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赃嫁祸陷害别人名声犯什么罪

有人想栽赃我,坏我名声,怎么办?_百度知道
有人想栽赃我,坏我名声,怎么办?
宿,舍有人想栽赃我偷东西,想坏我名声,怎么办?20分最近宿,舍总是少一些不值钱的小东西,比如说什么护手霜,海藻,耳塞这类的,还经常有的人的东西被挪动,例如被子本来是叠起来的被掀开了。这个人作案的时候特别会选,我可能一天都在宿,舍,晚上大家都去上自习,宿,舍就我,晚饭出去买吃的,走的时候我锁门,回来了我开门,就半个小时,晚上舍友回来就会经常发现东西少了,或者被动过。我现在是百口莫辩,真心不知道该怎么办。 还有就是,这一个月,我的暖壶里已经道出过3次瓜子皮了,,真心害怕被,,,,或者里面还有别的不干净的东西。再介绍下背景,我大三了,在准备出国,最近一年大多数时间在自己上自习,并没有和宿,舍的人有过矛盾,平时说话办事都很注意,是个不多话的人 。就坐等赐教。
有没有好办法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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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时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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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举报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的违法犯罪恶行劣迹......
习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尊敬的中央巡视组、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和各位具有正义感网友:
&&&&我叫张百军,我实名举报控告: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的不法渔利之徒,不“依法执行职务”,不“同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保持一致”;玩忽职守,徇情枉法;隐瞒事实,伪造案情;滥用权利,栽赃陷害;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违法违纪帮助——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的“无耻之败类、蜕化变节贪污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罚。其滥用权力,执法犯法,徇私舞弊,侵犯群众正当合法权益,制造冤假错案的恶行劣迹以下:&&
&一、&&&&&&&作假隐瞒案情,玩忽职守;
&&&&&&&&&&&&&&&&&&&&弄虚蒙混绑架,败德毁行。
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的执法者,胁肩谄笑——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的无耻之“败类、蜕化变节贪污腐败分子”,狼狈为奸之举。不仅背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徇情枉法,而且,更是“公权滥用,祸国殃民”,主观帮助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的贪污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罚。
&&&&日下午,我妻子吴秀茹,在北京上访,申诉控告: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的无耻之“败类、蜕化变节贪污腐败分子”,凭借职权之便利,欺压职工,敛财捞钱,中饱私囊和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的错误问题;并没有到信访部门以外地区去上访。可是,南票分局,不遵守人民警察的准则规定,滥用其警力,在北京西单缸瓦市邮局附近的大街上,潜伏跟踪、伪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称是:“北京治安总队的便衣警察”),施展“招摇撞骗”之蒙混伎俩,强制控制我妻子到其面包车上,非法绑架押回本地。
南票分局的公安警察,没有从警的职业道德。其败德毁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栽赃捏造我妻子在北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之罪名,进行打击报复、迫害;并逼迫我妻子签字画押就范,枉法拘留十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北京的治安管辖权,什么时候?划归交给: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警察“异地管辖”?
&&&&南票分局警察在北京乔装打扮,潜伏跟踪,以“招摇撞骗”之蒙混伎俩,伪装“冒充北京治安总队的便衣警察”,悍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之准则”的违纪违法犯罪恶行,不但侵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抹黑北京警察的优良形象和败坏人民警察的声誉,而且还触犯《刑法》第279条、第238条、第397条、第399条等规定。
二、&&&&&&&&&&&&&
掩盖事实栽赃,多行不义;
&&&&&&&&&&&&&&&&&&&&&&作奸犯科陷害,为虎作伥。&&&
&南票分局的执法者,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的恶行,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的规定条款。南票分局的公安警察,滥用权力,擅权:
其一,“日至3月13日,吴秀茹趁中央两会召开之际”。
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春夏秋冬,四季之更替。我妻子从来不管酷暑还是严寒,狂风还是暴雨,数年到北京依法上访,怎么是“趁中央两会召开之际”?一个“趁”字,充分地暴露出
&&&&国家的宪法法律,没有规定“两会期间”,不允许公民上访申诉。国家的各个信访部门在“两会期间”,也没有歇业休息关门。没有明令禁止“两会期间”,公民到北京上访维权,就是不遵守国法。
&&&&日下午,我妻子吴秀茹,为丈夫张百军遭受欺压,正当合法权益被无端侵犯,在北京依法上访;并没有到信访部门以外地区去上访。但是,南票分局,败德毁行,公然违反宪法和人民警察的纪律规定,在异地(北京)采取跟踪、通缉措施,欺骗谎报:北京治安总队(控制我妻子吴秀茹的便衣警察称其是:北京治安总队,接到葫芦岛市驻京办的警察王永交报案。在被强制绑架控制的过程中,我妻子数次要求“便衣警察”,说明事由,出示警官证,但是,都遭到“便衣警察”的拒绝。这几年在北京上访,看到的北京警察,都是执法文明,谦和待人。因此确定,自称是:“北京治安总队的便衣警察”的执法者,是假的冒牌货),在北京西单缸瓦市邮局附近的大街上,被自称是“北京治安总队的便衣警察”,强制控制、绑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人民警察有准则规定。南票分局“违反宪法和法律之准则”,连夜从北京把我妻子强制控制押回当地。其办案的警察,不让我妻子喘息,就接连审讯、录口供,滥用职权,隐瞒事实,伪造案情,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之定性栽赃陷害,逼迫我妻子签字画押就范。在03月14日凌晨,强制押至葫芦岛市拘留所。
其二,“先后10次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人社部上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2012年05月份我妻子到南票区人民法院,起诉南票分局执法者,故意“违反宪法和法律之准则”的违法犯罪恶行劣迹。可是,南票区人民法院:
南票分局,以“先后10次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人社部上访”,就认定定性:“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这是南票分局的执法者,故意践踏宪法法律权威;这是南票分局的执法者,在徇情枉法;这是南票分局的执法者,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这是南票分局的执法者,在肆意伪造案情,栽赃陷害。
其三,“特别严重的是携带他人身份证进行恶意登记”。
我妻子为丈夫的正当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吞,持有自己的身份证和兼携带丈夫张百军的身份证,在北京依法上访控告: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的无耻之“败类、蜕化变节贪污腐败分子”。
&&&&我妻子在北京依法上访,从来不违反法律,其“恶意”在哪?哪一条宪法法律规定,妻子不可以携带丈夫的身份证,
其四,“中共葫芦岛市委市政府驻京办信访工作组的情况说明”。
我们夫妻依法上访维权四年之久。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的领导,多次说:你们夫妻告的企业(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是省属企业,不归葫芦岛市管,若归葫芦岛市管,问题早就解决了。
其五,以“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认定其为无理访的文件”为证据。
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总共欺骗谎报葫芦岛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两份:“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认定其为无理访的文件”。该“文件”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不维护制度公理,是极尽歪曲造假,失职渎职的产物。
南票分局,攀权附势,不“依法执行职务”,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故意违反《宪法》、《警察法》等法律规定。其以“被告”(南票煤电有限公司)颠倒黑白——“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认定其为无理访的文件”作为依据之一,拘留我妻子。这不仅是南票分局在其客观上,帮助无耻之“败类、蜕化变节贪污腐败分子”,逃避党纪国法的惩罚,而且,在其主观能动性上,更是肆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逢迎给力:
首先,南票分局警察,以“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认定其为无理访的文件”为证据是错误的,是故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其原因是:
一是违反中央政法委,在日关于处理上访人员违法上访五条要求规定中的第二条:“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 二是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是被告”,其“被告”无权认定我夫妻上访维权是否违法。因此,南票分局根据被告“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认定其为无理访的文件”拘留我妻子,明显违反中央政法委的要求规定。
其次,“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认定其为无理访的文件”,是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上下其手,弄虚作假,混淆是非之“谎报文件”。因为,在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无耻之“流氓恶棍,下流烂货,不逞之徒”,是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委两级领导班子之要员。其丧失党性、立场和公平正义准则,拉帮结派;当总经理,做党委书记。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示精神,根本在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得不到贯彻和落实。
再次,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是我夫妻依法维权,上访申诉控告的“被告”,而且,该“被告”,是凭借职权——违反党纪国法,侵犯企业员工正当合法权益的“被告一方”。
最后,南票分局,以“被告”欺骗造假、歪曲事实和混淆是非的谎报文件,“一面之词”,作为其认定定性处罚办案依据之一,强制异地控制绑架并伪造事实,拘留我妻子,这是南票分局的不法之徒,在滥用公权,主观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原则规定。
&&&&三、&&&&&&&&&
&&&&&违法违纪办案,狼狈为奸;
&&&&&&&&&&&&&&&&&&&&&&&作威作福恶行,天理难容!
&&&&年02月份,找我夫妻到其办公室威胁说:
南票分局,对我妻子的处罚决定,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其不仅擅权违背事实,定性混乱,而且,徇私舞弊的错误过失严重:
首先,我妻子上访,从没有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南票分局,违法违纪,不“依法执行职务”。其对我妻子所谓的违法行为定性:“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错误认定;是助纣为虐,滥用职权;是打击报复、迫害,栽赃陷害。
如果从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根据其在行政处罚拘留决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况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23条第1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条款。
“(二)”款中所指的处罚规定,对照我妻子吴秀茹在北京上访维权的行为,我妻子一条也够不上。北京警方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足以证明有上述行为。所以,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认定我妻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我妻子在北京采取强制、控制绑架并处罚拘留十日的决定之定性,是完全错误和违法违纪办案的行为。
其次,“处罚决定”对我妻子行为的定性错误。
我妻子从没有过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南票分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对我妻子进行处罚是:“隐瞒事实,伪造案情”;玩忽职守,徇情枉法。所以,其“处罚决定”,在根本上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处罚。
再次,警察不“依法执行职务”,其办案程序:徇私枉法。
南票分局:所谓在北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定性,其既没有立案程序,也没有传唤审批手续,所以都是违法无效的。
日下午,南票分局,滥用其警力,以“非法”程序,在北京潜伏,伪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北京治安总队的便衣警察),采取“招摇撞骗”之蒙混伎俩,强制控制、绑架我妻子……,并且弄虚作假,伪造案情,逼迫我妻子签字画押就范。什么立案程序,传唤审批手续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统统没有。
至于以事实为根据的“调查取证”,则更是以权压法,强权胜似公理,一切合法的办案“程序”都不存在。南票分局,在北京对我妻子强制控制、绑架的过程中,我妻子数次要求控制绑架她的“便衣警察”,说明事由,出示警官证,但是,都遭到了“便衣警察”的拒绝。所以,其既没有“依法”执法,也从无“以事实为根据”的办案执法程序,那么,也就从根本上,谈不到对我妻子进行的任何所谓“处罚”。
一言以蔽之:南票分局,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准则,所有办案的程序,都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其对我妻子的处罚决定,都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徇私舞弊的“处罚”。
最后,南票分局,在异地(北京)没有管辖权。
退一步讲,即使南票分局办案的其他程序都合法,但是,其行政行为,同样属于无权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即使我妻子吴秀茹,她在北京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需要进行处罚,而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无论行为地还是结果地,都在北京。而且,北京的公安机关是:当场发现,当场处置。所以,应当由北京公安机关管辖。
总之:南票分局,以权压法。其所有的办案程序,从管辖、侦查、取证、审讯到拘留,都是明显“违法违纪”,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实体上的定罪理由,则更加违反“法理”,没有任何合法性的基础。
四、&&&&&&&&&&&&
攀权附贵,祸国殃民违宪法;
&&&&&&&&&&&&&&&&&&&&
白色恐怖,人民群众遭欺压。
《信访法》明确规定:保护信访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我妻子在北京依法上访申诉,维护被侵犯的正当合法权益。这是我夫妻俩,相信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但是,南票分局的不法渔利之徒,攀权附贵,祸国殃民,视遭受欺压,上访反腐维权的群众,为“眼中钉和肉中刺”。
南票分局擅权违法违纪,故意不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准则”,在异地(北京)滥用警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信访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之犯罪恶行劣迹,不仅是擅权“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且,更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一款,以及《信访法》和《刑法》第279条、第238条、第397条、第399条的规定等。
如此无法无天,执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的罪恶,没有任何以事实为根据和法理的办案。倘若没有“济私”,岂能智昏?挟国家之法器,视宪法法律为草芥;滥用权力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情不为民所系,利不为民所谋,权不为民所用!南票分局:舞弊枉法,弄虚作假,助纣为虐,其党性政治立场有问题。
综上控诉举报南票分局的犯罪事实,我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追究南票分局,滥用职权,“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宪法》和《刑法》第279条、第238条、第397条、第399条的规定,及其侵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之责任过失等。
&&&第二,恢复名誉,赔偿经济上、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损失。
&&&&&&&&&&&&&&&&&&&&&&&&&&&&&&&&&&申诉人:张百军、吴秀茹
&&&&&&&&&&&&&&&&&&&&&&&&&&&&&&&&&&日
我及家人出现一切人身安全伤害,即南票分局及其下属赵家屯派出所公安警察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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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报警称有人利用年画栽赃陷害(图)
日01:35  
网站推出了"周正龙送年画"的网友互动活动,使事件变得娱乐化。
受访时称受“年画虎”陷害,是否立案成悬念
新快报记者 邓毅富 通讯员 王勇幸 昨日,陕西华南虎事件主角周正龙已就“年画虎”正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称有人“栽赃嫁祸”。同时,自称“年画虎”制作者的义乌威斯特彩印包装公司总经理骆光临通过QQ向记者表示已经到镇坪县“了解真相”,但是否属实尚有待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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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称周正龙虎照是真
昨日中午12时17分,陕西省林业厅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在其博客上称,周正龙拍摄的野生华南虎照片为真。
他还发布消息说周正龙已经正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投诉称有人利用年画对他个人进行栽赃陷害。关克在博客中认为从此华南虎照片及年画即将纳入公安刑侦机关的监督范围,并说“这是周正龙所盼望的结果,他一直希望通过任何一家高水平的鉴定机构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关克在博客中还转载了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华南虎事件的声明全文。声明与昨天本报连线内容相差不大,强调陕西省林业厅坚信陕西镇坪县存在野生华南虎的基本事实,周正龙的71张野生华南虎照片经鉴定是真实的。目前林业厅还没有发现周正龙依据年画虎造假的事实。年画虎与周正龙拍摄的照片之间引发的争议,应通过刑事调查等其他渠道解决。
对于关克的说法,有网友认为关克并无鉴定真伪的职能,现在关克仍然认为照片为真并不奇怪也并不违法。他说:“一味针对关克追打没有任何用处!现在只能用鉴定来解决一切。”
昨报警但未知是否受理
下午3时,记者连线周正龙,求证其报警一事。周正龙在电话里表示:上午11时左右,他和另外一个猎户一起到镇坪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照片是跟踪了一个多月,冒着生命危险拍到的,是百分之百真实的。现在有人用年画栽赃陷害自己,所以来报案”。
据周正龙称,是一个陈姓警官接待了他,并把周的电话留下了,说回头和他联系。周还说,当时公安局长等领导都在。但周正龙也没有收到警方的报案回执,是否受理尚有待最后结果。
据了解,数日前,陕西方面已经传出周正龙有可能向公关机关报案的消息。不过,“打虎派”认为不可信。百度华南虎贴吧有网友认为周正龙“说起诉傅德志都这么久了也没动静,只是喊喊而已”。而对于周正龙迟迟未报案,网上流传多种说法。一种说法称,“虽然林业厅认定周正龙照片真实,但镇坪县恐怕林业厅与周正龙因为利益关系而勾结,未敢轻易立案”。而另一种说法是:“可能是镇坪县本身有问题,所以不敢接受报案”。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从业人士向记者指出,周正龙报警“年画虎”如若查实,“年画虎”的造假者适用“公然捏造事实诽谤罪”及“诬告陷害罪”。
按照现行刑法,公然捏造事实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乐于看到周正龙报案
对于周正龙报案一事,记者联系了“打虎派”首领中科院植物所研究员傅德志的律师郝劲松。郝表示,这显示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他说,公安机关将华南虎照片与年画虎都纳入刑事侦查范围正是他愿意看到的结果,“事情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昨日,郝劲松向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办公室询问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的处理情况。据郝介绍,一位姓高的女士答复,国家林业局已于19日收到他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3日是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审查期的最后一日,国家林业局将于该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决。郝说,如果国家林业局没有作出正式“不予受理”的答复,即默认为受理。
郝劲松日前接受本报专访时曾表示认为周正龙绝对不敢起诉傅德志,更不敢起诉他本人。
昨日,“打虎派”首领傅德志则在自己的博客中称“陕西省林业厅疯了,疯了!”该篇博客中还称关克称“林业厅集体表态护虎”是撒下弥天大谎。
称已抵镇坪调查真相
昨日早上10时许,本报记者在QQ上联系了自称华南虎年画制作者的骆光临,骆称他已经到了陕西镇坪县,目的是为了了解真相,对于其它细节宣称需要“保密”。但对方是否真的是骆光临本人,是否真的到了镇坪,未能查证。
昨日中午12时18分,百度网站华南虎贴吧传出消息称经陕西公安厅调查,年画系伪造,相关当事人被陕西警方逮捕的消息。为此,记者向骆光临求证,未见答复。
在百度网站华南虎贴吧,“挺虎派”网友要求威斯特公司“交出”合成年画使用的原图,以证明确有其事。而“打虎派”则认为目前证据已经非常充足,这样做是多此一举。IP地址为“61.167.121.*”的网友说“你们反驳的话可以随便拿一张网友提供的年画去做年代鉴定”!
21日晚,华商网曾就刑事侦查一事采访骆光临,骆回应“想调查就调查吧”。并表示,年画于5年前就生产出来是“事实”。骆还否认了媒体关于其加印牟利的报道。
网友质疑年画虎
1.时间究竟是2001年还是2002年?
《成都商报》采访第一张老虎年画发现者李先生的母亲称,年画购于2001年春节前夕。
自称年画制作者的骆光临称年画是2002年从北京一家图片公司租到了老虎的图片,后找来一张国外的瀑布图片进行叠加、制版。骆展示的菲林(制版胶片)上显示有2002年7月字样。
2.年画尺寸四川老虎年画:长约1.5米,宽约1.1米;
浙江骆厂长的年画菲林片:长1.5米,宽1.0米。
3.年画中老虎的清晰度
年画中老虎只有脸部清晰,其他部分都是模模糊糊,无论是绘制或摄影都于常理不通。
——网友“大夏”
1.发现年画频率太密从11月17日至18日,7张散落在民间的“陈旧年画”突然从天而降,其后这种“天降年画”的奇特景象却戛然而止。
2.构图荒唐在画面上加上一只虎,但又把它的小半个身子切到画面之外,是年画制作中的大忌。
3.不合常理一般情况下制作年画会选用现成的素材照片或手绘图画,极少采用组装拼接。
——网友“我既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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