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是精神病病杀人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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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柳随风  
  核心摘要:12日5时许,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阴山排村村民刘爱兵持猎枪袭击本村村民,并纵火烧毁6栋村民房屋,致12人死亡、2人重伤。重伤人员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犯罪嫌疑人刘爱兵已被抓获,但有人称其患有精神病。
  关于精神病杀人后如何受到法律的惩罚,是整个社会为之关注的焦点所在,但在许多场合之下,往往因为精神病杀人犯持有一张“精神病史”的王牌,在行凶致他人死伤多人的前提之下,依然能够受到轻判,受到了整个社会层面的质疑。即便法律的本义在于维护有精神病史的人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彰显法律公平公义的准则,但是当这种判决同那些被剥夺生命而无辜死去的人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所谓的杀人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而此一刻,当一个充满了杀机与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犯下这种罪行之时,缘何能够逃脱相关法律的追责,让精神病成为庇护杀人的合理理由呢?这个时候,面对屡屡发生的所谓精神病人杀人没有死罪的案件之中,该到说不的时候了!
  当从搜索栏里输入“精神病杀人”的字符,一下子出来992000条相关的信息,精神病这个字眼似乎成为了一个隐性的炸弹,时刻威胁着正常人的生活状态。面对当前我国有2000万精神病人的前提之下,法律是否应该为所谓的杀人动机做一个调整的时候了,也就是说,对于正常人也好、患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好,凡是故意杀人之时,是否应该同样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惩处,而不是用一种格外开恩的方式为其精神病人犯下杀人罪之时广开一面,毕竟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同样珍贵的,何以当精神病人去剥夺其它生命的时候,能够被广开一面,这,绝非是彰显法律公理的地方,而是一种对其他生命存在的轻贱和冷视!
  翻开所谓的精神病杀人史,他们的手段与心地总是出奇的残忍,动了杀机之后往往是数人丧命,却又能以精神病史逃脱死罪,难道这就是所谓文明的进步标志吗?诸如残杀10人的邱兴华曾被疑为精神病患者;杀死副局长的广东梦溪县海洋渔业局局长宣雄在事件暴露后,也有传媒鼓噪和散布他有“精神疾病”;日,身为一名中学教师的刘保丽,杀人后抛尸河中,隐藏作案衣物,伪造现场,事发后其家人多方活动讲其有精神病;广东佛山黄文义先后把妻子、岳母、儿子、妻妹及一名雇工打死,造成六人死亡,而在事后却凭借精神病史被判死缓;昆明市曾发生精神病人驾车撞死4人、撞伤多人事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的导游在丽江市持刀砍伤20人事件;曲靖市一偏执性精神病患者连挥13刀砍死一个无辜村民事件;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七里岗村27岁村民李某手持冲担连刺9人,导致4人死亡;云南又发生一起精神病人柯丽江杀人案:7名村民倒在精神病人的刀下,其中5人死亡,2人受伤。但其间的大多数行凶人,都被打着一张精神病史的王牌而免受死刑追责,但会被贯以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有一定的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这个时候,对那些剥夺了生命之人还有什么公平可言?而正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使当下许多没有精神病史的杀人凶手,千方百计地寻找合乎的理由整出一个精神病史的名头来,妄图逃脱法律的追责?这个时候,面对精神病人杀人,法律还可以对其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吗?这个时候,还可以用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说明法的公理与公义吗?
  杀人偿命,立来是天经地义,但缘何有一个精神病的称谓之时,这种杀人的动机就被理解为限制责任能力呢?我们不是法学家,不必长篇大论地论述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依据所在,只知道对于生命而言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无论你是精神病患者杀人也好,正常人杀人也好,理应受到法律的最严厉追责,这才符合对活着生命的尊重。似想,在那些发生的精神病史杀人犯的案件之中,有许多都犯过杀人史,但在很多时候,却被以精神病为由被忽略了,然而在这种前提之下,没有限制责任能力的行为,无疑是对整个社会和人群而言,是一枚随时都会爆炸的炸弹,那么,这个时候,精神病杀人犯的危害远远要比正常人来得更为可怕,因为他行凶没有一个特定的群体,只要在他犯罪的行为不被制止之时,都将成为他杀人的理由,那么,谁能担保说他在服完刑期之后不会再次操起屠刀呢!
  诚如此次,李爱文狂杀12人重伤2人之后,被曝出患有精神病史的时候,是否又可以以精神病作为幌子免受死刑的惩处呢?难道再隔20年之后又让他再次操起屠刀再开杀戒,让无辜的群众成为他枪口和刀口之下的冤魂吗?这个时代,法律的正义从何体现出来呢?如何让正常人受到法律的真正保护呢?法律,理应对精神病杀人犯说不的时候了,没有限制自身能力的行为,绝非是成为杀人的合理理由和逃脱死刑的理由!否则这是对整个社会群体的不公平,也是对活着生命的不公平!也无法体现法律的公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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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我们的国家和公安部门,罪犯会得到严惩的,会给人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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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似乎是给我们说的&想保护某人&就用精神病开脱就成了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女讲师驾车撞倒王艳丽母女,致4岁女孩死亡,王艳丽重伤。事发后,张彦裸躺在救护车前,并抢下受伤女童扔在地上,阻止施救(本报曾报道)。11月12日,家属接到鉴定通知书,张彦被鉴定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围观群众拍摄的一段长达5分17秒的视频被传到网上,人们难以理解张彦肇事后的这一系列疯狂举动,将其称为“女版药家鑫”。事发初始,一度盛传张彦肇事前因丈夫刘振外面有了“小三”并摊牌离婚而导致情绪极度失控。另一个传闻是,张彦曾主讲与精神病学,公众因此担忧张彦可能具有反能力,她是不是装疯?会不会因为其专业背景装疯成功被鉴定为精神病?11月12日,王艳丽的丈夫王乐起接到了兰山分局的鉴定结论,该局聘请有关人员对张彦进行了“案发时的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结论是“1、急性短暂性;2、无刑事责任能力。”王乐起表示,当时他蒙了,“难以接受,我只能说 ,她杀人后装疯 ,初步装成功了。”目前,起已经申请到北京、上海等地更高级别、更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彦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鉴定。记者随后了张彦的二叔张国强(应采访对象要求采用化名),这是事发至今张彦家属首次露面接受媒体采访。认为报告是“铁案”,“是精神失常的失控,不是情绪失常的失控。”张国强透露,张彦的姑奶奶有,且亲叔叔就因30多岁自杀而亡。张国强介绍,张彦曾在上课时脱掉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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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难道是选择性失聪症?!!!
我也不是砖家,非法律专业,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而已,我学习法律,就是准备做刁民,而不是拦轿喊冤,求“青天大老爷伸冤”的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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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
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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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是有严格条件的,想要免罚,司法实践中,一个字:难。基本上除了行为人要承担刑事制裁外,其监护人还要负责民事赔偿。因此,“精神病杀人不犯法”这句话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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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个非常深刻的法律问题。
若你是个普通的社会大众,我就至说一下: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本人要是有财产的话或者监护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若你是法学生,我这里做一个简单的法理阐述:
第一,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其存在在于它起到的社会作用。
第二,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具体到你的问题,精神病人杀人负担刑事责任,并不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因为精神病人没有正常思维能力。若将精神病罪犯执行枪决,则无疑是不人道的,把人当野兽的行为;而使精神病人去坐牢也不能帮助精神病人恢复,并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反而容易导致监狱混乱,所以我过采取的方法是强制治疗。
这是一个方面,当然,这个法学问题具有多种由来。从自然法理论、社会法理论等等来分析都不完全一样。希望你自己研究。
介绍你个电影《刑法第三十九条》,就是讨论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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