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政府专职驾驶员三年政府没有劳动合同丢了怎么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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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政府部门上班已经三年多了,但用人单位从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和我一样的临聘人
我在政府部门上班已经三年多了,但用人单位从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和我一样的临聘人员在2013年单位政府领导就给他多涨了工资600,单位领导说因为她本人是才到这里上任的不清楚这里有多少临聘人员所以就只对另外一名临聘人员多发、补发了,一直说以后会给我补上,但至今未给我涨工资,我如果现在辞职能否向领导说补发工资?
 问题来自:四川 - 阿坝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19 咨询人:acv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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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资涨幅可以有劳动合同约定,并不能以其他人为标准;但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未签定劳动合同时段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并补交社保。
回复时间: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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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时间: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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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
回复时间: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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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老乡政府驾驶员目前暂无补助
民情热线:  我1971年开始担任乡企业办干事,后来陆续又在乡政府开车一直到2002年。请问国家对我们这种人群有没有相关补助?东至县花园乡一读者  答:中共花园乡党委一位分管此事的宋委员答复,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乡里很多乡办企业都曾陆续聘用了不少人员,但因为上级没有相关政策,所以目前对该人群暂时没有相关补助。 陆杨网络转发信息或是吸费骗局民情热线:  近日,网络上流传一个信息:朋友捡到一个高考准考证,谁认识通知下,别耽误了高考大事。白娅倩,考点一中,考场013座号11,准考证,请大家帮忙互相转发,别耽误了孩子高考!联系电话159XXXX8941。请问这是真的吗? 本报QQ群友  答:记者注意到,该消息已经被多家媒体证实为假消息,信息中留下的电话号码很可能是吸费电话,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官方微博也发布了辟谣消息,希望广大读者不要轻信谣言。 陆杨养殖山鸡需要办证民情热线:  我准备养殖七彩山鸡,听说需要办理养殖许可证,是这样的吗?舒城县晓天镇一读者  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七彩山鸡需要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特种养殖许可证。 陆杨婚后可随夫迁户口户口性质不改变民情热线:  我妻子是安庆非农业户口,我是肥西县农业户口,我准备把我妻子户口迁到我家来,不知道能不能将我妻子户口变更为农业呢?肥西县山南镇一读者  答:肥西县公安局一位户籍警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政策,该读者可以将他妻子户口迁到他名下,但是户口性质不能变更,仍为非农业户口性质。 陆杨人工养殖水蛭我省暂无补贴民情热线:  我看电视上有养殖中药材水蛭的,请问国家对养殖水蛭有补贴吗?养殖水蛭的行情如何?铜陵县一读者  答:据了解,我省对特种养殖暂无补助政策。记者提醒,特种养殖风险较大,一定要考察好市场,在确定有销路的情况下才能养殖,不要盲目投资。 陆杨刚上岗就遭无故辞退可申请仲裁维权民情热线:  我侄子是中专学历,参加一公司招聘时也说明了这一情况,当时面试通过后,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我侄子上班的第一天,公司以我侄子文凭低为由,将他辞退了。公司的做法对吗?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一读者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像您说的这种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合同,对此,您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王明存禁烧秸秆有奖补每亩10-20元民情热线:  我们是种粮大户,最近镇里开会说,对小麦、油菜、玉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每亩奖励10元,水稻5元,是这样吗?全椒县襄河镇一读者  答:我省今年出台的秸秆禁烧方案规定,全省各级财政将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进行以奖代补,小麦、油菜、玉米每亩奖补20元,水稻每亩奖补10元。 王明存曾经参加社保老村干暂不享受退职补贴民情热线:  我是一名老村干,在村任职数十年,最近国家对老村干有补助了,可我却没有。我去问了,说是我不符合有关条件。不知道这是为何?宿松县高岭乡一读者  答:记者将该读者的个人信息通报给了宿松县委组织部,该单位一工作人员随后回复说,该读者确实不符合宿松县老村干补助的有关条件,因为他在职期间,曾经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到该项待遇的老村干,暂不能同时享受老村干补贴。该读者如还有疑问可以直接联系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电话7813568,会有专人予以答复。陆杨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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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挖掘机驾驶员,今年给私人老板打工没欠劳动合同,老板欠我七千四百块钱没给,我打电话给劳动局咨询,劳动局说他们只管企业和公司,我这个是个体劳动局管不了,我该怎么办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河南 - 平顶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47 咨询人:w805a6h14i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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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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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搜集有利证据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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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板给你打欠条或者你录音取证,随后到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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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你好,我在北京一家私企的洗涤公司任职司机三年了,没有填写劳动合同,没有节假休息,没有社保,我和老板_百度知道
你好,我在北京一家私企的洗涤公司任职司机三年了,没有填写劳动合同,没有节假休息,没有社保,我和老板
从今年五月就提出辞职到现在老板才找到司机让我离职,但还欠我9千块钱工资,我想去劳动仲裁又没有什么有利证据,只有在厂时干活照片和送货填写单子有公司名称和老板的电话,工资方面也不明确都是嘴头协议开工资也是现金结算,这样的情况我能告他吗,我有胜算吗,用请律师吗,补充下我们一起的同事也有告过的但老板说我们送货时欠下东西,还说我们有的开公司车干私事扣我们钱,就这样把劳动仲裁给驳回好几次了,事实老板车间管理就很乱有时欠的货物跟本就说不清谁欠的车辆里懒我们送货欠的,我们说车间差的老板也是拆东墙补西墙,等我们不干了老板就有的说了都懒我们头上了,能帮助我给些该怎样做的建议吗
来自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目前你的问题主要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这个建议可以找律师面谈,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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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全由司机承担”劳动合同条款被判无效
  &损失全由司机承担& 劳动合同条款被判无效
  因过失给单位带来损失按劳动者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赔偿
  张某应聘进入南京某旅游公司做驾驶员时,曾与公司书面约定,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其承担。后来,张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他存在过失。当初这个&约定&究竟有没有效?50多万元的赔偿款中,张某究竟该承担多少?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张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400元。
  事故:驾驶员开公车撞上摩托车
  2011年,张某进入南京某旅游公司当客车驾驶员,每月工资为1500元,他只负责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半年后的一天上午,他接完所有的员工到单位后,返回停车场,行驶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路口时,与骑摩托车的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和其搭载的乘客王某死亡,客车和摩托车都有损坏。
  经过现场勘查,交通部门发现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不良,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时,未按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而胡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人上路。交通部门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随后,胡某和王某的继承人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总共赔付54万元。对于张某该赔偿旅游公司的数额,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门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该赔偿的金额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工资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因为张某在事故中不属于严重过失,酌情按月工资的10%共赔偿旅游公司2250元。
  争议:公司免责约定是否有效
  对于法院的判决,旅游公司非常难以接受,&给公司带来这么大经济损失,他赔2000多元就算了?&旅游公司拿出张某入职时与其签订的《驾驶员聘用合同》,其中有一条为,&如违反交通法规及张某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公司不予负责。即使公司被责令承担责任,也有权全额向张某追偿。&
  张某却觉得,公司用这个条款推卸责任,应为无效。
  旅游公司认为,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劳动部门虽然有规定称,扣除劳动者工资作为赔偿不能超过20%,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主张张某应该承担10万元的赔偿,并于2012年6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根据收入和实际损失定责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赔偿责任,但是,&约定&不能全部免除自己的责任。此案中,张某是旅游公司聘用的汽车驾驶员,这个岗位本来就有高风险的特性,这个&约定&很好地免除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却将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法院判定,有关损失全部由张某承担的约定应为无效。
  不过约定无效,并不代表张某完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他的确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而他的过失又与客车制动不良有关,也意味,公司对车辆维护管理不善,对事故的造成,个人与公司都有过错。法官为张某和公司算了一笔账,张某收入为1500元,一年就是1.8万元。而公司一共赔偿的34万元中,公司所投的商业保险补其29万元,公司实际损失只有5万元。最终法庭兼顾张某的实际收入,判定其赔偿公司的数额为其年收入的30%,总共5000多元。
  ■法官说法■
  造成单位损失 员工如何担责
  劳动者对于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呢?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而争议的焦点也都集中在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部分赔偿责任?这是现实中颇具争议又没有法律明确界定的问题。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王熠认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对于在订立合同以及经济地位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而言,不应肆意扩大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在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因此,在本案中,旅游公司与张某关于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张某个人全部承担、旅游公司不予负责的约定,全面免除了旅游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了作为雇主的法定责任,完全排除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加重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该约定应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在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时未按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遇情况措施不及,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可见张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照法律就要承担部分责任;本案所涉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不良,故旅游公司对机动车的管理也有疏忽,对此也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综合考量张某的工资收入水平与旅游公司的直接损失数额,本案判决酌定由张某承担其年收入30%的赔偿责任即5400元是比较合理的。((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李 钰 民 五))
 责任编辑: 房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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