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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求助】国内自然人持有离岸公司股权,股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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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自然人A持有离岸公司B股权,离岸公司B控股80%某一国内在香港上市的实体公司C,那么在离岸公司B上市后,该国内自然人A是否对B实体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对股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12:47 编辑
1、你的背景介绍我是这样理解的:A自然人在离案司法区域(假定为百慕大,当然可供选择的很多,比如开曼等,目前BVI也成为了香港联交所接纳的可以申请上市的司法区域,但实务中采用的比较少,主要原因是其公司法律相对简单,相对并不太透明和完备,更不容易被交易所所接受)设立一个离案公司B(该公司不属于实体公司),B离案公司80%控股国内实体经营公司C,离案公司B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你的介绍又说是“国内在香港上市的实体公司C”),我理解你要表达的是B是上市主体;
2、如果1的理解没有错误的话,A以后转让持有的B公司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当然要缴纳,因为A属于境内自然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属于应税所得;
3、你说的股利所得,我理解是指B公司向A支付的股利。显然B公司属于境外上市公司,不属于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所以不能适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所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按照股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税,于取得股利收入时按次计征。
1、你的背景介绍我是这样理解的:A自然人在离案司法区域(假定为百慕大,当然可供选择的很多, ...
有不同意见,舻乡小贷(CCC)的S-1中关于设立16个BVI进行避税的陈述你可以参考一下。Pursuant to PRC laws, these PRC individuals would be required to pay capital gains tax on the profit they make if they own the CCC Shares directly.个人认为这样构建持股结构应该是为了后期的减持或转让规避IIT所特设,S-1中的陈述似乎也并不避讳
有不同意见,舻乡小贷(CCC)的S-1中关于设立16个BVI进行避税的陈述你可以参考一下。Pursuant to PRC law ...
文章地址发我,我学习一下.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23:47 编辑
有不同意见,舻乡小贷(CCC)的S-1中关于设立16个BVI进行避税的陈述你可以参考一下。Pursuant to PRC law ...
能否说得详细一点?
你的意思是说,境内自然人股东如果通过离案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实体公司股权,通过自然人转让持有的离案公司股权时,就在中国不产生个人所得税(iit)纳税义务是吗?该股权转让在bvi不会产生税,这是没有问题的,但中国是否可以规避?我想学习一下,到底是如何避税的。
1、你的背景介绍我是这样理解的:A自然人在离案司法区域(假定为百慕大,当然可供选择的很多, ...
实体公司C是已在联交所上市的,离岸公司B(注册地为开曼群岛)是即将上市的上市主体。
另外,股利所得按20%税率缴税,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减记50%,即按照10%征收?
若国内自然人A将股权转让(该股权是以面值认购的),在境内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如何计算?是仅缴纳【转让所得*税率】部分超过在B注册地所纳个税额的部分吗?
你这个股权架构构建很特别,既然C已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了(即境内公司境外直接上市),那么B还要上市,并且还包含香港上市实体部分,目的何在?为什么还要采用红筹模式呢?是要通过B再在其他交易所上市?&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00:09 编辑
实体公司C是已在联交所上市的,离岸公司B(注册地为开曼群岛)是即将上市的上市主体。
另外,股利所得按 ...
如果是你说的情况,意见如下:
1、对于A从离案公司B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而言,原《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适用的是境内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并且该文已经被《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所废止,同时废止的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财税[2012]85号仅适用于境内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不适用于从B公司取得股息所得,何况B还没有上市;
2、A转让的是持有的离案公司B公司的股权的所得而言(注意不是直接转让C公司股权),按照“股权转让价格—股权的计税基础”*税率确定,但由于B公司处于开曼离案司法区域,并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存在扣除的问题。如果要扣除的话,需要按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是否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而定。
本帖最后由 (_天ヤ下 于
00:41 编辑
如果是你说的情况,意见如下:
1、对于A从离案公司B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而言,原《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 ...
感谢您的回答!这个案例其实是蒙牛十年前资本运作的结果,(具体为何如此设计股权结构,在蒙牛资本运作的案例中有详细介绍)。具体这些小地方不懂。现在清晰了很多!再次感谢您!祝您安好,进步。
感谢您的回答!这个案例其实是蒙牛十年前资本运作的结果,这些小地方不懂。现在清晰了很多!再次感谢您! ...
不客气,我的意见仅是个人意见,也不一定准确,刚才还有网友觉得可以避税的,这些意见你可以参考一下。现在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及证券市场的相对放开,红筹架构都在回归A股,你有兴趣可以研究一下从税法上分析为什么要回归——除了境外上市目前暴露的诸多公司监管和财务造假的问题之外。
我找到那个S1招股书了,看了看,感觉还是靠层层的控股公司来进行间接转让的。
我找到那个S1招股书了,看了看,感觉还是靠层层的控股公司来进行间接转让的。
可否发个链接来学习一下呢?
我刚才发了一个链接,不过要审核,我短消息你了,请查收
CFC不适用于个人+个人所得税法无一般反避税条款,应该就是这个原因...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01:58 编辑
我找到那个S1招股书了,看了看,感觉还是靠层层的控股公司来进行间接转让的。
哦,我知道woodylin 说的的意思了(基本也不用看招股说明书了,境外离案架构基本都这样,多层离案控股架构),是说在境外,通过离案公司间接转让股权,比如,在本案例中,在B之下还增设一层离案控股公司B1,通过B转让B1的股权来实现间接转股,这个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很难避税(698号文),目前也受到严格监管。但是这并不属于本案例中所说的境内自然人A直接转让离案公司B公司股权的情形——woodylin 也许没有把楼主所说的案例的情形搞清楚。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01:21 编辑
CFC不适用于个人+个人所得税法无一般反避税条款,应该就是这个原因...
已经看到了CCC的招股说明书了,谢谢。CFC(受控外国公司)不适用个人股东这没有问题,这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但股权转让不是CFC规范的范畴,CFC规范的是利润不调回境内滞留在境外的问题。人家的问题是B已经向A分配了股息了,这个时候A是否在中国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问题性质都不同。woodylin没有把问题搞清楚。
已经看到了CCC的招股说明书了,谢谢。CFC(受控外国公司)不适用个人股东这没有问题,这是企业所得税的 ...
BVI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CFC的范畴,只不过我国的CFC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中的居民个人股东罢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也就是说,我国的CFC不适用于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受控公司”,CCC例子中的股权转让所得只要不分回国内,就可以不用交税。(需要用钱的话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取回,如果是通过关联企业借贷的话,只要满足公平交易原则,利息还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BVI公司是由一家中国居民公司控制的,你看这个股权转让的所得要不要收税。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02:05 编辑
有不同意见,舻乡小贷(CCC)的S-1中关于设立16个BVI进行避税的陈述你可以参考一下。Pursuant to PRC law ...
我看了CCC的招股说明书了,你援引的英文的意思是,“如果境内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CCC(美国得拉华公司,上市主体)股份的话,它们需要在中国就所得缴纳资本利得税(实质就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财产转让所得)”。由于,在该股权架构中,中国自然人通过BVI离案公司间接持有CCC股份,所以,自然人可以间接转让BVI公司持有的ccc股权来实现退出(相当于转让了持有的CCC股份),你认为就可以避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我觉得风险会越来越大的。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或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法的698号文或cfc条款,但目前已经出现了针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股权征税的案例——深圳的案例。如果觉得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像企业所得税法698号文的规定,或者没有一般反避税规定的话,或者没有类似的cfc规定的话,可能税务风险在增大。
本帖最后由 leiting18 于
02:02 编辑
BVI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CFC的范畴,只不过我国的CFC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中的居民个人股东罢了:
受控外 ...
1、我觉得还是要澄清一个概念:受控外国公司的有关规定怎么会适用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税?注意我的帖子的说法是“股权转让不适用cfc”,而不是“股权转让所得不分配不适用cfc”。它只针对股权转让所得形成的利润没有合理经营目的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情形,这是两个概念。在ccc的例子中,中国自然人股东如果将bvi公司持有的ccc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保留在bvi公司,这个时候看的是该股权转让在bvi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事实是按照bvi法律的规定,在bvi不存在资本利得税的问题。事实上,如果属于中国企业股东,适用698号文来处理境外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问题,而不是在股权转让时适用cfc的规定来处理——这个是股权转让所得的问题。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将bvi股权转让所得形成的利润不分配回境内的话(没有合理经营需要的话),需要按照cfc的规定来处理——这个才是cfc所规范的范畴,我觉得这是两个范畴的问题:一个是股权转让的是否应税的问题,一个是滞留在境外不分配是否应税的问题,而且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时间等都有区别——你不能说bvi公司做了股权转让所得就马上适用cfc,只有该股权转让所得不分配时才可以适用cfc。当然,我同意你的观点,cfc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2、楼主的问题是针对境内自然人a直接转让离案公司b的股权,并非说的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的情形,所以我说woodylin举ccc的例子来说明讨论案例的情形是没有搞清楚案例情形(我还吓了一大跳,如果境内自然人直接转让都可以避税,个税法真是漏洞就大了)。如果属于ccc案例中的间接转让bvi公司持有的ccc股权的话,的确,针对个人股东没有cfc的规定,这也就是woodylin所说的可以避税的情形,尽管个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或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法的698号的规定,我也觉得这种方式可能税务风险也还会越来越大——目前都已经出现了针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股权征税的案例了,参见“深圳地税成功追征全国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股权税款1368万元”——何况是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当然这也可能仅仅属于个案,因为一般来说,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深圳案例是否预示着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的规定会有所改变?
1、我觉得还是要澄清一个概念:受控外国公司的有关规定怎么会适用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税?注意我的帖子的 ...
你说的很对,我表述不够严谨,这一点不够明确。
我想说的是,第一,间接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因而招致698文的案例迄今还没有出现。
第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政策的调整(诸如企业“走出去”)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原则应该是从来源地原则逐渐转移到属人征收的原则,到那时,间接股权转让就不是问题,而对我国居民而言,避税的最大问题就是CFC规则。当然,还需要较长时间发展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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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换TL431,不行在检查358外围
同意楼上的,便宜的431不稳定。以前再厂干维修的时候很多奇异故障都与它有关
更换了431,光耦、二极管 10欧姆 电阻 还是不行 ,无从下手 大侠 指教
3842换掉先换TL431,不行在检查358外围
估计358挂了,或者0.1O电阻不稳定了
应该没问题的吧,我的是绿源的,说明书上说红灯绿灯一起闪的时候可以正常充电,不影响的,就是不能保护电池了,如果实在充不进去了就说明电池要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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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yy有妹子喊开黑=-=我非常不要脸的去了。得瑟一下皮肤
T.T结果我被对面乌鸦打出翔了.打野只来过一次。看我杀不了就不来了
T.T虽然赢了.这边加我一起两个姑娘。adc还是我朋友.完全是被ADC那个魂淡carry了呀.
T.T由于乌鸦被我养的太好。团战大有1v5的架势TAT无节操阿。
求助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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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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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是个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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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熊猫胖达不胖小达 发表于
你妹。要换线。我还求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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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ws& & 等待400的魔抗+吸血枪& & 召唤打野爸爸gank他几次
注意细节的处理& &乌鸦一般打吸血鬼q起手减速& &如果你交了w&&是无法解除乌鸦q的减速的& & 然后他可以顺利的w e你。。& & 所以要等q消失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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恍恍惚惚恍如隔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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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是如何能有乌鸦走上路的
说实话 乌鸦算克吸血鬼的英雄之一。。。手比你长 吸血你也吸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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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ytes 发表于
我很好奇是如何能有乌鸦走上路的
说实话 乌鸦算克吸血鬼的英雄之一。。。手比你长 吸血你也吸不过。。。 ...
=-=亲。说实话。乌鸦上单有。很少
但是其实真心挺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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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1273460帖子威望18 多玩草868 草
刚玩吸血鬼,对线乌鸦不至于这么惨吧,硬要说,没打野支持,乌鸦不好杀,但吸血鬼也不好被杀啊。现在刚开始玩上单,就贯彻耗着的宗旨哈哈,反正不容易死,能牵制对方发展也算是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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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巴玛咻 发表于
前期ws& & 等待400的魔抗+吸血枪& & 召唤打野爸爸gank他几次
注意细节的处理& &乌鸦一般打吸血鬼q起手减速&&...
=-=基佬。你来混脸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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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是个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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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上单乌鸦不常见
但是乌鸦也是上单ap选手之一呢
熊喵是不胖的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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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熊猫胖达不胖小达 发表于
话说上单乌鸦不常见
但是乌鸦也是上单ap选手之一呢
=皿=真心太克制吸血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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恍恍惚惚恍如隔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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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橘花Li-Album 发表于
=-=亲。说实话。乌鸦上单有。很少
但是其实真心挺厉害的。
我上单还单过更奇葩的安妮。。。而且安妮更暴力。。。那手更长。。。
乌鸦技能太恶心吸血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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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橘花Li-Album 发表于
=皿=真心太克制吸血鬼了。
乌鸦有q减速w筋骨e伤害增加和伤害& &r还吸血.......太全面了。。。吸血鬼就怕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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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adc换线 推他兵线就行了 9级在换回来 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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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9636365帖子威望2 多玩草90 草
吸血鬼这种上单确实让打野很尴尬
在不敢消耗对面的情况下,推荐减cd流,靠2-3s的q赖线,减cd鞋小绿甲,深渊冰杖
LOL战斗力9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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