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的利益而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九全文情节很轻单位会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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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停薪留职期间触犯刑法原单位有责任吗
企业员工停薪留职期间触犯刑法原单位有责任吗
09-04-13 &匿名提问 发布
首先哈,我也只是听说的,你怀孕,在医生的建议下,如果你在从事对怀孕不利的工作,那你所在的单位首先要做的就是考虑给你调换工作岗位,以达到对孕妇和宝宝都没害处的目的,比如长期在电脑前面工作的女性,调换至不用电脑的工作. 孕妇怀孕期间,单位不可以随意因为怀孕或者耽误工作为接口开除该员工,但是这里你说&如果孕妇犯错了,是不是他也没有权利开除孕妇啊?&是不对的,虽然劳动法保护孕妇的权利,但是一样的,你犯错也是需要有相关条例的处罚的. 估计你的情况,如果去申请停薪留职是可以的,但是我这里想说这句话&以前掉了两个孩子已经在家歇了一个月了,也就是说我还有两个月可以休息,他这样说合理吗?&我自己的感觉是很不合理的,难道说你上个月领了公司的工资就不可以再领了?何况你已在这个公司工作了三年,又不是在试用期,我先说到这里,现在去帮你问问懂得的人,你别着急哈 我现在就问`这里是我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的 你看看有没你用的到的: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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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触犯刑法将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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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自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条例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调查应有2名以上人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条例还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务员在处分决定前已退休 应按规定降低或取消待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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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判罚原则】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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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共两类:一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类为附加刑,它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缓刑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于商业领域的贿赂犯罪。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不是刑法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刑事政策学的概念。在我国现行刑法里牵涉到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妨碍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毒化社会风气,使社会道德水准沉沦。因此,为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笔者以刑罚威慑为视角,对此探讨如下:
  商业贿赂犯罪在刑罚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共两类:一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类为附加刑,它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这些内容对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从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商业贿赂的刑罚配置情况以及司法适用情况看,许多情况与前述刑罚威慑效应原理的要求不符。刑罚在制定颁布、适用和执行各环节均能产生威慑效应。对于商业贿赂犯罪而言,其在前述三环节里均存在着缺陷,这些缺陷大大减弱了刑罚的威慑力。具体体现如下:
  1.有些商业贿赂犯罪缺失罚金刑或罚金刑存在欠缺。
  应当说,罚金刑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里,有些商业贿赂犯罪在刑罚上存在立法缺陷,从而影响了罚金刑的威慑效应,其缺陷主要表现在:(1)在八种商业贿赂犯罪中仅有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三个罪种规定有罚金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均没有规定罚金刑,这不利于较好地预防商业贿赂犯罪。(2)对公司、企业行贿罪仅就“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规定并处罚金,对“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轻罪则未规定有罚金。(3)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仅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未规定有罚金。(4)商业贿赂犯罪的罚金刑未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不便于司法操作。
  2.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过窄以及没有其他配套的执行规定。没收财产刑是比罚金刑严厉的财产刑。对商业贿赂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不但使犯罪分子不能获取经济利益,反而使其丧失已有财产,因而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但是,现行刑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所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过窄,而且没有其他配套执行规定。“必须并处没收财产”的仅有受贿罪,且其要求具备“情节特别严重,且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这一条件。上述规定还有“可以没收财产”的情况,由于用“可以”一词,且执行没收财产的情况较复杂,所以,司法机关极少对这些相关的贿赂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
  此外,虽然现行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但由于没有更具体的配套执行规定,司法机关对“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理解不一,因此,执行的随意性太大,也使没收财产刑的威慑效应大大降低。
  3.缓刑适用泛化。缓刑是一个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惩办和宽大的政策,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普通犯罪人,司法机关较少适用缓刑,而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人,却常适用缓刑,以致出现了缓刑适用泛化,甚至一些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人在未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也想方设法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如果刑罚对这类犯罪人不是必然的后果,必然减弱了刑罚的威慑效应。
  4.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过于宽松。假释、减刑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犯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曾经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着较大的关系网,其家庭情况一般较好,甚至许多赃款赃物未被追缴,这些人在监狱服刑时一般不会破坏监管秩序,监管干部对这些特殊罪犯往往“另眼看待”。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许多商业贿赂犯罪人往往会通过疏通各种关系而得到假释、减刑。这显然减弱刑罚的威慑效应。
  5.部分原来在国有单位工作的罪犯被适用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依然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工资、劳保待遇。因商业贿赂犯罪而被适用缓刑,说明犯罪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观恶性较大,已不宜从事国家企业管理工作,同时,为了表明国家对其否定的评价,应开除其公职,不让其在国家机关、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
  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
  针对前述刑罚威慑效应减弱的种种情形,从合理增强刑罚威慑效应的角度,笔者提出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
  (一)所有商业贿赂犯罪原则上均应明文规定罚金刑。
  刑罚应具有个体差异性,才能充分显示其威慑效应。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较大的贪利欲望,对这类罪犯适用罚金,更能阻却其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均应规定罚金刑,同时,规定的罚金刑应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具体设想如下:
  一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牵涉商业贿赂的犯罪均应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罚金刑。二是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应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即凡自然人涉及商业贿赂犯罪均应判处罚金。三是情节较轻的贿赂罪也应判罚金。即使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轻罪也应判罚金。四是罚金刑采用倍数罚金制。罚金刑应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一定威慑力,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倍数罚金制,例如,可判处贿赂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在实践中,一些罪犯可能没有能力交纳全部罚金,但是,为了表明国家对这类犯罪的否定评价,也应明确判处。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同时应明确相关的配套执行规定。
  没收财产刑对商业贿赂犯罪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它是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不可或缺的刑种。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所存在的欠缺,应采取立法措施予以完善,具体设想如下:一是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贿赂罪均应规定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主要罪种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对于已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律条文,不必再规定罚金刑。二是凡被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贿赂罪均应规定并处没收部分财产或并处贿赂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三是没收财产刑一律规定“应当并处”没收财产,而不应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的规定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防止执法不统一,同时,它加强了没收财产的威慑力。四是明确没收财产刑执行的相关规定。在全部没收财产时,刑法应有条文详细规定“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应保留的必需生活费用包括房产,且计算标准应略低于犯罪地平均生活费用,且计算年限不高于5年。没收的房产应归国家所有,犯罪分子的家属无自己房产的,可从没收的房产中划50平方米以下居住空间让其家属暂住5年至10年,但应按当地廉租房的最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滥用缓刑,应在刑法上明文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刑法应明文规定,只有在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以及退赃表现很好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商业贿赂犯罪也应尽量不用缓刑,以树立刑法的权威性。
  (四)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应更严格。
  犯商业贿赂犯罪的人曾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文化素质往往较高,这类人在服刑完毕之后,一般不会去实施暴力犯罪、治安犯罪和其他犯罪,因此,一般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但由于这些人往往有较大的关系网,很容易通过疏通各种关系而获假释、减刑或监外执行,因此,为了防范这类人利用关系获得提前释放,也为了加强刑罚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的威慑力,我国刑法对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应明文规定更高的适用条件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五)犯商业贿赂犯罪的罪犯在监狱里不得特殊化,应与其他罪犯同等处遇。
  为了防止触犯商业贿赂犯罪的官员在监狱获得特殊处遇,维护刑罚的威慑效应,刑法应明文规定,所有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具有同等处遇,不允许罪犯有特殊的处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患病和哺乳婴儿者,另有特别规定)。
  (六)对于原来在国有单位工作的罪犯,在其被适用缓刑后,应开除其公职。
  对罪犯开除公职,这是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对原来在国有单位工作而被适用缓刑的商业贿赂罪犯开除公职,剥夺其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同样是一种相当重要的手段,它也可以辅助刑罚产生威慑效应。为此,有关行政法规或政策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因贿赂行为被适用缓刑的罪犯,应开除公职。
  (七)刑满释放后限制和监督消费。
  由于不少商业贿赂罪犯在被司法机关抓获前已藏匿赃款赃物及其他财产,司法机关在判处没收其全部财产后,并不能真正没收其全部财产,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还会将藏匿起的财物拿出来享用。为了抑制犯罪分子的“犯罪之乐”,应规定,罪犯被没收全部财产后,如果查明其刑满释放后所拥有的财物属于其被没收财产之前所拥有的非法财产,司法机关应将这些财产追收。同时规定,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罪犯与民商法的破产人一样在消费等方面应受到监督和限制(如不能高消费等),违者应受到一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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