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16不满18周岁故意梦见自己杀人坐牢牢多久?

因为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照顾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刑满释放后有多少能够改过自新?
最近看了几则相关新闻,下面是其中一个:可能受到未成年保护的他们是否值得被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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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786的花花7
“值得”这个词用的不好,给人一种算成本受益的感觉。假如一个杀人犯有经商之能,每年能给国家赚取大量外汇,那么留着不杀明显是“值得”的,但我估计我国还不至于这么做。
你应该问得是他们是否“应该”得到保护。
未成年人收到社会一定的照顾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他们犯了罪以后,再保护那就是庇护了
第一次犯罪抓起来,第二次的话,把两只手砍下来,让他们没有办法再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垃圾确实很多
看了各位知友的答案,一边怀疑自己最初的想法一边思考,到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种怎样的目的。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吗?换言之,为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关怀,事实上这种保护有一部分是与现在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其主观要件——有关。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对于客观世界的认知、自控力等等都尚未完全,因此不能以普遍意义上正常标准来衡量。社会成本也会作为一种考量角度,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失去其成年后作为成年劳动力来供给社会的可能性等等,都会作为一种成本考量。(当然不仅这些考量因素)
因而国家对未成年人创设出一种普适性规则,对其特别关怀,予以相应处置措施并期待未成年人自新,所以对此,我们不能说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合理的。
然而有共性势必有个性,各位知友的吐槽或批判意见也大多针对于个案所体现出的制度不合理或是个体极度的社会危险性,这就是法律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了。
PS虽然法律的修改、修订、制订……需要相应滞后balabalabala,但对于我大天朝的反射弧长度,我还是控制不住想要吐槽…
于是可耻的匿了
首先,我认为楼主的问题逻辑有误。所谓的法律照顾只是在刑罚上给予从轻和减轻,但是并未从心理等方面上给予应有干预和照顾。刑罚减轻,只是在时间和空间上给予犯罪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但是和未成年人是否改过,如何改过并无太大关系。只在大学里修过普通心理和犯罪心里,研究并不深,但是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讲一下自己的看法。私以为,无论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犯罪,犯罪动机和是否改过是有很大关系的。有些人犯罪就是因为本身品质恶劣,心理学好像叫天生犯罪人格,这种人我感觉无论怎样惩处,他都无法改过。而有些人是受人诱惑或者一时糊涂激情犯罪,这类人如果给予机会,适当引导,肯定是可以改过自新的。一个人的生活环境也和他犯罪或改过与否有很大关系,了。接触很多瘾君子,他们接触毒品是因为身边人诱惑,强戒后又回到原来的圈子,不管他有多大毅力,还是会毒瘾发作。未成年人犯罪和这种情况很相似,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成长环境恶劣,交友不慎才导致犯罪行为,如果犯罪释放后,重回原来的圈子,我想他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改过的。因此,想引导未成年人重新成长,家人应当给其营造一个正能量的环境。工作中接触过两名犯罪嫌疑人,使我感触很深。这两人都是恶势力成员,暂称A和B。A是13岁时因帮助大哥出头,一时冲动用砖头把人开了瓢,被判了7年,后又因吸毒强戒2年。审讯时和他接触,感觉他还是内心有人性的一面,牵挂家人,惦记怀孕的妻子和未出生的儿子,不像罪行反应出的混世暴徒。他出狱后本想做生意,构建自己的幸福家庭,但是他无法摆脱自己的交际圈,他的一帮狐朋狗友在他出狱第一天就来给他接风。出狱后他才安生几个月而已,又开始吸毒、打架、敲诈甚至抢劫。这就是我前面说的未成年犯罪,成长环境对其的影响。B在我看来是个毫无人性的人,审讯中和我大谈他小时候如何抢劫司机,逼司机跪地喊爸爸,大谈16岁时和朋友轮奸小女孩,还很兴奋的说自己是第一个。他讲这些的时候是满脸骄傲和兴奋。通过对他的了解,才知道他很小没有亲人关照,仅有一的个哥哥还比他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从小的生活就是坑蒙
、充满负能量,再我看来,即使法律对他有所宽恕,给他机会,他也永远都不会改过自新的,因为他已经成了一个彻彻底底不可救药的人,再好的环境和教育也拯救不了他。
从比较普遍角度上来说,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可能会由于教育等原因产生意识、认识错误导致的行为错误。另外,就技能学习的情况来说,未成年人学习能力是要优于成年人的,监狱的一大特色是“交叉感染”,未成年人在号里待的时间太长,有可能从进去之前的专业人士出来之后变成全才。同时,我国监狱和其他一些国家的监狱相比比较注重和羁押人员的交流,上政治课,未成年人三观尚未完全形成,比较容易教育。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严格禁止死刑都是对其的保护,毕竟刑罚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对未成年人应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但对于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应该辅之以对应的刑罚。不能用个案代表全部。有一点别忘了,新闻媒体报道的就那么几个案子,要是全是小打小闹,一到派出所就撂了,这个新闻有人看吗?报道出关于未成年人的大案子,煽动起全国人民对未成年人加重刑、降低死刑标准,大忌。
说一件身边的事吧。十九年前我的堂哥(周岁18)、我爸堂哥的儿子(周岁21)还有一个是本家哥哥(周岁17)兄弟三人在河北献县抢劫杀害了一节出租车司机,然后在准备去东北销赃的路上于北京房山被抓。最后三人中两个被判死刑,一个死缓——不死刑的原因就是其中一个是未成年人。这件事在当时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如果有河北那里的知友,你们应该还有印象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他们这是罪有应得,无可厚非。这么多年过去了,因为两个哥哥的死留在叔叔们心中的创伤如今差不多平复了。去年某天晚上,我爸回来时候面色凝重地跟我说,当初那个被判死缓的也已经释放了,整整在监狱呆了17年多。当时我爸因为一些事去他了他家,在客厅谈话时候发现其中一间卧室里站着一个人,那样子畏畏缩缩似乎是不敢出来。爸爸以为他家里有客人,想告辞时候叔叔跟他说这是他儿子,上个月放出来的。我爸喊他名字,看着他迟疑着慢慢走了过来。想起将近二十年前印象里的小孩,最黄金的十七年已经没了……也想起了那俩死去的侄子。他们虽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作为亲人,只会感受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和难过。哥哥在一旁不停安慰着:二伯您别哭,您看我这不是挺好的么,二伯您别哭……长期的监狱生活已经改变了他的性格。他不敢抬头看别人,都是那么低眉顺眼地呆在一旁。问他什么话时候,他都会下意识地挺胸回答一声是,然后再回答问题,回答的时候感觉很卑微的样子。我爸跟叔叔继续谈话时,他搬了把凳子坐在非常远的地方不敢近前。叔叔说刑满释放当天全家出动驱车把他接回了家,在路上他一双眼睛不停看着外面的世界。然后忽然着急地说要停车,他下车后呕吐不止,吐完后站在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野地里抬头看着星空,半天后上了车,依旧看着外面。第二天清晨在叔叔带领下去了墓地。然后在那两个人墓前放声大哭。哭完后愣愣地坐在墓前,直到叔叔拉他起身。回来后就一头扎在家里哪里都不去。学着用电脑打字,学着如何使用智能手机……我爸问叔叔以后怎么打算的。叔叔苦笑说给了他一笔钱让他先逛一年,接触这个世界,然后到时再说。于是,我爸微信上收来很多叔叔发自己儿子的自拍。在海边,在山上,在寺庙里他虔诚地拜佛,在人群里他终于笑得很灿烂……今年早些时候,我爸跟我说哥哥和一个亲戚在做钢材销售。那个亲戚夸他工作卖力,从不抱怨。客户们都很喜欢他。上上个月我爸在微信里告诉我,那个哥哥要结婚了,叔叔让我爸帮着操办。————完————
朋友邀,看了下大家的评论,觉得还是答个。首先,“因为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照顾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刑满释放后有多少能够改过自新?”这个问题中说“因为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照顾”这个说法,就已经反映了题主的倾向。嘛,确实很多人都有疑问,[未成年人就算犯了罪也受到法律保护,这个公平吗?]的问题。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各个国家都不一样,然后法律所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也是各个国家都不一样。年龄问题不细说,基本上整个世界对青少年犯罪都比成人犯罪要松的,原因在于,[仍处于身心发展阶段的孩子,他们的可塑性比较强]。尽管有很多被[保护]后出来再犯的娃,但,青少年整体的、这个年龄阶段的可塑性,确实是比成人要好的多。蘑菇导师是日本司法部的矫正官出身,去过各种成人监狱,少年监狱,她说的一句话是:[孩子都还是比较可爱的,等到了大叔可就都晚了。]未成年人的可塑性,确实比较强。犯事儿的青少年,如果受到正确的引导、治疗教育的话,比成人容易戒掉犯罪。题外话:蘑菇在做性问题少年的心理教育时也痛感:犯事儿的少年本人,比他爹妈好教育。其次,关于青少年被抓进少年监狱等设施后出来再犯的,这个比率问题。刚刚查了日本和英国的资料(为啥不查米国?因为老美各个州规定不一样不好搞),进过矫治设施(比如少年监狱?教管所?)的青少年,成人后再次跟司法机关打交道的比率大约在,30-50%。*特别想吐槽国内那啥0.1%.......实在太仙了......真的是地球人吗........#进过矫治设施#这个条件本身就意味着,这些孩子犯的事儿比较严重,而干大坏事的娃,他/她所生活的环境往往都是暴力的,而且往往从小就开始干坏事。干坏事被逮到但没有被送进矫治设施的这群人,一是他们的罪名相对较轻,二是他们的监护人看起来能搞定他们。所以在这一点上的risk,就跟#进过矫治设施#的这群完全不一样了。简单的说就是,#进过矫治设施#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是犯罪的高危人群(high risk)。但是!!!!!即便如此,他们还是有50%没再干坏事了!!!最近正好去东京听了个成人出狱者说话,他是个二十七八的小伙子,暴力团(黑涩会)出身,“诈骗别人从未觉得有罪恶感”,“别人说我真坏,我觉得自己是在被夸还怪不好意思的”,,“当时被判进监狱,我就想,太好了,这不是寻找小伙伴的好机会吗” (蘑菇:有木有觉得好可爱...),蘑菇不知道大多数人是不是都抱着这种心态进监狱的,但至少抱着“下次干啥一定要小心一些,手段更高明些”的心态进监狱的人,决计不在少数。进设施的未成年人们也是一样。关键在于,在矫治设施中,他们受到怎样的治疗教育。实际上,蘑菇所在研究室从09年在做的一个性问题行动少年的治疗教育项目,治疗对象是在日本犯了猥亵罪的少年(比如将低年级的小菇凉带到公园阴暗处摸下体等),孩子和父母分开做小组,为期1年左右,目前从这个小组毕业的十几个少年,一个都没有再犯。做广告:实际上,这个二十七八的小伙子,是日本2008年新开的官民合作监狱“岛根社会回归促进中心”(名字不叫岛根监狱哦!)服刑才出狱的,这中心里的收容的不是特别严重的杀人强盗那些,而是相对普通的财产犯(比如偷窃,诈骗),还有一些性犯罪者,里面除了一般的劳教之外,还有采用世界最有效的治疗教育项目TC: Therapeutic Community,与一般监狱相比,再犯率明显下降(具体数据不记得了,应是百分之十几)。结论就是,不论是成人,还是孩子,总会是有出来后再次犯罪的,关键是在设施中实施怎样的治疗教育,如何去减少再次犯罪。皮埃斯:日本自1997年神户以后,很多人都提出对于青少年犯罪要严厉处罚。实际上,之后也确实严厉了很多,但是,严罚化并没有有效的减少少年犯罪。具体数据不细说了,同成人犯罪一样,中国死刑多,但犯罪不比其他国家少。
我只知道伤害未成年人最重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罪犯的犯罪对象往往都是同龄人。
法律是规矩、是刑罚,但不是万能的。法律价值就是事后补救,事前威慑,,对于产生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为本身没多少意义。PS中国的死刑罪的数量在世界上算是最多的那几个国家。可事实上中国社会的犯罪率与那些没有死刑的国家相比?深圳一男孩在派出所扬言“偷到16岁”,,另一不满14周岁的少年因一些矛盾上网学习一刀死的技巧杀宿友,杀人后对检查官说“胜者为王,他死了,我活着,十几年岀来后还是一条好汉”。
没学过法律,不过有个疑问,是不是法律认为一个人过了十八周岁就立马脱胎换骨弃暗投明,&﹏
首先,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其次,我相信灯塔国的审理法官,检查起诉的检察官们会公正裁判,掌握核心科技。个案与个案差别太大,不要试图总结其中的规律,这可能也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区别吧,人是个体,个体就有差异。你问的这类人的悔过可能,很难回答,因为我不是上帝,没有上帝视角的道具存在。
杀人和年纪真没什么关系,尤其是犯下性质极其恶劣案件的未成年罪犯,而且毫无悔意,仗着法律和公众对他们的善意继续挥霍。你要我相信他们会改过自新,就好像相信毛里求斯有一天会征服美国。道理我都懂,但是原谅是要对人说的,不是对人渣说的。
插个题外话。其实任何法律并不是说,立法上达到了应然水平就能做得好。每一条法律都应该要有相应的制度群去配套实施,才有可能达到应然的效果。单纯指望法律就能解决一切其实是片面和不实际的。更何况法律本来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说起未成年犯罪,实习的时候接触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里面大部分孩子都是初中文凭,接受完义务教育就来大城市打工,家人能联系得上就不错了,不少人是家人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的,甚至连自己母亲什么名字不知道的也有。作案的理由也千奇百怪,喝醉了躺地上被人嘲笑想了想很生气回头就把人捅死也会有。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当然也会有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家人有是做教育这方面的,聊起这个事情,说要是能好好升学也不知道有多少人不用走上这个道路。有中学管理实务经验的人也清楚,层次的初中和高中的管理难度根本不是一个档次的。我想说的是,法律只能够做到宽容照顾这些孩子,其中的原因 已经说的挺好的了。但是改过自新这个方面,还需要很多制度群去配合。社会问题从来就不是只有法律的锅。此外看到有些答案谈起天生犯罪人的问题,上犯罪学的时候老师聊过,他也承认 去监狱里“一看某些孩子的眼睛我就觉得他就是天生的犯罪人”,但是法律上并不承认这个观点。再说到日本那个案例。说起来要是有一点对关于日本故意杀人犯罪的了解的话,大概也知道日本故意杀人判处的刑期相对我们来说,本来就不重,还有其他情节就更轻了。所以也有“一杀三年”的说法。此外,那个描述中律师的很多言辞,其实也属于辩护策略的一种。学艺不精,手机打字不便,等回去再看看要不要修改
知乎上现在一谈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总有人拿日本光市案来说事,那个案子的辩护和判决问题都不少。我是持一种这个判决是开历史倒车,对后来的判决开了一个相当糟糕的先河的态度。PS本人非常讨厌拿legal high来讨论法学问题的人。马上六级考试不睡觉深夜答题也是无聊,随手在知网上扒了2篇论文,摘录几个数据。宜宾市
5.53%宜宾市
5.53%北京市 1996年以来
0.1%黑龙江 曾经的8.2%到2007年的0.94%《四川省宜宾市年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研究_杨诗韵》2012年全国1%-2% 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及其预防问题研究_金淑琴引自 我国重新犯罪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_丛梅引自 我国重新犯罪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_丛梅我们基本可以发现整体再犯率在10%上下震荡。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成年人犯罪,教化效果还是要好很多的。不过很有意思的是,尽管未成年人的再犯率比成年人低很多很多,但是谈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问题,大多数学者都是一副忧心忡忡的样子,在探讨前科消灭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刑事调查报告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等等一大堆制度去更好的帮助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看来,相比于知乎界,法学界对未成年人的期望值要高很多啊。不过这个问题上,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对这个再犯率较低的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我需要进一步研究,等闲下来看看能不能更新吧。天不早了,赶紧睡了。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前提,那就是,人到底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如果是前者,法律只需谆谆诱导,如果是后者,法律就需严加防范。以目前的法律态度来看,人是复杂且多变的,既可能是天使又可能是魔鬼。而且,我们普遍认为人是可以教导和改变的,尤其是在孩童时代。所以,法律才会区分未成年和成年人,让他们在各自的年龄段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毕竟,从道德直觉上看,一个孩子打碎了十盏路灯比一个成年人打碎十盏路灯所受到的道德责难是不一样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讨论法律的目的。法律是伸张正义的。那么对一个人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是正义的,自由意志之责任自负。那么对于一个迷途知返的人不论年纪的大小进行规劝,是不是也是一种正义?如果你承认一个人是有可能进行规劝和改变的话。所以,法律的目的是兼具惩罚和教导的。他不止对坏的行为进行惩戒更对其进行救助和诱导,适应社会。更何况有些犯罪行为行为不是人单独表现出来,是社会对他的冷漠父母对其的虐待等一系列的刺激下激发的,这个时候社会如何回应这个问题?这也是社会法学派的一种基本认知。所以,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多少人回归了社会,是不是值得保护,问题在于,我们如何让这些未成年人懂得社会的正义,生命的可贵,自由的神圣,权利的价值。所以,在法律人看来,以上是个伪问题。比较值得研究的是,如何让犯罪人得到救助和矫治,让他成为正常人。另外,再强调一点在法律面前人权是平等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值得保护的,哪怕他是罪犯。有时候为了彰显这一价值,法律有可能是僵硬的,但这并不能成为拷问法律的中基本人权保护理由,而应该成为我们思考人性的切入点。因为,法律难以解决人类社会中所有问题,特别是极端的人性问题。
如果中国人要为这个辩解,那么我个人觉得中国人连日本人都不如。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下面这个案件: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綑绑,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麽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洋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现状是这样的: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像本村先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辩护团的主任律师之一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弥生以及本村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慾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本村洋雖沒有龐大律師團助陣,卻不是孤軍奮戰,日高院開庭,4千位日本民眾齊聚替本村加油打氣,福田終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訴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說,“我會把判決書帶到墓前讓妻女知道。”
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為,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網友認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沒有親人、好友被凌虐殺害,你不懂那種痛!社會要和平本該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沒資格談人權!法律保護人,人但不該保護加害者。"
本来应该在考研但还是忍不住来答了【捂脸——————分割线——————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民众,都是凭借着自然朴素的正义感来判断案件,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立法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要囊括形形色色的万千世界,调整各种已知未知的情况。而民众看到的案件,都是经过媒体的筛选,是能引起话题、吸引眼球的案件,往往也可能是立法上有缺陷,或者说本来就很难避免的情况。少年法面对的是万千犯罪的青少年,我们都没有注意到的是,那些千千万万没有被报道的被少年法保护,之后改过自新的青少年。让我印象很深刻的一个判决,是约翰·乌尔赛法官对于《尤利西斯》的判决。当时的《尤利西斯》因为小说涉嫌淫秽色情被禁,但乌尔赛法官花了几个月的时间认真阅读了此书,然后做出了判决。一本书淫不淫秽,法庭要看它会不会激起读者的性冲动或促使人产生不纯的情欲。不管人如何想保持公正,也难以避免主观。因此,我请了两位文学鉴定家(他们互不相识,彼此也不晓得我邀请了对方)。我对这两位在人生及文学方面的见解都十分敬重。我请他们在分别读完《尤利西斯》之后,告诉我这本书是否淫秽。结果,他们读后都不认为书中有引起色情动机的倾向。法律所关心的只是正常人。上述测验足以证明《尤利西斯》是一部出于真诚的动机,采用新的文学方法写出的作者对人类的观察。我完全清楚此书有些地方使一些正常而敏感的读者难以下咽。但据我慎重考虑,并经过长时间的思索,我认为《尤利西斯》有些地方令人读了作呕,但并不淫秽。法律是面对的普通大众,毫无疑问,每个人的看法标准都是主观的,都各有不同。还会有一些人,可能承受能力远超常人,有些人可能连听一个黄色笑话都会红着脸躲避。法律没有办法照顾到每一个人,它的受众是普通人。所以,不要因为一些个案,而否认少年法对更多的普通青少年的关怀,能够让他们重新做人。——————分割线——————有些人是否值得受保护?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个体在法律面前都被拟制成了普通无差别人格。有些人罪大恶极,对他们适用一些保护措施,让人们感受不到正义。但法律的制定像上面我所说的,是针对的大多数普通人。有时候确实在这个个案里面,正义似乎没有得到伸张。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遵守这样的法律,才是对社会绝大多数人的保护。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不因为极端情况随意改变法律甚至是打破法律寻求个案公正。这时候,比起个案公正来说,法律对于所有人的平等保护,法律的预期功能,有更大的价值。所以,不是他们是否值得保护,也可以这样考虑,我们不值得为他们而打破我们一贯稳定有预期性的法律。以上。
这写回答能说明一些问题,虽然称不上打脸,但也能轻轻抚摸下用现有法律“保护”未成年犯罪者的某些法律卫士的脸颊。不想一棍子打死所有人,但人性本恶,14岁左右的人正是把纯粹的“恶”发挥到某种极致,不可饶恕。1、我曾经在许多年前看过一篇新闻,大意是某偏远山村的10来岁男孩,在非法入侵邻居居所,试图强奸邻居女儿时被女方母亲发现,于是操刀砍死其母,然后在母亲尸体旁强奸女孩,女孩后因伤势过重死亡,最后因为未成年保护法以及天高皇帝远的山村,无罪释放。即使他被关进监狱,我对他是否可以改过自新也不抱任何希望,有些人天生就具有更强的犯罪动因,即使管住了一时,也难以管住一世。2、有些孩子本身家庭涉黑,或者身边的氛围充斥的暴力血腥因素,为了与周围实现融洽(不被欺负),即使出狱后也很大可能重操旧业。参考东北某地以及京津冀贫困圈我大河北某地。3、至于那些改过自新的人我也见过很多,基本上是小学初中中二上头,打群架、小偷小摸,抽烟喝酒骂大街被拘留几天,等他们20岁后基本上也就改过自新了,当然,除非家里有背景,这些人通常混的很差。所以说改过自新不是一个单纯的概率问题,而是要看被拘留的孩子属于那些范畴。不过基本上遵规守纪家教良好的青春期孩子都不会有这种体验。但是我个人对当今的未成年保护法持部分反对,建议把未成年人调整至未满14周岁,因为我周边就曾有很多未成年犯罪者,以初中生年龄段最为残暴,法律也没有制裁过他们,以下是转载:未成年人保护法,你在保护谁?“我还不满14周岁,打死你这傻B也没事”;“我还不满16周岁,打死你,也就住几天”;“我还不满18周岁,杀了你,老子也判不了死刑。”一句句充满威胁的语言从未成人口中诞生,折射出我国法律对未成人年龄规定的不合理性;原本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却鼓起了未成年人敢于犯罪的勇气。[ 转自铁血社区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与之对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也给予了特殊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早熟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事实。一个人小学毕业,已经基本形成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小学毕业也就12周岁。这些已满12周岁的学生,利用国家法律对他们的特殊规定,成了一个个“小恶狼”,强奸、抢劫、吞食人命……无所不能为,无所不为。未成年人犯罪,虽具有他们所处年龄段的特殊性,但是,治制教育从小学生抓起,让他们明白了自己犯罪后不对等的社会惩罚,无疑成为了他们敢于犯罪的助燃剂。现在的一个小学毕业生与十年前的一个初中毕业生相比,知识面更广,对社会的认识更深刻,对他们所施行为的危害性认识更为清楚,尤其是对他们犯罪后将得到的处罚认识,更为明确。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有其社会的特殊性,但是在这种特殊性发展的同时,青少年的心理也在同时成长,青少年对社会的各种认识也在同时成长。公交车对未成年人的身高做出了新的规定。我国法律为什么就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一个新的规定呢?将未成年人的年龄降低到16周岁,把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年龄降低到12周岁。(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年龄规定)否则,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上规定的未成年、实际上早已成年的人,装入法律的空子,进行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这样一来,我们的法律,不当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反而会推动他们的犯罪,成为未成年人不能健康成长的最大障碍,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的罪魁祸首。[ 转自铁血社区
]近期未成年人犯罪触目惊心案例:◆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男孩张力宝将同村14岁女孩莉莉强奸后,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莉莉作出9000余元的赔偿并当庭释放。张力宝怀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将莉莉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获释。◆东莞一保安抓住3名未成年惯偷,惯偷被扭送派出所拘留几天后释放。后3名惯偷驾面包车绑架保安15岁女儿,轮奸后割掉其耳朵,并往耳朵里面塞臭虫几十只,塞不进去用螺丝刀硬塞。。。此案引起东莞市委书记震怒。◆北京四少年为取乐虐杀等车女子,这起极其恶劣的案件制造者被从轻判决9年至10余年不等。。。◆东莞外来务工人员的12岁男孩在7楼楼顶玩抛砖块,砖块落下当场砸死楼下一妇女怀抱里的女婴。由于男孩不够刑事判决,且其父生活拮据无赔偿能力,最后不了了之,女婴白白死亡。◆山西太原理工大学贫穷的女学生邓大姗,暑期为了和打工的父母兄弟团聚,坐了33个小时来到广州。初来乍到的她还没有对这座城市留下多大印象,就在闹市区被2个未成年抢劫犯当众杀死,杀死她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她身上钱太少,引起抢劫犯的“不满”。[ 转自铁血社区
]◆福建某地一初中生爱慕同班漂亮女同学,屡屡示爱被拒绝。心怀不轨的他把女孩骗至旅馆将其杀死并奸尸、碎尸。事后被抓获,他很镇定地说:你们不能判我死刑,我还未成年。现在少年杀人,甚至杀父母的案例屡见报端。未成年人犯下的种种恶行,已绝非偶然。在看看法律对他们的惩处: 成年人发帖举报贪腐要坐牢2年,成年人办一黄色网站判刑10年,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取乐最轻只要9年。现在的少年是法盲?不,他们太熟悉法律了。福建某地一名16岁的少年碎尸犯被抓获后满不在乎地对民警说,“有种拿枪打死我呀,我还是未成年人呢!”。另有一名惯偷,几年下来连他自己都不知道撬了几辆摩托车,自行车。他明目张胆对办案民警说,我还能偷几个月,你们管不了我,我还要过几个月才满16周岁。从诸多报道来看,未成年罪犯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已突破人类底线。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怒。网络民意调查几乎是一边倒主张严惩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低龄化,普及化,残忍化的趋势。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基于所谓未成年人保护的大道理,我们的有关法律不问清红皂白,不分是非曲直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完全忽视受害人的权益。严重有违公道、公平和正义,以大大地背离了法治精神。以致多年来,未成年人犯严重刑事罪行的事例层出不穷,但大都未受到应有的惩处,被害人的冤曲也大都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治顽疾。未成年人的一般刑事犯罪上确实可以给一些机会,可从轻判处。但对严重刑事犯罪决不能网开一面,因为他们所犯的罪行已超过作为一个人的底线。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就是这样的,未成年人因为杀人等严重罪行而被判终身监禁(无死刑,已是所在国最高刑罚)或死刑的已有若干案例,甚至有不足10岁的男孩因为虐杀邻居女孩而被判终身监禁的案例,如要放在我们国家就只是批评教育就放回家了。想了解更多关于跑步健身方面的教学知识,就请关注我的知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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