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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nba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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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受限制的另一个非限制。 一个非限制的自由球员可以完全自由的同别的球队签约什么是受限制自由球员,母队没有任何办法阻止他。受限制自由球员给了他的母队匹配其他球队开出的合同的机会
顶上楼的 康师傅掘面
还有补充一下 受限制自由球员就是合同还没有到期 但球员有权利终止合同 球队可以和其他的队谈判 而球员经理就没有资格 说明白点就是球队可以在球员那里得到一点好处 一般这种球员都是比较贵的! 卡特当年就是这么出走猛龙的?有两种类型的自由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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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想和哪只球队签约都可以,没有球队就是不受限制
没有合同关系的,但是还是按照上任合同进行劳工关系的(要不然饿死了)
什么是受限制自由球员?有两种类型的自由球员:一个受限制的另一个非限制。
一个非限制的自由球员可以完全自由的同别的球队签约,母队没有任何办法阻止他。受限制自由球员给了他的母队匹配其他球队开出的合同的机会。
合同到期的,还没有与球队签约的。
就是自由了
就是自由了
自由身份的球员,没有合同约束,想去哪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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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依&&&&据国际法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
1航行自由: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已过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2:飞跃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跃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这种罪行做出规定。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置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5捕鱼自由: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意指所有国家都有由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很早以前,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就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观点,这为以后公海自由原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
公海自由原则不是说公海本身有没有自由的问题, 而是说各国在公海上有没有活动自由的问题。根据公海自由原则,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所谓的公海自由是否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无限的自由呢?这一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公海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6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
在历史上,公海自由原则起初主要只限于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而到了 19世纪70 年代以后,随着航空器的出现,又提出了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问题。此后,1958年的《公海公约》才提到了前4 项自由,后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才扩大为现在的6 项。公海自由内容的扩大是与人类认识公海、开发利用公海的能力不断加强分不开的。
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并不是说在公海上发生的事任何国家都不能管。公海上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船旗国管辖,一是普遍性管辖。
一般来说,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这就是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增加,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以外侵犯本国的利益,本国可以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对于犯罪人不是本国人,犯罪的地方也不在本国的领土上,但是却危害全人类的利益,本国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辖权。
为了维护公海航行安全和公海的正常法律秩序,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进行管辖。国家在进行这种管辖的时候,一般由军舰或者国家公务船舶来完成。属于公海上普遍管辖的对象主要是海盗行为、贩卖奴隶行为、毒品走私行为以及公海上的非法广播行为等。(《海洋权益》美国升级“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中韩印菲等18国[2]当地时间25日,美国五角大楼宣布,美军去年开展的“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主张。《环球时报》记者26日在美国国防部网站看到,在2014财年的《自由航行报告》中,被美军挑战的包括中国、厄瓜多尔、印度、菲律宾、韩国等18个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
当地时间25日,美国五角大楼宣布,美军去年开展的“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主张。美国《纽约时报》援引美国官员的话说,这是十余年来范围最广的一次,美国升级了“航行自由行动”。什么是航行自由?中国法学专家刘楠来26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这需要国际法来说话,但美国‘航行自由计划’没有国际法依据”。这种外交活动与军事宣誓相结合的行动,不但引起有关方不满,也给世界安全造成威胁。
《环球时报》记者26日在美国国防部网站看到,在2014财年的《自由航行报告》中,被美军挑战的包括中国、厄瓜多尔、印度、菲律宾、韩国等18个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在此前两年,被挑战的国家和地区均只有12个。美国《纽约时报》称,行动的增多部分缘于对拉美地区的聚焦,在那里美军向阿根廷、巴西和委内瑞拉等多个国家发起挑战。英国路透社援引美国防部官员的话说,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期间,美不得不缩减航行自由行动的开支。支撑美军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海事主张发起挑战的,是一个名为“航行自由计划”的军事和外交行动计划。该计划1979年由美国卡特政府制定,被历届政府坚持实施并不断发展。中国海洋军事学术研究所研究员张军社26日向《环球时报》记者解释计划的具体内容说,美国向其他国家宣布限制的海域,包括近海和海峡派遣海军舰艇或飞机航行,以这样的方式表明它不接受、不承认该沿海国的“过度权利”主张。这项计划是为了保障美国海洋行动在世界的机动畅通,防止沿海国家“过度海洋主张”挑战美国的海洋霸权。菲律宾ABS-CBN新闻网26日称,过去几年,伊朗和菲律宾一直是最常见的受挑战国家,主要是因为它们位于繁忙的海上航道。《纽约时报》报道说,近几年,美军定期开展行动质疑中国的一些海事声索,2014年它再次这样做。《环球时报》记者看到,美国2014财年《自由航行报告》对中国“过度的主权声索”的描述包括领海直线基线划法、对专属经济区上空拥有管辖权、对飞越防空识别区但无意进入中国领空的飞机实施限制,以及通过国内法将外国实体在专属经济区的勘探活动定为非法。
张军社说,关于领海,国际法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各国标准也不统一。一些国家的领海基线采用直线画法,早在1951年国际法院就作出判决,确认这一方法“不违反国际法”。但美国不承认,认为这样划太宽,应该有弧度,将直线画法称作“过度海洋主张”。规定沿海国对有管辖权,在此区域内进行科学调查的其他国家需要尊重这个权利。但美国认为,在12海里的领海以外就算国际水域。美国侦察舰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长时间、大范围、高频度的活动,对中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早已不属于航行自由的范围。张军社对《环球时报》记者说,美国标准的所谓“航行自由”不但霸道而且危险。有美国媒体26日报道说,中国社科院的一份研究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之间在中国沿海发生的一系列海上摩擦都与美国实施的“航行自由行动”有密切关系,包括2001年的南海撞机事件和2009年的“无瑕”号间谍船对峙事件。一名美匿名国防部官员对路透社说,2014年的“航行自由行动”导致一些国家的代表与美国通话,但这些相遇得到专业处理,没有发生大事件。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自由是什么?---香港笔记(一)
&(这期节目今天在新闻频道播的,没预告大家。不过会在下周一晚上一套十点三十八分的新闻调查再播,有兴趣可以看看.另外,补充一句,明天出差,做豪华楼的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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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什么?”
我站在沙田赛马场的二楼,几十万市民冒雨观赛,呼喝不已。
身边的老先生很客气地买汽水给我们喝,他是刚退休的公务员,每周三到这里来看赛马,是他与老妻十数年的习惯,从未更变。
“马照跑,舞照跳嘛 ”他笑呵呵。
这是我们内地媒体通常用来解读香港实践“一国两制”的标准。
但是,我知道,只用这样的方式解读香港是不够的。只采访莎莎和鱼蛋店老板,只用经济繁荣来解释“一国两制”的成功,是远远不够的。
“一国两制”首先是政治概念。
政治是什么?
老奶奶,70多岁。接受我们采访前,先给个典型的香港人的叮嘱,“政治,我不懂,我不谈”。
她当年变卖家产,移民加拿大,是因为怕。
“中英联合声明的时候,撒切尔夫人就在那个楼梯里滚下来了,倒下了,摔倒了一跤,然后那个画面让很多港人都很害怕,都觉得英方跟中方谈判肯定是失利,所以戴作尔夫人这样摔一跤,所以很多人就纷纷移民了”
“你怕什么?”
“怕失去自由”
自由对她来说,是门口写着“私宅勿入”,是可以手持护照自由出入一个国家,是可以公平地做生意,是儿子读书不用特权,是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有渠道保护自己。是可以对某项政策不满时可以投书报纸发表意见。
“自由”,就象区议会的主席黄英琦说的,不仅仅是自由经济和信息流通,而是“香港人是否能自主选择最内在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
检验一国两制,无法回避这一无形而核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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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以随时推门进来”
我们采访黄英琦,在她议会的办公室。
有人忽然推门进来,是个普通妇女,张望一下。
“放这里啦”她把手里袋子放在地下,转身走了。
“什么东西?”
“没事,是这个选区的市民”她看了一眼“大概是投诉的资料”
“他们可以随时推门进来?”
“对呀,我们这里每一个礼拜都有一个会见市民计划,他们可以过来,另外我自己还有一个议员办事处不是在这里,那个地方我还有一个助理坐在那边,我不在的时候找我的助理,他们有无数的问题,有很多关于自己住的楼宇的问题,自己一些校区的交通问题,觉得环境污染的问题,这个角落太多垃圾了,也进来投诉,无数的问题我也要一一的处理。”
&她带我去看一个她的得意之作----海边的小狗公园。香港公园禁止狗进入,所以,她需要给选区的市民的小狗找一个可以活动的场所。然后她在明报《专栏》上批评这种不经市民讨论就制定的决策,她在湾仔区做了十二年的议员“我要对他们的选票负责”
无数的报道都在谈香港的民生,而这民生的保证是---是有诉求可以反映,有利益可以争取,有批评可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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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是让我们看着政府,不让他们作坏事”
曾钰成是著名的香港左派。以在立法会与曾荫权唱对台戏出名。
立法会担负着立法和质询政府的职责,他是委员。
立法会现在有60名立法委员,现在有一半是通过普选产生。
“市民把我们这些人选进立法会,不是要求我们来管制香港,因为他们知道我们不是执政党。他是要求我们来看着那个政府,不让这个政府做坏事,是这样。所以我们的职能,人家看来,就是你有没有当好守门员的这个责任
“你要发出声音,你代表谁的利益呢?”
“当然是我们的选民了,香港跟其他地方资本主义的社会一样,人数最多的都是基层的市民,所以你可以说,我们首先代表基层的利益,因为他们人数最多
“民意能够真正通过你们反映出来吗?”
“当然可以”
“但你们怎么能够防止立法会变成一个官僚机构,和真正的民意脱离,在运作当中变成另外一种形式?”
“这是民主选举了,你要是脱离了民意,下一届就不投你的票了,我们的人都要向选民交代,到选举的时候,你在选举的论坛,选民就问你了,你这四年,做了什么对我们有好处的,你就要交成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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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由的社会,不能没有辩论”
曾荫权有BLOG,用来与民众沟通,改善他一向比较拘谨的公众形象。
我问他:“我去看过你的博客,上面写到你每次参加立法会的质询的时候,你用了一个词叫战战兢兢,为什么会是这样?”
“这个是严肃的场合,立法会场合,每一期见面的时候立法会议员找着机会向你发问一个问题。”
“他的问题很直接,很尖锐?”
“当然了,要严肃的回答这个问题,这是特区特首的责任。”
“你怎么样看待这样的批评和这样的政治气氛?”
“我们的政治气氛当然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不能够没有辩论,一定有辩论。但总的看我们香港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我感觉现在经济基调很好,我相信这次有个很好的气氛,很好的经济的情况,容许我们比较客观的研究解决比较困难的政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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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改变我们管制的态度”
他把“公开竞选,透明竞争”特首选举视为一国两制的胜利。但这样一个在港英威权政府服务过数十年的公务员,也在接受训练如何在香港实践民主。
“我看到你在这次选举的时候,也谈到说比如你去一个地区,然后也会吃闭门羹,也会觉得很尴尬。”
“当然的事,我们要学了,对我来讲这个很大的洗礼,对我讲是以前不需要做要我做很多的东西,第一次,第一次派我们选举的单子,还有对基层的市民介绍我们政纲,我觉得情人节当天我送花,有的不接受,好像很尴尬,但是我感觉是我应该学这个事情,我很幸运香港人是很支持我,但是支持我的是65%,71%很高了,但是还有15%反对我的意见,当然15%的很多人,100多万人,所以一定要理解这个事实,应该有谦虚的态度,听听他们的意见。”
“你说这对你来说是一次洗礼,它改变了你什么呢?
“以前我对于,面对面同基层市民见面,沟通,谈重要的政府决策,以前很少做,现在有做,我感觉很有意思。”
"你曾经在电台中发表过香港家书,这当中谈到你对精英政治的一个思考,过去在港英政府期间的公务员的服务跟现在做香港特首,这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要改变我们管制的态度,我们以前是做法是由上以下的方法做,已经不能够顺利通过,那么我们需要另外的方法,就是有问题发生的时候,我们一起考虑这个问题主要是什么东西,我们共同有共识,我们问题在什么地方我们清楚,理解以后,我们共同产生一系列的方案,处理这个问题,最后选择也是我们共同共同的努力,这个由下而上的方法,我相信比较更可取"
&&&&&&&&&&&&&&&&&&&&&&&“自由就是打打麻将”&&&&&
70多岁的老奶奶说她不关心政治,问她什么是自由,她说“每天打打麻将,吃吃茶点,炒点小股票,游游泳”。
我们都笑了,但是,自由确实不是什么豪华的概念。
只不过,这样的市井生活,需要的是庞大繁复的社会机构能按照法律自行运转,渠道通畅无碍。
自由,可能就是让一个老年人知道,手里的那张选票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活,而不用心存挂虑的那种有序与宁静。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人身自由权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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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适用领域范围法律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按照自己的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学生了解人身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2]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体。因此,把权利人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传统民法把“自由权”分为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
二、人身自由权的客体行动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员工学习人身自由权不是作为权利人各人身要素总和的权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权利人的身体。
三、人身自由权的内容行动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作为独立人格权的贞操权、以及所谓的,都属于行动权。我国《》把婚姻自主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知情权在一节中介绍。本节只介绍权。传统的贞操指妇女不失身、不改嫁。这是男女人格不平等的表现。现代贞操权中的贞操,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贞操权即不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权利,是一种不作为权。有人认为贞操权属于,不能成立。贞操权不以名誉为客体。人的贞操状况和名誉密切相关,侵犯贞操如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即侵犯了名誉权,但如不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不侵犯名誉权。有人认为,贞操之侵害,包括身体、、名誉、健康等,因此无独立的贞操权。此说有一定道理。虽然侵害贞操未必侵害和健康,但必然侵害身体和。比较而言,侵害贞操权主要是侵害被害人自主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因此贞操权实际上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表现。如果侵害贞操也侵害了名誉和健康,属于,不能因此认为贞操权也属于名誉权和。有人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上文指出,贞操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属于行动权的客体,因此贞操权不是独立人格权。现代贞操权的主体是男女自然人。有过婚外性关系和性行为的人仍享有贞操权。贞操权的内容是权利人自主地不发生婚外性关系。一切违背权利人意志,和权利人发生权利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都是侵犯贞操权。
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3]宪法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
(2)利用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4]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依据中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的规定,即属违法。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确认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
2.有损害结果。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即成立该要件。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的行政诉讼。于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提出控告和检举。[5]《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
1.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
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人身权与人身自由权的区别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
1.、。《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人的人身权种类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一个人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的名誉是十分珍贵的,它不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也是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民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①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
③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④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
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①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态。
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
③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人身权的范围大,包括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和亲权)和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以及特殊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利的组成部分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人身自由权就是人身权里的一般人格权,所以人身自由权只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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