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相对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例有何进步意义

《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 (王晓玫) _百度阅读
简介:本书分为11章,主要内容包括:婚姻与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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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与婚姻登记
第一节 婚姻的含义、性质和种类
一、婚姻的含义和特征
二、婚姻的性质
三、婚姻的种类
第二节 婚姻登记的含义、性质及作用
一、婚姻成立和解除的形式
二、婚姻登记的性质
三、婚姻登记的作用
第二章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第一节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
二、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 《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新变化
一、《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二、《婚姻登记条例》的新变化
第三章 《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含义
二、《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变化
第二节 《婚姻登记条例》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三、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以及外国人
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员
第一节 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处
一、婚姻登记机关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婚姻登记
五、婚姻登记处
第二节 婚姻登记员
一、婚姻登记员的含义
二、婚姻登记员应具备的条件
三、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四、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培训
五、婚姻登记员的配备
字数 22万字
页数 308页
综合评分: 10分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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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虽然方便了婚姻登记当事人,但还是存在着几处诸如未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存在冲突、削除婚姻登记机关对因欺骗取得的违法结婚登记的监管职责(职权),进而可能造成无效婚姻长期存续的&法律盲点&、以及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撤销对因欺骗取得的违法(无效)离婚登记的缺失。对此,笔者从现阶段实际可行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婚姻登记条例;婚检;违法婚姻登记;无效婚姻;无效离婚
  婚姻登记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婚姻登记机关,应欲缔结或解除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登记在案,并依法通过签发婚姻登记证书的法定形式正式确认当事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我国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就规定并确立了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结婚、自愿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1980年的婚姻法以及日修订的新婚姻法继续确立并执行婚姻登记制度。为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1955年5月,1980年10月和1986年3月我国先后颁布了三部《婚姻登记办法》,日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目前正在施行的是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纵观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建设的过程,也就是我国有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断更新发布及施行的过程,也是关系公民人身权利的婚姻登记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和进步的过程。
  现行的新条例是政府转变职能、服务群众的需要。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条例作了很多原则性修订,如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取代了原来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条例名称去掉了原条例名称中的&管理&字样以及原条例中&监督管理&一章的内容,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的提法;制定条例的依据,除了婚姻法以外,没有提及其他&有关法律&。[1]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没有任何条文再涉及婚前医学检查。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这些改革都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修改原条例也是为了保障2001年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贯彻实施的需要。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要求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补充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新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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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10大热点解读
(日 10:18)
  大洋网讯
备受社会和群众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3年10月l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对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政为民,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十大热点解读
新条例颁布引起巨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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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取消“结婚前必须体检”这一规定,近七成的公众表示赞成。多数认为,过去这一规定让他们有被强迫的感觉,有悖婚姻自由的初衷;现在的婚检过程有许多只是走形式。在“结婚不再需要单位开介绍信”的问题上,百分之七十一的被访者持赞同态度,公众大多认为,结婚本来就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与单位无关,婚姻是自由的,不需要有外界的影响。
(大洋网 )
(编辑:黑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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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婚姻登记条例》,开创婚姻登记工作新局面
这次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会议,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总结成绩,表彰先进,分析形势,研究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开创婚姻登记工作新局面。刚才,张印忠同志宣读了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和全国优秀婚姻登记员的决定。在此,我代表民政部,向获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致以热烈的祝贺,向长期默默无闻工作在婚姻登记岗位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 一、&&&&&&&& 过去十年的工作回顾和主要成绩
婚姻登记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和重要的社会事务管理,关系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稳定,关系社会文明进步,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是保障婚姻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务院于1955年、1980年、1985年、1994年先后发布了四个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法规。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实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淡化行政管理色彩,突出民事登记特征,有效规范婚姻登记,切实保护婚姻自由,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揭开了婚姻登记工作历史崭新的一页。十年来民政部门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共依法办理婚姻登记10075万对,其中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公民婚姻登记近60万对。婚姻登记工作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在实践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过去的十年,是婚姻登记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的十年。一是参与婚姻法的修订。1996—1998年,民政部牵头组织了对婚姻法草案的修订工作,结合多年工作实际,提出建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加强婚姻登记制度、维护婚姻登记自由、改革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等,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二是修订《婚姻登记条例》。2000年,民政部开始对1994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经国务院审定后,2003年8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条例的修订,是50年来婚姻登记制度的重大创新。三是出台政策性规章。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民政部相继颁布了《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章。为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民政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近150个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四是地方加快配套法规建设。据统计,近10年来,北京、上海、山西、辽宁等省(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的婚姻登记实施办法,为实现婚姻登记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条件。
(二)法律法规宣传深入人心。十年来,为深入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的法规政策,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婚姻登记实际,配合全国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做了大量宣传工作。新条例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推动条例的宣传贯彻,帮助各地准确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民政部及时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印发了有关宣传要点。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还组织开展了大型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材料,接受群众咨询,促进了全社会对条例基本精神的理解,提高了婚姻登记员队伍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为条例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管理体制改革实现重大转变。建国以来,我国原有的婚姻登记体制是: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突现出来:执法水平难保证,违法登记难治理,搭车收费难杜绝,执法环境难改善。为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从九十年代初开始,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即在条件具备的地方,试行由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在交通不发达、地理位置偏僻、经济落后的地区仍由乡镇办理婚姻登记,总体效果良好。新条例肯定了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的成果。目前,已有十几个省市发文,推动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条例正式施行后,各地加快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工作。吉林省民政部门与省财政和编制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协调,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北京、上海、陕西、浙江、大连等地婚姻登记工作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等问题也得到较好的解决。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推动了婚姻登记体制改革。
&&& (四)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全国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婚姻登记岗位责任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以及婚姻档案、婚姻证件、信息化管理、登记收费和婚姻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提高了婚姻登记的规范化水平。2003年,民政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使婚姻登记的程序性、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有力配合了条例的实施。与此同时,婚姻登记信息化开始起步。民政部积极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制定了《婚姻登记系统数据规范和标准》,为规范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奠定了基础;开发了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目前已正式运行;全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正在紧张研究和开发中。与此同时,上海、山东、北京、辽宁等省市陆续开发了本地婚姻登记系统,其中上海、山东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全部联网。
(五)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了提高婚姻登记队伍的整体水平,各地普遍加强了对婚姻登记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违法登记监督处理。许多省市定期举办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宣讲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多数地方把婚姻登记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上岗资格结合起来,对于稳定队伍、提高素质起到很好的作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民政部连续举办了5期培训班,宣传条例,解读条例。各级民政部门也普遍开展了培训活动。目前,全国县以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轮训工作已按要求全部完成,多数省市还进行了对参训人员的业务考核,并为合格人员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创建精神文明窗口单位活动,努力争先创优,将婚姻登记机关的各项工作标准实行量化,进行考核。全国很多婚姻登记机关多次被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评议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窗口示范单位,展示了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总之,十年来婚姻登记工作的成绩是显著的,社会基本是满意的。但是,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婚姻登记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某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于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观念陈旧,婚姻登记工作必要的条件如工作经费、人员编制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为民服务观念薄弱,搭车收费和乱收费现象屡有发生;一些地方管理手段落后,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重视不够,工作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 今后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对于促进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和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婚姻登记作为一项民事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生活的变化,无不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影响着婚姻登记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也要享受丰富的精神生活,必然追求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保障婚姻自由,提高婚姻质量,是人们生活的普遍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社会与国际社会进一步接轨,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法制意识等,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将日益加深,传统的保守的婚姻家庭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将继续呈上升趋势;随着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婚姻登记工作已明确为社会事务而不是行政许可,我们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彻底实现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社会公共服务的转变,强化服务意识,体现执政为民;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婚姻登记是实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具体工作,核心是依法登记,这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增强法制观念,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在婚姻登记中切实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能。认真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既有新的机遇,也有严峻挑战。总体来说,机遇大于挑战。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改革创新,与时俱进,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就一定能够做好新时期的婚姻登记工作。
根据上述形势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贯彻条例为契机,以信息化为手段,一手抓宣传,一手抓规范,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婚姻自主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开创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局面。
为贯彻婚姻登记工作基本思路,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维护婚姻自由,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改革婚姻出证制度和强制婚检制度,还婚姻以真正的自由,这是新条例与旧条例的本质区别,也是婚姻登记工作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强调婚姻自由,不仅指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都要从维护公民自由人权,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重新认识新形势下的婚姻登记工作,在思想上树立婚姻自由的理念,在实践中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切实把保障婚姻自由作为指导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方针。
二是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以民为本是民政工作的本质特征,也是新一届政府执政为民的要求。婚姻登记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直接面对群众,每年办理婚姻登记上千万对,具有很强的群众性特征。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务必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把为婚姻当事人服务作为婚姻登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树立服务意识,工作方式要逐步向人性化、亲情化转变;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婚姻登记工作的根本标准,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窗口。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是婚姻登记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婚姻登记工作的独特优势,为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纲要要求,强调依法办事。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公开婚姻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婚姻登记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公开婚姻登记程序、工作时限、服务指南和收费标准。强调依法办事,还要求各级民政领导同志要能带头做到依法办事,坚决杜绝批条子、搞特殊化的现象发生。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务必严格程序,政务公开,规范管理,务必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增强法制观念,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四是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婚姻登记工作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政策性强,新情况和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尽管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规范,但不可能解决今后工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因此,我们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解决法律未明确规定或法律法规难以界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好普遍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要研究对策,涉及有关部门的,要积极协商,制定新政策,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对处理某些复杂的婚姻登记的个案问题,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求真务实,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加以解决,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明确目标任务, 努力开创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局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我国婚姻登记工作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为标志,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折。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民为本,依法行政,努力开创婚姻登记工作新局面。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婚姻登记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婚姻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要完善婚姻登记法制体系。应该说,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婚姻登记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要不断研究条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次是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在贯彻条例实践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使婚姻登记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程序化、制度化,切实做到规范登记、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
(二)建立便民利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集中与相对集中并举、城市与农村区别对待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设区的市,都必须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较大的市辖区,民政部门应本着便民原则,多设置若干婚姻登记处。对于具备条件的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应从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提高婚姻登记质量,降低行政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等基本原则出发,鼓励和倡导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如经济发达、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积极推动体制改革;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如地域宽广、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坚持 “两条腿”走路,即民政部门与乡镇政府同时办理婚姻登记,以方便群众。
(三)建立高素质的婚姻登记员专职队伍。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婚姻登记员专职队伍,以适应新时期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2005年底以前,现有婚姻登记员必须接受地(市)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直接办理婚姻登记。尤其是乡镇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婚姻登记员,必须人员固定、业务熟悉、工作专职,并经过上级民政部门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要抓紧建立婚姻登记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务培训、职业纪律和奖励激励制度,努力培养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周到的高素质登记员队伍。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婚姻登记信息网络系统。婚姻登记手段的信息化,是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根本保证,是国家机关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要按照民政公用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的整体规划,积极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涉外婚姻登记数据以民政部为平台,内地婚姻登记数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为平台,建立从中央到县(市、区)的网络体系,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2005年,力争全国实现涉外婚姻登记数据联网。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规划,尤其是地级以上城市,应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步伐,在本地区实现数据联网,自下而上,经过几年的努力,力争全国实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数据联网。另外,除了尽快完成民政系统内外网的工作流程整合外,还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和任务,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必须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婚姻登记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婚姻家庭问题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之密切是不言而喻的。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对于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扩大开放,保障公民自由人权;对于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都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新认识新时期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并予以高度重视。要经常研究婚姻登记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及时督办。当前,要重点解决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及场地等问题。要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配备得力干部,强化自身建设。要继续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婚姻登记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和改革原则,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 婚姻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外婚姻登记更具复杂性。因此,许多具体政策涉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不可或缺的条件。各级民政部门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协调好与法院、外交、公安、司法、港澳台和华侨事务办公室、法制等部门的关系,加强沟通,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建立共同协作机制;另一方面,民政部门自身要上下沟通,协调政策,传递信息,及时、妥善处理好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提高素质,严格执法。
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必须提高素质,严格执法。一是加强婚姻登记员的培训,重点是基本法律法规、基本工作技能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二是实行政务公开。要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区分婚姻登记行政执法和婚姻服务,从严治理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建立社会评议和监督机制,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执法不严、服务不周以及利用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等问题。三是严格执法纪律,加大对某些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要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通知》要求,将治理检查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作为今年开展执法检查的重点。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
(四)研究理论,改革创新
&&& 研究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学领域的重要课题。婚姻登记工作改革创新,重在理论创新。因此,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婚姻登记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善于总结经验,培育典型,加以提炼,上升为理论,又反过来指导婚姻登记工作的实践。要勇于改革创新,坚持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我们在思维模式、工作方式和管理手段方面树立新的理念,提出新的要求。改革创新,一要求实。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实践,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要求新。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如何把这项传统的工作做好,赋予时代的意义,必须推陈出新,这就要求我们要用一套新的思想、思路来指导工作,以观念的创新来促进工作的创新。三要求精。即工作要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让当事人满意,树立窗口形象,使婚姻登记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
&&& 同志们,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将出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国婚姻登记工作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为标志,翻开了历史崭新的一页。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坚持以民为本,严格依法行政,为维护公民婚姻自由,开创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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