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有4个社区服刑人员员,都服刑期满出来了,但有一个社区服刑人员员可以享受在服刑期间村里一齐待遇和分红,我

中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权问题研究
&&&&&&&&&&中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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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内容提要】: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儿童人身权利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我国各项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有力的保障。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各类犯罪现象逐渐增多,服刑人员这一犯罪群体日益庞大。由于家庭背景和社会因素,这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便成为少年犯罪的高发人群,成为破坏社会安定和谐的“定时炸弹”。本文主要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状(包括教育,心理健康等相关问题)来论述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的现状,以此阐述现阶段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体系的缺陷及健全和完善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法律保障及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以此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体系,为建设和谐而安定的社会主义中国而服务。
【关键词】:犯罪&&
人身权利& &社会救助&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党的十七大召开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十六大以来的5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的5年,也是“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5年(摘自十七大报告)。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首次把人权事业的发展作为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总结,客观准确地反映了过去5年中国在人权领域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在这5年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着力改善民生、发展人权,在人权领域实现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突破性进展,开创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大纲。中国人权领域实现了最引人注目的进展,就是实现了“人权”入政、入宪,完成了人权在党和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流化。但是,现实中,服刑人员子女却成为社会“被遗忘的保护群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几乎没有法律依据保障服刑人员子女人身权利,司法、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职责分工及相应的工作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服刑人员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困难,就学就业困难,子女流浪街头乞讨现象,犯罪率的提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就中国现阶段服刑人员人身权利保障情况来看,我国必须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体系,完善中国人权体系,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一、现阶段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社会变革中逐渐衍生和正在趋成的一个特殊群体。据中国司法部公布的最新数字显示: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服刑人员未成年人人数已超过60万,其中百分之九十四点八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未受到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中国法院网)由于父母入狱,无人管教,流浪街头,极易落入犯罪团伙,成为新的罪犯群体。目前河南破获的三十九个未成年犯罪团伙,其中三分之一是这种“孤儿”。有关专家称:服刑人员子女是少年犯罪的高发人群。其中北京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尚秀云提供的数字表明:1998年中国公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三万三千六百十三人,而去年增加到七万零八十六人。她认为,许多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生活,抚养和教育方式有关;而研究也证明,缺乏父母的爱是形成不健全人格,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诱因。从这些数字显然表明:中国现阶段服刑人员子女现状十分堪忧。下面从服刑人员子女生活状况(包括教育问题及心理健康)及救助体系问题阐述服刑人员子女人身权利保障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阐述
根据监狱问卷调查显示:45.9%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原居住地在农村的监狱服刑人员中,有52.8%的服刑人员认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有25%的服刑人员表示对目前孩子的生活状况是否有保障还不清楚(摘自司法部预防犯罪所课题报告)。就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地区来看,父母服刑后,多数服刑人员未成年孩子由祖父母抚养或寄养在亲戚家中,有些罪犯夫妻双双被抓,有些罪犯遭遇离异丧偶,更有些服刑人员子女遭到遗弃,流浪社会。同时,社会没有相应的救助体系及社会环境强烈影响,残缺的家庭结构,缺失的亲子情感,心理变向发展,无法得到健康发展,孩子易形成简单粗暴,自暴自弃,蛮横、冷漠、逆反甚至仇视等心理。据司法局干部告知,由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未定型,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的各种消极因素的诱导下,或为生活所迫,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曾在衡阳某监狱探问服刑人员罗某,她满脸悔意,说:“世界上唯一对不住的就是无辜的孩子。”,其后问其儿子亮亮父母的情况,他缩到奶奶怀里,用小手使劲捏着裤脚的一端,一句话也不肯说。亮亮表现出来的敏感、防范甚至敌意,让人看了既心寒又酸楚。再加上目前我国服刑人员相当一部分跨省市“异地”服刑为主要模式。路途遥远、旅途花费、家境贫寒等多种理由不带孩子到监狱探视服刑父母,以及监狱普遍也未设置适于孩子接见的场所等诸多困难难以克服的障碍,导致服刑人员与未成年子女“相见难”,缺乏“零距离”亲情互动。其次,父母服刑后,给家庭造成的最直接影响的是经济困难,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难题表现越来越突出。如有的孩子因经济困难而失学,有的孩子过早地承担起繁重的家务甚至抚养弟弟妹妹的重担而中途辍学。同时,他们在享受教育权利的时候,却遭受到了社会的不平等对待,缺乏了社会的认同和关注,早已被边缘化,也不能长久保证教育权利的享有。据衡阳市监狱管理人员介绍,不少家庭原本经济收入较低,父母服刑后更是雪上加霜。子女失学的占19.5%,家庭可供其读书的占14.4%,其中户口居住地在大中城市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率为7%左右,户口居住地为小城市(包括县、镇)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率为为11%,户口居住地在农村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为17%,家庭困难使许多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得不到满足,有的甚至生存条件都受到威胁。孩子处在支离破碎的家庭中,无法集中精力学习。加上这些家庭对其学习缺乏关注,最终使其学习热情和进取心。另外父母与子女间沟通不足,导致子女怀疑,漠视和仇视父母,他人乃至社会。不少子女对服刑的父母抱着不想,无所谓,怨恨的态度。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接受教育问题,仅仅依靠监狱和社会的资助是根本不可靠的,也不是长久之计。再次,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方式和科学合理的价值理念引导、社会不良因子的诱导和传染,孩子心理容易变相发展,导致许多孩子走向犯罪的道路,成为“罪恶遗传”群体。现拘于监狱的死缓犯人刘某曾投书一家专门研究家庭问题的杂志,忏悔自己杀死妻子的罪过后,他求助此刊:我有一个7岁的幼女,她是无辜的,可由于我的罪过,使她形同孤儿,不能像同龄的儿童那样得到父母的关怀,而且将来在她成长的道路上永远摆脱不了杀人犯父亲给她造成的阴影,又害怕她重走我的后路。为此,我极为焦虑,痛不欲生。我希望借助贵刊的帮助,为她寻找一对善良的夫妻收养她。这段话语足以证明一个服刑人员对其子女未来前途的担忧。据统计显示,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因父母服刑,家庭缺陷而误入歧途的少年犯占总数的15%左右。第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社会,乞讨现象令人担忧。据中国司法部调查结果显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3%。其中,居住地在大城市、小城市(包含县、市)和农村的服刑人员子女在外流浪、乞讨的人数在该类未成年子女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依次呈递增态势,分别为1,5%、2,4%和3%。令人担忧的是,多达1/5的服刑人员因为种种原因,不知道孩子现在的情况,更不清楚他们是否已经在社会流浪或乞讨。这些隐性的社会问题,直接导向中国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特别是服刑人员子女的人身权利保障的问题。
现阶段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权保障的立法空白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不断从各方面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和体系,促使中国社会主义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的问题上,我国这几年的成就显著,但在服刑人员子女人权保障问题上并不十分乐观。我国目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教育,管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规定,一些个人,组织出于同情心和爱心,自发的做了一些救助工作,但相对于更多需要帮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异于杯水车薪。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服刑人员子女的规定,只有《监狱法》中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而对父母服刑期间无人照管的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例由法院判决因父母服刑而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他有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案件。目前,司法,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工作机制,服刑人员子女人身权利保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指出,作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基本法律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十几年来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加之法律本身缺乏操作性,使其难以适应和调整当今服刑人员子女的各类问题,更难支撑服刑人员子女面临的困境。在去年,民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突破性的将服刑人员子女救助工作列入国家孤儿救助政策的总体规划之中。但是,由于《意见&&仅仅限于孤儿救助,对于整体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力度不足.现有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救助的法规量少质低,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身出现的问题,与社会的变化不相适应.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标准来衡量,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领域的制度,法律空白相当明显。再加之,我国《民法通则》由于受当时立法条件、法律制定主体思维的限制,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负监护人。并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因此,填补我国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的法律空白是当务之急。
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堪忧
据知,目前在我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体系较完善的只有陕西,河南,北京,大连有四所专门寄养重犯子女的“特殊儿童村”,其先后接收和救助了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超过六百名。但是,这些也相应存在一些弊端:首先,没有的稳定的经费,单独靠社会的部分捐助,难以保证日常生活供给。第二,没有配套的教育模式、师资力量缺乏。第三,就业前景不好,有关单位迫于社会压力,不接收服刑人员子女。第四,儿童村以个人行为的方式存在,脱离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单独依靠民间资源,孩子缺少资金、场地、水电的支持,也缺乏在政策上的充实,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全面发展。然而,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国家监护机构主要是儿童福利院,但是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有限,对象只局限于孤残儿童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不接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从某种意义来说,他们被无情的现实,抛掷在“无家可归”的路上。从另一方面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公设监护机构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但现实生活中,“单位”已经从传统的生产职能和生活职能相结合转变为今天单纯的生产职能,单位所办的医院,幼儿园都要逐渐社会化,要求未成年人父母亲所在单位承担监护职责显然已不可行。再加上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没有固定的管理人员,显然也不合理(中国政府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而致使监护问题无法落实,呈现无人监护状态,生活和学习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这些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家庭:1、父母双方均因犯罪入狱服刑;2、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另一方正在服刑;3、父母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入狱服刑,另一方不愿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遭遇双重家庭变故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的监护职责形同虚设,这些孩子在没有监护人的引导下,或中途辍学,受教育权得不到有力保障,或流浪街头,乞讨现象实在让人担忧,或在贫困地区的孩子“弱者更弱”,雪上加霜,或走上父母的老路,继续成为新一代的犯罪团体。据司法部调查结果显示:94.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曾受到过社会救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仅占总数的5.2%。这充分说明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受助状况不佳,呈现“救助弱”的趋势。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体系
半个世纪以来,人权维护已成为全球共同的意识。东西方文化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东方的“仁爱”和西方的“博爱”在世界的舞台交融汇合。中国自古以来是仁爱之邦,“幼无幼以及人之幼”这条对待儿童的古训,在今天得到广泛的弘扬。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连续制定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人权得到世界各国的好评,正如联合国基金会前驻华办事处首席代表曼佐阿哈迈德所说:“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那样,在其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那么大的规模以及做了那么多的事情来改善她的人民的福利状况。虽然中国的人均年收入只有大约300美元,但中国婴儿,儿童的死亡率及发病率,母亲及儿童的营养,扫盲,人口增长以及儿童入学率等项的平均统计数字,堪与那些年人均收入高4倍的国家相匹敌。”(摘自〈在离开父母的日子里〉)21世纪的中国是人权的时代,人权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道德观念。健全和完善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体系也迫在眉睫。
1、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立法体系构建
按中国各级法院每年审判的40万案件计算,罪犯人数至少在40万以上,已婚罪犯估算为70%,也就是说,约有28万罪犯造成28万以上罪犯子女的恶劣处境。而在现阶段的中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究竟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何去何从,人身权利凭借什么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到底归谁?这成为中国人权界及法律界一个敏感而激烈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法制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的变革,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就法律体系自身来说,可以区分为宪法、基本法、大法和小法。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立法范畴出发,显然属于小法。但是十几年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保障这个社会问题却一直在我国的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的视线之外。这无论从立法的出发点、立法的职责、立法的难易程度及我国的立法分类、立法的方式、立法程序来说都是过意不去的。从立法意向的确立、还是从立法草案的起草上,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都存在主体缺失的问题。针对目前情况,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必须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实现我国的法制和法治。主要措施表现为:1、加快我国的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在对立法分类的前提下,特别注重加快小法的立法速度,保证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确保立法质量。2、改变人大代表的构成及提高人大代表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在法律方面的修养,统筹法律制定和完善的能力。首先,具有立法权的人大权力机构必须完善立法,出台相应的法律及法规,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各地自主立法,以法律及法规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寄养、基本教育保障纳入立法范畴。其次,监督法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三是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从立法的角度审视民意,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四是完善对政府的监督体系,提高监督能力。从根本上说,这些职责都要求人大代表要有极其丰富的社会意识、社会责任感及统筹社会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求代表有强烈的法的意识、法的知识和法的背景,甚至有与法相关的能力(如对法的理解能力、对法律草案的判断能力、草拟法律草案的能力等等)3、扩大立法圈。第一,扩大立法范围及立法保护对象。第二,扩大法律的制定主体与参与主体。也就是说,立法机构在立法的时候,应将立法圈内的主体向外延伸,邀请法律专家及相关社会人士担任确立立法意向和草拟法律草案的主体。4、建立健全而明确的监护体系。在我国现阶段,监护制度十分不完善,在制定法律等方面还不规范或有缺陷,对于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这些处于特殊群体的孩子不会和其他孩子享有平等的生活权利和学习权利。在目前监护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必须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做出父母有罪判决的同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监护问题。对服刑期短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顺序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能力和资格的人代为监护。对服刑期长的,应当视为没有监护能力;对于父母是因为侵犯孩子权益而犯罪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对于视为没有监护能力和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的这两种情况,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能力和资格的人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建立专门的监护救助机构。如;由民政部门可以从法的角度扩大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通过建立特殊的福利资金,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以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要出台相应的法规,建立对服刑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方式开展法律救助。这样既可以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又可以保障他们的孩子不会因为父母入狱服刑而无人监管。总之,我国应尽快加强人大立法的实际控制量,向人权方向倾斜,注重犯罪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的保障,提高法律的实际操作性,明确规定犯罪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及义务。从根本上,完善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立法体系,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
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的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子系统。与社会保险的目标是预防风险,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生活质量所不同的是,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克服贫困,拯救弱体,这是社会救助最基本的特征。社会救助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那些因自身、自然以及社会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给予物质援助,维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外延一般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和其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在现代社会里,享受社会救助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提供社会救助则成为国家和社会救助的责任和义务,二者均受国家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从广义而言,救助体系,是一个集政府、社会、社区为一体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政府、社会社区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完成。在我国,目前已经有一些个人或民间的非政府组织在救助这个群体,如一些地区(陕西、河北、北京、大连)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儿童村等,这也是一种途径。从狭义方面而言,应该从服刑人员家庭及子女状况分析从以下角度进行救助:第一,详细调查服刑人员家属的状况。若其存在重新就业、自食其力的可能性,则在短时间内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金,以解决其短时间内的生存问题。在长期,应谋求从根本上解决其经济来源问题。比如:当地劳动部门为其提供重新走入社会进行专项培训,并帮助其寻找工作,适应时候可以积极为其推荐工作,为其在今后其能够有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来源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保障。第二,发挥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国家或政府。就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而言,第一主体应该是国家或政府。这首先是由国家的职责所决定的,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社会职能能要求国家必须以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安定、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增进社会福利为己任。在这方面,政府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政府必须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上担负起职责,包括制度的设计、制定法律、法规等。(2)政府必须在社会救助所需经费的筹集上负主要责任,建立起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经济救助制度。基本生存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社会救助经费应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而政府也应该在收入预算中有稳定的专门的社会救济资金来源,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救助的方式可以采取因地制宜,因人而异。(3)政府必须也应该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负主要责任,包括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基金管理,在现阶段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政府救助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和渗透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各个方面,开展专门的基金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改善教育、生活等问题。第三,发展寄养制度,国家和社会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代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机构把血亲抚养转化为社会抚养。鼓励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形式。寄养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寄养制度。对父母双双服刑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寄养在有一定经济基础、家庭结构稳定、自身精神健康、自愿抚养、保障不被虐待的家庭中,但必须保证不侵害孩子权利的基础上发展寄养制度。第四,建立以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社会互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就是在政府的倡导、组织和资助下,引导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参与社会捐赠、社会扶助、邻里互动等社会活动,并使之形成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制度,形成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1)在基层社区及村委会设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档案,建立社区及村委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预防站点,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区社会工作、志愿者的作用,逐步建立专职社工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工作队伍,为有需要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切实的帮助。(2)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救助模式,形成“先家庭再国家然后社会”的救助思路,为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互助提供舞台,形成国家救助成为家庭抚养的后盾,社会扶助成为其补充,营造全社会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社会氛围。
总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犯罪率显然提高,各类犯罪的服刑人员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个群体的日益庞大,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人权保障现状进一步恶化,法律救助体系的空白和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变的越来越尖锐和紧迫。面对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人权保障状况所形成的救助体系,漏洞百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教育、心理及其家庭承受着另一方压力。本文认为在我国的救助体系中,国家应该承担第一责任主体的角色,必须完善和健全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特别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同时也必须加快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开展的政府补充体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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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应计入刑期 一服刑人员申诉索回7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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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讯&(见习记者陈素雅)关押在东兴市看守所内的服刑人员黄某,服刑后仔细研读判决书,发现自己异地羁押未计算在刑期内。为了挽回7天的自由,已经服刑半年余的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最终得到法院对其案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的《刑事裁定书》,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事情要从5月中旬说起,服刑半年余的人员黄某,在东兴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巡视看守所内监区时提出申诉。黄某表示,自己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但是我是在湖南宜章县被抓获的,公安局将我押回东兴市看守所之前,也就是从日至11月12日我已经被羁押在湖南宜章县看守所7天了。&黄某拿出法院的判决书,上面写着&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判决时却没有将判决执行之前他在湖南宜章县看守所先行羁押的这7天时间进行折抵。此时距离黄某刑满已经不足2个月了。接到黄某的申诉后,检察院随后立即指示监所检察科调查情况。经查明,黄某的确是在追逃期间被异地羁押的,由于办案部门未将其异地羁押的情况随案移送,致使法院计算刑期发生错误。而法律明文规定在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羁押期限应当算入刑期。黄某的申诉是有理的。驻所检察人员于是督促公安办案单位向湖南宜章县警方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向东兴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黄某的量刑予以纠正。最终,东兴市人民法院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为由,裁定了黄某的刑期从日至日止。至此,黄某索回了自己的7天自由。黄某表示,相对于八个月的刑期而言,这7天的自由对已经服刑7个月的自己显得格外珍贵。
编辑:林娟&&作者:陈素雅&&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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