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保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和城市各是多少江西省新余市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和城市低保金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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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风险管控“四道防线”
&&&&熊光华&&&&2006年,全国第一家设区市农村合作银行——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挂牌开业,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五年后,2012年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农商银行”)挂牌开业,吹响了改革转型发展的铿锵号角。七年多来,新余农商银行始终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以及省联社各项工作部署,大力支持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在完善机制建设、加强风险管控、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战略转型,打造现代银行”等方面大胆改革、锐意进取,取得突破性进展,企业综合价值大幅提升。&&&&全面融入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贡献显著提升。七年来,新余农商银行始终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战略理念,主动顺应市场变化,全面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截至2013年9月,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67.72亿元、115.14亿元。分别为2006年末的4.31倍、3.94倍,市场份额分别为26.49%、21.63%。连续七年稳居全市银行业第一。以占全市金融机构20%左右的资金来源,发放了全市80%以上的中小企业贷款,90%以上的农户贷款,90%以上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和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累计纳税7.43亿元,成为新余市纳税大户,为新余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得到新余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被亲切地誉为“新余人民自己的银行”。&&&&全面推进风险管控体系建设,风险管控水平极大提高。改革之前,由于种种原因,管理比较混乱,资产质量非常低劣,风险一触即发,发展步履维艰。新余农商银行提出了“一个主线、二个提高”的总体思路,即以风险管控为主线,提高业务发展水平,提高资产质量。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及支行、部门、分理处风险管理职责,形成前中后台相分离、职责清晰、运行高效、控制有力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大力推进现金管理、贷款发放、抵押凭证、贷款审批、对账集中、安全监控、单证管理、风险监督等集中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打造业务经营部门、条线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风险管理“四道防线”,由被动防范风险到主动防控风险。目前,不良贷款由改革之初的32%下降至1.16%,资本充足率由2.07%提高到11.34%,拨备履盖率由25.85%提高到340.23%,达到二级监管标准。&&&&全面推进服务产品创新,业务转型取得重要成效。改革之初,新余农商银行业务品种少、收入结构单一、服务手段落后。针对这种情况,在江西省农信社系统率先启动了服务规范化提升工程,通过与全国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对全行干部员工开展系统的规范化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加大规范化服务明查暗访与考核;大力推进标杆网点、精品网点建设,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不断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在江西省农信社系统先后推出了小微贷款、人民币理财、票据业务、投行业务、国际业务等新业务,且这些业务均走在全省农信社前列。&&&&全面支持社会公益建设,企业综合价值脱胎换骨。新余农商银行在大力推进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始终不忘企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回馈社会大众和新余人民。向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百福慈善基金会捐款1900万元,占该基金总额的近十分之一,捐资金额之大,在全省乃至全国银行业都为数不多。免费代理发放粮食直补、农村城市低保、新农保、公益林补助、高龄补贴等23大类惠民资金15亿元,及时把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送到广大群众手中。&&&&(作者为江西省新余市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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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民政局:发挥民政职能 服务全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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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1、建立救灾救济工作体系:一是有效备灾,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和救灾款物的筹措机制,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水平;二是建立救灾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映能力。一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确保一小时内赶到现场,两小时之内上报灾情。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杜绝非自然等人为死亡事件的发生。三是灾后及时展开救济,救灾款物的下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实施灾民倒房恢复重建项目管理,确保灾区稳定和经济发展。  2、规范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研究制定农村特困家庭收入评估、核定、审批办法,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救尽救”,确保3万名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大病医疗救助。  3、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基础上,及时将农垦、森工困难企业职工及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确保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60元以上。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从上岗之日起,保留三个月的低保待遇,落实好低保优惠政策,完善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4、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和慈善事业的发展。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加强全市33所农村敬老院和2所社会福利院的改造和建设,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敬老工程”,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在60%以上,大力发展农村敬老院庭院经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改善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条件。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尽快成立市慈善总会,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设立捐赠接收站点,开展“一日捐”和经常性的捐赠活动。  5、开展生产、就业救助。加快贫困乡村和移民区的扶持力度,实施整村推进、劳动素质培训和产业化扶持工程,切实解决好贫困乡村和移民区突出的遗留问题。每年免费组织2000名移民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免费组织50名移民子女到大专院校进行脱产就业培训,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今后三年,每年筹集1200万元资金扶持移民区的发展,改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推进优抚安置工作的改革。实施“优抚安置工程”和“优抚医保工程”,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看病难、生活难的问题,用3年时间,帮助仍有困难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全部修建好住房。组织实施好在乡复员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定额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三个层面”的医疗保障制度。按“两红”、“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4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医保经费。加大双拥创建力度,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制定《新余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加大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帮助城乡退役士兵初步掌握一至两门就业技能。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提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宽松环境。2005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50%,力争3年内达到80%以上。  三、完善城乡社区服务。完善社区服务求助网络,建立社区服务制,创建社区服务系统,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专业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服务队伍,推动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主动承接企业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及企业和政府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服务职能,将其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逐步形成以社区服务为龙头的社区建设服务体系,为促进城市居民创业提供条件。加强农村村落社区建设,规范和明确村落社区组织的工作职能,建立健全村落社区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力争2005年完成455个村落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星级村落社区创建工作。  四、加强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培育发展民间组织。在城市,积极扶持和发展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行业协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机构,发展民非企业和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为市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创业舞台。在农村,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会宗旨,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一批农村致富能手,带领广大农民创业致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设置救助引导牌,坚持“无偿救助、关爱服务”。加快城市设标进度,做好城市街、路、巷、楼门牌的规划、设计和安装,方便居民生活,提升城市品位,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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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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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字[号
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医疗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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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新余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9号)要求,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因地制宜,分类施救,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解决因病重而影响基本生活问题,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新余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二)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救助办法
(一)基本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救助方式:
(1)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看病实施优惠。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居民身份证到各公立医院就诊,实行“三免四减半”(即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优惠政策。
(2)对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户实施门诊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放门诊医疗费。对发放到敬老院的资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开办院医务室,购买常规备用药品对在院对象进行门诊治疗。门诊救助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大病医前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病种:规定的14种大病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
(8)颅脑损伤;
(9)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0)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11)红斑狼疮;
(12)脑性瘫痪;
(13)严重烧伤;
(14)严重脑外伤。
3、救助方式:
经确诊患有规定的14种大病且无钱看病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可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直接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大病医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应立即出具统一格式的大病医前救助通知书,救助对象凭通知书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可享受一次性限额为4000元的医前救助,随后再定期完善审批手续。医前救助资金列入救助对象全年医疗救助额度。
(三)医后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各公立医院所发生的住院或14种大病医疗费用,按其全年总金额的30%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得超过12000元(含医前救助),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额一般不得超过8000元(含医前救助)。
(四)大病关怀救助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病种:规定的14种大病
3、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的14种大病、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自己拒绝接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可给予各类最高救助标准30%的一次性大病关怀救助,即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可救助3600元,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可救助2400元。
(五)其它对象的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全年在各公立医院发生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救助标准:
全年在各公立医院发生费用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按其所发生医疗费用总额的1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省、市、县(区)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除上级下达资金外,市、县(区)财政均按照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预拨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民政部门要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实行乡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两级动态评议、审核、审批,除医前救助资金外,其它资金均要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有关企业)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一)个人申请。救助对象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公立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住院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发票出具单位公章)等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和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医疗救助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审批原则上一个月一次。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县(区)成立相应的机构,充分履行好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程序,依法办事。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医疗部门为医疗救助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要根据病情进行治疗,不得开具虚假处方、虚假病历证明和抬高医疗费用,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方案&&&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新余军分区政治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新闻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08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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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低保住院报销问题
  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低保,住院时是怎么报销?  
低保在医院报完后,还能去民政局报销吗?  
低保如果不在医院报销,直接去民政局报销,报销会不会比低保在医院直接报销(可能还要加上低保在医院报销完再去民政局报销的部分,这要看我提的上一个问题你怎么答)少?  
十月办的低保,结果住院的费用包括九月和十月的费用,是不是低保在医院能报销九月和十月的费用,医院报销完后,还能去民政局报销十月份产生的费用?听别人好像是这么说的,如果不是,那这种情况是怎么报销的?
你好,因电话联系你不成。现原则答复如下:  
我市农村低保户住院费用报销基本程序,先在医院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补偿后的自费部分再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直接到医院的窗口申请医疗救助与到乡镇民政所申请,标准一样,但医院如行则更方便。低保待遇从民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享受。  
具体情况你可向乡镇民政所和农医所咨询。  
特别提示你,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时,记住复印有关出院资料并盖章,以备到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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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讯 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今年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免费筛查诊断项目试点工作,我市有1.25万名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可享免费产前筛查诊断。
我市列入项目试点的有福清、长乐、连江、闽侯。这些县(市)符合条件的妇女,产前血样采集和超声分别到福清市妇幼保健院、长乐市、长乐市妇幼保健院、连江县医院、闽侯县医院、闽侯上街中心卫生院、闽侯县二院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福清、长乐、连江的妇女在省妇幼保健院进行,闽侯的妇女在福州市第一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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