问题: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扶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更利于关系的融洽。
(3)赡养及收养: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需要健全的法制进行规范,方可正常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监护权及分家析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95后孩子都出轨了?律师们,你们怎么看?
95后孩子都出轨了?律师们,你们怎么看?
& 昨天看新闻说,琼海17岁的小爸爸外遇,16岁妈妈当街殴打14岁&小三&!
难道真是时代发展太快?我们跟不上潮流?还是?
何谓&出轨&?
出轨,一般意义是指物体离开原有的轨道的行为。
它有双重含义:一种是指火车出轨,一种重大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另一种是指语言和行为脱离了原则,超出界限,一般指婚姻的出轨,是指男女之间的感情和行为出轨(不分男女)。多用于道德伦理方面,属贬义词。
其实我们知道,在男女由恋爱的道路而步入婚姻的殿堂时,双方心中都镌刻着&忠诚&二字。&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共同的承诺,可是后来却由于种种原因二者背叛了这一诺言。
出轨的心理根源我们可以总结为12点:
(1)树平衡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有严重心理不平衡的感觉,终日觉得自己亏大了。如你曾经恋爱或上床了好几个,我才有一个,就造成自己心理不平衡等等情况。有些男女就是为了找回自己心中的那份平衡感,才走向出轨偷情的不归路。应对措施:既然爱了,就不要回头,不要去后悔,人生短暂,万事都得想得开,随时随地保持心理平衡,相信自己,守住平常心,要处变不惊,笑口常开。严重者要懂得情感倾诉,有话说出来,而不是用极端的方式去找平衡;也可以用转移视线的方式,做自己喜欢的事,如旅游,舞文弄墨,听音乐等等
(2)想报复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以女人居多,男人也有个别,其口号是:你不仁,我就不义。你打我,我就找男人去;男人会认为,你不让我过性生活,我就找小姐去;或者采取&你不爱我,我就爱别人&这种以牙还牙的方式来报复对方。
应对措施:这种费尽心机报复别人的行为,对自己来说,除了出了那一口所谓的的恶气之外,不能得到任何东西,只有两败俱伤。报复别人的最好方法就是找出问题所在。心平气和的去处理出现的问题;对于屡教不改的暴力和出轨偷情等,你可以去放弃,你有再去选择真爱的权利。
(3)贪享乐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往往受到性解放、性自由思想的腐蚀,或者受到淫秽影视书刊的影响,认为人生在世,吃喝玩乐,趁着年轻,及时行乐,因而滥交异性,从而产生出轨或婚外恋的行为。应对措施:要明白,只有适当控制了享乐,才会实现自己的愿望,才不会迷失在人生途中,才能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才能做到真正全面的成功的道理;要树立&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思想,一个人没有艰苦奋斗的精神,一味追求感官享受,绝不会造就健康的人生。
(4)找自信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男女,为了证明自己有魅力,为了证明自己还没老。谁说女人三十豆腐渣?我就要证明女人三十也是一支花;谁说我是黄脸婆?帅哥在我脸上波;谁说男人啤酒肚?美女靠我肚;谁说秃顶男人让女人跑?二十岁女人跟我跑。应对措施:人自信没有错,证明自己有魅力也没错。但要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行为去证明。你只要正确认识自己,能全面地看待他(她)和自己,就会感觉自己没那么差,去做健康有益的事情。如发挥自己的优势特长;你只要将做不好的事,重复多做几次,你就会慢慢熟悉,事情能完成得很好;多给自己鼓励,相信自己有能力去创造财富和荣誉。
(5)排压力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为了排解工作,爱情,学习,家庭,社交,甚至自身的缺陷,所带来的压力。也有无聊,怕寂寞等等。选择出轨偷情来发泄和排解。应对措施:虽然适当的压力能变动力,但也要有健康的减压方式。第一,主动疏泄。当感到压力太大时,学会主动疏导发泄,把自己的体验讲给亲人,同学,朋友,让郁闷释放出来,要善于倾诉,有些话憋心里难受,就喊出来,这样就会觉得有所安慰;第二,转移视线。参加文体娱乐活动,增加自己的兴趣,调整自己的情绪,以豁达的心情来面对现实,从而乐而忘忧;第三,增强信心,加强意志和魄力的训练,提高压力的承受能力。甚至仰天长啸,也可以适当的深呼吸,注意生活节奏的调节,加强休息,提高工作,学习,或家务的效率。
(6)怕饥饿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是饿不得,怕挨饿。俗话说:性如食也。有些人能耐饿,而有些人却不行。没吃的,或少吃了,就会想办法去找吃的。如:夫妻生活不协调(就是男人不能满足女人或女人不能满足男人);女人在孕期或哺乳期;女人在月经期;甚至是妇科疾病而不能性生活等等。应对措施:虽然和谐的性爱是婚姻甜蜜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对于女人在孕期不能性交,绝对是误解。怀孕的前3个月绝不能性交,否则易流产,怀孕第4、5、6个月时,在动作温柔的前提下,是可以性交的;怀孕的第7,8,9月,能不能性交则就要向妇产科医生咨询了。对于夫妻生活不协调的人,则要找到原因,好好沟通,或在医生的帮助下解决问题。
(7)换利益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把自己的身体换利益,以女性居多。如:为了金钱;为了升职;为了更好的工作等等,而出卖自己的肉体。应对措施:做&真、善、美&的人,为了伴侣,为了家庭,远离&潜规则&。
(8)给安慰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一般都是婚姻不幸,或受到人生比较大的挫折和磨难。想寻求真爱来安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应对措施:换个角度,积极看待问题。让自己走出心情低谷。因为每个人的生活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工作不顺心时,回忆昔日的辉煌成就,不要使自己过于自卑,让自己乐观豁达起来;多找出感情的问题所在,爱需要双方用心去经营。如果你实在过不下去了,长痛不如短痛,离婚虽无奈,但有时也是一种解脱。
(9)要堕落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的口号是:越堕落,越快乐。变得自己也不认识自己,破罐子破摔,男女关系错综复杂,在两性问题上完全丧失了自尊,自爱,自重,而一味地追求情欲的发泄和满足。应对措施:逆境中的人,应笑面对人生,快乐生活。时刻保持一颗年轻快乐的心,用微笑去面对自己的人生,用微笑面对生活中的风风雨雨,生活就永远会是温馨而美丽的春天。
(10)求刺激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为爱疯狂。玩多P;也有为了和心爱的人性交一回,距离不是问题,上千里的距离他(她)也会坐飞机赶过来。觉得好刺激,好有味,甚至乐此不疲。还有的心灵都有些变态了,喜欢异性去SM(虐待)他(她)。应对措施:人可以色,但不能变态,更不能色得没骨气。如有性变态倾向或已经发生,则应该及时求助医生。
(11)报恩情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以心地善良的人居多。对于对方想性交的要求,不好意思拒绝。或者对方有魅力,自己真的被征服了。还有对方对自己很好,给了自己不少物质或精神关怀,为了报恩,而做出轨偷情的行为来。应对措施:成熟的人应该能拒绝别人或被别人拒绝。人有感恩之心没有错,但报恩要有道德底线。对于觉得对方好有魅力,很难抵抗诱惑,那是因为得不到的我们总感觉是好的。当我们真的得到时,相处一段时间,会发现,并不是原来想象的那样美好。
(12)寻猎奇的心理
此类出轨偷情的男女,往往自己的爱也不错,有猎奇的心理是因为觉得野花比家花香,有去尝试的欲望,胆小的酒后壮胆,胆大的就开始找目标。好男人,好女人的出轨偷情就这样发生了。
应对措施:人的本性是不满足,人们希望自己能知道或了解更多事物。但猎奇也要有度,不是什么东西我们都能去赏识的。夫妻中最可贵的莫过于真诚,信任和体贴。
最后,现在有些中青年似乎把全部精力都集中在越轨行为上,甚至为此回避对自己、对工作、对家庭乃至对社会的全部责任,严重地伤害到了他人,令自己伴侣忍无可忍,有人选择了报复,甚至用极端的方式;有人选择了果断离婚,不相往来;也有人选择隐忍,那些难以平复的伤口仍时不时会在淌血。
可是,回头想想为何别人犯了错误都可以原谅(如朋友出轨,你仍可以当他(她)是朋友),自己最亲近的人犯了错,反而不可原谅呢?理性讲,人总是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且错误的形成不可能是单方面原因,请冷静下来,放出轨一条生路,放婚姻一条生路!但是,因为对于频频出轨的男女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最好尽早去医院接受详细的心理学和精神科的检查。
而从法律学的《婚姻法》角度看,&出轨&又会造成很多的法律问题:如:
(1)离婚后的孩子抚养的问题
(2)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权利问题
(3)如果协议离婚不成,采取法律手段的律师的相关问题
(4)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及其他相关的问题
等等,不一而足。
再如前面时事中所提到的,出现了原配打第三者的事件,那就不再仅仅只是婚姻法内的相关问题了,很可能变成事件的扩大化,得不偿失。
那我们如何从法律角度,更好的规避风险,同时合情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不妨来听听婚姻家庭律师专家的专业讲述:10月29日周三10:30-12:30胜粟律师网首席律师崔瀚文,偕同婚姻家庭资深律师钱慧云、毕华宝、巴元芳,教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婚姻与尊严。从此&天下无三&! 活动详情页: ,报名热线:
心花路放的法律误区
心花路放的法律误区
&&&&&&&&&&&&&&&&&&&&&&&&&&&&&&&&&&&&&&&& ---只愿从此再无三
& 电影《心花路放》正在热映,除去娱乐元素外,在电影刚开始,有一段场景:耿浩(黄渤饰)正在拿着电锯把家里所有的物品一分为二,一位律师(郭涛饰)敲门进来,让耿浩签离婚协议。耿浩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被郝义(徐峥饰)带着出去游玩散心。在游玩的过程中,耿浩的前妻打来电话,说自己要再婚了。
& 签完离婚协议就代表着离婚吗?就可以再婚了吗?这是非常严重的常识性法律错误。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资源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的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 协议离婚,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领取离婚证。
& 诉讼离婚,即双方对以上任何一项达不成一致意见,一方到法院起诉,法院查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 电影《心花路放》中说的,是第一种方式,即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不但离婚协议要双方签字,而且双方亲自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才算办完。而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签署了之后就生效,而是双方办完离婚登记手续才生效。如果签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法律上双方并没有离婚,离婚协议也没有生效。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所以,现实生活中我们律师不会像电影中那位律师一样,找到对方当事人签离婚协议。因为即使对方签了,不愿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也是无效的,律师的工作属于无用功。现实生活中,婚姻登记机关经常要求双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签署离婚协议。
其实不只《心花路放》,许多电影、电视剧片段中也有这样的情节:
一方经过痛苦抉择,终于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就错把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当做了决定离婚的法律行为,这是非常错误的。
岂止是电影、电视中有这样的情节,生活中认为签了离婚协议双方就算离婚了的人也不少。曾经多次有人跟我咨询过此类问题:早就签了离婚协议,后来遇到了合适的人,再结婚需要怎么办理手续?有的甚至已经与他人同居,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了一起。岂不知,他(她)还没有离婚,怎么能再婚呢?更糟糕的是,他(她)或者已经涉嫌重婚罪。
看似一个小小的法律错误,带来了错误认识可能会让人在爱情的道路上遇到波折,甚至触犯刑律,面临失去自由的风险,可见懂点法律的重要性。
10月29日,胜粟律师网首席律师崔瀚文,偕同婚姻家庭资深律师钱慧云、毕华宝、巴元芳,在线教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婚姻与尊严,合法合理&打小三&,参与请扫二维码或加群:(更多详见活动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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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属个人 不支持第三者索赔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未婚买房 分手分割怎么分?
&未婚买房,分手该如何分割。  
盘女士来电2007年,她和男友在白沙大道买了一套房子,以夫妻名义同居,购房合同上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当时双方父母凑了3万元钱给他们作为首付款,每月的按揭是他们俩共同负担。现在他们分手了,想咨询这套房产该怎么分割?  
专业律师回复:并未登记的婚姻其实属于未婚同居的范畴,所以,产生的经济纠纷应按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来解决。因为没有结婚,也就不存在过错方不能免责这一说。如果出现婚前财产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能协商解决的则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主要有两种情形: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那么,该房产即使在婚后也仍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以个人名义并且利用按揭贷款购买,当事人双方共同还贷的,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法律上有&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如果提出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举证房子是否有共同财产部分,那么则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的分割权。
男方承租的公房,离婚后是否可由女方承租?
【问题】&我是一名女教师,1989年2月经人介绍与姜某相识,同年10月与其结婚,婚后生一女,现已3岁。结婚后因单位无房,我们共同居住在张某承租的一间公房里。一年前,张某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我们之间已无感情可言,我打算与姜某离婚,孩子才3岁,我要求归我抚养。姜某说,离婚可以,但现在公房是他承租的,离婚后公房只能由他租住。如果真是这样,我们母女就无安身之处了。请问,如果我起诉离婚,法院能判决姜某承租的公房由我承租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离婚后双方均可租公房;一、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住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二、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三、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四、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对方屋承租权的;五、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六、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七、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此外,你们夫妻都有权承租公房的前提下,一般抚养子女一方,有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或无过错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承租权解决住房又确有困难的夫妻一方,可以调解或判决由其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像你这种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完全有权利承租你丈夫婚前承租的公房。&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能拥有一套属于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愿望。为了使儿女愿望变成现实,同时尽到父母的爱心,&父母出资付首付、独女挣钱还房贷&的现象在沪非常普遍。对于该出资,解释(二)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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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月日下午
活动主题:&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现在,用什么来捍卫我们的尊严和权利小谈法律知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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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互联网思维研讨会”邀请函
&法律人互联网思维研讨会&邀请函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随时而造,顺势而生;
无论是企业、群体还是个人,无论是互联网带来的多方便利还是B2B,B2C,电子商务,O2O的大势所趋,都离不开互联网的神奇。在互联网的浪潮中,我们的选择决定了我们是谁?我们将变成谁?
正如万科集团董事会主席王石先生所说:&淘汰你的不是互联网,而是你不接受互联网,是你不把互联网当成工具跟你的行业结合起来。
最终淘汰你的还是你的同行,他们接受了互联网,把互联网跟自己做的事情结合起来,淘汰了你!&
综上所述,有感于互联网及行业现状,胜粟律师网从律师行业的实际出发,结合IT领域的精深和律师行业的精专,将于6月7日,为各界朋友倾情奉献一场大型座谈会---法律人互联网思维研讨会
你是否也有如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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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胜粟律师网与您不见不散
&& & &&报名方式:手机短信报名,编辑您的姓名+律所发送至& &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 & & & & & & & & &胜粟律师网()&& & &&活动时间:2014年6月7日(星期六)&& 9:00&12:00&& & &&活动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健国际学术报告厅&& & &&联系人员:康女士&&
& & &&活动流程安排:8:30&9:00 & & & & &来宾签到&& & & & & & & & & & & & & &9:00---11:30 & & &&嘉宾演讲&& & & & & & & & & & & & & &11:30---12:00 & &&嘉宾与参会者互动交流
& & &&主讲嘉宾:王宗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 & & & & & & & &崔瀚文-----胜粟律师网首席律师&
& & &&嘉宾介绍:&& & &&王宗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委委员,院工会副主席,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监事长。王宗玉教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兼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
& & &&崔瀚文:胜粟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主任(原长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资深律师。崔律师已从事律师工作15年,执业经验丰富。2012年以来,崔律师积极推动互联网进入法律服务业,与IT界的朋友一起创办了胜粟律师网,对于法律服务与互联网思维的结合有独到见解。
[转载]晒年菜奖品海天调味大礼包——客家酿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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