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产算不算家庭共有财产产。

离婚财产分割_百度百科
收藏 查看&离婚财产分割本词条缺少信息栏,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离婚财产分割即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含义
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五大益处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2.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3.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离婚财产分割
[1]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2]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随着我国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转化及分割的一小点问题 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修正后的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无疑是立法的进步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新婚姻法实施若干年后的今天在离婚案件的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法律的作用指引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关于溯及力的问题新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赋予了溯及力效力明显的一个案例例如某夫妻在新婚姻法实施结婚提出离婚在婚前个人财产分割问题上按照新法裁判无疑是新婚姻法修改后的正确适用相当于新法有溯及力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无疑是强加的不合理约束老百姓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预知结果但是8年后的新法剥夺了他们的合理预期原先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难免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而新婚姻法的做法是在条文上加上给对方适当补偿法院裁判的标准当然是新法实施的标准按照司法解释是起诉审理时的有效法律而不是结婚时的婚姻法规定而新婚姻法的修改司法解释恰没有采纳以当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赋予了新婚姻法溯及力新婚姻法实施10年了但这样的案例仍然很多如果再涉及继承关系就更复杂了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法律上适用正确但情理上却让人难以接受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大多数裁判者是不敢违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行使类似自由裁量权的权利的以致很多人都不能理解新婚姻法的规定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立法者但正是这一点就可以显现出中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是存在问题的以此一点仅作引申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的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要求抚养子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该数个诉讼标的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诉的合并诉讼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
诉讼的合并是追求诉讼效率价值的结果如有的学者认为把两个或多个诉讼活动简化为一次进行既节省办案时间和人力也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免予诉讼诉的合并的目的就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若是和并审理使得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审判上的不便影响案件的及时公正的审理又可以从合并的审理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审理实行诉的分离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的合并与分离作出强行性的规定而仅在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离婚案件实践惯例实行诉的合并除了从诉讼效率方面考虑外更多的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我国修订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财产于一体的立法例婚姻家庭捆绑于一体的历史观念影响很大造成实践处理离婚案件中必须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请求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一并解决了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但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与进步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性的张扬婚姻质量的重视离婚自由得追求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也越来越暴露出合并审理的弊端
首先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 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及不同的权属争议要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必须调查核实各个诉讼标的法律事实考察各个请求的理由根据
所以说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各个诉讼请求不像共同当事人诉讼那样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同类诉讼标的也不同于有些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的不同诉讼请求的客体合并该些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适用同一证据同一诉讼资料同一审判组织一次查明案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重复劳动节省费用;而离婚案件的合并充其量只是省略了起诉受理的程序审理程序丝毫没有简化相反还在很多情况下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
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是以离婚请求成立为前提离婚请求不成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就不存在争议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审理下去而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后其请求是否成立只有等待案件审理完毕才可确定但合并审理却又要求之诉确定之前一并审理这就造成法院有时审理离婚案件时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各自经济能力及小孩成长状况最后却依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的结果使得前面劳动全属徒劳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同时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对离婚之诉是否成立更不清楚为了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一旦进入离婚诉讼就必需得为离婚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及财产分割之诉多方搜集证据准备材料聘请等这显然无端地加重了离婚不成立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其次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离婚案件离婚之诉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之诉合并审理,必然造成该几项各自独立之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影响法院真正从各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事实及其理由出发对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裁判比如有时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特别是赔偿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处理比较处理不当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了省事也就没有认真审查夫妻感情状况没有以法定标准衡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是简单行事判决不准离婚
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不准离婚导致夫妻双方自己也有失法律公正地排纷解忧的审判功能此外实践中也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在经济上给予相当高的赔偿这些当事人其实对自己的婚姻状况了解得很清楚他们也知道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没什么意义但他们害怕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对自己不利于是宁愿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也不同意解除这种婚姻关系最终还是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但法官为了缓解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往往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在判准予离婚的同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方面向着一方倾斜这也就造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诉讼处理得不公
其次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审理将会影响离婚之诉的及时审理比如有的夫妻财产与大家庭的财产混合在一起或者夫妻财产需要专门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对夫妻财产的分家析产或评估鉴定将会严重拖延离婚之诉的审理在这同时也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相对于每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都享有充分的陈述申辩举证貭证的权利离婚案件中合并审理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使得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附属于离婚之诉其诉讼权利无法独立体现也使得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得独立诉讼制度得不到充分的应用与发展也无法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第二位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第一位离婚之诉的成立与否当一方当事人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理所当然不会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及举证质证这对于那些感情尚未破裂有望搞好夫妻关系的案件可以成为夫妻感情尚好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搞好夫妻关系的离婚案件一方执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拒绝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话那就不是明智之举了这将导致当事人有违本意地放弃了自己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有碍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离婚案件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且还存在诸多弊端但实践中又难以打破以往合并审理的习惯做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具体明确离婚之诉原则上应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分案审理并在实际操作中设计出具体可行的制度方案第一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分别提出分案受理实行诉的分离离婚诉讼的分离审理可充分体现该诉讼的特性也使得诉讼参与人能够严格依照婚姻基础婚姻状况及婚姻前景等标准来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减少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对婚姻之诉的制约与影响实现法律的公正审理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提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方式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经常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然而往往是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律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离婚房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对于属于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一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
二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
三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有产业切记不要为了逃避税务而轻易将收入存入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这样做一定要留有书面的证明材料以备以后离婚时说明夫妻财产问题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二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一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二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收益关键是确认以个人财产投资[5]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房产的分配
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6]
军人住房补贴的分配
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7]现行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相关法律术语
纠错 关闭纠错
纠错 关闭纠错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家庭共有财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