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会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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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评审全国检察机关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规文号】高检发政字〔2005〕37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评审全国检察机关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加快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高检院决定今年组织评审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才兴,则事业兴。人才问题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加快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开展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党中央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人才兴检、人才强检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营造成才氛围,优化人才结构,加快构建检察人才高地,带动整个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首批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广泛动员,认真组织,保证首次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切实加强对选拔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选拔推荐工作是评审检察业务专家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评审工作的基础。各省级院党组要切实把检察业务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作为下半年队伍建设特别是人才建设的重大措施,加强对本地区选拔推荐工作的统一领导,检察长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真正把好人选审核关。政工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好每项具体工作,完成好本地区的选拔推荐任务。  三、要严格依照规定条件保质保量搞好选拔推荐工作  这次选拔推荐应从主管或从事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政策研究、专业技术等主要业务工作、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中推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3人,高检院主要业务部门不超过2人,推荐人选应于9月底前报高检院政治部。要贯彻德才兼备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确保把能代表本地一流业务水平、在全国、全省有一定职业名望的拔尖人才选拔推荐上来。  四、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  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拔推荐,坚持组织与群众相结合,保证选拔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各省级院可以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需要,制定工作细则,细化选拔推荐的具体程序。要切实遵守有关纪律,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凡申请、推荐材料存在不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办法(试行)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促进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根据《检察机关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始终坚持正确的人才观,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推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加快构建人才战略高地为目标,以激励、支持干警人人成才、实践成才、岗位成才、全面成才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严守程序,择优选才,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推动检察事业深入、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党组统一领导。高检院党组统一领导评审工作,省级院党组领导本地区选拔推荐工作。各级院党组都要依照职责,积极推荐优秀人才,保证评审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取得实效。  (二)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评审。要把品德和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检察业务专家的主要标准,真正按照思想政治素质优秀、专业造诣精深、实践经验丰富、创新研究能力突出、重大疑难案件突破能力强、工作业绩一流的标准进行评审,保证评出的检察业务专家能真正代表检察业务的高水平和检察人才的高层次。  (三)坚持严格条件,从严评审。严明评审标准,坚持评审条件,做到从严掌握,宁缺勿滥。建立严密健全、要求具体、便于操作的评审指标体系,切实把评审结果建立在严密组织、科学操作的基础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实行组织与群众、专家相结合,逐层审查,梯次筛选,重点把好组织推荐关、专业评审关和审核评定关,确保评审过程公开、结果公正、系统认同、群众公认。  二、检察业务专家的条件  检察业务专家是指具有深厚理论造诣、丰富实践经验、过硬业务本领和较强研究能力,能有效解决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在某一检察业务领域卓有专长,善于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业绩突出,职业声望较高的专家型检察官和其他专门检察业务人才。  检察业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检察事业,忠于职守,勤奋敬业,廉洁从检,公正执法。  (二)业务能力条件。精通业务,善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政策有效地解决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办案业绩显著,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或其他重大业务问题的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明显并得到公认,在全国、全省检察机关或本业务系统具有较高职业名望和影响力。  (三)专业造诣条件。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精深的专业造诣,业务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扎实、研究能力较强,善于把握检察业务前沿,对某一检察业务中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有关问题有深入、创新研究,完成的研究或调研成果对检察业务实践有重要指导价值,产生较大影响。  (四)工龄学历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法律工作5年以上并从事检察工作满5年。虽不具有以上学历、工龄条件,但完全符合其他条件,确实优秀、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审。  三、评审对象范围、名额和时间  检察业务专家主要从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达到评审条件的业务顶尖骨干和业务部门人才库入库人员及高检院各业务部门的人员中推荐、评审产生。每次评审40―50名左右。推荐人数应按3∶1的比例推选。  省级院检察长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审。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每两年评审一次。  四、评审机构与组织分工  为保障评审工作顺利有序进行,高检院成立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1、评审委员会。由高检院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评审的办法、条件和程序;决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对专业评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审查公示异议;解决评审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专业委员会。由对检察工作或相关法学领域有较深研究的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资深法官、优秀律师等人员组成。依照专业评审的各项规定,负责对申请人的理论素养、专业造诣、研究能力、业务能力和水平进行专业评审。专业委员会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交叉。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高检院政治部,负责草拟通知、评审办法和配套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业评审,办理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五、评审程序  (一)申请。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申请,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由所在单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层报省级院政治部;高检院人员申请,应向所在业务部门提出,由所在部门报高检院机关政治部。  申请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资料;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和业务实绩的材料;代表本人专业造诣、研究能力的成果以及工作课题研究提纲。课题选题应是本人直接从事或主管业务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可以是本人已独立或为主完成的课题,也可以是为申请评审拟选的课题,提纲控制在3000字至5000字。  (二)推荐。省级院政治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推荐名额要求,择优提出推荐人选,经本院党组审批后,报高检院政治部。高检院推荐人选由业务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向政治部推荐。  符合条件的人员本人没有提出申请,有关单位、业务部门认为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推荐。  推荐上报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材料及组织鉴定材料。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对推荐上报人选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业务厅、局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参加评审的人选。  (四)专业评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复审。  1、书面初审。由专业委员会分组以书面方式进行,主要检测入选对象的基础素能和综合素能。书面初审依据专业评审委员会书面初审规则,通过审阅评审对象依规定上报的格式化材料和工作课题研究提纲,对其专业经历、工作实绩、执法经验、调研成果等进行量化评分,重点检测入选对象作为专家所应具有的业务素养、执法能力、理论素养以及研究能力。  2、现场复审。由专业委员会分组以现场方式进行,主要检测入选对象的实务素能和创新素能。现场复审依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现场复审规则,在入选对象进行案例析理和工作疑难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案例深度答辩和课题深度答辩,重点检测入选对象作为业务专家所应具有的处理大要疑难案件的能力、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和创新研究的能力。  现场复审时,由高检院机关推举的干部代表参加旁听和评分。专家评审组评分、干部代表评分分别占80%、20%。  (五)考察。由高检院政治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协助,对专业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并就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职业声望等进行公认度测评,提出考察意见。  (六)系统认可度评价。就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在本业务系统专业水准、职业声望及影响,征求高检院对口业务厅、局意见。  (七)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考察合格和经系统认可度评价后的人员进行综合讨论评议,作出评审决议,提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人选名单。  (八)结果公示。向全国检察系统公布评审结果,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九)党组审定。高检院党组对检察业务专家人选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者作出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决定。  (十)颁证。由高检院向本人颁发证书,通报全国检察机关。  六、检察业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  检察业务专家评出后应加强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授予专家称号。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由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纳入检察人才库。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纳入高检院建立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三)享受专家待遇。评选出的检察业务专家享受专家津贴,由高检院在检察业务经费中列支。从事重要课题研究和重大业务调研,享受规定的经费补助和必要的科研假。  (四)实行动态管理。对被授予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的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对未发挥专家作用、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停止相应待遇。对违法违纪的,即时撤消称号及待遇。  (五)充分发挥作用。检察业务专家评出后,应充分发挥作用,可以参加研究重大业务问题,研究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参加查处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大要案件,真正做到才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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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召开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4月26日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期盼,高检院于4月22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和取得的突出成效,并公布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会。程丁/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主持2013年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会。闫昭/摄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发布2013年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闫昭/摄中国网记者提问。程丁/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答记者问。闫昭/摄中国日报记者提问。程丁/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厅长郑新俭答记者问。闫昭/摄法制网记者提问。闫昭/摄经济日报记者提问。程丁/摄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答记者问。闫昭/摄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闫昭/摄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答记者问。闫昭/摄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提问。程丁/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答记者问。闫昭/摄
正义网:发布会开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主持。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发布2013年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公布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万春厅长、元明副厅长,民事行政检察厅郑新俭厅长、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副主任。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新闻发言人张本才。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4月26日(本周六),我们将迎来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1日至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是“保护?运用?发展”。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期盼,高检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和取得的突出成效。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通报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第二项议程是公布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一、以危害民生的侵权假冒犯罪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办案力度。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危害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为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人,提起公诉人。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指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数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罪和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人,提起公诉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542件,占30.9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1649件,占33.1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361件,占7.26%;侵犯著作权案件1365件,占27.44%;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15件,占0.30%;侵犯商业秘密案件43件,占0.86%。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加强对各地办案的指导协调,2013年高检院对921件重大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其中大部分是侵权假冒案件,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二、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坚决打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伞”。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与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有关的问题,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保护伞”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办相关行政监管和执法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高检院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紧盯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危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行动中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案件18件30人,其中重大案件8件,特大案件3件。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件提起公诉54件91人,对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案件提起公诉13件29人,对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件提起公诉128件176人,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占相当比例。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通过对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准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背后“保护伞”的有力震摄。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有案不立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依法督促相关部门移送并立案侦查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犯罪案件,有效解决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问题。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201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线索3214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165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2440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31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立案333件。其中相当部分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在部署开展的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为重点的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人。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依法监督和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积极探索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支持起诉工作。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审查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进一步加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2013年5月高检院召开现场推进会对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密切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咨询等制度,积极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对案件移送、受理和处理情况的全程监督,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广东、贵州、甘肃等地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加快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工作文件;江苏等地积极推动省政府从制度层面解决案件信息录入问题;四川、湖北等地积极推动省政府立项建立全省三级“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深入发展。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高检院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个涉及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文件,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年度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成就,增强办案指导的针对性。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举办第六次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业务培训班,探索设立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人才库,建立完善专业化人才队伍。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高检院侦监厅设置保护知识产权处,负责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上海三级院均设立专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的业务机构,广东珠海市检察院设立了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北京海淀区检察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处。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一些省、市检察院还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办收集、固定证据培训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取证能力,保证移送司法机关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犯罪案件在证据上的衔接。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高检院派员参加中瑞、中俄、中日韩自贸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向国际社会客观介绍中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共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良策,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今年,高检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专项活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检察机关将在认真总结以往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侦监厅万春厅长介绍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情况。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各位记者:大家好!刚才张本才主任向大家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情况,现在由我向大家通报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这批案例是高检院第二次发布的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高检院通过评选和公布“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一方面集中展示中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另一方面也为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引,并且对提高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的影响。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为了做好本次典型案例的评选工作,各省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会同公诉、民行检察部门从2013年当地终审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挑选了90余件案件上报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就是从中精选出来的。入选的10个案例中,侵犯著作权案件5件,侵犯商标权案件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件;刑事案件8件,民事抗诉案件1件,行政抗诉案件1件。这些案件涉及工业技术、电子商务和软件信息等多个知识经济领域。
正义网: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纳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激光打印机及其他打印耗材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拥有330多项国内外自有专利技术,曾获得“全球通用激光打印耗材行业的龙头企业”、“2011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广东省著名品牌企业”、“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诸多称号,被誉为“21世纪未来之星”。  月,赛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余志宏与他人仿照赛纳公司经营模式,成立了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铂公司”)和中山沃德公司(下称“沃德公司”),并在香港、美国、欧洲成立了三个专门用于销售亿铂公司产品的公司。随后,余志宏伙同赛纳公司原销售总监罗石和、原产品部经理李影红、原产品销售经理肖文娟在未与赛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亿铂公司和沃德公司工作。四人离职时,私自将赛纳公司客户类经营信息资料带走,并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后向赛纳公司客户倾销产品。余志宏等人恶意争夺赛纳公司客户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发该公司生产经营上的极大困难,造成公司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正义网:诉讼经过: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案人员。同年2月3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6月6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余志宏等四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是由全国首家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广东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承办的。针对本案案情复杂且跨省犯罪、涉案人员多、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全程跟进,使案件得以成功办理。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犯罪数额高、危害大、影响范围广,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的体制机制优势,以及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决心。
正义网:典型案例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正义网:诉讼经过:2011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市检察院指定,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日案件被提起公诉。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瑞创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韩猛、韩红昌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延伸办案效果,不仅积极开展法庭教育促使侵权人真诚悔罪,而且尽力修补社会关系,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8名被告人当庭向被害单位鞠躬致歉,被告单位在庭审后通过官网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6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案件宣判后,被害单位专程至检察机关,对中国司法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和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和感谢。
正义网:典型案例三:佳飞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利。后二人在销售业务会上组织公司人员销售了上述假酒。截至案发,佳飞公司共销售假飞天茅台酒24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0360元;尚未销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8瓶(按已销售平均价格计,价值为人民币144192元)。
正义网:诉讼经过:日,重庆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将佳飞公司销售假贵州茅台酒案的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商务局随后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线索。3月28日,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本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县检察院继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并引导县公安局深挖出贵州肖某某制售假冒茅台酒一案。公安部在获取肖某某一案线索后,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该制售假冒茅台酒的窝点。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子泉和龚应兵。4月28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7月10日案件被提起公诉。案件历经二审,法院最终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佳飞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王子泉、龚应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3.6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佳飞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这是一起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案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并未满足于监督移送售卖假酒案件,而是持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出一个跨省制售假冒茅台酒的大案。当地公安机关向公安部汇报后,公安部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一个跨省的制售假酒的源头,扩大了办案效果。
正义网:典型案例四: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6年8月,李海涛从齐鲁制药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前后,李海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头孢他啶等药品的生产工艺。2008年8月,李海涛向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鲁安替公司”)职工靳超购买该公司的头孢米诺的生产工艺。2006年底至2010年间,李海涛将非法获取的头孢他啶等五种药品的生产工艺,非法披露给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厂长助理赵玉新并允许其使用。赵玉新在明知上述药品生产工艺系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进行了工艺试验、技术储备及工艺改进等。经鉴定,李海涛、赵玉新因非法披露、获取头孢他啶等五种生产工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24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靳超非法披露头孢米诺生产工艺的行为给齐鲁安替公司造成人民币1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海涛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靳超赔偿齐鲁安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正义网:诉讼过程: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以李海涛、靳超、赵玉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海涛、靳超和赵玉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李海涛、靳超、赵玉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李海涛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害单位齐鲁安替公司是国内知名药企齐鲁制药厂的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头孢菌素原料药专业生产企业。本案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不仅认真核查证据,还详列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检察机关关于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使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取证方向,保证了打击犯罪的质效。
正义网:典型案例五:新飞仕公司、郑武岳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12月,郑武岳、张秀兰分别通过张少波联系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飞仕公司”,是广东省广州市一家生产音像制品的正规企业)生产电影《遍地狼烟》的盗版光盘各4000张。新飞仕公司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张少波生产了上述盗版光盘。经郑武岳、张秀兰包装,光盘被销至全国各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武岳、张秀兰、张少波及其下线零售商处扣得各类盗版光盘、母盘、碟心等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5万余张,冻结在案人员账户内赃款人民币300余万元。
正义网:诉讼过程:电影《遍地狼烟》系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投资4200万元拍摄。日公映后,12月5日即发现遭人盗版。12月6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对电影《遍地狼烟》被侵犯著作权立案侦查,抓获盗版光盘批发商朱国庆、张秀兰和唐水根、盗版光盘零售商潘巨增等及其雇用人员、盗版光盘生产商新飞仕公司工作人员共计19人,捣毁盗版光盘窝点5个,查封盗版光盘生产线4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其中17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另有2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追加认定了新飞仕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2013年9月,东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郑武岳、张少波、张秀兰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2万元不等。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新飞仕公司、郑武岳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是公安部和文化部共同挂牌督办的案件,是一起严重侵害本土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案件。案件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犯罪环节错综复杂,备受社会关注。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成功追诉了单位犯罪,还督促公安机关彻底捣毁了数个遍及全国的售卖盗版光盘的窝点,并促使一部分在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办案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余万元。
正义网:典型案例六:朱建君侵犯著作权、罗明勇等13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1年10月,罗明勇、宁传银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共谋成立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销售非法复制CFA教材(注:CFA是“注册金融分析师”或“特许金融分析师”的简称,是国际公认的金融证券业最高认证书)的团伙。至案发,朱建君将非法印制的CFA教材共2万余套销售给罗明勇等人,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月间,该团伙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2012年7月,公安机关在罗明勇租赁的仓库内查获盗版的CFA教材25000本。  另查明,宁传银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注:ACCA指“国际注册会计师”,是全球最权威的财会金融领域的证书之一)。至案发,宁传银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100余本,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宁传银尚未销售的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521本。
正义网:诉讼过程: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侦查。日、9月19日,14名涉案人员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被执行逮捕。11月22日,本案由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建君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罗明勇等13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3.5万元不等。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朱建君侵犯著作权、罗明勇等13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本案是近年来上海市查获的一起最大的盗版教材案。朱建君、罗明勇等14人形成了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售价、统一分红的销售非法复制注册金融分析师和国际注册会计师教材的团伙。该团伙涉案人员众多,成员间分工严密、关系复杂,取证十分困难。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典型意义在于,针对目前知识产权犯罪处于多发态势,而且犯罪手法不断变换,不法分子对付刑事打击能力也在增强的特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组建专业队伍或成立专门机构,加强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上海市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10年以来,该市杨浦等七个区检察院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和金融犯罪办案机构。2011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金融犯罪检察处,这是全国首个在省级检察院设立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及金融犯罪案件的机构。本案办理中,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的优势,就电子证据固定、线下证据补强等提出意见,积极引导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夯实了基础。
正义网:典型案例七: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  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日,中孚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 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正义网:诉讼过程:日,平度市公安局以李强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3月27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中孚电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李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是一起利用预装计算机盗版软件牟利的新型侵犯著作权案。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全国计算机销售商预装盗版软件获刑第一案。案件的成功办理开创了刑事打击硬盘预装盗版软件的先例。检察机关关于以预装盗版软件数量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公诉意见,最终被审判机关采纳,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案件经国内外媒体报道后,收到广泛的正面评价。
正义网:典型案例八:萧宗华假冒注册商标、陈月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0年至2012年,台湾商人萧宗华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给陈月蕉等人,累计销售人民币117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月蕉先后共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向萧宗华购得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155件用于销售。
正义网:诉讼经过: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以萧宗华、陈月蕉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9月14日,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捕萧宗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捕陈月蕉。日,区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区法院以萧宗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陈月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萧宗华假冒注册商标、陈月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涉及福建、广东、台湾等多个省份,侵犯的商标系台湾知名商标,涉案主要人员为台湾人,社会影响较大。典型意义在于,办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意见获法院判决支持,还对侦查活动中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正义网:典型案例九:天津肉联厂与宋晓曼著作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下称“天津肉联厂”)是一家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生产的大型国有企业。日起,该厂开始使用“卡通猪”的形象宣传产品。1999年,天津肉联厂与天津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相互广告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相互广告公司于当年5月8日至6月6日间,担任该厂广告播出代理,且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卡通猪”形象。5月31日,天津肉联厂在《今晚报》上发布的产品广告及该厂随后取得的“香肠包装袋”、“标贴(放心肉专卖店)” 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都使用了“卡通猪”图形。自此,“卡通猪”图形被天津肉联厂广泛使用在产品包装、专卖店牌匾、产品广告、产品运输车厢上。  日,宋晓曼将“卡通猪”图形注册为商标。同年8月27日,天津肉联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日,宋晓曼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将其于日创作完成的作品“龙猪乐乐”(即诉争“卡通猪”)予以版权登记。同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正义网:诉讼过程:日,宋晓曼以天津肉联厂的广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天津肉联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日,区法院判决驳回宋晓曼的诉讼请求。宋晓曼不服,提出上诉。9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天津肉联厂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于日提出抗诉。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定,天津肉联厂使用“卡通猪”形象系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再审判决撤销了原终审判决,驳回了宋晓曼的诉讼请求。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天津肉联厂与宋晓曼著作权纠纷民事抗诉案,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商标图形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检察机关经抗诉,纠正了原终审判决的错误。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知名食品品牌的信任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抗诉意见获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支持,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
正义网:典型案例十:王亮、林洁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抗诉案  2005年8月,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接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宝公司”)举报称:武汉市三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楚公司”)生产、销售的“丁桂宝腹泻贴”涉嫌侵犯亚宝公司“丁桂”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局经初步调查,认定三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调查。10月17日,三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丁桂”提起商标评审申请。12月16日,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在三楚公司提供担保后,解除了扣押强制措施。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丁桂”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2月16日,市工商局依据批复,以三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作出工商扣通字第(2006)第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三楚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正义网:诉讼过程:日,三楚公司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市工商局2月16日作出的工商扣通字第(2006)第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6月30日,区法院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行政行为已由原告提起了相关行政诉讼,本案审判须以该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中止诉讼。日,三楚公司经核准注销。12月14日,原公司股东王亮、林洁以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身份继续诉讼。12月21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市工商局的扣押强制措施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市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市工商局不服终审判决,于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两审判决,维持由其作出的工商扣通字第(2006)第8号《扣留财物通知书》。经审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错误,遂于日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亮、林洁的诉讼请求。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王亮、林洁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抗诉案,本案一方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人民法院经再审予以改判。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发生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药品监管领域,且涉案商标品牌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及时依法行使行政抗诉权,促使法院再审改判,支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刚才万春厅长向大家通报了2013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情况。下面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提问。
中国网记者:当前很多专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惑中,这个困惑所折射出的问题向人们提出了在当前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现实问题,检察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方面,遇到了哪些新的情况?特别是法律方面有哪些不足的地方?谢谢!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请研究室韩耀元同志回答。
韩耀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发展过程,就法律层面遇到的主要问题,第一是司法解释规定抽象,要增强操作性。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涉及网络侵权的电子证据如何收集、如何固定、如何审查等,也需要研究确定具体的标准。第二是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存在民刑交叉问题,有时两者界限难以区分和把握,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侵权犯罪的打击效果,应该认真研究解决,加强对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的力度。从法律政策研究的工作角度,我们觉得一方面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对有关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增强法律适用的操作性。另外也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2013年检察机关查办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多少是关于跨国公司或者是涉及我国老字号的?下一步检察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在打击方面遇到哪些挑战?谢谢!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这个问题请民事行政检察厅的郑新俭厅长回答。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到跨国公司和我国老字号的具体数据没有准确的统计。关于面临的主要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第一,知识产权领域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办案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特别是信息共享平台未普遍建立,检察机关对于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存在不知晓、不了解、不能及时立案侦查、开展监督。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第二,执法标准不够统一,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一致。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第三,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第四,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面对知识产权领域审判的专业化发展趋势,民行检察部门在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方面,面临着很大挑战。
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并加强相关领域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具体包括:第一,严格履行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职能,保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第二,今年年初,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为期八个月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其中将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价作为重点之一,我们将以这项工作深入开展为抓手加大打击力度,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第三,建立“两法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维护渠道畅通;第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重点听取企业的意见,为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第五,与有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对证据收集、固定、采纳、采信等问题进行研究,落实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意识,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
法制网记者:结合2013年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来说,这些案件有哪些共性特点?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之前有说法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不捕率偏高,对这种看法怎么看?审查逮捕难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应该如何解决?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共性的特点有几个方面:第一,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说,这一类案件在类型分布上是不均匀的。从刚才通报的情况里,大家也可以看出,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比较集中,这两项加起来大概是98%以上,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尤其突出。由于假冒名牌产品的投入成本低、获利巨大,通过销售假冒著名商标产品获取暴利是这类犯罪的显著特点。去年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没有,大部分都是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存在技术含量比较高、专业性强、查处取证难度非常大等特点。特别是一部分假冒产品的质量和外观,与真的产品高度接近,以假乱真,所以,在查处认定、做鉴定方面的难度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对案件的查处。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在越来越倾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犯罪手段隐蔽性强。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团伙犯罪,涉及人员众多,呈现出多元化、规模化特点。许多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化整为零、遥控生产、装备精良、组织严密,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犯罪隐蔽性很强,很多采取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而且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帐(不作帐)情况普遍,造成此类案件发现难、立案难、侦查取证难、司法认定难。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四,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动向。随着网民群体日益壮大,网络销售成为主要销售渠道之一,侵犯行为人利用网络销售利用客户不能及时验货、相关部门监管难等缺点,使这块成为了重灾区。还有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以上都是一些共性特点。实事求是的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捕率,是高于总体的犯罪的批捕率的,去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捕率是33%,总的案件不捕率是18%。造成不捕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专业性更强、难度更大,在这类案件侦查过程中,很多案件不能够准确的把握案件定性和证据标准,证据收集达不到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法定要求,所以,一部分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就不能批捕。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检察机关主要是强调,要加强对侦查的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来取证。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包括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刚才发布的案例里,有两个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纠正了,包括引导取证时,纠正了侦查机关先前认定的案件性质,使得侦查方向更加明确、更加准确,取证效果更好。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另外,我们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共同研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形成共识,共同提高办案能力。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二个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逮捕条件做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施新刑诉法以后,我们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办理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一方面是证据认定难度大,这类案件法定刑、实际刑不是很重,它不符合能够直接逮捕的条件,这时就要看有没有社会危险性,是不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根据几方面衡量,有些案件即便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也没有达到批捕条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由于逮捕性质所决定,逮捕只是保障诉讼的措施,所以,我们工作中在强调严格控制逮捕羁押的适用,去年总体不批准逮捕率有所上升,达到了18%,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它的一些特殊性,不捕率高于普通案件。这是否影响打击呢?也没有影响打击。一个案件是否逮捕,并不决定他最终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捕率偏高的问题是一个表象,反映的问题要从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待。
经济日报记者:刚才通报的案例五,说到单位犯罪的认定的情况,这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对单位犯罪有了新的规定。检察院针对这个案子是怎么认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是怎么样的?请介绍一下。谢谢!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我先介绍一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一般会先经过行政执法查处,若涉嫌犯罪,便会向公安机关移送。这里确实有个衔接的问题。检察机关多年来一直在推动这个机制的建立。现在我们要继续落实这项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要接受检察机关的实时监督,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是不是移送、是不是有以罚代刑的情况,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检察机关通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副本的审查,通过当事人的控告申诉举报,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信息审查,发现有涉嫌犯罪没有及时移送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移送。刚才的通报内容里已提到了一些数据,我们每年都在监督,可以说,这个机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当然,有些地方还有不足或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记者朋友也可以为我们呼吁,对于涉嫌犯罪没有移送的也可以向我们反映。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针对记者朋友的问题,我再简单地做一个补充。刚才发布的第五个案例,是盗版《遍地狼烟》这部电影的案例。日公映,12月5日发现被盗版,12月6日,浙江东阳市公安局对这个案件立案侦查,抓获盗版光盘批发商有两个人,还有零售商以及雇佣人员、盗版光盘生产商(新飞仕公司工作人员)共有19人,捣毁盗版光盘窝点五个,查处生产线四条。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19个人中有17人被以侵犯著作权罪批捕,两个人被取保候审。在侦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定新飞仕公司是单位犯罪,所以追加起诉了新飞仕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法院审理以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19个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以罚金。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这个案例反映出,对于侵犯著作权、侵犯知识产权案,涉及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时,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案件追加起诉了单位犯罪。
北京青年报记者:前不久,北京法院审理了一起全国首例打击视频网络侵权案,最近一些视频网站,比如快播,调整了自己的经营策略。我想问一下,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整治方面,检察机关有没有一些新的思路和手段?会不会以加重刑事惩罚?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利用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这种行为比较多,严重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有什么新的整治思路?我建议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一是对网络上售假侵犯著作权行为,要端正心态,不能知假买假,也不要在盗版网站消费。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起一线的管理责任,一旦发现问题,应该履行其管理职责。这是从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的角度来说的,我们觉得这两个方面是要做出努力的。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从监管执法司法部门来说,要加强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监管。从执法角度来看,刚才元副厅长给大家补充的,从刑事打击角度来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比较少,不是很多。一个是这一类案件发现有它的难度,另外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因为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线,相对而言比司法机关更容易或者更早地发现线索,在这种情况下要提高一线执法人员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对刑事法律的认识,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到公安机关来。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这里面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不太清楚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和条件,特别是证据上的要求不是很清楚,那么有一些案件就没有及时移交。现在我们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是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案件,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轻微案件以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该上网,在规定期限内上到平台上来。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一个是公安机关可以从平台上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一个是检察机关有监督职责,我们要求建立平台,检察机关要有专人审查平台上的信息,发现一些案件已经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就要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这个平台的建立,是要有个过程的,这个方面还不健全,主要是刑事司法部门对这类案件知情也不够。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另外,从进入到刑事诉讼的案件来说,我们现在强调要从创新型国家建设高度,从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高度来认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所以对这类案件,总体上我们要求的是从严打击,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坚决批捕起诉。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对这一类案件的证据,因为行政执法的证据和刑事司法的证据在要求上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果把案件移交以后,证据是否符合刑事司法的要求,如果符合就可以按照新刑诉法经过审查予以适用。但是好多不符合诉讼证据要求,回过头重新取证时,这个案件因为经过了一段时间了,有时候证据又很难重新取,这也是影响打击力度的一个方面。所以我们觉得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包括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侵犯知识产权这类案件的一些常用的证据,特别是网络侵权、网络售假案件里面的电子证据非常关键,要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形成共识,对电子证据如何收集、固定、采信、运用,要形成共识和规则,有利于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通过所有的措施来增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震慑。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时间关系,提问最后一个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实践当中会遇到一些案例,就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泛刑事化,把一些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给办成刑事案件。有些地方保护的原因,先把竞争对手企业查封了或者把负责人抓了以后,把本来是很普通的民事案件办成了刑事案件,我们在采访当中遇到过类似的反馈。请问最高检有没有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谢谢!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谢谢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提问!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并不是说光是打击犯罪的,也要防止和纠正如你所说的以刑代罚情况,或者以罚代刑情况。至于说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现在在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当中,主要是以罚代刑的多,包括地方保护等等,以罚代刑的问题还是相对比较严重,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主要是这个问题。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有没有你说的这种情况,以刑代罚的?至少我们目前还没有发现,也可能是我们掌握的情况不全面。但是,在我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当中,确实有一些因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批捕、不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基本上是因为证据收集不充分、法律适用不准确等原因。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确实是证据收集难、罪与非罪界限难区分,由于证据收集问题、法律适用不准确问题导致了最后没有批捕、没有起诉,但是没有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违法情形。这是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的一个主要问题。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当然,不能说知识产权案件当中就完全排除有以刑代罚的情况,刚才记者同志也讲到了,也是给我们提个醒。下一步这些方面都要注意,有三个方面的工作: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一是切实履行审查逮捕起诉的职能,严防以刑代罚和以罚代刑,两方面都要兼顾,严格把握案件事实观、证据观、法律适用观,坚决防止冤错案件。二是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或者控告申诉举报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线索,刚才记者朋友讲到,双方有纠纷或者是商业对手,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这个时候检察机关要发挥监督作用,及时调查和办理,对于确实存在不当立案的,坚决予以纠正。三是对于不当立案背后的,刚才说到了滥用职权的问题,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办理案件的、插手经济纠纷的,我们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到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到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进行侦查,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或者是及时纠正。
张本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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