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民事裁定书书几日可提车

交通事故后几天能提车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后几天能提车
我爸在晚上7点左右 开私家车去接人当时下着小雨,那是个丁字路口,接到后刚掉头走了不到一百米,迎面过来一辆摩托车
, 对方在行驶中回头 跟后面另一个骑摩托车的同伴说话, 没有控制好方向进入了逆行道而且车速非常快,情急之下我爸为了躲避对方不得已也开进了逆行道,可对方回过头的 时候又猛打方向向右行驶, 才导致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对方受伤,当时我爸就打了120和122,
虽然责任不全在我爸这边可出于人道,我爸天天去守着,对方在医院的医疗费都是我爸出的, 现在对方已无大碍,交警让我们私了, 可对方开口要两万,还说不给就不出院,无奈只好公了,对方没驾照,车好像也没有,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做哪些?
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几天能提车
提问者采纳
你好!公了比较好,避免以后麻烦;对方该出院而不出院在有证据的条件下,可以不用承担后续费用;对方无照驾驶、无证车辆上路属严重违法行为;具体扣车时间,一般随交警认定清楚责任后,可以申请返还。
答案来自:
你好,交通事故需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以此作为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交警须在事故发生之后的15天之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认定你无责,可以直接提车,如果有责,需要先向交警队缴纳押金才可提取。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只要事故不是很严重,交了担保金后,一般情况下车都是可以提出来的!···你爸的情况关键是要看交警的事故责任判定书是怎么判的!最好让对方去法院起诉,这样你们和对方都是有好处的,保险公司也就必须要按照法院的判罚来进行赔偿,这样就避免了今后涉及的纠纷问题!
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了,等着对方起诉就可以了
有担保或者交了担保金是可以提车,去保险公司定损索赔的。
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程现用与上海顺腾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现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顺腾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忠。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俞青平。
  委托代理人程伟,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舒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负责人夏大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陈阳。
  再审申请人程现用因与被申请人俞青平及被申请人上海顺腾辉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顺腾辉公司)、王舒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8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现用申请再审称,其系顺腾辉公司员工,自2011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职位是调度,月薪人民币3,000元。事发当天其受公司指派驾驶皖NUXXXX摩托车到申合物流公司接俞青平到公司结算账目,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由于其系在履行公司指派工作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故顺腾辉公司应对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其有证人可证明其系顺腾辉公司员工,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申请再审时,程现用提供了两名证人:证人高某某(女,汉族,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交通中路XXX号)、证人赵友军(男,汉族,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五十铺村化庄34号),要求法院通知出庭;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一份,证明她与程现用同为顺腾辉公司员工,事发时程现用系在履行职务。
  被申请人顺腾辉公司称,程现用不是该公司员工,只是经常往来于该公司的货运中间人,申合物流公司的这单业务是程现用联系的,程现用事发时驾驶的皖NUXXXX摩托车也非该公司资产,程现用没有与该公司订立书面雇佣关系的证明,也没有事发时受该公司指派的证据,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纯属程现用的个人行为。一审判决真实合理,请求驳回本案再审申请。
  对于程现用提供的两名证人及证言,顺腾辉公司认为,高某某曾在该公司实习,现已离职,由于实习生对该公司相关人事及业务关系并不了解,故高某某的证言不应采纳;赵友军是该公司货物的承运人,与该公司有利益关系,故赵友军作为证人不适格。
  被申请人俞青平称,其与程现用是因业务关系认识的,事发当天也是为了与顺腾辉公司对账而坐上了程现用的摩托车,起诉时其认为程现用是履行顺腾辉公司业务的职务行为,至少有连带关系,而一并起诉顺腾辉公司的。本案再审申请针对涉案交通事故是程现用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其希望尽快得到一审判决的赔偿款。
  对于程现用提供的两名证人及证言,俞青平认为,由法院决定是否通知到庭。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雇主要为劳动者和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劳动者和雇员要就用工关系和履行职务进行举证。本案程现用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接俞青平至顺腾辉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就去向和目的,并不能说明程现用系顺腾辉公司的员工,此行系履行顺腾辉公司指派的工作,程现用应就其与顺腾辉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或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及其受顺腾辉公司指派进行举证,本案一审诉讼中,程现用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申请再审中程现用仅提供两名证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言,但因缺乏两名证人从业经历、职位等相关证据,本院难以将两人作为明确知悉本案待证事实的证人,亦无从采信其言辞。
  综上,程现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现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黄 明代理审判员  蒋 晴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晶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三刑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上诉人李某某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M69**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柏营村口处,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豫MA7**9号二轮摩托车时,遇对向有车辆驶过而紧急刹车,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滑,右后轮与卢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左后轮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豫MB1**3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卢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某经诊断为:一、特重颅脑损伤,左侧脑疝形成;二、左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三、广泛性挫裂伤;四、双侧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头皮多处裂伤;五、左侧脑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六、左手外伤;七、吸入性肺炎。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超车时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过,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豫M69**7汽车车主陈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亲属210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35000元,被害人卢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甲、上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书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收款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卢某某亲属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其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原审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某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作出判决,已在量刑上予以体现。故其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 &赵 &曜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孙志强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审判员 & &张 &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 &马 &冰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